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中劳动者权益保护
2015-08-19鲍荣荣
鲍荣荣
摘要:企业并购活动中,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就业权等权利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侵害,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责任机制,从而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关键词:企业并购;劳动者;权利保护
近年来,我国企业并购活动日渐频繁,作为一种根据民法意思自治而为之的市场行为,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有权按照其本身的意愿进行特定的交易活动。实践中,劳动者的权益往往在并购的各个环节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本文拟从企业并购前、并购中和并购后三个阶段,对立法存在的漏洞予以研究并加以解决。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讨论或协商制定,并且告知劳动者,其中工会或者职工可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并协商修改。实践中企业并购作为企业的一种商业战略,往往会在并购之前进行消息封锁,导致劳动者对并购信息甚至是对侵害自己权益的事项都一无所知,劳动者掌握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在并购之初劳动者就处于被动的地位,劳动者最基本的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更何谈就关系自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参与并提出异议。另外,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重大事项知情权和参与权作出了规定,却未向其他如劳动合同解除等事项一样,明确规定违反的法律责任,如此便缺乏了可操作性,导致很多实践中诸多企业都规避了该条法律规定。
企业并购实施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往往会选择裁员。现行《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企业可以裁员的情形,其中包括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以及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条件的适用只有在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虽不足二十人却占到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需要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上报劳动行政部门,这就又出现了可以规避的漏洞,借此企业通过控制每次裁员数量的方式便可以避开监督和干预。另外,第41条第2款规定的裁剪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中包括与单位签订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实践中企业往往会通过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等方式绕开该条法律的规定,从而通过各种手段和理由裁剪人员,侵害了劳动者的就业权。
企业并购活动完成后,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以劳动者解除合同前的月工资为标准。关于以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依据目前存在诸多争议,实际上,企业员工的正常收入除工资外还包括奖金、年终奖、津贴以及社会保险费等,这些收入甚至会高于基本工资,并且企业并购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大都是年纪较大、再就业能力低的劳动者,加上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健全,被裁员的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过低,失业救济面临困难,其生存权难以得到保障。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贯彻落实,以及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来企业并购仍然呈上升趋势,在上述问题得以重视并解决之前,因企业并购引发的争议也会随之增加。因此,需要对贯穿于企业并购过程中的各类争议予以反思,针对立法存在的漏洞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方案:
第一,梳理劳动者对企业并购活动的知情权和提出异议权,除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公开的信息之外,企业应当将并购信息及时通知劳动者,就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讨论,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职工有权利了解并购活动的具体内容、裁员计划、经济补偿金支付以及职工的安置方案,以此减少并购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同时还应当通过法律明确未经劳动者参与的企业并购行为的法律后果,规范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切实保障企业活动在综合考虑企业自身利益需要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调整、修改现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易被用人单位利用,从而规避其法律责任的条款,增加相应的反规避措施。例如,在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1条时,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予以明确界定。弥补关于裁员达到一定数量才需要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上报劳动行政部门的漏洞,防止企业通过个别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绕开该法律规定;严格限制固定期限合同的适用,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
第三,调整经济补偿金支付的计算标准及其适用范围,综合考虑被解雇劳动者的经济状况、生活条件等因素,适当提高经济补偿金数额。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该条规定当中的情形应当予以明确界定,加大企业解除合同和支付补偿金的监督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防止企业规避该条规定,不合理的解雇劳动者。
第四,完善工会和职工代表制度,《劳动法》规定劳动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并就相关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明确工会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同时对目前许多企业中存在的工会失去话语权的现状予以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考虑企业并购中被解雇劳动者的再就业困難问题,确保其失业后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企业而言,应当制定合理的职工安置计划,同时,企业可考虑通过缩短工作时间来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提高人力资源的利用效率。
综上,我国法律在保障企业并购中劳动者权益方面存在漏洞,鉴于此应当通过调整、修改、补充现行法律,弥补易被企业规避的漏洞,明确其责任后果,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