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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机制创新之探究

2015-09-09沈友东

消费导刊 2015年6期
关键词:经营主体土地

沈友东

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而农业经营主体的状况决定着现代农业发展的水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包括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等。它们既是农业商品化生产的主体,也是农业现代化的主体。

一、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状况

(一)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发展方兴未艾。早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劳动力转移和农户间土地流转,农村就出现了一批专业大户。在浙江、上海、吉林等地方,在当地政府大力推动下,形成了一大批家庭农场。截止2014年6月底,中国土地流转面积已经达到3.8亿亩,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8.8%,达到2008年土地流转面积的3.5倍。其中,各类专业大户达到367万户。随着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大量养殖散户退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畜禽产品供给的重要力量,在肉鸡、鸡蛋等领域甚至成为主要力量。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尽管在改革开放初期,受历史上合作化的影响,部分农民谈“合”色变。但近年来,在农民强烈需求和政府积极推动下,农民合作社发展呈现加速态势。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急剧增加,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出现土地股份合作、联合社、资金互助合作等合作形式,成为组织农户生产、发展农产品加工、对接龙头企业、开展市场营销的有效载体。截至目前,我国的农民合作社数量已经超过100万,但从实际辐射带动的成员数量看,才仅仅占全国农民总数的30%,发展空间巨大。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力不断增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农业产业化经营成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重要方式,由此也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推动,大批龙头企业应运而生。目前,全国龙头企业近11万家,年销售收入突破5.7万亿元,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农产品市场供应量的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的2/3以上,出口创汇占全国农产品出口额的80%以上,龙头企业已成为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带动农民持续增收、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

(四)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进入新阶段。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户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原有政府服务机构的改革,一大批为农户提供农资和产品购销等服务的组织迅速发展起来,填补了原有政府公共机构改革所带来的市场空间。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建设推进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农资生产企业和运销企业开始大举进入农业生产性服务领域,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成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新生力量,推动着经营服务组织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目前,全国各类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超过15万个,农业经营性专业服务组织超过100万个,“土地管家”、“土地保姆”等新兴农业服务组织也迅速发展。

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健全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政策体系,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发展等各类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优先扶持示范性经营主体建设;改革农业补贴发放方式,按照“谁种田,谁受益”的原则,将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经营主体生产设施和办公设施、产品加工、仓储等,按农用地管理,免征一切税费;建立财政出资的农业担保公司,允许开展资金互助试点,探索土地经营权证、农业政策性补贴、生产设施设备、注册商标等抵押担保办法,解决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建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开展流转信息发布、土地评估、合同签订、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土地有序流转。借鉴成立土地流转合作社实行“土地换股权”的做法,通过“定权不定地、定量不定位”的方式,既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财产收益,又有利于解决承包地块零星分散不利于大规模机械化作业的难题;探索建立土地储备机制,由政府出资组建土地信托投资公司,变过去农户和经营主体两个角色间的流转为农户、经营主体和政府三个角色间的流转,着力提高土地流转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

(三)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要注重发展数量,更要注重规范化建设,着力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成为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的市场主体。要尽快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制度,要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管理体制,积极引导其朝着产业基地化、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化、产品品牌化方向发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年度考核、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规范建档、上级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以及对人员的业务指导,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四)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在增强和拓展农业公益性服务功能的同时,大力发展互助型服务和农业经营性服务。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大力开展农技推广、农机作业、抗旱排涝、统防统治、产品营销、农资配送、信息提供等各项生产性服务,满足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新型经营主体人才需求强烈,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应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内部从业人员培训,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深入实施新型农村人才培养工程,针对返乡第一代农民工和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等农村能人,通过创业培训、市场指导、资金支持等措施,着力培养一批农村发展致富带头人。二是外部人才引进。从政府补贴、社会保障、项目扶持、金融服务、土地流转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政策,吸引专业知识较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农业领域大显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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