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预防:理论分析与对策性建议
2015-08-28徐岩
摘 要:职务犯罪自古是影响国家经济、政治生活的危害因素,扰乱社会和谐稳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因此历来为统治者所诟病。中央新一届领导集体上台后,随着一系列雷厉风行的反腐政策出台并贯彻执行,许多高官纷纷落马,反腐效果明显,但也凸显了现阶段我国职务犯罪的严峻形势。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审时度势,深度剖析其中的理论要素,从而逐步完善预防功能,达到更好地执法实践效果。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新形势;理论;对策
1 对职务犯罪的基点判断
(一)职务犯罪的内涵概念
职务犯罪并不是刑法条文中的类罪名,没有对其作集中规定,而是分散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之中,较为典型常见的如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通过对我国刑法条文的分析,对于职务犯罪的概念应当有广义和狭义区分。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单位,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而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单位,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二)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社会水平的提高,与之伴随的刑事犯罪也出现新的形势。对于职务犯罪而言,当前其呈现的基本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数额日益增大,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首先,单个案件的犯罪数额越来越大。从近期查处的落马高官案例中可以发现,涉案数额动则千万,甚至数以亿计,这与以前查处贪腐案件所不同的一个重要特点。第二,犯罪总量中的大案比例越来越高。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案件,大多都呈现“涉案金额大、涉案官员级别高”的现象,要案比例突出。三是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逐步融合交织,犯罪形式更加复杂。贪污贿赂与渎职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交织出现。比如2009年重庆原司法局局长文强,不仅犯有数额巨大的受贿行为、为黑社会充当保护伞,更利用职权影响力实施了强奸等犯罪行为。诸如此类的案件不在少数,表明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已涉入其他刑事犯罪领域,与普通刑事犯罪逐步融合。
2.要案级别增高,在社会性上产生的影响和振动越来越大。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涉及到的官员级别之高、数量之多,为我国历年前所未有。尤其是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频频出手,打出一套“查办、约谈、巡视、抽查、信息公开”环环相扣的密集组合拳,揭开了许多高层领导官员的黑纱。据人民网报道,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省部级以上官员达三十多名,社会影响广泛。“反腐”不仅成为了新一届中央领导人首抓的重要工作点,更是社会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3.共同犯罪的形式更为突出,查办的窝案、串案数量明显增多,主体泛化趋势明显。有些职务犯罪官员伙同配偶、子女、情妇等共同受贿,或者部门内部一些人员互相勾结、多部门多层次人员纠合而为的共同犯罪情形屡见不鲜。如原黑龙江绥化市市委书记马德,其收受巨额贿赂案牵出了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等260名官员。这一连环腐败案,涉案面积大、范围广、影响深,被媒体称为“建国以来最大的卖官案”。
此外,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还存在其他特点,如跨区域职务犯罪增多,国内犯罪国际化,国际犯罪国内化;犯罪嫌疑人潜逃现象严重;等等。
2 职务犯罪特点的另一种思考
深圳市“十五”社会科学重点规划课题《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研究》第二章“冷静的分析——职务犯罪特征概括”将职务犯罪的特征分析为:主体的公职性;人生价值的贪婪性;作案方式的狡诈性;职务犯罪领域的广泛性;50岁以上职务犯罪现象严重;职务犯罪主体呈高学历化与低龄化趋势;走向职务犯罪的高发期;职务犯罪窝案、串案大幅度攀升;道德观的堕落性等十大特征。
对于职务犯罪而言,应当将其放在整个刑事犯罪领域中分析研究。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没有区别,有着与普通刑事犯罪性质相同的构成要素。
(一)行为人利用自身资源条件实施犯罪
根据前文中的概念分析——职务犯罪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单位,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表明“职务”是职务犯罪行为人的自身的资源因素,职务便利仅是其外部表现特殊形态,其实质是犯罪条件的充分利用。因此,在分析职务犯罪主体条件时,不能将职务犯罪人的道德水平、智力水平过分拔高。
(二)犯罪行为手段与犯罪人自身情况密切相关
例如犯罪人的思想政治觉悟水平、主观心理状态、所掌握权力的涉及范围,等等这些自身情况都与职务犯罪人的行为手段联系密切。
(三)犯罪的主观状态均取决自身对义务的理解
职务犯罪人都是在国家机关或单位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手中掌握权力,也承担某些职责。这些人本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责义务,但秉持“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
(四)职务犯罪的主体不限于“领导人、官员”
虽然“一把手”犯罪突出,但普通公务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更值得关注。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主体的级别涵盖各个部门、领域的各个层次,若只关注“官员”层面的职务犯罪,则会造成“放大网,漏小鱼”的后果。此外,预防职务犯罪还应当注意“破窗理论”的影响:如果一个房子的窗户破了,没有人去修补,隔不久其它的窗户也会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同样,普通公务员的不法行为甚至职务犯罪不加以追究,则可能激发更多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伸出黑手。
