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点燃干部谋事创业这把火
2015-09-07潘慧琳
潘慧琳
编者按:
谁来当事业单位的领导?如何选拔?除了传统的组织选拔模式以及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模式之外,今后还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提出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最新方向。这是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又一项重要举措。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首次对事业单位改革进行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规定》是中央制定的第一个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党内法规,体现了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填补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制度空白。
新规定出炉后将带来哪些新变化?事业单位领导人怎么选拔,任期多长?对此,有关专家做出了解读。
事业单位领导可委托第三方遴选
可以委托猎头公司选领导
《规定》用8个章节,全面规范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人事管理的各个方面:任职条件和资格、选拔任用、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监督约束、退出机制。
“选拔任用”章节,《规定》提出:“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进行。”
其中提出的“相关机构”指的是哪些?“比如猎头公司”,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汪玉凯解释说。
他表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来源,以往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上级任用、单位内部选拔、公选,也就是《规定》中提到的组织选拔、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这三种方式。
“可以探索委托相关机构遴选”,指的是让第三方代为选领导,这第三方就包括非官方的猎头公司。
打破上级任用传统模式
汪玉凯认为,允许猎头公司等第三方给事业单位选领导,“这是参照企业做法推出的新举措,开辟了一条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新路径,打破了传统的以上级任用为主的做法,意义重大”。
他表示,此举至少带来两大“利好”:有助于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有利于事业单位去行政化。
他强调,“行政级别化”是事业单位备受诟病的一大主因,“事业单位与企业和政府部门相比,主要优势在于其提供公共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但目前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基本上是参照政府体制和组织化模式运作。打破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惯例,有利于事业单位去行政化”。
亮点
推广聘任制不吃“财政饭”
《规定》: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解读:“聘任制就代表着非终身制、不吃”财政饭一,汪玉凯说,之前,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中,系主任类中层干部已经开始推行“聘任制”,而书记、院长等主要行政领导,一般还是选任制、委任制。
《规定》明确提出“行政领导人员,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意味着将逐步打破行政领导人员的“铁饭碗”,“这会提升事业单位的专业化水平。每个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岗位有限,以前不少单位都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争着当行政领导,忽略了自己的术业专攻”。
明确任期制 同岗禁超10年
《规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并明确任期年限: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
在退出机制方面,4类情形应当免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受到责任追究;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解读:汪玉凯认为,任期制和退出机制都在解决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这个难题,“目的都是激活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这盘棋”。之前,地方改革已做过相关探索,不过各地制定的任期年限不一,免职条件也各有不同,“中央出台的方案则是明确了一个尺子,全国一盘棋”。
三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问:事业单位领导用什么样的人
业界声誉好、群众威信高,“德才兼备”
应该选怎样的人当领导,新规对此专章论述。其中,除“政治素质好”“组织领导能力强”之外,领导人员还应具备“业界声誉好”“群众威信高”等基本条件。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认为:“目前,我国有事业单位超过百万,在编人员也有3000多万,因为规模庞大,如何给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任立标杆非常重要。”
“相较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更需专业性。但是,领导的选拔任用应该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在竹立家看来,这则新规强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德”,并且要求做到守法、廉洁和群众威信高,也是针对近年来发生在事业单位中的贪腐、作风不正等乱象,从根源进行把关。
二问:怎么评价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业绩
加强考核力度扩大员工评价权重
《规定》重点明确了考核评价,并要求积极推进分类考核,注意改进考核方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过去事业单位内部也有相关考核,但部分是走过场,考核结果无用处,这些现象普遍存在”。在竹立家看来,此次新规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免职规定,措施明确且严厉,但是,考核规定的效果还需看执行力度。
竹立家说,这份《规定》中的考核评价要求能否真正在事业单位生效,还需看考核科学化、客观化的程度,“考核不能领导说了算,应该扩大员工评价的权重”。
三问:事业单位领导干不好怎么办
明确监督约束和免职、辞职制度
根据《规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此外,《规定》明确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免职、辞职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免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
“相较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直以来,对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监管约束缺乏较为明确详细的规章制度,监督机制较为松懈。”竹立家说,这份新规中对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监督约束的相关规定,可谓是近年来比较全面的一次。
在竹立家看来,包括选人用人、职业操守、廉洁自律、个人事项报告等,这些监督事项的提出,其实也是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和考核的具体标准。
评论:管好领导让事业单位更好干事业 胡俊
可以说,《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分层分类管理干部的要求,是党管干部原则的又一次具体化、科学化。《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一起,规范了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这两个重要国家治理主体的人员和干部管理工作,不仅有助于推进干部人事工作自身的制度化,也有助于强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干部和人才保证。
顾名思义,事业单位就应该是以“干事业”为主的单位。相比较党政机关而言,事业单位直接面对服务对象,其工作具有更强的公益性、服务性以及专业性、技术性,其领导人员也要具备相应的公益意识、服务精神和专业技术水平。从某种程度上说,群众从事业单位感受到的东西,应该比党政机关更多。这种感受是好还是坏,取决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自身水平以及对单位的管理水平。因此,完全有必要制定一个系统的管理规定,把更合适的人放到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岗位上,让他们更好地带领单位干事创业、服务群众。
从《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
一是资格条件反映干事业要求。《规定》在明确干部选拔任用一般性要求的同时,还强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要“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这些要求提高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准入门槛,有助于解决“外行领导内行”的问题,促进事业单位被“懂行”的人领导,从而更好地干事业。
二是选拔任用体现干事业导向。与党政干部的选拔一样,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是基本原则,但是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选拔方式应该更具灵活性。鉴于专业素养和工作业绩的直观性、可比性,其允许和鼓励通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竞争性方式,将能干事、干成事的人选上来,以有效防止论资排辈等问题。
三是管理考核强化干事业标准。《规定》明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要相应抓好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强调任期目标要“注重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这些规定立足于事业单位工作可量化、细化的特点,有助于增强领导班子干事创业的紧迫感。
四是激励约束营造干事业氛围。《规定》专设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一章,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的人员交流,并就领导人员后续职业发展和待遇保障等作出规定,解除其干事创业的后顾之忧。文件还就监督和退出作出具体规定,其目的在于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面对更加复杂的情况、更加诱惑的环境,能够干净干事、廉洁从业。
制定一个好的文件不容易,把一个好的文件落到实处更不容易。《规定》适应时代需要、工作需要和群众需要,无疑是一个好的文件。将这个好文件落到实处,一靠事业单位自身的支持配合,二靠上级组织部门的不懈推动。我们有理由期待,随着《规定》的出台和落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将配得更强、管得更好,事业单位为群众服务的各项事业将发展得更加蓬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