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秩序助中国早入富国俱乐部
2015-09-10
在近日举行的二十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未来4到5年间,中国经济增速将保持在7%左右。今后五年将是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阵痛期,对于季度性的短期经济波动,中国政府将不会特别在意。这意味着,主事者将会把更多注意力放在制约中国经济长期发展的中长期问题的解决上。经济结构自然重要,但一个能充分释放各方面潜力而又更趋公正的竞争型经济秩序,当更为基本。本文结合中国的改革历程,对这一基本竞争秩序做出了简要阐述。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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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秩序和低税模式的理念,既强调原则,又带有折中务实的色彩。既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能发挥政府的授能作用。这种经济秩序最终有利于每一个人,也有利于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取得长足的经济发展,中国需要从选择性遵循这种经济秩序,转向普适性遵守。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使得资源朝着回报率更高的方向配置,使得创新更加潮涌,由此发挥每个人的自利潜能,有意无意地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使中国早日进入富国俱乐部。林毅夫教授最近发表了《新结构经济学》,其实回到了德国历史学派的旧窠臼,从而得出很多特殊论的结论。这实在令人遗憾。
冯兴元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用主流话语来说,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但解决了绝大部分就业问题的民营企业,其生存环境仍然不容乐观。根源是多方面的,除了民企自身原因之外,也有政策法规原因和市场变化本身的原因。
从法律和政策规定上来看,一是民企地位仍然相对较低,不同所有制的平等还没有很好地实现。二是民企的法律安全问题有所加重。比如,有些地方政府在煤矿业的结构调整,是以部分牺牲民营煤矿业主的基本权利为代价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一些外地企业在中西部的经营遭遇额外的困境。三是货币与信贷政策传导有问题,大量增发货币成为金融资产在金融部门打转,没有流向实体经济,民企还是融资难。四是前些年为了增长,没有及时调整产业结构,经济刺激方案的主要受益者不是民企。五是过去很长时间内的汇率大幅上调影响到大量东部民企的出口,不久前的汇率下调,还没能解决这一问题。此外,税负总体过重,地方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等等,都是现实的困难,摆在民企面前需要解决。
欧肯对“竞争秩序”的看法
近年来,促进民企发展的政策,也可以说是层出不穷。但在现实中的落实程度,还难如人意。限于篇幅,具体的细节不能展开,就核心原则而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生存与发展,有赖于存在一个竞争秩序为其保驾护航。
根据德国弗莱堡学派代表人物欧肯在其《经济政策的原则》著作中的观点,需要由国家建立和维持竞争秩序,而且国家必须在法治国框架内运作。这一竞争秩序的构成原则一共有七项:一个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币值稳定,私人产权,开放市场,契约自由,承担责任(每个人为其投入和行为负责),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具体包括:
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在所有这些原则当中,建立和维护一个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的原则属于基本原则,起着“众星拱月”的核心作用。需要把建立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视作各种经济政策措施的主要标准。竞争秩序的关键就是使得价格体系保有运作能力,这一基本原则是其他六项原则的决定性着眼点。建立和维护一个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这一原则,内蕴着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的原则。
币值稳定:币值稳定原则也称货币政策优先原则。通货膨胀会使得企业对成本收益的计算失去基础,价格关系也不再反映物资的稀缺状况。欧肯认为:“只要币值的某种稳定性得不到保障,一切为实现竞争秩序的努力都是徒劳的。因此,货币政策对于竞争秩序来说是具有优先地位的。”一部好的货币宪法,除了应最大限度地保持币值的稳定,还应尽可能地自动发挥作用。
开放市场:为了避免集中倾向,要阻止对内和对外的市场封锁。原则上应该开放市场,封闭市场会妨碍竞争:一是封锁市场可能会造成高度垄断。二是即使在个别封闭的市场上形成充分竞争,但由于对个别市场实行封锁,市场之间的联系受阻,整个充分竞争的体制仍然不可能形成和有效运行。
