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版权交易平台的数字图书馆版权应对研究*
2015-08-24邸弘阳黄国彬
邸弘阳 黄国彬 耿 骞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北京 100875)
基于版权交易平台的数字图书馆版权应对研究*
邸弘阳黄国彬耿骞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北京100875)
通过中介方实现版权交易是目前国内版权交易的主要方式。作为最主要的交易中介方,版权交易平台为版权出、受让方提供版权交易、版权代理登记、信息查询、版权评估等多项服务。国内数字图书馆通过授权签约获取图书作品版权属于版权交易的一种,可采用借助版权交易平台作为中介方的方案实现。该方案具有交易快速、成本低廉、传播高效等优点,同时也存在着数字图书馆因信息不对称而购买了不需要的图书作品版权、数字图书馆与图书作品著作人易产生纠纷的不足。
版权交易版权交易平台数字图书馆
1 引 言
版权交易是围绕版权许可或版权转让进行的交易活动,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版权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在约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并取得一定经济收入的行为[1]。常见的版权交易方式包括:①版权出、受让方直接协商交易;②版权出、受让方通过中介方实现交易;③版权出让方通过作品版权拍卖、招标等实现版权交易;④版权受让方根据法律规定、作者要约意向等选用作品版权,并支付相应报酬等[2]。随着版权产业的不断发展,版权出、受让方通过中介方实现版权交易的方式逐渐取代传统的版权出、受让方直接协商交易方式,版权交易平台也凭借其汇集大量交易信息、有效联系潜在客户、帮助节约交易成本等优势成为现今最主要的版权交易中介方。数字图书馆肩负着向大众传播知识信息与保护作品作者合法权益的重任,其图书资源版权的获取通常涉及到繁杂的版权交易问题。本文通过调研目前国内较为活跃的版权交易平台,以及国内数字图书馆获取图书资源版权的主要方式,提出基于版权交易平台的数字图书馆版权应对方案,以期为国内数字图书馆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2 国内版权交易平台的服务功能与特点
近年来,随着版权产业在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强,众多版权交易平台相继建立。目前,国内较为活跃的版权交易平台包括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南方国际版权交易所、深圳市中外版权交易中心等。作为联系版权出、受让方的重要中介,版权交易平台对版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1服务功能
2.1.1版权交易服务
版权交易服务主要采用挂牌交易的方式,即拟出让版权的作品作者在版权交易服务平台登记并发布交易意向,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作品简介、拟出让权利、授权方式(版权许可、版权转让)、联系方式等信息,拟购买版权的用户可进行报价。平台将根据用户报价更新挂牌价格,确定挂牌结束时报价最高的用户为版权受让方,并安排交易双方完成版权交易。该交易方式的特点包括:在挂牌时间内允许拟购买版权的用户多次报价,使其能够合理决策、竞争;兼具招标、拍卖和协议等交易方式的优点,能够有效地表达作品作者诉求,为其在有限的时间内谋求最大利益;操作过程较为简单,易于实现[3]。
2.1.2版权代理登记服务
版权代理登记服务,即版权交易平台代理作者在国家版权局直属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完成作品的自愿登记活动。该项服务能够帮助作者节约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时间,避免因不熟悉业务流程或相关规定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有助于其在版权交易时确认相关权利的原始归属。版权代理登记服务的一般流程为:①作品作者向版权交易平台请求代理登记服务;②平台接受服务请求后准备登记申请材料并提交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③平台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反馈的材料补正有关信息;④平台代缴登记费用并接收登记证书;⑤平台向作品作者转交登记证书并收取服务费用。此外,部分平台还开放了在线自助登记渠道供用户选用。
2.1.3信息查询服务
版权交易平台通过信息查询服务公开的信息一般包括:拟出让版权信息,主要指选用挂牌交易方式的作品的版权信息;版权交易记录,指已通过平台实现版权交易的历史记录;法律政策、规章制度信息,包括与版权交易相关的政策法规、平台制定的服务规范、标准等;行业最新信息,包括版权产业动态、媒体相关报道等。通过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版权交易平台能够极大地提高版权交易的透明度,使版权市场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2.1.4版权评估服务
版权评估服务,即对拟交易版权的价值进行的评估服务。早于2010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即针对版权评估的标准开展了相关研究,并形成了文字、音乐、影视、动漫、游戏、计算机软件、戏曲及曲艺七类作品的评估体系[4]。通过提供版权评估服务,版权交易中心能够帮助作品作者更为客观地把握其作品版权价值,为版权交易的实现提供便利。
