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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标准《包装饮用水》解读

2015-09-10

食品与生活 2015年4期
关键词:指示菌卫生标准饮用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在国标《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及国标《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的基础上,整合修订形成了国标《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该标准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也就是密封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天然矿泉水将执行另行修订的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

原料要求

包装饮用水的水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来自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来自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如采用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的要求。这些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其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再进入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后续加工工序。

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的标识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须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这一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仅使用加工助剂(如氮气)的,按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可不标示加工助剂,也可不标识“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

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除水之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这一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关于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霉菌、酵母属于卫生指示菌,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公众健康,而过度控制卫生指示菌和杀菌可能导致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升高,构成健康风险。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ICMSF)、国际瓶装水协会(IBWA)、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等相关标准法规中,未对包装饮用水设立卫生指示菌指标。《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将通过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加强对卫生指示菌的监测和管理。因此,该标准不再保留上述微生物指标。

该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增加了条件致病菌——铜绿假单胞菌(又称“绿脓杆菌”)指标。由于国际上没有饮用水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且尚无充分科学依据,因而该标准不再保留这三种致病菌的指标。

桶装水的周转桶的标签

自2016年1月1日起,桶装水周转桶的标签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对于将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直接注塑凸印或漆印在桶身的周转桶,须对名称进行更正(如通过桶口套标的方式)后允许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并在产品保质期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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