私人产权:所有权和计划权为人们经济交换的可能领域划清界限。私人产权是建立竞争秩序的前提条件。私人产权要与竞争相结合。在竞争秩序下,私人产权不仅给所有者,而且也给非所有者带来利益。私人产权是私人的自主领域得到保障的必不可少的前提。私人产权又是自由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前提。欧肯认为:“如果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占统治地位,那么,对个人必然产生巨大的、压制人身自由的经济权力。这种依附性将会造成个人在社会秩序中地位的低微和不能自主。国家的情况也是如此。被统治者、领导层和官员都缺乏自主性”。
契约自由:契约自由(包括经营自由)是私人产权应有要义,如果没有契约自由,私人产权必然受到侵犯,私人难以通过立约进行生产和交易的决策、计划和行动。因此,只要它本身不被利用来限制竞争,就应该对它进行保护。
承担责任:承担财产责任在建立竞争秩序过程中履行着一个重要的功能。它提高人们市场活动的理性、持续性和自我约束,由此稳定总体经济过程,改善竞争市场过程的可预见性和社会接受度。企业负责人承担财产的责任越大,其对市场机会的探索就越小心,对投资就会越谨慎,对资本的浪费就越少。承担财产责任也就意味着强化成本核算,而不是借助有限责任的形式一意通过兼并来扩大控制权,但无需承担全部责任。有限责任制度虽然大大促进了对社会资本的动员,但是也为不负责任地滥用这种体制打开了大门。有限责任制度需要与资金流动的可追溯、可问责与防范逃废债的具体制度安排相结合。
经济政策的稳定性:经济政策的稳定性是指为经济过程创造和维护一个适宜的经济宪法框架的政策。需要有稳定的经济政策来保障一种稳定的经济宪法框架。而这里的经济宪法框架就是指竞争秩序框架。
中国竞争秩序的引入过程
以上竞争秩序七原则,并不是单纯的理论教条,而是欧肯在20世纪30-40年代在纳粹眼皮底下对各国经济发展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战后经济秩序的构想。这些原则既有理论的维度,也有经验的维度,是对当时流行的德国历史学派只重视经验的学术传统的超越。
欧肯的弗莱堡学派认为经济的运作有着一些基本的规律,因为可以提炼出一些普适的经济学理论,同时认为经验分析也很重要。比如他认为私人产权与不同的经济形式的结合,会产生不同的结果。这些经济形式比如包括自然经济、充分竞争的经济、卖方垄断经济、买方垄断经济、集中管理经济等等。
这种形态学角度的提炼,属于理论-经验的二元视角。与历史学派只讲经验分析的传统截然不同。前者得出一些普适的经济规则,后者则拘泥于一些特殊论。比如根据历史学派的分析,就会得出“中国特殊论”、“德国特殊论”等等特殊论的结论。林毅夫教授最近发表了《新结构经济学》,其实回到了德国历史学派的旧窠臼,从而得出很多特殊论的结论。这实在令人遗憾。
上述竞争秩序及其构成原则的适用性,也在实际经济发展中得到了验证。主要发达国家基本上是从一种普适主义角度引入竞争秩序及其构成原则。中国实际上是有意或无意地、主动或被动地、在某种程度上选择性地引入这种竞争秩序和遵循这些构成原则。综观中外历史,各国若要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基本上无一例外需要或多或少接受这种竞争秩序和构成原则。
中国为了引入一个有运作能力的价格体系,在改革之初引入了“价格双轨制”。政府允许新建地方国企或者集体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企业。最初资源由国有部门控制,经由“价格双轨制”,利用交易机制把一些资源从国有部门以更高的价格配置给国有部门之外的市场主体。最初阶段这种做法也无疑是采取了“帕累托改进”的思路。至于价格的放开则是后来的事情。
中国最初引入币值稳定原则也是选择性的。我国1994年之前通货膨胀率较高,但是国家通过三资企业持有外汇兑换券来以选择性的方式稳定币值。外国企业可以将用外汇换来的外汇兑换券重新按照固定汇率换成外币汇出。1994年初取消外汇兑换券制度之后,我国通过新的中央银行法来切断财政部从中央银行直接透支的途径,使得通货膨胀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有了较大的控制。
中国政府在改革过程中选择性地实施开放市场。一是逐步开放国际竞争。全球化带来国际竞争、国际资本、国际管理经验和国际技术。尤其是香港和台湾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是逐步开放国内各种企业之间的竞争,包括各种所有制经济之间的竞争,企业竞争发挥了优胜劣汰的作用。
三是逐步开放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行政和财政分权之后,地方政府拥有地方产权,极大刺激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这里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有时候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竞争相互交织。比如地方政府之间围绕吸引外来资本的投资,往往在中央同意的税收优惠基础上,增加优惠程度。或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要求之外增加对外来投资的补助。而且,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后来导致了地方企业的民营化。