通过分析国内版权交易平台的服务功能可知,借助其实现版权交易的一般模式为:一方面,拟出让版权的作品作者向版权交易平台提出版权出让申请,经平台审理合格后发布版权出让信息。另一方面,用户通过平台浏览版权出让信息,在发现感兴趣的版权时向平台提出拟受让版权意向,经平台审理合格后确认为版权受让方。当版权交易采用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时,需在多个拟受让版权的用户间确认最终的版权受让方。随后平台将通知版权出、受让方为交易做准备,并安排交易双方签约。待相关权利移交完成后,平台向交易双方收取服务费用,将交易记录归档,一次借助平台实现的版权交易即正式完成。
2.2特点
国内版权交易平台具有如下特点:①平台多在国家版权局直属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地方人民政府、地方版权局或其他政府部门的主导下,由出版、影视、传媒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以“版权交易中心”“版权交易所”等命名;②平台多设立于北京、上海等城市及东南沿海地区,中西部地区较少;③平台所提供服务多涉及图书、音乐、影视、计算机软件等多种作品类型,仅少数平台针对单一类别作品提供服务,如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等;④平台所提供服务一般包括版权交易、版权代理登记、信息查询、版权评估等内容,部分平台还提供咨询服务、维权服务、投融资服务等多样化的服务项目。目前国内较为活跃的版权交易平台所提供服务项目及相关信息统计如下页表1所示[5]。
3 国内数字图书馆对图书资源版权的获取
图书资源是数字图书馆重要的信息资源,获取图书资源使用授权,是国内多家商业性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的重要环节。为在传播知识与尊重著作权人版权之间寻求平衡,以超星、阿帕比、书生之家等为代表的国内数字图书馆采用多种方式获取图书资源版权。对不同版权获取方式的梳理,有助于从版权交易的角度重新审视数字图书馆获取图书资源版权的基本流程和版权交易的需求特点。
3.1概念界定
为了更好地保护作品作者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对图书馆等机构合理使用著作权做出了相应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图书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6]。《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图书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7]。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而在国内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服务实践中,大部分数字图书资源并不属于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有关服务亦非仅局限于图书馆馆舍内获取。因此,数字图书馆有关服务所涉及的相当比例的图书资源并不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畴,数字图书馆通常需向著作权人获取授权许可后方可使用。
表1 国内较为活跃的版权交易平台的基本信息
从版权交易的角度重新审视数字图书馆对图书资源版权的获取,即通过授权签约,图书作品的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版权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著作财产权在约定的期限内转移于数字图书馆,由数字图书馆代为行使,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有关权利的使用费用,这与版权交易的界定相符合。因此,可以说数字图书馆对图书资源版权的获取是一种版权交易。
3.2获取方式
数字图书馆自建设之日起,便面对着传播知识与保护版权间的平衡问题。一方面,数字图书馆因其自身公益性质的要求,承担着向社会大众传播知识信息的任务;另一方面,数字图书馆在建设与服务过程中,面对着复杂的版权问题,一旦处理不当,便会产生纠纷。国内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国社会科学院郑成思教授等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以来,一系列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使得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得到了社会的极大重视,作者群体的维权意识得到了显著提升,学术界亦围绕这一主题开展了众多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8]。通过对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服务实践进行分析可知,图书资源及相关服务的提供通常涉及到图书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权利。为依法获取并利用法律规定合理使用范畴外的图书作品版权,国内各数字图书馆依据自身建设情况选取了不同的图书资源版权获取方式,其中以超星数字图书馆等所选取的方式较为成熟。
