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过程中的经济效应及对策
2015-08-28孔令辉
刘 钰 孔令辉
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其产业间劳动生产率或区域内经济增速的差异,往往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经济发展态势,即非均衡发展所致的多样性经济结构。这种两极分化的现象突出表现在工业部门与传统农业部门间,但这并不意味着两极分化只存在于这两个领域,在金融市场中,部门间的非均衡发展同样也会导致多样性的金融发展态势[1]。McKinnon指出,金融体系内的分化主要以金融机构的性质差异为典型特征,即现代化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机构并存的二元状态[2]。可见,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正是导致民间金融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所在,一旦正规金融发展呈现出疲软状态,就会直接诱发民间金融的发展,以补充金融市场的资本供给。
在明确认识民间金融产生的根源和正面的经济影响外,还必须意识到性质不同的资本“供给商”是否同样能被有效监管,其在金融市场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无序的风险。就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制来看,对于这些民间金融尚无有效的监管措施,而且放任式的市场机制依然导致了部分区域民间金融发展的无序状态[3]。在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体制短期内无法消除的背景下,金融市场的二元特征将具有较长的存续期,这就意味着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使其与正规金融机构共同致力于社会总体经济水平的提升。
一、我国民间金融的演化路径
我国经济长期表现出二元结构的特征,这导致我国民间金融的演化形式和具体路径更具多样性和复杂性。民间金融以民间自由借贷为起点,历经互助会、民间集资等民间金融形式,并最终演变为专业民间金融机构。
1.基本路径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理论,任何金融中介产生的根本目的都在于缓解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各自相异的信息产生方式和利用方式导致了机构形态的典型差异,形成了不同的金融交易形式和组织形态。因此,民间自由借贷可视为信息生产的初级阶段,其发展的本质就在于形成专业化的信息生产,并由此演变为银行、钱庄、小额贷款公司、私募基金等专业化的民间金融组织,以及其他交易形式和组织形态(如互助会、民间集资等)[4]。这三种截然不同的民间金融形态暗涵着完全不同的演化路径,但本质区别仍在于各自不同的信息利用方式与效率。
第一,形式简单、信息利用率较低的自有借贷形式。在民间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其信息利用的有限性导致交易双方被固定在熟悉、了解的前提下,以确保交易双方对信息的充分了解和高效利用。但交易对象的固定又缩减了信息的利用范围,使其无法被充分利用。同时,在当时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的阶段,民间自由借贷行为缺乏长期性,表现出明显的一次性特征。这种偶然的、短暂的借贷行为也因为交易双方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有限性而无法形成可供借鉴的信息积累,导致有用信息无法被多次使用,仅具有极低的利用率。
第二,非专业化的、改良式的过渡形式。随着经济发展而扩大的资本市场已经无法满足于熟悉者之间有限的资本借贷交易,它在自身发展中渴望有更大范围、更高频次的资本借贷交易。为了满足资本市场发展的需求,作为自由借贷改良产物的互助会、合作金融和民间集资形式开始出现。这些形式的民间金融并未改变初期形式的本质,仅仅是扩大了交易者的范围和交易次数,突破了初级阶段在这些方面的限制。但对于信息的储备和利用仍无质的变化。
第三,业化、高效率的成熟民间金融组织。伴随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成熟度会随之提升,金融市场也不例外。民间金融发展的最终形态就是由非专业化变为专业化的组织形态。正如Me1rKohn所言,正规金融都是从非正规金融逐渐演化而成的。可见,在无行政干预的情况下,民间金融所具备的诱致性特征将促使其经历由小到大、由非正式到正式的发展过程。作为发展的最高形态,此时的民间金融的组织程度已经处于高水平状态,自然具备了信息专业化“生产”的功效,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它们将尽可能掌握更多的信息,并在发展过程中对有效信息进行积累。这也实现了前期、中期阶段在信息储存方面的质变,而且该阶段对于信息的利用频率和效率都处于最高阶段。
2.发展阶段的特征对比
