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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内容产业知识产权授权模式研究

2015-09-08赖爱华

现代情报 2015年3期

赖爱华

[摘要]数字内容产业随着互联网与数字化运用的新发展日益繁荣。本文以亚马逊、谷歌、百度等为例,介绍了数字内容产业的知识产权授权模式;指出现有的授权模式存在交易成本高,授权主体地位不平等,授权标准不统一,缺乏保障机制等问题;并分别从创新授权模式,加强版权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完善法律,健全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以促进数字内容产业知识产权授权工作能够高效有序地开展,促进数字内容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数字内容产业;授权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授权要约;默示许可

DOt:10.3969/j.issn.1008-0821.2015.03.019

[中图分类号]G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5)03-0104-05

1.数字内容产业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数字内容产业是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数字化并加以整合运用,向用户提供数字化的图像、字符、影像、语音等信息产品与服务的新兴产业类型。不同国家对数字内容的界定和分类是不同的。北美地区如美国、加拿大习惯称之为“新媒体”,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联邦国家一般叫“文化创意产业”,日本、韩国则广泛采用“数字内容产业”的名称。我国制定的《信息产业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中长期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鼓励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一般可将数字内容产业分为数字传媒、数字娱乐、数字学习、数字出版和面向专业应用导向五大类,具体包括移动内容、互联网服务、游戏、动画、影音、数字出版和数字化教育培训。

近几年全球数字内容市场增长快速稳定,为世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清华大学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发布的《世界数字内容产业研究报告2014》显示:2013年全球数字内容产业的总体规模达570亿美元,同比增长30%。目前全球数字内容产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欧盟、英国、日本、韩国。其中,中国、巴西等金砖国家凭借用户市场优势已后来赶上,成为全球增长点。伴随全球技术革新,各国纷纷修改法律条文或出台新法以保护信息产业尤其是数字内容产业的知识产权:美国1995年颁布《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1998年颁布《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欧盟先后颁布了《协调著作权和某些邻接权保护期的指令》(简称《保护期指令》)、《关于信息社会的版权和有关权的绿皮书》、《关于信息社会的版权和有关权的续绿皮书》、《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的版权和有关权若干方面的指令》(简称“欧盟版权指令”);日本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更名为《著作权管理法》,颁布了《IT基本法》、《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知识产权基本法》、《内容产业促进法》等法律;韩国适用于数字内容产业的法律有《创新企业培育特别法》、《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网络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法》、《出版与印刷振兴法》等等。

我国数字内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要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末。1999年我国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及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上著作权保护的有关法律及法律问题解释作了原则规定;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为著作权人的权利之一;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5年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6年国务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7年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我国还是《伯尔尼公约》和《国际互联网条约》的公约成员国,但是目前我国适用于数字内容产业的版权政策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尚存诸多问题有待改进完善。

2.数字内容产业知识产权授权模式

数字内容产业在原来传统文化产业相对系统、成熟的知识产权授权模式基础上又加入了数字技术特点,形成适用于数字内容产业的知识产权授权模式,并随技术变革创造了新的授权模式。

2.1传统授权模式

2.1.1直接授权模式

数字内容的版权人与使用方之间的授权主要还是通过一对一的单独洽谈获得,这就是直接授权模式。以亚马逊为例,亚马逊作为全球最成熟的电子商务网站,除了提供实体产品,还提供大量数字内容产品的线上消费服务,比如亚马逊的“即时视频”(AiTlazon Instant Video)流媒体服务和Kindle Store电子书服务。亚马逊与华纳、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福克斯(Fox)、美国广播公司ABC、维亚康姆(Viacom)、Discovery传播公司、派拉蒙影业公司(Paramount)、米高梅电影公司(MGM)、Epix等内容商达成版权采购合作,购买了大量作品版权。

2.1.2授权代理模式

因直接授权交易成本高、效率低,作者很难挤出时间、精力来与每一位使用者签署授权协议,所以他们将作品的使用授权交给著作权代理机构,使用者通过版权代理机构洽谈授权事宜获得授权,这就是授权代理模式。版权代理机构典型的类型是出版商和专业版权代理公司。出版商依赖其多年的版权经营积累,容易获得作者的授权,所以能充当版权人的权力代管人。谷歌中国2004年启动的图书搜索(Coogle Book Search)项目,其扫描的书籍除了来自谷歌的“图书馆项目”,第二个来源是“合作伙伴项目”,也就是合作伙伴(通常为出版社)先收集作者的授权,再授权谷歌对其图书进行数字化并在互联网上提供有限的内容预览。