中国的改革也是逐步引入私人产权的过程:改革之初国有产权占绝对主体,随着行政和财政分权,城乡集体产权作为缝隙经济与国有产权展开竞争。相对于国有产权,集体产权主体更为明晰。乡镇企业在1980年代中期开始大举发展。到了1990年代后期,乡镇集体企业的大力发展形成中国工业的所谓半壁江山,但乡镇集体企业也属于政府企业,与国有企业一样有着预算软约束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经济开始逐步发展,1988年企业开始逐步发展。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赋予了私营企业合法地位,同年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92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多种经济成分将与公有制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由此我国逐步形成和发展壮大了独立的私人部门。即便一些个人私下建立了表面上隶属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实际上由自身控制的乡镇集体企业,也就是“红帽子企业”,其所谓的“模糊产权”也是对私人产权的逼近和模拟。
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竞争体现出一种效率落差,其中国企效率最需要改进,集体企业其次。这导致了中国两次企业改制浪潮。第一次大致发生在1992-1993年期间,另一次发生在1996年后。除了民营化之外,政府逐步允许个私企业的发展,也同样是引入私人产权的过程。
改革过程也是引入契约自由原则的过程。随着私人产权的逐步引入和市场的逐步开放,私人获得一定的自主和平等的地位。个人有了更多的自由空间与其他经济主体自主订立交易契约,由此促进了经济发展。
改革过程也是引入承担责任原则的过程。民营化、市场化和私人部门的兴起是产权明晰的过程。产权明晰的过程也是强化责任的过程。国有和集体企业存在预算软约束问题,由于产权主体缺位,企业不能为自己的行为有效承担相应的责任。私人产权则恰恰相反,企业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强化责任的行为有利于为发展经济提供正向激励。
改革以来,政府还选择性地维护经济政策的稳定性: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外资选择性提供了比较稳定的政策环境。比如在税收优惠方面对外资承诺“三免五减半”政策。2008年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两税合并”属于经济政策的大转折,提高了外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虽然存在缓冲期,但影响到外资企业在今后的区位选择或者再选择。不过,我国已于2001年加入WTO,通过法治来提供普适性的授能性投资环境已经是一种基本要求。
低税率:第八项原则
上述分析说明,经济发展存在普适规则,任何国家概不例外。中国也是如此。欧肯把竞争秩序视为经济宪制。他计划在有生之年撰写有关国家宪制的论著。可惜他在1950年不幸英年早逝。不过他认为国家应该在法治国框架内运作,这意蕴了他把法治视为竞争秩序运作的隐含条件。
低税体制是保护私人产权,有利于发挥企业家的投资和创业,有利于创造国民财富,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减少经济过程和竞争秩序的扭曲。实际上,由于高税体制为自由社会所忌讳,也难以真正获得民众的认可。
如果我们设想每个人站在某种初始状态,不知自己将来是富是穷,是官员还是平民,在这种罗尔斯意义上的“无知之幕”下作出基本规则选择,或者我们知道这是个中国社会,但仍然不知自己将来是富是穷,是官员还是平民,也就是在这种布坎南意义上的“局部无知之幕”下作出基本规则选择,那么低税体制原则容易为全民所接受,高税体制绝对不会被接受。可以说低税体制是法治的组成因素。这一原则既可以纳入竞争秩序的构成原则,成为其第八项构成原则;也可以不纳入,作为这些构成原则的补充原则。由此形成的整体经济秩序,最能体现哈耶克所主张的“法律下的自由原则”。
中国的民营企业脱身于政府强力控制的计划经济,又逐步在市场竞争中取得自己的地位。上述竞争秩序和低税模式的理念,既强调原则,又带有折中务实的色彩。既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能发挥政府的授能作用。这种经济秩序最终有利于每一个人,也有利于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此,这种经济秩序及其原则最适合作为标杆,来评判中国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环境。中国在多大程度上遵循这一秩序,其经济发展就会有多大程度上的后劲。为了取得长足的经济发展,中国需要从选择性遵循这样一种经济秩序,转向普适性遵守。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使得资源朝着回报率更高的方向配置,使得创新更加潮涌,由此发挥每个人的自利潜能,有意无意地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早日进入富国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