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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四川省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5-09-10安柳洁

文史杂志 2015年4期
关键词:保护知识产权

安柳洁

摘  要:四川拥有大批珍贵稀有的、带有浓厚地域特色的民间传统手工技艺。但因法律保护的缺失,其或被粗制滥用,或因后继无人濒于灭绝,或被境外势力掌握,境况堪忧。为此,特提出一些保护对策,以尽快扭转这个局面。

关键词: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知识产权;保护

民间传统手工技艺是民族智慧的凝结,是对民族生活、民族文化、民族性格的反映。四川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悠久的历史文化更是产生了许多极具特色的手工技艺,如色泽晶莹、形象生动的成都糖画技艺、享誉中外的蜀锦蜀绣技艺、被称之为漆器活化石的彝族漆器技艺。然而这些带有浓郁民族地域文化符号的民间传统手工技艺正在被市场经济下的机械化大生产取代,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不仅如此,在许多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经受不利的生存发展条件考验的同时,民间传统手工技艺连同许多实物资料还因各种原因被损毁或被海外攫取。因此,加强对民间传统手工技艺进行保护的工作迫在眉睫。而运用法律手段对民间传统手工技艺进行保护正是该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民间传统手工技艺概述

民间传统手工技艺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遍特征。《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宣言》指出:“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作为其文化和社会认同感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1]而张国祥则认为:“传统民间手工艺品是指某一群体或群体中的个体创造并得到认同,体现群体共同期望、情感、信仰、利益,并在一定区域内代代流传,不断发展的一种有形的文学艺术表达。”[2]综合二者的说法,我们可以将民间传统手工技艺定义为:民间传统手工技艺是指由某一群体或群体中的个体在长期的生活生产过程中为适应生活或审美需要,以传统为依据,而创作产生的,并在一定区域内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代代相传的手工技艺。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的大部分特征。第一,民间传统手工技艺与该群体的生产生活联系密切。这些技艺往往产生于日常的吃穿住用行当中,并逐渐完善至一种至高的境界,如起源于秦汉时期的自贡扎染技艺,在传承古代传统工艺的基础上,经历代民间艺人的不断探索总结,整理出绞、缝、扎、捆、撮、叠、缚、夹等数十种扎缬手法,形成了自贡扎染的独特工艺。染色也从单色演变成复色的多次浸染,其色彩斑斓,扎痕耐久,扎染纹样具有从中心向四周成辐射状的工艺效果。[3]第二,民间传统手工技艺兼具创造性和传承性。其以传统的民族美好愿望、历史故事等为主题,同时随着时代文化的发展而变化。第三,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的传承方式主要有师徒相授或父子相传,以模仿和口头传授为主要形式。第四,民间传统手工技艺受区域内的地理位置、政治制度、经济状况、文化氛围影响深刻。四川的民间传统手工技艺因受其内陆盆地、农业文明和传统制度的影响而具有明显的封闭性和静态性。

民间传统手工技艺作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能唤起中华儿女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增强他们的归属感和自豪感。另一方面,民间传统手工技艺受其创造时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能为研究者研究当时的政治经济制度提供丰富的材料,可以说是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总之,民间传统手工技艺是传统文化的延续,保护民间传统手工技艺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四川省对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的保护现状

(一)四川省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的现状

面对现代工业文明和市场经济的挑战,四川省的民间传统手工技艺行业呈多元和无序发展状态,具体表现为:

第一,四川省内的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种类繁杂,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翻开四川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第八项手工技艺的名单,其中:有关穿的方面就有蜀锦织造、自贡扎染、彝族毛纺、夏布编织、羌族刺绣等;有关住的方面有道明日用竹编技艺、珙县珙石雕、藏族建筑砌石技艺;有关日常用品方面有龚扇技艺、潮扇技艺、油纸伞技艺、彝族漆器银饰制作技艺、荥经砂器技艺、桂花土陶技艺等;而关于吃的方面更不用说像水井坊酒传统酿造技艺 、中江手工挂面工艺、郫县豆瓣传统制作技艺、成都糖画技艺、内江蜜饯制作技艺等。这每一种传统的手工技艺都是历经了上百甚至上千年时间的历练、几代或几十代艺人幸苦智慧的锤炼。每一件成功的手工技艺品都是经过了繁杂的技术性程序和传统文化底蕴的润泽而成的。

