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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民道德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5-08-28贾旭光

群众 2015年3期
关键词:言论自律伦理

贾旭光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改变了人与人之间传统的交流方式,网络自身的开放性也增强了公民言论的自由性,在传播正能量的同时,也存在散布虚假新闻、转移公众视线的乱象。当前,有不少通过互联网策划制造网络事件、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牟取暴利的网络推手公司被曝光。网络社会依存于现实社会,其行为是现实社会行为的延伸拓展,它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深层次的真实关系,网络社会道德必定对现实社会的道德风尚产生相应影响。在网络道德建设中,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努力:

坚持法律意识与个人自律相统一。法律作为一种外部的强制力量,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个人的行为活动。通过法律教育和宣传,形成正确的法律理念,培养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互联网也不完全是一个虚拟的世界,它的本质是现实的,网络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开放的言论空间,但并不意味着公众可以无所顾忌、为所欲为发表言论。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决定法律控制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通过一系列专门立法,把网络传播者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那些恶意歪曲、造谣惑众、混淆视听的言论就会有所收敛,取而代之的是客观、公正的舆论。另一方面,网络道德负面问题的产生,归根到底还是因人而起,各种技术的提高、法规的确立、制度的完善只是从外部加以约束。他律固然重要,但是如果内心不能达到自省、自律,依然治标不治本。

坚持社会伦理与个体道德相统一。社会道德领域有两个基本层面,一是社会伦理,二是个体道德。伦理侧重社会层面,道德侧重个体的道德判断、道德选择及个体的道德品德问题。黑格尔曾经指出: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在网络舆论中,公民既要符合社会中大众所认同的行为规范原则,又要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做到内心的自律,坚守道德底线。在网络上炫富、宣扬拜金主义从某种角度上看虽是个人问题,但是并不符合社会所认同的价值,必然会引起人们的指责。既然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就要使个人行为不仅符合个体道德,也与社会的伦理要求相一致。

坚持完善制度与技术创新相统一。当前,社会政治领域以及其他领域对道德领域的干预弱化,社会约束力下降,道德环境的宽松导致道德主体的自主意识凸显,道德自律精神相对薄弱。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对有效维护网络秩序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例如:在许多发达国家,网络实名制逐渐成为网络管理的手段,各个网站都要求用户填写详细的用户资料,网站核实无误后,才提供邮箱或账号。通过这种方式,网站运营商可以对用户真实资料进行备案,防止不法之徒利用虚假信息从事网络犯罪。另一方面,科技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研究新的技术手段,积极跟踪、研究网络安全防范的技术发展趋势和最新技术标准,对网络舆情进行实时监管,加快开发防止病毒、黑客攻击的信息安全技术,进一步加大网络安全方面的技术研发、网络升级改造力度,提高安全保障技术应用水平,从而为网络不法言论、触犯道德底线的行为做法提供有效的预防。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陈伟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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