专业版权代理公司授权代理模式以全球最大的出版集团兰登书屋出版公司为例,它几乎所有的版权贸易都是通过版权代理公司来操作的,比如安德鲁·纳伯格联合国际有限公司、博达版权代理公司、大苹果版权代理公司等。专业版权代理公司授权代理模式在国外发展得风生水起,英国有200多家版权代理公司,美国有600多家。在我国则因版权代理机构起步晚,经营范围狭窄而发展受局限。我国自1988年成立第一家专业版权代理公司——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以来,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的版权代理机构仅有28家。多数版权代理机构仅向作品使用者提供版权法律咨询、代理收转版权使用费等基础性服务,能够提供诉讼代理、调处版权纠纷的很少。endprint

2.1.3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

由于近年作品量呈爆炸式增长,直接授权显然已难以解决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于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应运而生。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就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进行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诉讼、仲裁等活动。

百度是运用著作权管理模式解决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纠纷的成功案例。2005年上海步升诉百度录音制作者侵权;2008年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三大唱片公司诉百度音乐侵权。2011年百度为解决侵权问题,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依据用户在线播放和下载的次数向词曲版权方付费。此外,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还代表权利人主动与亚马逊、手机运营商等开展合作。

2.1.4交叉许可模式

超星数字图书馆是目前世界最大的中文在线数字图书馆,以超星数字图书馆技术平台和“超星阅览器”为依托,提供大量的电子图书资源。数字图书馆涉及海量作品,其版权问题是世界范围的难题,至今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超星数字图书馆是率先尝试大规模以赠送读书卡(价值1000元、10年期)、免费使用超星数字图书馆资源、根据下载量付费授权或作者单独定价为交换条件,与35万作者直接签约授权的公司,并且成功地探索摸索出自己的版权模式——超星版权模式,也即交叉许可模式:著作权人以其作品的著作权换取他人作品的使用权或其他条件的模式,有利益置换、使用权置换或经济补偿等方式。数字内容产业中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有利于知识产权的共享并能创造更多的财富。微软就已经与SAP、西门子、思科、诺基亚等公司签署了知识产权交叉许可协议。

2.2新兴授权模式

2.2.1默示许可模式

2006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了在向农村地区免费提供特定作品时,著作权人无异议视为同意使用作品,这被学界公认为是我国著作权法律对默示许可的首次确认。著作权的默示许可,指著作权人虽然没有明确地使用明示形式对作品的使用进行许可,但是从著作权人实施的某种行为推定其同意他人对作品进行有偿使用。目前数字内容产业中默示许可是否适用于著作权的认定存在很大争议,不管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判例法国家,还是我国,都不能满足大量著作权默示许可行为的制度需求。现实中还大量存在着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的作品利用形式,主要包括基于特定网络空间的默示许可、基于网络营销策略的默示许可以及基于惩戒权利人的默示许可这3种形式。

“默示许可制度”在数字图书馆的应用、博客、论坛等公共互动平台、期刊的数字化利用、网络转载等搜索引擎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因为搜索引擎提供商在提供复制和搜索服务时都存在着希望它们的内容和信息能够被用户使用的目的。2004年美国作家Field诉Google复制其个人网站上的作品一案是认可搜索引擎默示许可制度的一个典型案例。2005年Google也宣布了“舍弃”(opt-out)策略(即默示许可制度)来应对出版界反对数字图书馆计划的呼声:根据该策略,出版者向Google提供一份不想Google扫描的书籍清单,那么Coogle就会放弃对这些书籍的扫描从而使这些书籍不进入Google数字图书馆;否则就是默认许可。但是出版商并不同意Google的“舍弃”策略,他们认为Google这一做法是将防止侵权的责任转嫁到了版权人身上。