相对于初期自由借贷形态的明显非专业化特征,中间过渡形态的民间金融开始呈现出组织化与专业化的特征,但与成熟期的专业化形态相比,又存在明显的差异。在现实经济社会,对于民间金融形态的确认关系到相关金融政策的正确制定,因此,有必要对专业化形态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进行总结,以实现对发展形态的准确辨认。
首先,专业形态的民间金融组织具备明确的行为目标,其作为盈利性机构必然以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的;其次,作为专门从事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满足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需求是其主要业务范围,而该行为的正确履行要求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从业经验,因此,在专业化的金融机构中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质,成为专业人士;最后,作为专门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机构,无论其性质如何,必须满足相关的设立条件,例如固定的经营场所、持续的经营时间等。
对于经营目标和专业从业人员的强调,是为了确保信息积累过程的顺利实现,只有具备足够的利益刺激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参与者的信息搜集热情,而所有信息也只有经过专业人员的筛选才能实现对有用信息的高效积累。而对于第三个特征,在科技迅速发展的当下,其判断标准应更加灵活。因此,在对标准的运用中,组织是否具备前两个特征是更为重要的标准。
二、民间金融对民营经济的影响
我国官方对于民间金融的经济效用一直未给出过明确的评价意见,直到2005年5月25日,作为经济管理机构代表的中国人民银行的下属研究局才公开在《金融时报》发表文章,直接肯定了民间融资对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资本支持、对银行信贷压力的减轻和对银行信贷风险的转移,并将民间金融的经济促进效应称为对“正规金融的补充”[5]。
1.关系型贷款的经济效应
Berger、Udell依据贷款行为的不同决策标准,将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分为财务报表型信贷、资产保证型信贷、信用评分型信贷和关系型信贷。除关系型信贷外,其余均为交易型信贷,关系型信贷可视为基于成熟信息沟通基础的特殊合作形式[6]。具体来说,交易型信贷的决策基础来源于具体的财务数据,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而关系型信贷的形成则完全依赖于交易双方长期积累的信任感,无法在财务报表上通过数据加以显示,其信息基础的真实性与客观性远低于交易型信贷。这就导致对于关系型信贷行为“难管理”的特征,即无法通过数据模拟和信息技术对业务流程进行分解,以实现对交易成本的控制和探寻潜在的风险因素。
根据关系型信贷的决策标准,可以发现该交易行为的成本大小完全取决于双方之间的信赖程度和熟知程度,贷款者与借款者之间的联系期经营得越长久,彼此间的关系就越亲密,也越有助于彼此形成客观的经济、信用判断,从而能有效降低信息的获取成本。而为了继续经营彼此间已经建立的信任感,对于借款方而言,维持自身已经建立的信用度是最基本的要求,否则未来可能失去贷款方的信任而无法继续融资;若能随时间推移不断提升自身的信誉度,则意味着借款方实现了对自身声誉的改善,将来可能赢得更多贷款方的信任,从而扩大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对于整体经济运行而言,来自交易双方的自我行为约束,将会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并直接减少监管机构的成本。
民间金融经常发生的信贷行为建立在交易双方一定的熟知程度和信赖基础之上,是具有关系型特征的信贷。这也是民间金融可以更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关键所在,它确保了一定范围内借贷双方的基本熟知,即减轻了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这就确保了对后期出现逆向选择风险的有效规避。而且,在信息相对透明的市场环境中,贷款者可以及时获知借款者的资金使用动向和效率,一旦发现资金收回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则可以事先采取预防措施,及时收回本金,确保自身损失最小化。而正规金融机构在与中小企业发生交易时,其决策的依据多来自企业的报表信息,且发放贷款后关于资金的使用情况仍然只能来源于财务报表,这导致所获信息存在明显的滞后性,无法对风险防范产生有效的预警效应。因此,商业银行往往并不愿意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可见,在区域经济范围内,民间金融的存在不仅缓解了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又为治理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新的解决途径,实现对道德风险问题的有效治理。
