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2015-08-25梁传杰葛文胜
梁传杰 葛文胜 符 策
论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梁传杰葛文胜符策
认为当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存在着认知偏差、价值取向偏离、与研究生培养模式衔接不够、内部制度环境制约、管理体制影响等主要问题,指出要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需要准确、全面地认知研究生培养机制的内涵,确立兼具研究生教育工具观和个体目标价值观的价值取向,实现与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有机衔接,完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人事、人才培养、考核与评价等内部制度体系,改革现有的中央、地方及高校内部三级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
研究生培养机制;内涵认知;制度创新;体制改革
2006年,西安交通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三所高校率先开展了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首开我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之先河。尔后,教育部部分直属高校先后加入了改革试点行列,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渐呈燎原之势。经过几年的改革试点与不断探索,在认真总结试点高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09年,教育部要求所有教育部直属高校均开展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部分其他部委高校和地方省属高校也纷纷加入此行列,此项改革工作已是蔚为大观。
2013年,国家召开了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1],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发展方向。如何在现有的形势和条件下,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成为当下研究生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是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任务。
一、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现实困境
在教育部的指导下,近几年部分高校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上作了大量的探索与实践,有效地推进了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尤其是激发了广大研究生的积极性,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对于保障并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回顾我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仍然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大体包括如下几方面:
1.对研究生培养机制内涵的认知有偏差
实施任何一项改革,首先对相关概念要有比较准确和清晰的认知,如果缺乏对相关概念的科学认知,从理论层面而言,无法在同一语境下进行沟通和交流,难以深化理论研究;从实践层面而言,缺乏科学认知,就难以指导实践。从当前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践来看,将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等同于单一的研究生资助制度改革,仅仅关注于研究生这一主体,仅仅将关注点集中于激发研究生学习和创新的积极性方面,这是对研究生培养机制的片面认知,从认识层面上影响了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与深化。
2.价值取向的偏离
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必须基于高校这一主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从而建立起科学的价值取向。价值取向主要包括表层的工具性价值观和深层的目标价值观两种形式。我国当前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主要停留在工具价值观层面,即主要通过外部的政策、制度来影响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研究生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核心主体则被动地在这一制度环境中发挥作用。从当前的研究生培养现实来看,研究生培养单位将研究生视为被教育者,在制度设计与政策出台的过程中,研究生这一群体很少参与并发表意见,在制度和政策层面上没有发挥出他们的核心作用,更不用说让他们以主体角色的身份出现,去影响研究生教育政策和制度了。
3.与研究生培养模式衔接不够
当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仅从研究生培养机制自身入手进行理论上的思考与实践上的探索,没有将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放在研究生教育大系统中进行整体考量与设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出发点在于激发研究生教育中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在于建立起对相关主体制度性的约束,而这种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的改革,必须与相应的研究生培养模式相关联。在不同的研究生培养模式下,研究生教育主体会发生变化,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也不相同。比如,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高校与企事业单位协同培养,培养主体除研究生培养单位内部的相关主体外,还有研究生培养单位外部的企事业单位、校外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实践课程授课教师等。当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仅仅关注研究生培养单位内部的相关主体,忽视了研究生培养单位外部的相关主体,因而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制度设计上,忽略了与之相适应的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特定环境与条件,导致了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与研究生培养模式的脱节。
4.内部制度环境制约
当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主要是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在相关制度设计与举措上进行的一些改革。要全面深化改革研究生培养机制,会涉及多级层次(包括校级或校外协同培养单位、院系和个人)和多元主体(包括研究生培养单位内部的相关院系、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研究生培养外部相关协同单位等),同时又要在研究生培养的运行机制、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上进行系统的设计与构建,绝非当前的研究生教育资助政策制度的设计与出台、研究生招生计划指标的分配政策与制度设计所能涵盖的。这种整体设计及系统改革意识的缺失,使得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成为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自身的改革任务。寄希望于单一的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自我孤立的改革,来解决研究生培养机制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将成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所面临的内部制度制约因素,有些制约因素已经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逐步显现出来。比如,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未在制度层面上建立起与相关协作单位的互利互惠制度,难以激发协同单位的积极性;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关院系的激励与约束制度上,未将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制度设计与实践纳入对研究生培养单位二级单位考评的指标体系等。
