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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浪潮集团董事长兼CEO孙丕恕:加快建设基于大数据的社会信用信息体系

2015-09-07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5年6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信息

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提出让“信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桩”,强调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全面、准确的信用数据。中国经济的突飞猛进和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大量的信用数据,传统的技术手段无法满足庞大复杂的数据整合要求,需要使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收集和分析,形成更加客观的信用评价体系。

我国政府对大数据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建设高度重视。2014年7月2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我们构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包括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都要融入‘大数据’的思维理念。”

为推进全国社会信息体系建设,国家2014年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发改委下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任务(2014—2016)》,明确提出要制定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对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分享等重点工作进行了分工,形成了明确的顶层设计和行动规划,同时也为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但在实际推进中,仍需解决条块分割问题,避免出现新的信息孤岛;注重节约成本,实现原有信息资源的复用;丰富信用数据源,保证信用评价的全面性。

为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形成真正统一的全国信用信息平台,推动大数据征信产业发展,建议如下:

一、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步建设全国统一的综合信用信息平台

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通过多年的业务积累,均获有大量企业、个人的资信信息,积累了各自成型的业务数据库,但因受到行政管理条块分割现状以及技术条件制约,形成了数据孤岛和多重技术标准,依靠传统的技术手段无法实现信用数据的跨系统整合,信用平台建设缺乏统一、全面的信用数据基础,信用体系的建设面临数据源瓶颈。

建议分步骤建设全国统一的综合信用信息平台:

首先,省、部委利用大数据技术整合现有业务系统的信用数据,建设区域、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数据技术的发展为整合现有业务数据、打破条块分割提供了技术解决途径,可以在不改变原有系统的前提下整合信用相关数据,避免重复建设,降低成本,加快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突破体制局限,尽快实现数据共享。

建议在区域、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中,充分利用原有信息资源,在不新建系统的前提下,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各部门内部系统信用数据以及各部系统间的信用数据整合,将散落在工商、税务、统计、海关等各业务系统中的信用数据汇聚形成省级信用信息平台。这一方式将大大加快信用信息平台的构建进程,节约社会资源、避免新的数据孤岛的出现,实现信用平台的共建共享。

山东公安利用大数据技术将原来各业务系统中分散独立的数据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省级警务云大数据平台,推出了警务千度、多点碰撞等创新应用,为大数据整合业务系统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样板。

其次,统筹整合全国各信用信息平台,形成全国统一的综合信用信息平台。

建立全国统一信用平台有利于信用主体信息的全方位展现和信用信息联动比对,提升征信系统评估的全面准确性,促进全社会范围的联动奖惩机制的实现;同时,有利于政府主导信用数据库建设和信用数据市场化应用的结合,实现在政府主导下的征信市场化。

全国综合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要在各省及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成的基础上,依托大数据分布式、海量处理技术,按照国家统一的分类目录和数据标准,以及系统间的数据交换机制,将各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进行逻辑集中,采用大数据清洗、挖掘等手段对信用数据进行标准化的分类、归并,形成可利用的全国信用基础数据库,进而通过可分级授权的数据开放技术向政府内部、社会征信机构以及个人开放信用数据。

二、采集应用互联网数据,建设信用数据第二轨

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产生了海量的交易数据、交互数据、感知数据,形成了多元化的数据源。信用数据的来源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财务、信贷、保险、信用历史等金融领域,也不限于线下交易数据、公共事业、商业信用、社会信用等社会机构的组织内数据,更扩展到电子商务、社交数据、网络行为等领域。一方面这些数据的加以利用,大幅拓展了信用数据源,为信用评价的完整性、准确性提供了数据支撑;另一方面,海量、非结构化、动态增长的互联网数据大幅增加了数据处理的复杂性和技术难度,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带来新的挑战。大数据技术可从海量且价值密度低的互联网数据中提炼、转化高价值的互联网信用数据,并通过组织内数据和互联网数据的比对,挖掘信用信息之间的关联性,描绘信用主体信用全貌,通过更全面的数据来综合评判信用主体,实现数据的全面性和数据保真。

建议在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中,运用大数据技术采集电子商务、社交数据、媒体信息、网络行为、互动评价等互联网公开信息,建设信用数据第二轨。

此外,将互联网数据纳入综合信用信息平台中,实现政务组织数据、社会组织数据和互联网数据的数据融合,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

三、政府积极培育大数据征信产业

首先,建立政府授权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数据采集机制。

企业与社会组织、互联网平台掌握着大量信用信息数据,因为数据权属关系不清,国家也没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导致大数据征信产业在数据采集中遇到障碍。要通过政府授权和市场化手段来规范数据的采集,对于纳入政府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由政府依据有关法规、参照信用信息采集目录,授权大数据采集机构予以采集。对于超出此范围的行,由数据采集机构与数据权所有者、数据拥有者要按照市场化机制运行。

其次,要建立大数据采集机构准入机制。

数据事关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公民隐私,国家要建立数据采集机构的准入机制,建立许可证制度,许可国资或者具有国资背景的可信机构负责数据采集。

第三,国家要支持、鼓励大数据征信技术创新,推进产业链发展。

国家要通过政府科技创新资金支持大数据征信技术发展,加快发展涵盖数据采集、数据整理、数据分析、数据服务、数据交易、数据应用的产业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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