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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深改的另一个轮子

2015-09-10覃爱玲

南风窗 2015年5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政治

覃爱玲

2015年1月22日,全国政协在北京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 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主持会议并讲话。

2月9日,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后的另一大政治改革内容细则出台。

早在2014年10月,习近平主持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六次会议即审议了这一《意见》。《意见》在重申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的基础上,把习近平提出的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一思想写进了文件,描绘了一个“6+1”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对中国式协商民主的重视被提到了非常高的程度,其范围和方式被广泛扩展到各个方面。

所谓“6”,即加强已有的政党、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和基层协商,“1”则是“探索开展社会组织协商”。在一些具体的措施上,值得关注的包括,明确了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是一个“专门协商机构”,积极推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等重要决策事项进行集体协商,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等等,力图形成一套规范化、程序化的协商民主制度,构建一个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

中共党内重要理论代表人物、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最近两年来一直在讨论协商民主这一主题。在《意见》发布后,他在《人民政协报》上发文进行了详细解读,称“要从政治体制改革的大思路去认识中央协商民主新规”,并表示,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于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大思路”是,“始终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和经济体制改革这一重点,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看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两个轮子”。

“协商民主”被放在与“依法治国”等同的极其重要位置。

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与西方代议制民主的最大区别显然是,以民主协商而不是以投票表决为主要实现方法。习近平在讲话中则表示,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就是要通过商量出办法、出共识、出感情、出团结”,显示出“协商”的主要方式和目的应为意见咨询和达成共识。

多位来自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的专家告诉记者,最近几年来,关于“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讨论一直是党内中高层的热点话题之一,而在回答到底选择何者作为中国式民主的主要实现方式时,几乎赞同的都是“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无主导者、对抗性竞争相比,“协商民主”过程某种程度上类似于一种积极纳谏行为,对权力拥有者而言,既能了解更多的具体情况,又不会失去对事物进程的控制权。事实上,无论在文件之中,还是在官方学者此后的解读中,毫无疑问,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关键。这也与近年来中共推进民主政治时“有序参与”的基本原则相一致。

将中国现有政治体制中的“协商”成分梳理出来,探索出协商民主的中国模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创新,可视为与西方“代议制选举民主”在民主实现方式上的抗衡。

事实上,在目前以加强中央统一集中领导为主的政治形势下,“协商民主”这种加强多种渠道和方式的制度化咨询协商方式,不失为一种现实的有益补充方式,毕竟,“多商量总比少商量好”。值得注意的是,被放在重点位置的“政党协商”、“人大协商”和“政协协商”等内容所涉及的机构,包括几大民主党派、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其本意是各社会群体的代表。在这种情形下,与他们“协商”,是否意味着与广泛的社会群体进行协商,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因此,《意见》制定了加强各个机构与民众联系的具体制度,以及具体的探索方向。

对于力推协商民主的意图,《意见》的表述也相当清楚,即“改革开放进程中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新形势,社会新旧矛盾相互交织的新变化,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观念多元多样的新情况,世界范围内不同政治发展道路竞争博弈的新挑战”的情况下,“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用李君如的话说,建设一个“给人民群众真正带来实惠而不是带来社会动荡的社会主义民主”,“为人类政治文明做出我们中国人的新贡献”。

中国最近30多年的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在全球获得了高度认同。另一方面,西方舆论却对中国的政治体制一直不待见,经常“说三道四”。在中国,“民主”一向被认为是政治正确的,“民主是个好东西”。在这种背景下,将中国现有政治体制中的“协商”成分梳理出来,探索出协商民主的中国模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创新,可视为与西方“代议制选举民主”在民主实现方式上的抗衡。同时,也有将中国式协商民主作为“中国模式”政治体制重要组成部分进行阐释和向外传播的意味。这正与此前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式“依法治国”施政逻辑类似:民主、法治这些世界流行的政治概念,中国都要遵循,但中国有自己特定的民主和法治模式。

在现当代的政治语境中,民主一词使用混乱,确实需要在理论与实践中做出梳理。比如,前些年党内热议的是“党内民主”,并常常提起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说法。但在实际中,“党内民主”推进的程度还比较有限,目前还很少一把手和真正重要的岗位被用来作为“民主”选举的试点对象。此次《意见》提出,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协商民主发展。

在西方,“协商民主”主要是针对“选举民主”的困境、对之进行补充纠正而提出来的。一些当今西方政治思想界的领军人物,像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英国著名社会政治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德国思想领袖于根·哈贝马斯等人,都是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

中共早在建国初期就形成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是中国实行协商民主的主要渠道之一。而对“协商民主”概念的引入,中共同样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1991年江泽民在全国“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第一次提出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有两种重要形式的观点。2006年,在中央“5号文件”中,第一次把中国社会主义有两种民主形式的问题,写进了中央文件。200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确认了“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个概念,并强调“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

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求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自此,协商民主成为备受关注的理论热点,众多官方学者纷纷开始写文章论证其优越性。中国的协商民主除通过政治协商会议等制度化的组织形式在实施外,其他基层自发的模式也曾引起过广泛关注,例如浙江温岭、河北邯郸的民主恳谈会,北京和义街道的社区事务会商会等等。

链接

《意见》摘要

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

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可以个人名义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对于法律关系复杂、意见分歧较大的法律法规草案,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基础上再依法提请表决。

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探索制定并公布协商事项目录。

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纳入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办理结果逐步向社会公开。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优化委员构成。

拓展(人民团体)联系渠道和工作领域,把联系服务新兴社会群体纳入工作范围,增强协商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积极探索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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