第二,四川省内的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的发展前景、技艺水平参差不齐,传承创新程度不一。虽然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一些市、县也建立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但是就具体的单个手工技艺来说,受制于其手工性和艺术性,所以只能通过手工劳动制作出成品。因此其技艺的传承创新程度就决定了其发展的可能性。由于传承人、原材料、工作环境等因素,各种民间传统手工技艺规模不一。如四川的传统酿造技艺已经成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各酒业集团已成为四川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然而,对于大多数民间传统手工技艺来说,由于其要求的技艺水平高,存在程序繁琐,出产量少,市场狭小,与现代需求脱节等问题,已面临失传的危机。

(二)四川省对民间传统手工技艺进行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保护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制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文化部制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性法规。总的来看,在四川省内对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的保护最具有可操作性和积极意义的当属知识产权这一法律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在被运用到四川省内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的具体保护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法律规范不够完善。这不仅是四川省内的问题,也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的问题。首先,从宏观上来说,几乎所有法律对传统手工技艺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都是非常模糊笼统的,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亦如此。其次,法律对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的权利主体没有明确规定。[4]再次,法律对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知识产权的取得标准相较于其他客体而言显得更加严苛。就以专利权的取得标准来说,消极标准略过不论,只看其三个积极标准。创造性:按《专利法》的定义,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但民间传统手工技艺正是因其关键技艺的代代传承而具有存在价值,其创造性程度也就无法达到法律的要求。新颖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由于民间传统手工技艺大多数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虽然有些只是为其行业内的部分传承人所知,但严格的来说其新颖性无疑已经丧失。实用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这意味着民间传统手工技艺必须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应用。原本这是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的基本功能。但随着市场经济大机器生产的冲击和时代的进步,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的实用性已经越来越小,和大众的生活越来越脱节。

第二,民间传统手工技艺传承者的知识产权权利意识淡薄。四川省内大部分民间传统手工技艺传承者都是生活水平较为低下的劳动人民,接受的法律教育有限,而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他们大都力量微弱,当遇到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时,多数情况下只能无奈地听之任之,不知道怎么做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知道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因自己的经济实力等因素而不得不放弃维权,甚至于有些传承者根本就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了。《四川日报》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有近三千年历史的蜀锦,以其做工精湛、花样绚丽而闻名于世。成都市版权局版权处侯先生对当时到蜀锦厂调研时的情景记忆犹新,他指着亮丽的图案问道:‘这个作品归谁?’答曰:‘不知道。’又问:‘外面有没有仿冒?’回答:‘多得很!’再问:‘怎么办?’再答:‘算了嘛。’这一串回答,暴露出民间传统手工艺人版权意识的严重缺位。”[5]

第三,四川省内相关职能部门对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重视。在当前阶段,四川省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重心是在那些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民间传统手工技艺之上,这样,那些无法产生经济效益或经济效益低下的民间传统手工技艺很有可能因为得不到应有照顾保护而退出历史舞台。

三、运用知识产权法对民间传统手工技艺进行保护的措施

由此看来,民间传统手工技艺法律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不过,运用知识产权法对民间传统手工技艺进行保护应当是比较有效、比较直接的方案。这里,仅就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措施:

(一)尽快通过立法确定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的知识产权权利主体

由于民间传统手工技艺来源渠道的模糊性,学界对于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的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一直存在争议。在这些争议中,我认为张国祥关于确定权利主体的基本原则的观点值得借鉴:首先,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确定要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即“谁创造,谁受益”,要保护真正创造了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的人;其次,要符合有利于保护民间传统手工技艺发展的原则,避免他人未经许可的商业性使用或是歪曲性使用而伤害民族感情,危害民族利益;最后,要符合有利于权利的行使的原则。[6]根据这三个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在有被相关行政部门承认的传承人的情况下,应由传承人作为其知识产权权利的主体。但是基于有效保护的考虑,传承人可以将知识产权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如诉权)授权给相应的行政部门代为行使。如果没有被相关行政部门承认的传承人,但有单位且该单位是以该民间传统手工技艺为支柱或中心时,应由该单位作为其知识产权权利主。既无被相关行政部门承认的传承人,又无以该民间传统手工技艺为支柱或中心的单位时,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专门的社会组织作为其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主体,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艺人或加入了专门的社会组织的艺人共同享有该知识产权权利。

(二)明确民间传统手工技艺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由于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的传承性特点使其在一定程度上似乎不符合知识产权法上对其保护对象首创性、新颖性等的要件要求,因此有人认为民间传统手工技艺不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但是经过理性分析,笔者认为应确定民间传统手工技艺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理由如下:

第一,著作权法上有关于民间传统手工技艺属于保护对象的确定。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7]据此,“作品”应该具备三个条件:表达了一定的思想、情感;具有独创性或首创性;能够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进行复制。虽然民间传统技艺本身不是作品,但通过民间传统手工技艺制作出来的民间手工艺品符合著作权法对其保护对象作品的要求。

第二,专利法上有关于民间传统手工技艺属于保护对象的确定。在现行的中国专利法中,其保护对象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必须满足三个实质性的积极条件:创造性,民间传统手工技艺是民族智慧的创造,是一代代艺人对前人智慧不断突破和创新的凝结。实用性,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的最大基础即是其实用功能,能为大众所接受使用是其主要目的。即使是在今天传统民间手工技艺面临与社会脱节的现实,其仍具有文化、历史方面的实用性。新颖性,从现实来看似乎许多民间传统手工技艺都已进入公共领域,丧失了新颖性;但是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之所以将发明创造划入公共领域是因为权利人在此之前已经获得了其应有的利益回报。然而在这些民间传统技艺被他人模仿学习的时候权利人并没有获得应有的回报,因此将这些技艺划入公共领域对权利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说,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符合专利法的实质要件,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但是基于民间传统手工技艺保护工作的长远考虑,将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纳入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更为有利。

第三,商标法上有关于民间传统手工技艺属于保护对象的确定。商标权的对象是商标。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8]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的权利人为保护其权利,可以在其民间传统手工艺品或技艺服务上使用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此外,民间传统手工艺品本身也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上关于保护对象的规定对于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的意义在于为民间传统手工技艺未来的发展提供又一道法律防火墙。

(三)加强民间传统手工技艺传承人、权利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的传承人或权利人大多为社会底层群众,所受教育有限,因此,应采取各种方法尽可能地加强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与此相应,更应加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意识,加强其责任感、使命感 ,将打击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同时,要建立起专门的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知识产权维权网保护数据库;还可向相关传承人、权利人定期发送知识产权与民间传统手工技艺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相关的侵权案例等,并定期调查是否有对其侵权的行为的出现,随时掌握情况,及时帮助传承人、权利人维护知识产权。

注释:

[1]张邦铺.知识产权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报[J],2008,12,第77页。

[2]张国祥.传统民间手工艺品著作权保护分析.法制与社会[J],2008,5,第79页。

[3]自贡扎染.四川省文化信息网.http://www.sccnt.gov.cn/fwzwh/fwzyc/200903/t20090330_2999.html.于2011年3月28日访问。

[4]雷平秀,覃艳红,刘昱.浅析我国民间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15,第88-90页。

[5]王向华.版权护卫民间手工艺 [N].四川日报,2006.4.27,第6版。

[6]张国祥.传统民间手工艺品著作权保护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05,第79-81页。

[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

[8]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第258页。

作者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郭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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