超星数字图书馆作为目前世界最大的中文数字图书馆,选取与作品作者一对一授权签约的图书版权获取方式,有授权意向的作者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线填写表单的方式与其联系。根据超星提供的个人作品授权书,除特别注明外,作者将其拥有版权的、在协议有效期内及之前的全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专有许可的方式授权给超星,并允许超星将权利再授权给第三方使用。授权书中“若读者需要以纸质形式阅读甲方(指作者)作品但又出现断版的情况,乙方(指超星)可以复印、按需印刷等形式向读者提供甲方作品,但需要将定价的10%作为版权费支付给甲方”[9]的约定虽未指明权利的授予,实则涉及到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此外,授权书还约定,当授权作者的作品在网上被非法盗版并传播时,超星有权自行制止盗版侵权行为[9]。作为回报,超星提供如下两种方案供授权作者选择:一种是超星向授权作者赠送10年期的读书卡,授权作者享受超星VIP待遇,10年后可要求继续赠送读书卡使用;另一种是超星为每本图书向授权作者预支付60~300元,此后支付图书经营收入的63%[9]。虽然这种与作品作者一对一授权签约的图书版权获取方式所需成本较高,施行难度较大,但通过长久的努力,超星现已与35万位作者签约,获取近40万种图书的授权,为国内数字图书馆的图书资源版权获取工作建立了成功的范本[9]。
阿帕比数字资源平台由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推出,其选取通过出版机构获取图书作品授权的方式,由出版机构负责保证其所提供的内容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且拥有图书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通过该种方式,阿帕比极大地降低了获取图书资源版权所需成本,且能够有效地保证图书的内容质量与更新频率,从而将其工作重心更多地侧重于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目前,阿帕比提供近40万种电子图书,为图书馆、企业、政府等用户提供在线阅读、离线借阅等服务[10]。书生之家第三代数字图书馆系统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其选取通过作者授权签约与通过出版机构获取图书作品授权两种方式获取图书版权,曾为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解决方案做出积极的探索。但近年来,与其相关的一系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使其发展速度严重减缓,书生之家不得不做出调整[11-12]。
3.3获取流程
国内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服务实践通常涉及到图书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权利。在数字图书馆建设方面,部分图书馆对其馆藏图书资源的数字化的过程涉及到图书作品的复制权,建设数字图书资源数据库涉及到图书作品的汇编权;在数字图书资源相关服务方面,数字图书馆一般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书目检索、在线阅读、书目下载等基础服务,部分数字图书馆还提供书目打印服务,为用户开设个人数字图书馆以记录阅读历史、阅读动态,并通过分析用户的阅读记录为用户推荐其可能感兴趣的书目等扩展服务。这些服务均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图书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通过对国内数字图书馆获取图书资源版权的方式进行分析,可知其基本流程为:图书作品作者,或因授权签约而代理图书作品版权的出版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希望通过数字图书馆向公众传播作品,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或数字图书馆因希望在其数据库中收录某位作者作品并向用户提供相关服务而需要获取著作权人的授权时,著作权人与数字图书馆协商讨论授权细节,包括权利种类、适用范围、授权时限、回报方式等。在授权意向达成后,著作权人与数字图书馆签订授权合同,并转移相关权利,履行授权合同的有关约定。数字图书馆通过建设数据库、提供与数字图书资源相关的服务等方式行使所授权利,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版权的使用费用,具体过程如下页图1所示。
4 借助版权交易平台实现数字图书馆图书资源版权获取的方案及优劣分析
作为一种版权交易,商业性数字图书馆对图书资源版权的获取可借助版权交易平台实现。在国内数字图书馆获取图书资源版权的基本流程的基础上,引入版权交易平台的力量,有助于商业性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图1 国内数字图书馆获取图书资源版权的基本流程
4.1基本策略
为快速获取大量图书作品版权,数字图书馆可采用借助版权交易平台实现图书资源版权获取的方案,即在图书资源版权获取与利用的一般模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版权交易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将联系著作权人、制定授权合同、监督权力行使过程等工作移交版权交易平台完成,借以实现与图书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签约,从而加快图书作品授权过程,降低获取授权所需成本,促进知识信息的大众传播。该方案实施的基本策略包括: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②保护图书作品版权与传播知识信息并重;③选择与数字图书馆相协调的版权交易平台,充分利用版权交易平台的各项服务功能;④在尊重并保护用户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对版权交易平台交易历史记录及数字图书馆用户阅读记录的分析把握数字图书市场需求,获取有价值的图书作品版权;⑤依托版权交易平台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市场等风险;⑥积极开展宣传工作以吸引更多图书作品著作权人参与授权签约等。
4.2基本步骤
