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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式现场采访报道应注意的问题

2015-09-07李超

决策探索 2015年12期
关键词:采访者体验式心理

李超

体验式采访不仅有利于记者正在进行的采访,而且有利于记者的生活体验和生活积累。然而在新闻实践中,体验式采访报道逐渐流露出一些问题,值得业内人士关注。

一、体验式报道中的心理倾向应是采访心理和受众心理实现的统一

体验式报道中的心理倾向一般包括采访心理和受众心理两方面,前者是指记者在采访中应善于分析和掌握采访对象和自身的心理活动,从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适当的调节,知己知彼,扬长避短,达到理想的采访效果。后者是指受众在接受新闻的过程中产生的心理需求的变化。把握采访心理有利于采访的深入,把握受众心理则可以增加传播效果。

显性采访中,记者是以公开的身份直接参与到新闻事件中。此时记者的心理相对来说是居于主动,他可以依照自己预先的采访目的逐步接近、深入采访对象心理。在隐性采访中,记者不暴露自己的身份,其言谈举止以至心理都对象化了,交流活动从当事人来看是“言者无心”,在采访者来看是“听者有意”。

新闻实践中,笔者接到群众反映,称新乡市工商局卫滨分局在正常的工作时间里居然大门紧闭不办公,造成前来办理手续或投诉举报的群众无法进入。笔者赶到现场后,并没有亮明身份,而是以一名普通市民前来办理手续的身份,对工商局正常工作时间关门进行了调查,获得了第一手资料。次日,以《卫滨工商分局工作时间“关门谢客”》为题进行了报道。一篇540字的短消息,由于事实准确、角度适中、批评得当,获得了当年度河南省新闻奖。

这个案例,是在采访对象不设防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采访,无疑是一种真情实感的交流活动,记者对采访对象和事件本身也就更容易全面地了解。

从受众的需要心理来看,体验式报道能为许多读者认可,主要在于读者的好奇心理和移情心理的作用。移情心理,是指对自己能力无法实现的欲望或不存在的经历,经过对信息内容的角度置换,获得心理上的满足。

我们再来看一则案例,讲的是外地人来到新乡搞非法传销,这在当时肆虐一时,其中湖南人占有相当的比例。湖南《常德日报》记者周瑜打入传销队伍与笔者取得联系后千里迢迢来到新乡进行暗访,在摸清了传销分子和骨干的活动规律后,笔者及时联系了公安、工商及街道办事处上百人,媒体、执法部门联动一举端掉了数个传销窝点。随后,笔者以《记者赴豫卧底 解救迷途乡亲》为题作了连续报道,并获当年度湖南省新闻奖。文章见报后,许多读者打来热线电话表示,以后会关注生活社区里的租房户,提高警惕性,发现异常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在体验式采访中,要把握好“度”

体验式采访,要求记者以当事人的身份,直接参与某种活动,记者具有采访者和当事人的双重身份,但并非所有的新闻事件都具备体验的条件和体验的必要。只有那些涉及情感性、趣味性、不触及个人隐私的新闻才可考虑采用体验式采访。

中秋节万家团圆之时,笔者同另外3名记者深入一线,到新乡市急救中心市第一人民医院分中心采访,紧跟医护人员(医护人员在急救室抢救病人时除外)24小时,获得了大量鲜活感人的资料。但资料中包含有不少个人隐私,比如夫妻之间打骂导致受伤、家庭成员的非正常死亡等。笔者以不违犯法律法规、不侵犯个人隐私为前提,以《急救人员的24小时》为题,刊登了两个整版的文章,用大量的图片、文字向读者介绍了白衣天使不平凡的一面。文章获得了社会好评,更有患者家属看到了报道后,手持鲜花和报纸去感谢医护人员。