2.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与民营经济增长的关系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明显的“两条腿走路”的形态:一方面,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转型和改制;另一方面,鼓励并扶持民营企业发展[7]。这也使得我国企业的类型目前主要以这两类为主,民营企业在整个工业总产值的占比已经达到了1/3,而在农业领域也基本以民营企业为主。从这个角度来说,改革的过程就是坚持公有制主线不变的前提下,积极扩大民营经济成分的过程。
以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为基础模型:
Y=A1KbLc
其中,Y为民营经济的产出,A1为技术水平,该变量随时间推移而变化;K为资本且K=资本利用率*初始金额,而A直接取决于不同性质金融机构的资本利用水平,即:
dY/Y=d A01/ A01+b(d Am/ Am)+ b(d A1/ A1)+ b(d K/ K)+c(d L / L)=GA1+ GAm+ GAL+ bGK+c GL
其中,GAL所衡量的是正规金融发展对民营经济产出增长的贡献,GAm则衡量民间金融发展对民营经济产出增长的贡献。
为了直观体现民营金融组织发展对民营经济产出间的关系,假定其他影响因素保持不变,则:dY/Y=C+ b(d Am/ Am)
只要确保民间金融增长率为正,就可以通过民间金融发展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即民营经济增长率和民间金融增长率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鉴于民营经济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补充效应,以及民营金融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在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应该对民营金融的存在和发展予以肯定和支持。但这种支持不是让其简单地进行量的扩展和业务范围的随意扩展或变化,也不是对民营金融发展的无限度支持,而是理性规范下的合理支持。之所以如此强调对民间金融支持的“度”的把握,是由于民间金融存在明显的发展边界,一旦逾越就不仅不能推动经济发展,反而还会危及经济的稳定性。
三、民间金融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民间金融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行为的自由性,即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效应,民营金融常游离于该监控范围之外,存在更大的随意性和变动性。这种天然的自由特征使其业务操作容易受投资者影响,在无法保障投资者完全理性的情况下,容易导致金融交易偏离市场正常轨道而出现波动,进而危及整体经济的平稳运行。具体来说,偏离正常运行轨道的民间金融交易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正规集资。
1.非正规集资的危险性
之所以突出集资行为的“非正规”特征,是因为针对该行为没有专门的规范条例,缺乏对该行为的有效监督,也缺乏必要的信息传递渠道,且所汇集的金额常超出经营者自身的偿还能力。对于所在区域的监管机构而言,这种不规范的、大规模集资会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的稳定运行。只要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出资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就将直接影响整个区域经济的运行。而资金经营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对出资人利益的维护,存在极大的随意性和风险性。而且,即使发现社会中存在相似的行为,也缺乏相应的评判标准对其进行认定,具有诈骗性质的集资者也常常采取有效的隐蔽手段,模糊监管机构的视线。
在非正规性集资行为中,必定会用高额的利益回报率来吸引资金所有者,使他们仅关注高额回报率而忽略对资金用途的审视[8]。这种对资金用途的隐匿既为经营者随意使用资金进行高风险性投资提供了可能,又加剧了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等程度。一旦出现利息兑付无法按期履行的情况,在缺乏必要业务信息的前提下,投资者容易产生更大的心理恐慌,进而诱发挤兑风潮,最终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
可见,由于对民间金融监管的相对宽松性,存在过度集资的潜在风险,一旦出现经营目的不纯的交易行为,就极有可能将潜在风险变为实际风险。因此,确定民间金融的发展边界,就是为了规避集资规模过大而增加的不确定因素,避免经营者对自身信用收集和处理能力的高估,使其将所开展的资金业务控制在可掌控的范围之内。只有事前确定募资规模,公开资金用途,才能将其有效地控制在边界范围内。
2.民间集资与私募基金的区别