在方案实施的准备阶段,由数字图书馆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结合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服务实践对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在拟采用该方案时,由负责文献采编工作的图书馆员对拟合作的版权交易平台进行选择。首先,对版权交易平台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平台所拥有的资源、所能提供的服务等要素。数字图书馆可从拟获取授权的图书作品、作者或出版机构入手,寻找代理其版权交易的平台。其次,对版权交易平台的选择不应受到平台地理位置的限制。数字图书馆可同时与多家平台保持合作关系,借以把握版权市场的运作规律。在与版权交易平台建立合作关系的阶段,数字图书馆方代表与版权交易平台方代表就双方的权责划分、盈亏分配、合作时限、纠纷解决等细节进行讨论,待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签订合作协议,正式建立合作关系。
合作关系建立后,数字图书馆负责文献采编的图书馆员利用版权交易平台的信息查询服务筛选拟获取版权的图书作品,或就特定图书作品、作者或出版机构向平台提出授权请求,由平台联系著作权人进行协商。同时,数字图书馆方面利用版权交易平台的版权评估服务,结合馆内用户阅读记录数据评估拟获取版权的价值。版权交易平台安排并参与著作权人与数字图书馆方代表关于授权细节的讨论,帮助制定授权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授权作品名称、所允许或转让的著作权专有权种类、授权方式、授权时限、适用范围、使用篇幅与使用数量、回报标准与回报方式、纠纷解决办法、可适用的法律、合同终止情况说明等。在授权意向达成后,版权交易平台安排著作权人与数字图书馆方代表签订授权合同并转移相关权利。数字图书馆即可行使著作权人所授权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版权的使用费用。此外,版权交易平台参与监督数字图书馆行使所授权利,保护相关权利不被他人侵犯。
4.3优势与可行性
对于数字图书馆而言,借助版权交易平台实现图书资源版权的获取能够有效地减轻其工作负担,降低版权获取所需成本,从而将更多的人力、财力投入转移到与数字图书资源相关的服务方面,为用户提供更为丰富、便捷、个性化的数字图书馆服务。此外,通过该方案获取图书资源版权能够极大程度地压缩图书资源数字化所需时间,将最新的图书作品快速地传播给读者;对于图书作品著作权人而言,其能依托数字图书馆在信息网络传播方面的成熟经验,将其作品在较短的时间内传播到庞大的读者群体中去,从而充分开发其图书作品的价值,使作者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创作中去;对于版权交易平台而言,与数字图书馆建立服务关系能够充分发挥其交易中介职能,并借助数字图书馆吸引更多的版权出、受让方,从而扩大平台服务规模、提高服务质量、丰富服务模式,促进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
4.4不足
借助版权交易平台实现数字图书馆图书资源版权获取的方案的不足之处在于,其实现过程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首先,数字图书馆易因与图书作品著作权人间的信息不对称而购买了自己并不需要的图书作品版权。其次,数字图书馆与图书作品著作权人间的版权交易,以及数字图书馆对图书作品版权的利用等易因交易双方对相关法律不够了解而产生侵权纠纷[13]。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国数字图书馆的运行模式包括公益性模式和商业性模式两种基本类型。依托传统公益性图书情报机构建设并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数字图书馆,其对图书资源版权获取的方式属于另外一种范畴,并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而本文所设计的图书资源版权获取方案,更适合于提供非公益性服务的数字图书馆建设者参考。此外,国内图书作品版权市场已经在长年的运作过程中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版权交易模式,任何一种新方案的实施都需要其所涉及到的各方面的长久努力,才能显现出相应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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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弘阳男,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黄国彬男,现工作于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耿骞男,现工作于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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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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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系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文化资源服务平台解决方案及标准研究”的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12BAH01F01。
2015-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