2.2.2授权要约模式

2004年,中国版权协会、北京书生公司、《中国版权》杂志共同掀起了一场推动版权授权新模式的活动——“授权要约”。授权要约是在传统授权模式交易成本高、效率低,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版权需求的情况下,在充分保证权利人、传播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寻求的一条不再受制于传统版权授权通道的,有利于知识自由传播的版权授权通道。授权要约模式是指在作品中包含权利人版权声明,该声明以要约方式规定了公众能以何种条件、何种方式使用本作品,任何个人或机构只要愿意接受该条件即可自动达成与权利人的合同关系,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合法使用本作品。

版权声明既可以是“请勿转载”、“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之类的行使禁止权的声明,例如搜狐网的版权声明;它也可以是积极地授予使用权的声明,此类声明可视为版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要约。要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利授权范围,即允许他人以何种方式使用该作品、使用费的计算及支付办法、作者的联系方式等。2004年由北京出版社出版的《最后一根稻草》是我国第一部包含“授权要约”的图书。2007年3月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公司在2007年度《中国版权》第3期刊登了《作品许可使用公告》,就刘帮华、戴延庆创作的共计23部作品的有关权利进行非专有使用权许可要约。

2.2.3技术平台服务运营商的代收代付模式

技术平台的服务运营商,采取代收代付的收费模式对代理平台的使用者交付版权的使用费。这是利用网络技术对传统授权模式的革新。

以百度文库侵权案为例,2011年50名作家联名发表《“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抗议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之后百度就侵权纠纷正式推出版权合作平台——百度阅读开放平台,它是专为版权方打造的资源发布平台,合作模式有推广模式和收益模式。推广模式,即版权人的作品可以选择发布到百度多个终端进行展示。收益模式包括销售模式、广告模式和基金分成,是典型的通过技术平台服务运营商代收代付的模式。其中销售模式是指版权人的作品供读者付费阅读,版权人拥有作品的定价权,读者通过各终端付费购买作品。广告模式允许读者免费阅读整部作品,百度会在作品页面设置相应的广告内容,根据广告点击率每月定期结算收益给版权人。基金激励模式以资源为单位,按用户在网页搜索中的日有效使用量进行奖励计费,旨在支持和鼓励广大应用开发者和提供方为网民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优质应用。与百度阅读开放平台合作的成功案例有凤鸣轩小说网、纵横中文网、i悦读中文网、复旦大学出版社等。endprint

2.2.4其他

近十多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还出现了其他的数字内容知识产权授权模式。

开放式授权(copyleft)模式,始于计算机软件领域,权利人通过公开源代码,允许自己的作品被自由演绎,但前提是由此衍生的作品应遵循同样的规则,从而使作品能够被自由传播,能够被公众广泛使用。开放式授权模式借助许可证的方式实现,代表是自由软件基金组织GNU的通用公共许可证——GPL及自由文档许可证FDL。维基百科开创了应用先例并且影响最大。该授权模式以权利人自动放弃著作权经济利益为条件的,必须建立在权利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

自助许可模式,即根据作品性质不同,由权利人在每一件作品上标示出可选授权条件,使用者可以对作品的版权条件一目了然,如果接受的话,直接在线签订格式授权协议,依托良好的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方便地支付作品的使用费。自助许可模式既兼顾对权利人的尊重,保障版权人的利益,又能够实现授权的高效快捷。

3.数字内容产业知识产权授权模式存在的问题

3.1授权交易成本高,难以解决海量作品授权问题

传统的授权模式普遍存在授权效率低下、交易成本高、纠纷频发等缺陷。授权代理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和交叉许可模式的实质都是直接授权,绕不开版权的签授交易和海量作品的授权问题。随着全球信息量爆炸式的增长,如果海量的数字内容产品和服务还严格按照“先授权后使用”的交易模式,高昂的交易成本会阻碍大量交易的进行;但如果不按传统模式,就有可能遭遇侵权诉讼官司,面临巨额赔偿。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统计,近年著作权案件中涉及软件、数据库、动漫、网上音乐、影片下载、数字图书馆等数字内容产业领域的案件比重不断增加。例如2014年传统媒体诉“今日头条”网未经许可转载他们的新闻作品;央视与土豆网因《舌尖上的中国》而引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8 583件、88 286件,分别比2012年上升1.33%和5.29%,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已经高达50%左右。因此我们迫切需要改革完善现有的授权模式,寻求数字内容产业知识产权授权的新方式。

