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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后悔权探析

2015-09-09姜远军

消费导刊 2015年6期
关键词:网购诚信消费者

姜远军

摘要:消费者后悔权对于市场经济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其特指消费者在网络等远程交易过程中,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无理由行使后悔权。我国对消费者后悔权的规范,提高了市场经济的诚信度,增加了消费者购物的安全感。同时,进一步完善消费者后后悔权,细化消费者后悔权的内涵,有利于消费者的实际运用与实施。

关键词:消费者 后悔权 诚信 网购

一、消费者后悔权的综述

(一)消费者后悔权的涵义

消费者后悔权起源于美国,也称为冷静期制度。在指定的一定时间内,消费者有权撤回已经订立的合同即为后悔权。体现的是消费者撤销权的行使。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撤销权。消费者后悔权是一项特殊的撤销权。之所以给消费者一项撤销权,是因为在商业社会中,经济交易异常活跃,琳琅满目的广告会诱使消费者冲动购物。消费者对于商品的情况信息了解一般是在购买或使用商品之后,相较于销售者,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中国古话常说,天下没有后悔药。后悔制度的出现相当于提供了一剂“后悔药”,可以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利益。对于经营者,是一道“紧箍咒”,时时提醒经营者要诚信经营。

(二)法律对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后悔权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第二十五条,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条是新《消法》增加的内容,《消法》新增这一条,明确消费者后悔权,硬度鲜明,是希望能让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有法律的保障,推进信用经济的适用。这条明确了网购等远程购物的方式可以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其规定得比较明确,即“网购等远程购物方式”、“适用于七日内”、“无理由”这三个条件,涵概了非常大的范围,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明显效果。当然,依据此条规定,如果是实体店购买的物品,退货不适用这一条的规定。

2.其它法律的规定及相似制度的比较

(1)消费者后悔权的最早规定

了解消费者后悔权相关的规定,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我国最早的规定是在地方省市法律法规中体现的。我国最早规定消费者享有后悔权的法律是1996年辽宁省实施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保持原样的,可以在7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辽宁省关于消费者后悔权明确规定持续时间不长,但对日后全国层面确定消费者后悔权是很大的示范的作用。这是开启了消费者后悔权行使的大门。消费者后悔权由辽宁省的个别规定,上升到消费者的一项权利,经过了长时间的经济交易才得以形成的。从其最初的内涵发展到今日的消费者后悔权,是社会方方面面起作用的结果。

(2)与“三包”制度的比较

与消费者后悔权最易混淆的一项制度是“三包”制度。国经贸[1995]458号《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了产品质量的“三包”制度。“三包”制度是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中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具有强烈的本土色彩。我国经济是由计划向市场转变的过程,长时间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营者或消费者“担忧”产品的质量问题或者自身的权益受侵犯问题。计划经济的“僵化”使市场经济的诚信交易环境在短期内无法形成。为了更好的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信市场信用体系,国家强制推行“三包”制度,即包退、包修、包换。三包制度从文义解释来看,加重了经营者的责任,但是具体适用的时候,有范围与时间、产品的限制。“三包”制度中规定的退货与新《消法》的退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同样的意思。但是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具体有以下区别:

(1)适用对象方面。“三包”制度适用于特定的商品目录,如电视机、空调器等电器;《消法》的后悔权适用不限于电器,除了《消法》明文排除的几种产品不适用外,其它的所有产品都可以适用,扩大了后悔权的使用范围;

(2)限制环境不同。“三包”的退货不只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也同样适用于实体购物;《消法》后悔权目前只针对网络等远程方式购物,当前电子商务异常活跃,后悔权目前只适用于网络等远程方式购物,是基于国家对电子商务的消费者的保护;

(3)适用的时间不同。“三包”制度退货设定了不同的保质期,不限于七日,根据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适用时间;《消法》的后悔权限于七日内,即我国通常意义上说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如果超过了七天,消费者还想退货,可以适用别的规定,但是不能适用消费者后悔权。

两者的差异很多,限于篇幅有限,仅列以上几条。“三包”制度是消费者后悔权的最初表现形式,从现在的情况看,两者既有交叉又有不同,便于实践中更好掌握消费者后悔权。

二、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后悔权在实践生活中具体运用是其生命力的核心。厘清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范围有便于消费者更好适用此项权利。

