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
2015-08-28汪璐
摘 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和人民的必然选择。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才能保证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在法治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律体系,避免法律的僵化。同时,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清醒和战略定力,从理论上主动澄清和驳斥“法律万能论”、否定党的领导、将依法治国与“宪政”混为一谈、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等错误观点和模糊观念,始终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动摇。
关键词:法治;党的领导;历史;社会主义;人民;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方针,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强调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并回答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深化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政党理论和法治理论,为探索新时期的法治建设开辟了道路。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探究坚持党的领导的依据,不仅可以凸显党的领导的必然性、合理性,对于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具有现实意义,从而坚定我们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还可以借此更好地指导依法治国的实践。
1 历史语境中看党的领导的正当性与必然性
从新民主民主革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从社会主义建设到改革开放,我们始终都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不仅带领全国人民走向独立、走向复兴,而且始终不渝地致力于推进依法治国,走出一條适合中国国情的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就依据当时革命的形势和任务,开始探索法制建设,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革命事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了《共同纲领》、第一部宪法等,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作为党的领导的转折点,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由此我国开始转入依法治国的新实践。党的十三大提出,“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要贯穿于改革全过程。”[1](489)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至此,依法治国的思想的正式形成。从十六大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到党的十七大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任务,到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总部署。这些不仅表明,正是我党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探索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也表明了我党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依法治国的认识。
但不可否认,在探索法治的过程中,我党也出现过重大的失误。不管是“大跃进”、人民公社化、反右倾等运动,还是1966年开始的长达十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都对中国的法治进程造成了极大的障碍,法律受到普遍的忽视和破坏。有人因此认为,是党的领导导致了文革的十年浩劫,宪法的被践踏、法律权威的遗失,就此而否定党的领导。此种说法的错误在于,不是因为党的领导妨碍了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而是破坏党的正确领导才导致了法律法规的失效。因此,我党在拨乱反正中,不仅重新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还提出要重视法律化,进而提出要依法治国。
2 国家性质上看党的领导的原则性与方向性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3](591)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受制于一国的物质基础,并为其基本的政治经济制度服务。因此,我们不能否认法律的阶级性,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条件下的法治必然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整个法律体系要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制度,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必然成为了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当然包括对法治的领导。因此,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原则性和根本性的问题。
如今,有人将我国的法治与西方的宪政混为一谈,甚至提出所谓的“宪政治国论”,认为只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就不是宪政。美国学者路易斯·亨肯认为,“宪政”包括几个基本要素:⑴依宪法而治的政府。⑵实行分权制。⑶人民主权和民主政府。⑷独立的司法。⑸民控的军队。⑹联邦主义。⑺司法审查。⑻控制的警察。⑼个人权利。[4]可见,“宪政”具有特定含义,是一个意识形态色彩鲜明的词,它有着鲜明的指向,是资产阶级的国家理念、政治模式和制度设计,实质上就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这与我们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决然不同的。所谓的“宪政治国论”,实质上是用西方的法治理念与模式否定我国的宪法,并将党的领导与宪法对立起来,企图从法治问题上找到缺口以否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我们要警惕错误的思想认识对核心价值观的冲击,对于那些企图通过模糊概念来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乃至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性质的错误思潮,要坚决抵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不是搞西方所谓“宪政民主”,更不能否定以至取消党的领导,我们要明确,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性质,保证社会主义的方向。
3 人民利益上看党的领导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上看,“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自主的运动。”[5](477) “我们党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6](P23)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及内在要求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各方面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归根结底都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原则,二者高度统一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本质属性上。“我国依法治国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党的领导下维护人民主人翁地位的过程,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7]从现实来看,更需要党的领导。马克思指出:“不同性质的法其‘内部生命有着不同的涵义,所以他呼吁人们要特别注意法的内容,免得我们最终只剩下一副空洞的假面具。”[8](179)因此,法治的内容要特别体现在实践中,使人民的利益得到切实地保障。而人民群众利益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人民意志通过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和主张,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如今有一种错误的言论,讨论“党大”还是“法大”,这种说法的实质是没有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出发点,没有将二者的落脚点归在人民的根本利益上。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各项改革进入深水区,从“打虎”、“拍蝇”到改善民生,从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到生态文明建设,都离不开党的领导,党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得到充分保证。
4 法治进程中看党的领导的全局性与长期性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正如《决定》指出的:“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9]而解决这些问题就离不开党的领导,有了党这个核心,法治才能落到实处,才会避免“死板的抽象的法律”,才能克服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并使法律的执行在原则性基础上不失多样性。
就未来而言,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法律。党的领导使法律在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同时,让我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不失灵活性、时代性与探索性。国家法律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适用性等特点,在规范公民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权力与责任、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调整社会利益、规范日常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未来的情况复杂多变,尤其是在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新矛盾新问题层出不穷,热点难点问题更加尖锐,这就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要充分认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长期性与艰巨性,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组织调动、协调引导等方面的优势,有效破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出现的各种体制、机制、利益等方面的障碍,在研判国内外发展大势、确定国家未来走向的宏观战略的基础上,对法律立、改、废的完善进行先导和指引,避免法律的教条化、僵死化。
有人因此就认为,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就是要把党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凌驾于法治之上,一切以党为主。法律的发展性并不是朝令夕改,更不是按照党的意志任意的改动,我们党也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也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还有人把党的领导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对立起来,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着重于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干预具体案件,也就是抓大事、管根本。“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10]相反,还有人认为法律是“万能良药”“新的执政者”,“有效的法律从不睡觉,只要在它的效力范围内,它永远普遍有效。法律也能看到未来,它拟定的文本必须能预料到未来发生的所有案件,并为之准备好解决方案。”[11](93-94)这种观点否定了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以机械论的观点定义法律,没有正确地认识党的领导下的依法治国的过程性、发展性。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上)[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2] 江泽民.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N].人民日报,1997-9-22.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 Louis Henkin:Elements of Constitutionalism[M]. Published Columbia University,1992.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6] 江泽民.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 ].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7] 杨艳春、付维.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互动品质探析[J]. 求实,2013(6).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9]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3.
[10] 杨艳春. 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论[M].合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5.
[11] (德)米歇尔.施托莱斯. 法律的眼睛——一个隐喻的历史[M].杨贝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
汪璐(1991--),女 ,南京政治学院研管一大队学员14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