5.管理体制的负面影响
除了研究生培养单位内部的相关问题外,当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体制问题,表现为中央和地方两级教育管理部门的越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失位,即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相关主体在责、权、利等方面的界定不清、划分不明。具体而言,研究生培养机制属于研究生培养这一研究生教育微观层面的事情,是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身建设与发展的问题,属于高校自主办学权的范畴,中央和地方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不应参与到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这一微观层面的事情上来,不应插手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具体事项。对于研究生培养单位而言,开展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是自身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而被动地接受中央和地方教育管理部门的指导,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意志予以推进,导致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改革过程中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认知与价值取向的确立
笔者认为,上述五个问题不是同一层面的问题,对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认知以及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价值取向是第一层面的问题,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与研究生培养模式的衔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内部制度、研究生培养外部体制等问题是第二层面的问题。不解决好第一层面的问题,第二层面问题的改革只能是就事论事、零星琐碎、目标缺失的改革,难以全面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因而首先必须解决好认知层面及价值取向方面的问题。
1.准确把握研究生培养机制的内涵
要转变现有对研究生培养机制比较狭隘、片面的认识,即研究生培养机制既不是对研究生这一单一主体积极性的激励,更不是单一以资助为举措的改革。笔者认为,研究生培养机制是指为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管理部门共同构建的研究生培养系统内研究生与导师、研究生与培养单位、导师与培养单位、培养单位之间、培养单位与两级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以及研究生、导师、培养单位与两级管理部门之间协调运行方式[2]。
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研究生培养机制由研究生教育这一系统的运行机制、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共同组成。其中,研究生培养运行机制又包括国家研究生教育管理机制、省级研究生教育管理机制、用人单位与培养单位协作机制、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机制、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机制、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位管理机制和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机制。对于研究生培养动力机制,由于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和核心在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构建最重要的客体与对象,因而将其分解为研究生导师激励机制和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激励机制;同时考虑我国当前研究生教育的现实状况,研究生培养经费是我国研究生教育当前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因而将研究生培养资助机制纳入其中。约束机制则从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入手,结合当下研究生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制度建设、社会监督、对研究生和导师的约束上进行分解,将研究生培养约束机制分解为培养单位管理与制度建设机制、研究生培养社会监督机制、研究生培养淘汰机制和研究生导师责任机制。研究生培养机制组成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研究生培养机制组成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以为,对于研究生培养机制要树立起系统、全面的认识观,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系统的研究生培养机制观,研究生培养机制由研究生培养的运行机制、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所组成,涵盖了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管理、学生工作等全过程,同时,研究生培养机制不仅仅是单一的激励机制,更有其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二是全面的研究生培养机制观,研究生培养机制涉及的主体不是单一的研究生这一主体,更有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相关院系、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任课教师、研究生管理人员以及研究生培养单位之外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兼职导师、兼职任课教师等等,研究生培养机制是包括了多元主体在内的整体系统。
2.确立正确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在论及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价值取向时,不能简单就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价值取向这一话题来探讨,应该放在更宽广的语境下来探讨这一问题。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价值取向受制于研究生教育整体发展价值取向的影响,有什么样的研究生教育价值取向,就有什么样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笔者认为,当下的研究生教育的价值取向,还是一种工具式的价值取向。《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提出的“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这一主线,是今后一段时期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宗旨与总体目标。这一主线一改我国研究生教育长期以来的提法(即提高质量),首次提出了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要从社会大系统的视角出发,不再仅就研究生教育自身建设谈研究生教育,而是将研究生教育作为一个社会大系统的组成部分予以考量,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这是我国研究生教育在基本出发点上的一大进步。这种观念将研究生教育视为一种工具,通过研究生教育这一活动,发挥它为社会输送高层次创新人才、为社会发展提供人力支撑和智力支撑的作用,发挥研究生教育系统的科研功能和人才培养功能,这是基于工具观价值取向下的基本观念与立场。
当然,在分析并肯定“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这一价值取向的进步意义时,同时要关注另一种价值取向,即个体目标观,或者说人本主义价值观。在当前我国正在向世界研究生教育强国迈进的过程中,对于这一问题的思考,需要有更为宽广的视野。研究生教育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其研究生教育有政府的干预与引导,引导研究生教育服务于社会发展,但更多地是发挥市场的作用,就是将受教育的研究生作为市场需求主体,将政府和社会所提供的研究生教育视为供给主体,在市场规则下,市场需求主体发挥着主导作用,市场供给主体需要关注需求主体的需求。因此,基于这样的基本理念,发达国家在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研究生在所在高校的发展、科业学习(包括选择专业、课程学习、学习年限等)、个人成长环境与条件等诸多方面拥有更多的话语权,高校更关注研究生个体的成长与发展。因此,在当前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之中,除了要有宏观层面的工具观外(主要是政府的价值取向),对于研究生培养单位而言,同时要兼顾以研究生为主体的个体目标观,才能使当前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在科学的价值取向上予以推进。