(五)关注职务犯罪年轻化趋势
整个刑事犯罪领域,青少年犯罪现象突出,而在职务犯罪当中,年轻化趋势也愈加明显。在以往打击职务犯罪、惩治贪腐过程中,虽然犯罪人“五九”现象多見,但当前职务犯罪人年轻化的趋势逐步加剧。年轻干部的违法违纪更容易造成国家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污染社会风气。因此,加强年轻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遏制职务犯罪年轻化,是预防职务犯罪亟需解决一大难题。
3 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性建议
当前形势下,中央打击贪腐等职务犯罪的力度很大,严厉惩治了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行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然而,打击职务犯罪的道路漫长而艰辛,笔者试在本文中提出一些对策性建议,权且作理论分析思考。
(一)刑事政策方面:重视预防,对职务犯罪“零容忍”
如前所述,国外的“破窗理论”对预防职务犯罪有着借鉴意义。北京师范大学王秀梅教授提出了“贿赂犯罪的破窗理论”及“零容忍理论”,其主要观点为:如果民众的神经已经麻痹,把贿赂行为视为司空见惯,甚至也在扮演着行贿者的角色,致使贿赂行为蔓延,就会出现一种全社会容忍贿赂行为的怪圈。事实上,社会的容忍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体现了法律的宽容与人性;另一方面,也显示了社会对犯罪的漠视或者潜在地纵容。
为了防止犯罪发生、调动整个社会共同预防犯罪,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就必须依法惩治,以此促进社会维持在有序状态。而在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中,也应该贯彻“零容忍”政策,重视“破窗理论”带来的影响,抓大而不放小,不因恶小而不惩,从而树立法律的威信,对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威吓作用,从根本上杜绝贪腐等职务犯罪的滋生。
(二)法律制度、监督机制方面
首先,法律制度方面——职务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善。对于职务犯罪中的受贿罪行为,应当按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规定,重构我国刑法受贿罪构成要件,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取消行贿罪构成要件之一“谋取不正当利益”。[5]通过这些法律条文的完善,扩大职务犯罪的入罪范围,严防“打擦边球”现象发生,同时体现了“零容忍”政策。
第二,监督机制方面——对于职务犯罪监督运行机制的完善。
在我国,对于职务犯罪的监督主要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其中,纪检委员会作为党的机构,只针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查处,并不能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监察部门行使职权只能针对机关公务员,对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则无权约束;而检察机关虽然作为我国司法机关,其往往受到地方各级政法委、政府部门、上级机关的约束,权威性、独立性有待提高,其监督职能因此而被削弱。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类似香港廉政公署性质的专门反贪、预防职务犯罪的执法机构,赋予其较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亦或加快完善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从优化职能机构、提高其办案能力出发,提高部门的预防、监督能力。
(三)预防主体方面: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在犯罪学领域,“犯罪治理”是指运用国家正式力量和社会非正式力量解决犯罪问题的诸多方式的总和, 是各方针对犯罪问题采取联合行动的过程。其中,犯罪治理的主体多样化,既包括代表国家正式力量的机关,也包括非正式力量的社会组织群体及个人。而我国犯罪治理的基本方略是“综合治理”,引申到预防职务犯罪的场域中,则可以理解为:预防职务犯罪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合力解决的问题,不单单依靠权力制衡的机制保障以及专门机关的监督工作,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全社会力量形成共同预防职务犯罪的合力,贯彻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例如,群众的信访举报在发现、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我国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部建立了举报网站,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如此通过社会与国家机关协同合作,充分收集各地各部门的线索资源,对于更好的预防、打击、查处职务犯罪,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透明国际”理事会主席艾根将“腐败”称为是“我们这个时代最大的挑战之一”,当然也是“我们必须正视也是能够对付的挑战”。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是国家正常运行的保障,也是稳定社会、促进和谐的基础。当前形势下,我国还存在腐败现象滋生的空间和漏洞,于此,预防职务犯罪,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就必须向制度化反腐推進。
参考文献
[1]陈成雄.论我国刑法中的职务犯罪概念[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5).
[2]孙应征.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六大发展态势[N/OL].检察日报,2009-06-16.[2014-08-09].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09-06/16/content_19651.htm
[3]朱兴有.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4]王秀梅.论贿赂犯罪的破窗理论与零容忍惩治对策[J].法学评论,2009,(4).
[5]南秉灿.完善职务犯罪立法的若干思考[J].法治与经济,2010-01,(257).
作者简介
徐岩(1990—),男,山东聊城人,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警察科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警察学,侦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