(一)适用于远程交易的商品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明后悔权适用于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这就排除了其在实体店的适用。如果在实体店购物,目前消费者是不能直接引用后悔权要求退货。消费者后悔权在世界其它国家也有相应的规定,对于网上购物、邮购、电视购物等所谓的“远距离购物”,瑞典专门出台了《远距离合同法》。瑞典的“远距离购物”放在我国特指“网络购物等远程交易”的方式,我国关于消费者后悔权的“远程离”限制既借鉴了其它国家的立法,同时也是我国交易市场的体现。

(二)不适用后悔权的商品

新《消法》并未将一切商品都包括在后悔权范畴。后悔权的适用范围是采取排除法。消费者后悔权不适用四种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立法者的立法初衷是很明显的。前两种商品的特点是一旦消费者退货不能进行二次销售;后两种商品不适用消费者后悔权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考虑。《消法》采取排除的方式,有利于实践的操作。

(三)消费者后悔权时间要求:七日的限制

《消法》二十五条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有时间的限制,即必须是七日内退货。超过七日就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无理由包括了有质量问题也包括无质量问题。关于七日的由来,笔者认为是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传统。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新《消法》后悔权将退货时间规定在七日。七日内的规定,对于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提供了较为充足的时间。笔者经历过一次网购,商家以收到货物已超过七日为由不接受退货。这样理解消费者后悔权是不正确的。消费者后悔权规定的七日内退货,不应该包含退货的在途时间。具体的时间起算应以消费者收到货物后在相应的系统申请退货时间的间隔计算。

三、消费者后悔权适用的完善

(一)消费者后悔权扩大适用

消费者后悔权是经济法特有的一项制度,经济法有其自身的法律规则,不完全同于民法上的权利义务要求。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从实践中来看,经营者天然掌握信息优势,消费者只掌握一部分信息即要做出消费的决定,外加上网络平台的虚似性与不可控性,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此外,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是基础,消费者后悔权有利于监督经营者,有利于信用市场环境的形成。在商事交易中,效率优先,消费者后悔权的运用,体现了效率原则。可见,消费者后悔权是兼顾公平与效率,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有较好的促进作用,因此有必要扩大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

目前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范围只适用于网络等远程交易,与现行经济发展是不适应的。消费者后悔权有其特有的涵义,须严格按照其涵义进行理解。与消费者后悔权相对应的是经营者无因退货,经营者无因退货是“是指经营者单方面承诺,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其商品或服务后的一定期间内非因质量问题退还或退换商品或服务的一种制度。”无因退货既适用于网络等远程方式的交易,也适用于实体交易。笔者认为,消费者后悔权在我国有较长时间的发展,已深入人心,可以有条件的将消费者后悔权扩大至实体交易。这样可以推动实体交易的发展从我国交易的情况分析,越来越多的交易是实体与网络结合完成的,网络交易已成常态,而实体交易依旧占据很大的消费份额。经营者无因退货,在实体店中可以获得同样 的适用土壤。与网络等远程适用类似,可以将一些不适用的情形排除,这样可以全方位 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细化消费者后悔权适用情形

《消法》二十五条是消费者后悔权的依据,这一条成为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尚方 宝剑”。现实社会是多变的,很多的情形,仅 通过这一条是无法涵概。譬如,后悔权不适 用的四种情形中“消费者定做”,在网络商家中,很多商品标上“定做”,而事实上是经营者已定做好商品,消费者直接点击购买,完 成交易。这种情形下,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不适用消费者后悔权的情形?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的定做是适用消费者后悔权的。定做的含义特指根据消费者的需求进行制作,而网络商家定做某个商品,是先于消费者的需求。商家称为的“定做”,是一种商业销售策略,并非《消法》排除适用后悔权的“定做”。《消法》二十五条规定的定做具体如何理解,其情形千差万变,有必要具体化。可以采用排除适用的方式,当然生活是多变的,没有人有足够的智慧一网打尽。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应当对各种情形细化,使得后悔权有张有弛,能最大限度的服务于消费者。也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结论

消费者后悔权作为经济法的一项理论,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的权利,重视这一制度的实践运用,可以保护好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在司法实践中,鼓励消费者使用后悔权,并不会因此损害经营者的权利。这从本质意义上看,对经营者是一种监督,有利于推进经营者诚信经营,对于整个市场交易环境有百利而无一害。消费者后悔权与其它的消费者的权利构成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伞,当暴风雨来临时,消费者可以受到庇护,免受侵害,同时可以让每个消费者的权利建立在法律的基石上,坚不可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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