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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与“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证研究

2015-08-21左卫民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7期
关键词:比例机关证据

左卫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学界、立法与司法机关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相关研究发现,与热闹的话语相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可谓相当冷清。

法院很少依职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告方提出启动程序申请的比例也极低,在严格意义上,这可能是一种相对正常的状态。首先,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审判阶段被告人不认罪案件所占的比例本来就不高。其次,随着侦查机关法治意识的增强和取证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实践中非法证据存在的可能性逐步降低,或者被告方受某种外力影响而未能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或虽然被告方提出了申请,但法院未予理睬。调研发现,法院就被告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而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案件比例并不低。但是从结果看,合法性调查后证据被排除的比例较低,并且非法证据排除后对案件处理基本没有影响。零星的排除决定在某种程度上也只是在定罪量刑不受影响前提之下的“选择性排除”结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话语与实践“热”“冷”的悖反,实质上反映了中国刑事司法中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角力。中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披着个人权利保障外衣却包裹着国家权力本位的规则。其一,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机制上看,被告人被施加了基本上无力承担的举证义务。其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官方自证机制及证明体系的偏向性。其三,中国刑事司法的体制性与机制性因素会促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执行进一步偏向于侦控机关。

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应通过各种举措的改革促使法院逐步从“不愿排”、“不敢排”转向“主动排”、“敢于排”,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技术层面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适用程序,构建以保障人权为本位而非方便国家权力运行的,从有利于侦控机关转向制约侦控机关的崭新机制。长远来看,需要社会性结构因素的调整。

(摘自《法商研究》,2015年第3期,第151-160页。)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61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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