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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培育路径

2015-08-21张云霄蒋倩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7期
关键词:培育路径

张云霄 蒋倩

内容摘要:职务犯罪侦查伦理是司法伦理和检察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定的内涵。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缺失极有可能导致检察机关外在形象的受损、冤假错案的酿成以及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丧失。为此,有必要从明确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表现行为、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强制效力、健全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培训形式以及促成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价值认同四方面入手,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职务犯罪侦查伦理。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伦理 检察伦理 司法公信力 培育路径

一、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内涵

从道德文化层面上讲,亚里士多德曾将“伦理”定义为“善的及正确的行为”。[1]而具体到何为“检察伦理”,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林辉煌先生曾有过这样一段精辟的释义:“检察官(检察)伦理属于法律伦理和司法伦理之一环,乃在揭示检察官之行为准则,是现代检察官的精神文明,更是检察体系的脊梁,为法律正义及司法道德的守护神,系检察官所应具有的一种谦逊、真诚的精神,对人、对事、对内、对外,严守分际,约束自己,有所不为,有所不取之准绳。”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权的一个重要分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伦理必然是检察伦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而言即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检察官)在执业活动和日常生活活动中所共同认可、普遍遵循、具体实践的良好的道德准则和规范。

(一)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基本种类

职务犯罪侦查伦理大体上可划分为“人的伦理”——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伦理和“行为的伦理”——职务犯罪侦查行为伦理。其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伦理可进一步划分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个体伦理和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集体伦理。前者是指作为个体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所应具备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是一种微观的个体的心理描述;后者是指作为整体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群体所应具备的职业共同感和共同责任规范,是一种宏观的集体的心理状态。职务犯罪侦查行为伦理又可进一步细化为外部行为伦理和内部行为伦理。前者是指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基于自身职务行为在对外交往和活动中对应表现出的行为规范;后者是指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在检察内部工作中所应恪守的行为准则。[2]

(二)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主要特征

第一,更加强调忠诚的政治信念和素养。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相比于其他法律人更应具备忠诚于党、忠诚于法律、忠诚于检察事业的坚定政治信念和素养。第二,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众所周知,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本质上就是侦查与反侦查之间的激烈对抗,而职务犯罪侦查权显然要比犯罪嫌疑人的私权利强大得多,职务犯罪侦查权稍有不慎就会直接侵害甚至践踏犯罪嫌疑人的私权利。为此,职务犯罪侦查伦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就更为重视,绝不允许以牺牲人权来治罪。第三,更加注重保持相对独立的禀赋。客观而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象往往都是所谓的“位高权重”的人员,在工作中面临的诱惑多、风险大、人情杂。为此,职务犯罪侦查伦理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下保持相对独立,依法规范履职,绝不允许在重压之下而“滥权”或者“乱权”。第四,更加注重保持客观公正的履职义务。职务犯罪侦查实质上是对过去发生事情的一种“溯源性认识”,其所追求的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为此,职务犯罪侦查伦理就更加强调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须积极履行客观公正义务,成为公正、理性的“法律守护人”。第五,更加注重案件保密的履职需要。“侦查秘密”被认为是侦查工作的黄金规则,职务犯罪侦查伦理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仅注重保守侦查秘密,而且注重保守案件相关人的个人隐私。

二、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缺失的现实危害

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缺失可能带来一系列现实危害,具体如下:

(一)直接危害:外在形象的受损

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言,良好的职务犯罪侦查外在形象的树立必须要有职务犯罪侦查伦理作为内在支撑和保障。笔者假设了在一起贪污案件查办过程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在前期初查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直接将犯罪嫌疑人从其女儿的婚礼上“带走”的情形,并就此对1000位公民进行了调查。从收回的928份有效调查问卷统计来看,有80.6%的受访者表示这样的办案做法有背人情伦理(如图一)。笔者认为,从表面上看,这种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具有所谓的“震慑贪腐犯罪”的社会效果。但是,这严重背离了职务犯罪侦查伦理关于“人的本质在于其精神性”的要求,不仅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及其人员的外在形象。

图一:此种办案方式是否违背人情伦理

(二)间接危害:冤假错案的酿成

客观而言,刑事冤假错案的形成往往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但是,“司法伦理缺失,......是导致冤假错案最重要的原因。”[3]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缺失往往导致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以“追求治罪”为工作的首要目标,忽视伦理的价值导向和内在要求。因此,从表面上看,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及其人员似乎暂时“成功”地突破案件,但是从长远看,为冤假错案的酿成埋下了祸根。

