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第九批食品安全“黑名单”
2015-09-10
一看名称:目前市场上存在许多“新奇”名称、“商标”名称的产品,这些名称可能会对产品类型有误导作用,选购时一定要注意这些产品标签上是否有明确其产品类型的文字;
二看标签:一般而言,瓶装饮用水的标签比较清晰,消费者比较容易辨识,而桶装饮用水的标签往往容易被消费者所忽略,购买时要注意产品标签是否清晰,是否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三看水质:包装饮用水在出厂前都会经过氯气消毒、臭氧消毒、紫外消毒等,消费者在产品开封后如发现有异味,很可能是企业消毒过量,建议及时退换。饮用水产品应为澄清透明,一旦消费者发现水体混浊或有异物,建议停止饮用,并及时与经销商联系。
一、张玉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4年11月3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金山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后,对位于金山区朱泾镇商园街29号的“玉布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该店中顾客正在食用的牛肉火锅汤、厨房间灶炉上的牛肉原汤进行快速检测,结果为吗啡阳性。随后在牛肉原汤调料包中和该店二楼杂货间内均查见疑似罂粟壳的物质,当场对上述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并抽样送检。经检测,上述牛肉火锅汤、牛肉原汤、牛肉原汤调料包中均检出含有非法添加物罂粟碱、吗啡及那可丁。经查明,张玉布于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为吸引客源,在制作火锅原汤的调料包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并将调料包放置于火锅原汤中长时间蒸煮提味,再使用上述原汤制作成牛肉火锅供客人食用。2015年2月4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张玉布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二、杨连艳、马大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根据举报,于2014年8月4日对顾太路21弄157号涉嫌违法加工沙县小吃的地下食品生产窝点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自2014年4月起,杨连艳加工蒸饺所用肉糜购自于顾村菜市场29-30号摊位马大盼处。马大盼在明知杨连艳欲用于加工、销售蒸饺等食品的情况下,仍将不可食用的废弃肉绞成肉糜,以5元/千克的低价销售给杨连艳。2014年12月12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连艳、马大盼结伙,以牟利为目的,在产品中掺杂,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7万余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杨连艳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马大盼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汪宏标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2年9月25日,上海市工商局宝山分局杨行工商所发现,位于宝山区江杨北路98号的江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轩扬肉类经营部”存在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予以立案调查。经检验,上述肉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莱克多巴胺(瘦肉精)。“轩扬肉类经营部”的负责人汪宏标在明知无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未做任何查验,仍从他人处购入巴西猪方腩265箱(重量共计5 287.61千克),并运至江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外销售。检测部门抽样55箱猪方腩,其中42箱含莱克多巴胺。2013年11月19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汪宏标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4年1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汪宏标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