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法人经营范围的限制
2015-08-19姚林梅
姚林梅
摘要:法人经营范围限制的性质关乎经营范围外行为效力,本文主要从法人经营范围限制的发展进程及其必要性出发,通过我国相关立法规定来探索我国立法发展趋势,以期对我国企业经营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经营范围;交易安全;能力外原则
法人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无生命的组织体,其活动是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的,可见其经营范围在市场交易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对其经营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及投资人利益。近年来随着对经济效率的要求,国外立法大都对经营范围进行了最宽松的限制。我国2001年成立的清华科技园技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却没有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对此,理论界观点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不注明经营范围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而有的学者却认为这代表了经营范围限制将会被突破的趋势。
一、法人经营范围限制的概述
(一)发展进程
对法人经营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滥觞于英国法院确立的能力外原则,即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企业法人不得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民商事活动。早期的美国也严格限制法人的经营范围,规定凡是超越法人经营范围的民商事行为一律无效,即越权无效。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对交易效率及便捷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一原则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需求。英国1985年的公司法已对能力外原则有所突破,到1989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能力不受章程限制,公司所实施的行为效力不因章程无此项权利而无效。这就彻底废除了能力外原则。美国在1991年的《示范公司法》规定,根据该法成立的公司除了章程限制外,可以从事一切合法经营,这也是通过立法明文规定放弃了越权无效。目前,即使在大陆法系国家,对越权规则也有了明显的突破。如德国法规定,公司章程只是对董事代表权的限制,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在日本面对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越权规则,有学者认为“实际上,目的限制对于对外贸易来说已丧失其机能”,现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一般也对经营范围作最宽泛和消极的解释。
(二)必要性
尽管国外对经营范围限制的立法采取越来越宽松的态度,法人经营范围外的行为也从绝对无效到相对有效,将来也可能会向绝对有效发展。但在我国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下,对法人经营范围进行限制仍有其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
1.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管理的手段
市场经济是从资本主义发展而来,其内在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等不可避免的缺陷决定了必须有国家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建立在对市场主体有效的监督之上的,企业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主体,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监督,是国家对市场进行有效调控,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有效维护的必要手段。若不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制,企业可以从事任何经营项目,那必然造成经济秩序混乱,侵权事件层出不穷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从长远看,不利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更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是交易安全健康有效发展的保护圈
对法人经营范围进行登记是向全社会公布该企业可以从事的营业活动,这样就可以降低相对人的交易成本,也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否则,市场经济极有可能是一片乱象,相对人无法对企业有足够的信赖,不仅交易安全无法保障,交易便捷也更加不会实现。
3.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依托
投资者对企业投资就是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对企业投资的选择基础就是企业的经营范围。投资者通常是根据市场的变化发展趋势,结合企业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来投资。若企业无经营范围,企业经营范围外的行为均有效,将不利于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同时可能增加投资者的判断成本,更可能将企业的不利后果加注到投资者身上,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二、我国有关法人经营范围限制的规定及其趋势
(一)立法现状
我国最初对法人经营范围采取严格的限制。《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严格限制经营范围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立法虽未正面认可法人经营范围外行为有效,但也有所松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并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发展趋势
根据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及立法发展,可以预测我国立法对法人经营范围的限制将会进一步松动,但并非绝对放开。目前市场上的企业法人可以分为一般企业法人与特殊企业法人。特殊企业法人是国家特许经营及限定经营的企业,关乎国计民生,是在国民经济中占据控制主导的地位。对于其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应采取严格的限制,即绝对无效。一般企业法人主要是靠市场调节的,笔者认为一般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对法人代表的限制,若交易相对人为善意,即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企業的行为是超越经营范围的,则其与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外的交易行为有效,企业若是违约,相对人不仅可以要求企业继续履行义务,还可以要求企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这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也可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若是交易相对人为恶意,即相对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企业的行为是肯定超越经营范围的,则其与企业经营范围外的交易行为无效,这就避免了法人因相对人的恶意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降低了企业交易的风险,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进而促进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