(三)根本危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丧失

从本质来讲,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一种高度的信任、认可、尊重,是实现社会“良治”的价值目标之一。但是,现实情况正如有学者所言:“司法职业化改革与司法职业伦理建设之间的落差,以及由此导致的司法伦理滑坡,正是当前司法公信力饱受质疑的重要原因。”[4]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权威和公信力的树立事关检察机关整体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树立,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相关研究还较粗浅,职务犯罪侦查伦理规范系统尚未形成,更谈不上用职务犯罪侦查伦理来指导职务犯罪侦查实践,而这恰恰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威和公信力无法得以有效树立的重要因素之一。比如,2009年,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穆某被纪检部门“双规”,其原因就在于穆某将职务犯罪初查权当做自己的“敛财工具”,多次以办案为名向当地矿主索要贿赂,疯狂敛财,最终把自己送上不归路。[5]这不仅仅葬送了个人前途,而且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三、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培育路径

职务犯罪侦查伦理作为一种专门化的职业伦理,其养成需要经过长期性、系统性和职业化的培育历程。笔者认为,可考虑建构“四维一体”的职务犯罪侦查伦理培育路径模式,具体如下:

(一)规范确定:明确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表现行为

“如要建立一套符合社会期待的检察伦理,必须尽可能让抽象的检察伦理内涵具体化,并对于未能形诸规范明文的检察伦理内涵,充实其论述,使之得以成为检察体系及社会各界共同认知的价值,才能有效地被遵行。”[6]笔者认为,在新一轮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中,应切实明确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具体表现行为,使得职务犯罪侦查伦理外化为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硬约束”。由于篇幅所限,笔者在此只列举三项较为重要的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日常行为规则(见表一)。

(二)制度保障: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强制效力

职务犯罪侦查伦理是在道德文化层面上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及其行为的一种“软约束”。如何让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真正成为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及其行为的“硬规定”,是培育职务犯罪侦查伦理必须考虑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主要是将“检察官伦理规范”的实质效力与“法官法”连结而发生强大的法律约束力,对于违反“检察官伦理规范”的情形,需按照“法官法”的规定,予以惩戒。[7]对此,笔者认为,结合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目前可考虑采取以下具体举措:一是对职务犯罪侦查主任检察官的选拨和遴选,除了要考察他们的办案业务能力外,还应当着重考察他们的职务犯罪侦查伦理遵守情况;二是在科学设置绩效考评的前提下,将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考评纳入到日常考评之中。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来看,可考虑一是在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时候,适当增加关于包括职务犯罪侦查伦理在内的检察伦理的相关内容;二是单独制定包括职务犯罪侦查伦理在内的检察伦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切实明确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

(三)教育引领:健全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培训形式

培育职务犯罪侦查伦理须注重发挥检察机关的组织力量,注重教育在职务犯罪侦查伦理培育中的强大引领作用。各级检察机关须通过系统性、长期性、综合性的教育培训工作,逐步培育职务侦查伦理,让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具体地感知、体验和自觉地实践职务犯罪侦查伦理。一方面,各级检察机关应将对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教育培训纳入到检察教育培训体系中来,对于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考虑对新入职的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统一开展扎实的职务犯罪侦查伦理教育,从一开始就注重树立正确的司法职业观,切实把好入门的“思想槛”;另一方面,按照“抓住关键少数”的理念,着重加强对从事职务犯罪侦查的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高级检察官)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对职务犯罪侦查伦理培育的示范、导引和推动作用。

(四)文化熏陶:促成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价值认同

职务犯罪侦查伦理就是一种关于思想道德的文化,而检察文化本身也是一种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文化。文化与文化之间是相连、相通和相融的,检察文化对于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培育具有正面的、积极的、独特的推动作用,能够潜移默化地促成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对职务犯罪侦查伦理形成自觉的价值认同。尤其是在全媒体时代背景下,检察文化在传播理念、传播渠道、传播内容、传播方法等都面临着发展新态势,[8]检察机关应积极鼓励检察干警和社会公众参与到检察文化创新中来,让其在文化的熏陶之下,共同推动职务犯罪侦查伦理的培育和养成。

注释:

[1]甘绍平:《伦理学的当代构建》,中国发展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

[2]张志铭、徐媛媛:《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3]龙宗智:《检察官客观义务》,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92页。

[4]万毅:《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划分》,《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5]王研:《神秘的初查权》,《半月谈(内部版)》2009年第14期。

[6]蔡碧玉等:《检察官伦理规范释论》,元照出版公司2013年版,第3—4页。

[7]对于检察官的惩戒包括:(1)免除检察官职务,并丧失公务人员任用资格;(2)撤职;(3)免除检察官职务,转任检察官以外职务;(4)罚款;(5)申戒。参见何祖舜:《谈台湾检察官伦理》,《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8]王向明、张云霄:《检察机关参与法治文化建设之路径考察》,《人民检察》2014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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