三、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如果仅仅有第一层面的改革,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就是空中楼阁,无法使此项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因此,要全面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在厘清了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内涵及其价值取向的基础上,还必须解决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第二层面的问题,才能切实深化并推进此项改革工作。
1.实现研究生培养模式与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有效衔接
要实现研究生培养模式与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有效衔接,除要明确研究生培养机制的内涵外,还要厘清对于研究生培养模式的认知。笔者认为,研究生培养模式是指在客观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下,在一定的教育理念指导下,根据高层次人才成长的科学规律和社会需求,而构建的较为稳定的研究生培养运行方式和运行机制的总称,其构成要素包括培养主体、培养对象、培养观念、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培养条件和培养评价。
我国研究生教育在人才培养类型与培养层次上,具有多种类型和多个层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培养的定位与目标上呈现出多元化,这是不同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身办学的要求,也是实现特色发展的需要。因此,对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而言,因培养主体不一,培养对象有异,培养观念有别,培养目标多元,使得研究生培养模式呈现出多元纷呈的情形。正是研究生培养模式的这种多元化,客观上要求研究生培养机制在设计层面要充分考虑到这种差异性,不能以单一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来应对多元化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具体而言,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在与研究生培养模式的衔接上,要考虑如下几点:①培养主体的多元性。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激发培养主体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对于不同的研究生培养模式而言,需要关注到所有培养主体及其利益诉求。比如,对于学术型研究生的联合培养上,既要关注高校内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更要关注协作培养单位(如科研单位或国外高校)的利益诉求,并通过相关政策和制度予以保证,才能有效激发协作培养单位的积极性,否则,研究生联合培养将沦为形式。②培养对象的诉求。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要真正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在众多要素中,研究生处于最为核心的位置,其他要素和主体都是外部环境和条件,最终通过研究生而发挥作用。这就要求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过程中,能切实从研究生的所思所想所需出发,将其视为能动性的主体予以充分尊重,许多政策和制度要从研究生的需求出发而进行精心设计,尤其在政策、制度的调研、设计、征求意见等环节中,要充分征求广大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切实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相关举措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③关注评价的主体。研究生教育价值取向的转变,就是要实现由表层的工具观向深层次的目标观的转变,其核心要义在于将研究生视为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核心主体。基于这样的价值取向,在研究生教育的评价环节上,坚持以研究生为评价主体(评价主体包括教师、专业评价机构、教育决策机构、管理人员、家长、学生、相关人员等)中最为关键的核心主体这一基本导向,让研究生充分表达其诉求和意愿。
2.完善研究生培养单位内部制度体系
要为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需要高校内部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①人事制度改革。从当前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导师退休制度,尤其是博士生导师退休制度来看,大部分研究生培养单位实行特殊政策,即博士生导师可以延期退休。这种延期退休的人事制度,导致许多教师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纷纷争取博士生导师资格,而忽视了作为一名博士生导师所应有的学术水准与责任担当。导师既要有学术能力和水平,更要有时间和精力的投入,切实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因此,高校要建立起博士生导师与其他人员一样的退休制度,去除博士生导师在退休年龄方面的特殊政策。②培养制度改革,尤其是建立研究生淘汰制度。要借鉴国外通行的研究生淘汰机制的成功做法,比如采取“宽进严出”的培养模式,保持高入学率和高淘汰率;注重研究生的过程培养,建立资格考试和综合考试的考核制度,实行分步或分段淘汰;加强学术治校与行政治校的有机结合,处理好高校、学术组织和导师对研究生的录取和淘汰自主权,形成灵活的、具有弹性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要形成在研究生入学、培养过程和论文三个学习节点的淘汰机制,保证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和水平。要解决好研究生淘汰后的去向问题,为被淘汰研究生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出路。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从自身的实际出发,为被淘汰研究生提供相应服务,形成多种可供被淘汰研究生选择之路,比如可以保留被淘汰研究生学籍,学生缴费后继续试读;可以按研究生的意向和具体情况更换专业,尽量保证被淘汰研究生能完成学业;可以依托现有的就业渠道和就业信息,积极为被淘汰研究生推荐就业等。③评价与考核制度改革。目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激发各二级单位的积极性,大多实行了二级目标责任制,而受外部宏观政策和环境的影响,在评定和考核制度的设计上,往往过多关注科研任务,忽视了人才培养任务,关注了量化指标,忽视了质性指标,这都影响到了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于研究生培养单位评价与考核制度的改革而言,首先要解决对高校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两大功能的认识问题,确立人才培养为高校中心工作的地位,科学研究服务于人才培养。因此,在高校对各二级单位的评价和考核上,应转变科学研究所占比重过大的现状,加大人才培养权重,引导各二级单位将工作重心转向人才培养,为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3.切实深化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是研究生培养单位微观层面的一种教育改革工作,如果失去了应有的办学自主权,政府管得太多、太死,此项改革工作将会失去应有的活力,导致改革工作裹足不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转变政府职能,解决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要简政放权”,“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既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又要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3]。针对我国研究生教育的三级管理体制及现状,笔者认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要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上营造有利于此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的外部环境。