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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无权拒绝支付储户匿名存款

2015-08-25刘鹏

金融周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储户核实实名制

刘鹏

16年前,韩先生用儿子的乳名“明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8万余元,可之后银行业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如今想取取不出来。无奈之下,韩先生将自己存款的银行诉之法院。3月5日上午,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银行拒绝支付存款的理由无非两个:一是韩先生无法提供银行账户名“明明”的有效身份证明;二是如果这笔存款的真正所有人不是韩先生,那么银行兑付这笔存款,无疑将会有被真正所有人索赔的风险。

当然,银行出于身份核实、弄清所有权、保护自我的目的,要求韩先生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可以理解,也无可厚非。但银行却不能因此就拒绝兑付这笔存款。理由也有两个:一是韩先生并非没有证据证明存款为自己所有。至少,韩先生所持有的,银行为其出具的存款凭单就是最主要的证据。二是韩先生存款的时间是1996年,那时候存款并没有要求实名制。而到了2007年,央行等部门才联合发文提出相关实名制规定。按照“法不逆及既往”原则和物权原则等,银行当履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的经营原则兑付存款本息。

此案中,韩先生确实存在一定疏忽与过错。比如在国家政策变化之时,韩先生没有及时对存款进行实名制转存,也没有进行相关取款等处理。但这个政策变化所造成的风险和成本,明显不应该由储户单独来承担。

而且事实上,银行在此类问题中的责任明显要比储户更大。比如一者,在政策变化之时,银行理应及时通知并督促韩先生进行存款实名制修改,要求其到银行进行身份信息登记等。但银行似乎并没有做好这项工作,其理应承担失职的责任与风险。二者,存款实名制之后,审核储户身份等,这是银行责任。而对政策调整之前的匿名存款,储户有义务自证所有权,但银行更有义务和责任去审核存单真假,去核实原存款所有人与现申请支取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在登记与核实申请支取人身份信息的基础上,兑付存款!

总之,银行不能将举证责任完全推给储户自己。至少,除了有法律法规明文约定的情况之外,银行在确实储户的存单是匿名,而且绝对为真的情况下,就有了依据合同原则与契约精神等兑付存款的义务,而没有拒绝支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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