要想使体验式采访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在采用这种方式采访时,记者必须遵守职业道德、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任何暗访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约,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前提。这种采访尽管有不少优点,但只能是正式采访(一般采访)方法的一种补充,不宜大量采用。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就隐性采访的禁区作了规定,指出下列领域是不允许使用隐性采访手段的: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涉及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公民的隐私;涉及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而《新闻调查》和《焦点访谈》也规定了隐性采访遵循的四条原则:“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经制片人同意。”

三、体验式报道需要“真体验”

在体验过程中,记者需要完成一些肢体动作,在展示动作的过程中借助有声语言进行信息传达。事实上,体验式报道更加注重出镜记者的个人感受,个人感受表达得越丰富、越细腻,报道效果就越好。

一些体验式报道确实是完成了某些“规定动作”,但是,这种方式让观众感受到的或是作秀成分明显,或者体验感受表现力弱。在报道西南五省旱灾时,为了报道老乡缺水的真实情况,记者跟着老乡一起去取水。有一位体重不超过90斤的女记者也采用体验式报道方式去取水,去时她还能帮忙背水桶,等装满水后她只能打下手。整个报道作秀成分过于明显,报道效果大打折扣。

四、体验式采访的局限性及对策

任何一种采访方法都不是万能的,体验式采访也不例外。辩证地看,体验式采访既有它独特的优势,也有其必然的局限性,在采访过程中,只有充分认识到其局限性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才能更好地体现其魅力。

第一,容易有先入为主的新闻视点。由于体验式采访总是计划先行,在采访前先确定一个选题。也就是说,对某种新闻现象已经有一定的认知,然后意在通过采访验证这种观点。虽然名为体验,但实质上采访人是有备而来的,并不是随机的采访过程。因此,这种体验多少有种先验的性质。如果采访人员没有足够敏锐的现场驾驭和对新情况的捕捉能力,感性的真实并不能完全代表理性的真实,则采访过程容易流于形式,体验徒有其名。

近年来,一些媒体为了体现其舆论监督效用和提高收视率,委派记者随机到一些相关的场所进行体验式采访报道更是屡见不鲜。记者虚构身份,人物和情节全部是虚假的,或者是导演出来的,其真实度取决于策划者和执行者的道德操守。这无异于是对新闻内容必须要坚持真实这一基本规律的挑战。

第二,体验式采访很大程度上受采访人员本身素质高低的影响。对于体验式采访来说,可能主题的确定是代表了一种组织意志,但具体说来,采访从头至尾是在人的操作和支配下的个体行为,采访者的素质是决定采访最终效果的关键因素。采访者的判断力、思想观点左右着采访的走向和深度及广度,有明显的主观性。越是个人素质比较全面的采访者,采访就越深入,反之,采访可能只是蜻蜓点水,浮于表面,或者干脆偏离了主题,抓到的只是细枝末节的东西,这些都不能很好地凸显体验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有的记者可能为获取“独家材料”而作出超越法律或记者职业道德准则所规定的行为。如1992年美国ABC广播公司记者以隐性采访方法收集到美国“狮子食品公司”一些丑恶的内幕,公诸于众后,受到该公司的起诉,最终被联邦法院以侵犯该公司隐私权的罪名而败诉。这一新闻媒体败诉的案例对我国新闻工作者也具有警示作用。在一个法制社会中,所有的社会行为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新闻工作者在获取新闻材料时,也必须依法行事,在采访过程中有法不依,以违法对违法的行为显然是不可取的。这就要求,“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务必以法律为准绳,以记者职业道德要求为准则,避免产生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等违法行为”。

更有甚者,有的是彻头彻尾的假新闻。如有媒体记者冒充普通市民拨打110,考验警察的出警速度,拨打120考验急救中心的急救速度。

总而言之,体验式采访报道的出镜地点应该选择在最有张力的新闻现场,记者不是为了出镜而出镜,是对现场的描述、提炼,甚至是评论。如果没有典型的可识别的现场为背景,记者的语言不是对现场的描述和提炼,对主题关键点的评论,报道后没有引起相关方面的重视,体验式采访报道就会流于形式,失去报道的影响力。

(作者单位:新乡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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