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1)要厘清国家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国家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将主要职责放在研究生教育宏观层面的规划、制度设计方面,把握我国研究生教育整体的数量、结构、布局、质量与效益,为研究生教育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比如,在当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过程中,积极向国家争取研究生教育投入;转变研究生教育投入方式,建立以基本投入为主,同时要尽快建立起以绩效投入为辅的投入制度,转变原有以专项投入为主的投入方式;加强政策引导,积极培育研究生教育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构建起研究生教育政府、市场、社会三元的治理体系;结合我国研究生教育的现实,逐步减少对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研究生招生(包括招生指标数、招生专业结构、招生制度等)、培养过程、研究生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干预等。总而言之,政府要将自身该管的事情管好,不该管的一定要逐步放开。
(2)要转变地方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的管理方式,厘清职责范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对于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提出,“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进一步加大省级政府对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合理设置和调整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布局,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4]。这就要求省级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其省级统筹的作用。对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而言,省级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首先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对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投入,保证所在地区,尤其是所在地方研究生培养单位有财力建立起研究生培养资助体系,为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供财力支撑。其次,要充分发挥在本地区的研究生教育引导职能,增强服务职能。比如,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及对未来一段时期内对研究生教育各类、各层次人才需求的预测,建立学科专业发展指南、人才需求状况指南,引导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合理设置研究生培养的学科专业,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数量和人才培养类型、层次及学科专业结构,为研究生培养单位实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供信息服务。此外,省级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所在省市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尤其在高校与科研单位协同培养研究生,高校与有较好科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等方面,出台相关政策,通过政策引导,激发高校外部相关培养主体的积极性,为研究生培养单位转变研究生培养方式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比如,通过与人事厅、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等部门的沟通,对与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联合培养工作的企业,在科研项目立项、税收减免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增强企业与研究生培养单位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总之,省级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要通过政府部门间的协作,为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撑。
(3)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树立自身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的主体意识,切实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的全面、系统改革。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面,首先要树立主体意识,这是基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属于微观层面工作的考虑。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主体是研究生培养单位,这既是一种责任意识,也是一种担当意识。因此,不能仅仅按照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所出台的相关指导文件精神,被动地开展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而应该以我为主,主导本单位的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其次,研究生培养单位对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要有系统的设计,即要明确研究生培养单位内部各相关主体的责权利,包括研究生培养单位内部行政、学术两类相关主体的职责划分。比如,对于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的院系、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三类主体,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各自应有何种职责,应该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中发挥何种作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各自的职责应该如何科学设计;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任课教师、校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院系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在研究生教育中应有的职责等,都需要进行科学设计与探索,否则,在职责不明晰的体制环境下,难以将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引向深入。
[1]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EB/OL].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A22_zcwj/201307/154118.html.
[2]梁传杰,陈晶.论研究生培养机制的系统构建[J].中国高教研究,2008(3).
[3]李克强.转变政府职能释放改革红利[N].人民日报,2013-05-15(1).
[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EB/OL].(2010-07-29).http://www.gov.cn/jrzg/2010-07/ 29/content_1667143.htm
(责任编辑周玉清)
梁传杰,武汉理工大学学科建设处处长,研究员,武汉 430070;葛文胜,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院副院长,副教授,北京100083;符策,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大连116026。
湖北省研究生教育研究会重大课题“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研究”(编号:2014A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