3.2授权主体地位不平等,各方利益易失衡

数字内容产业知识产权授权要充分考虑版权人、授权代理方和使用者的利益,一旦有所偏重则易导致利益失衡。现有的授权模式中授权代理模式就存在版权人与版权代理机构地位不对等的问题,版权代理机构常对版权人做出不合理的要求和限制,表现在版权人与出版社签订的授权合同对数字版权约定不清;授权机构越权授权、虚假授权、重复授权以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等情况。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其行政特性极易出现垄断情况,因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常常不积极维权,甚至侵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利益。默示许可模式和开放式授权模式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知识信息自由传播,所以它们往往会相对地弱化版权人的权利,甚至以牺牲著作人利益为代价,最大限度满足公众需求。

3.3授权收费标准不统一,保障机制不健全

新兴的授权模式因其发展尚不成熟,故存在授权收费标准不统一,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缺失授权使用费的平等协商机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都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实施,有异议的,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门委员会裁定,裁定为最终结果,裁定期间收费标准不停止执行。这实际严重违反了公权力的运作规律,违背了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授权要约模式因作品使用费的支付、违约责任追究等保障机制不健全,缺乏出版商和作者的积极推动,单靠市场机制难以全面推行。默示许可模式的成立不仅需要著作权人以沉默的方式做出承诺,还包括使用者应当作出包含使用作品的时间、使用方式、报酬等内容的要约。技术平台服务运营商的代收代付模式和自助许可模式,也面临许可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支付和分配问题。

4.数字内容产业知识产权授权模式完善策略

4.1利用技术手段,创新授权模式

针对传统授权模式交易成本高、效率低以及海量作品授权的问题,我们可以利用网络技术来改进创新授权方式。为适应数字环境带来的新的机遇和挑战,大量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运用于数字内容授权模式中,包括防复制设备、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追踪系统、电子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电子版权管理系统(ECMS)、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等。例如将电子版权管理系统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建立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实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线进行版权授权许可。德国的CMVV电子结算系统、法国的SESAM、日本的J-CIS计划,以及欧盟多国参加的基于多媒体结算服务的VERDI计划就是此类技术运用。再例如技术平台运营商百度文库运用反盗版“DNA比对识别”技术清除涉嫌侵权的文档上传,从源头上对正版资源进行版权保护。

以上都是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对授权模式的尝试。

4.2加强版权培训,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

授权主体地位的不对等,除了物力、财力、历史积累等客观因素,还在于版权人自身的权利意识和能力较薄弱。例如授权要约模式,其难以推行的重要原因是著作权人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而无法独立完成授权要约声明。著作人往往对版权代理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依赖性极强,所以当它们做出不合理的限制时,或者面对比自己强大的侵权者时,著作人因缺乏法律常识而无法维权。因此版权人要加强自身版权知识培训,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版权机构也要加强业务培训,依照法律规范进行版权授权。

4.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在网络技术的发展下,我国相关法规针对互联网领域数字内容侵权的规范还未成熟,对相关问题还存在着争议。因维权成本高而侵权成本低,导致数字内容产业侵权纠纷频发。要打击和震慑网络侵权盗版,应加强刑事责任的追究,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另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默示许可制度的确立实施势在必行。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的使用范围也要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避风港原则”也不应成为网络企业逃避法律责任的万能钥匙。

目前对于数字内容作品,常见的付费标准有两种:一是按照作品定价的8%~15%;二是按照作品市场收益的50%来计算。相关授权模式应按照市场自由、平等、协商的原则,结合使用者的意见订立授权收费标准,并坚持司法的最终裁决原则。借鉴日本和德国的经验:不同意付酬标准的,先按标准支付,同时可到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标准是否适当。我们还须建立授权平台,明确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转付机制。最后要完善授权模式中的责任追究机制,在发现侵权时应明确最终责任的认定并追究法律责任。当许可使用授权难以实现时,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版税制和补偿金制度,转而帮助版权人获得作品使用费。虽然目前实施这两种制度还有很大难度,但我们不妨加以探讨研究。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