由于集资的金额和形式相似,民间集资行为与私募基金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两者其实具有完全不同的风险。首先,从性质上来看,私募基金并非偶然发生的、一次性的金融业务,而是一个独立存在的金融机构;而民间集资仅仅只是偶然发生的、一次性的金融业务形式,属于交易行为,并非长期存在的金融机构。其次,从构成来看,私募基金完全由专业投资者组建而成,一切业务的开展均有专业化的指导;而民间集资通常是非专业人员间资金的集中使用,其一切业务的开展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而且受投资者个人意愿的影响。再次,从权限来看,对于所筹集的资金,私募基金拥有灵活的使用权,一旦机构成立就会长期运行;而民间集资往往对于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范围,早已在集资开展前就已经有了限定,有特定的用途。最后,从风险程度来看,私募基金因由专业人员指导和操作,其资本运营风险相对较低,而民间集资的非专业化操作和管理常出现偏差,因此,所面临的风险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虽然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会有负面影响,但其存在范围之广、业务开展频率之高、资本流动速度之快,依然使其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民营金融在扶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特殊优势。因此,在大力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时,要充分肯定民营金融繁荣的促进效用,并为其不断发展而营造适宜的宽松环境。与此同时,要强化政府监管力度,充分抑制其负面效应的发挥。
四、规范民间金融的对策
鉴于民间金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效应,要想实现其对经济发展的正向补充效用,就必须在明确认识到其潜在风险的前提下,限制民间金融产生负面作用的条件。
首先,以法律形式规范简单形态的民间金融。这主要是针对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的民间金融而言。虽然这种形态的民间金融存在于交易双方较熟悉的环境中,但也正因为如此,往往会忽略相关法定程序的履行。而一旦出现无法偿还本息的状况,对于资金所有者而言,将没有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系来实现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在我国民间金融发展阶段,这种初级形态的组织形式是广为存在的,因此,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或规章制度,对该形态下资金借贷的范围、金额、利率及交易方式进行详细规范,同时指定专业法律机构全权受理相关权益纠纷。这样做是政府机构对民间自由借贷行为性质的提升,把原本居民间自由开展的资金借贷行为上升至具有法律地位的社会金融行为,这将更有利于维护交易中弱势者的基本利益,有利于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
其次,提高对中间形态民间金融的风险处置能力。作为非专业化向专业化过渡阶段的中间金融形态,它兼具自由借贷与专业金融的相关特征,对于类似于初级形态的业务处理可参考初级形态应对措施,而对于更接近专业化民间金融的业务,则需要制定专门的策略。由于这种“类专业化”的民间金融一般都具备一个共同的特征——经营规模较大,因此,其业务操作过程中风险的防范自然应成为首要任务,而对于其规模边界的控制又是重中之重。具体来说,需要明确限定其业务所涉及的人数、开展的地域范围、筹集的资金规模。这主要是对资金使用链的控制,防止资金链过长而易断裂的风险。通过制定相关的法令、法规,可以对筹资金额进行明确限定。同时,对于资金的使用信息同样需要适时告知资金所有者,使其明确该资金目前的使用状况、收益水平,进而形成合理预期,避免无知状态下的异常心理状态。
最后,有效引导正规民间金融规范自身管理与经营行为。这种指导应该来自于国家相关金融监管机构,使专业民间金融的发展能更加符合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步伐,并可以选择恰当时机促使其转变成正规金融,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处在成熟期的专业民间金融已经能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令的基本要求,现阶段的关键任务是在满足基本条件的状态下提升至完善的水平,即进一步强化其信息披露机制,增强其经营的透明程度及其业务的专业性。由于业务范围的差异,不同的专业形态民间金融组织对相关的专业从业人员也有不同的要求,应规范相应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的审核和考察。关于机构的信息披露程度的监控应成为重中之重。国家监管机构应该为其营造一个既有法律约束效应又较为宽松的环境,增强社会对专业民间金融组织的认可度和接受度,例如,对于业务风险性较高的科技开发企业,可适度放松利率管制,并且由政府提供政策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