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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的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2015-08-19张松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中小股东保护

张松

摘要:由于中小股东的股权特性,造成自身权益有时遭受严重的侵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为中小股东合法利益提供一道法律屏障。股东代表诉讼虽然为中小股东的救济提供了司法途径,但其仍然存在若干问题需要完善和法律严加规定。

关键词:代表诉讼;中小股东;保护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中的中坚力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并且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更加规范。然而,在现实中,公司的独立意思往往受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会的控制,因而在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这些侵权人不可能促使公司形成追究其自身法律责任的公司独立意思,因而股东的代表诉讼起到必要的保障作用。

一、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意义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本质目的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这是因为中小股东的特性和其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首先,中小股东的股权比较分散,由于股权的特性,控股股东占有绝对优势地位,其控制权、决定权在控股股东的手中,便会导致了中小股东无法履行监督的职能参与公司正常经营与管理。因此,中小股东的投票权、表决权等权利显得形同虚设,直接导致了中小股东对权利行使的消极抵抗,而实质上,其权利的形式已经被控股股东所架空。

其次,中小股东因为股权较少,不会参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大多都抱有投机心理,希望由其他的股东行使监督权,而自己独享利益,因为监督产生的费用有自己承担,而利益由所有的股东共享。这种心理就导致后果是大家都怠于行使自己的监督权,而由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恣意的行使公司的权利,而最终受到损失的仍然是中小股东。

最后,股东通常按照认购的股份和认缴的出资额来行使表决权,这种表决权的来源本身就容易导致控股股东掌握更多的话语权与决定权,控制公司的资产而忽略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就会有互相勾结的行为发生,进而动用公司内部的资本,运用各种手段肆无忌惮的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

(1)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直接的作用是为少数股东提供非法侵害的事后救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尖利的目的,就是当公司的权益受到多数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及实际控制人的不法侵害而公司自身又不愿意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时,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2)股东代表诉讼的本质是为了公司的正常运作提供合理有效的规范。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公司法中的确立,给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追究损害公司利益的大股东、董事、经理等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根据。其一,如果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适格的原告股东有权启动代表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可得到及时保护,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也得到了制裁,致使其以后更注意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其二,股东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的潜在威胁和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现实教训,也使侵权人认识到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很高,出于害怕的心理,大股东、董事和經理们也会反思和检讨自己的行为,积极履行责任和义务,更加关心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不敢轻易侵害小股东的利益。其三,股东的代表诉讼可以起到警告和警示作用,在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股东依照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可以警示侵权人停止侵害,避免公司的利益继续受到损失,可以有效地规制公司的合法有效运营。所以,股东代表诉讼还具有监督和制约多数股东和管理层的行为,保证公司治理机制正常运作的事前预防功能。

三、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实现过程中若干现实问题

(1)公司正常经营的不当的风险。基于代表诉讼的代表性和派生性,小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可能会造成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干预。中小股东虽然作为公司的中坚力量,但是他们大多并不懂得公司的经营之道和营销策略,而贸然的干涉公司的经营就会造成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当的状况。中小股东在提出代表诉讼的过程中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的策略和方式的情况下采取缓和的预先告知的方法。

(2)股东的动机问题。原告股东在为了公司利益提起代表诉讼时,通常缺乏充足的动机,因为即使原告股东胜诉,胜诉利益也归属于公司,原告虽然获得了收益,但并不能直接获取利益。然而如果原告股东败诉,原告可能要承担自己的诉讼费并对被告进行赔偿。个别股东和律师可能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滥用代表诉讼,让代表诉讼成为获取暴利的手段和工具。实践中,个别股东为了自己的非法目的而联合外人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而提起代表诉讼,这就很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公司胜诉赔偿产生的问题。首先,如果在诉讼结束违法行为人仍然控制着公司,虽然公司获得胜诉,但是公司仍然被违法行为人控制着,那么违法行为人仍然具有进行违法的可能。其次,如果不当行为人是公司股东,同其他股东一样,他也会从公司所得到的赔偿中间接获益。这就违背了赔偿不应使不当行为人受益的基本原则。最后,个别股东虽然没有侵害公司或者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是伴随着公司的胜诉,他们有可能在公司的获益中得到额外的收益。因此公司的胜诉赔偿产生一些额外的问题需要继续的研究和规定,不能让提出诉讼的股东利益受损,也不能让侵权人获得额外的收益。

四、结束语

股东代表诉讼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机制,虽然在现实中实施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它却是中小股东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伴随着司法制度的逐渐完善,中小股东的权利必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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