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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让斑马线之争

2015-08-18何素静

检察风云 2015年16期
关键词:交警大队人行横道斑马线

何素静

斑马线前,贝先生已经踩了刹车放慢车速,行人却站住了,贝先生驾车通过后,被交警罚了100元并记三分,贝先生到底冤不冤?2015年5月19日上午,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坐在了海宁法院的被告席上,原告贝先生因不服交警大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而将交警大队告上法院。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因“斑马线之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受到了公众的热切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礼让斑马线的思考。

事件起因:不服处罚诉至法院

35岁的贝先生是浙江海盐人,法律专业毕业自己做生意。2015年1月31日,贝先生来嘉兴海宁办事,途经海宁市区西山路时却被当地交警拦下。交警告知贝先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要处以罚款100元并记三分的处罚。

贝先生对这个结果当即表示了异议,并现场要求查看监控录像。他认为,事发路段车流量、人流量均较多,他无法确定监控中的所谓违纪车辆是他驾驶的,而且即使车辆是他驾驶的,予以行政处罚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贝先生说,法条规定机动车让行人先行没错,但不能对法条做机械理解,机动车让行的前提是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如果行人已经停下主动让车辆先行,车辆可以先行通过。“如果认为人行道上只要有人,机动车就必须停下让行人先行,那行人只要走人行横道,岂不是根本不用顾及左右是否有车?而录像显示路段是一条交通繁忙的主干道,按交警理解,只要行人出现在人行横道上就必须停车让行的话,机动车基本就无法通行了……”

贝先生没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他在2015年2月13日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处罚决定书。2015年4月14日,贝先生向海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处罚决定,交警大队公开赔礼道歉。4月21日,法院受理此案。5月19日,该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并邀请了当地驾校学员及海宁志愿者旁听案件庭审。

庭审争议: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吗?

庭审当天,贝先生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他并没有请律师。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副大队长顾建飞、民警陆阳作为被告代理人出庭应诉。贝先生直言,被处罚当天,他确实经过事发路段,但是通过监控等视频并不能看清车牌,虽然车子的颜色和型号和他的车子一样,但是并不能就此确定这辆车是他驾驶的。

为了明确这一点,法庭反复播放了交警大队提供的现场监控以及执法录像等四个视频。

在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一辆银色的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斑马线,而行人由南向北横穿斑马线,银色车辆通过时,行人站停,车辆通过后,行人继续往前走,但该监控视频并不能看清该车辆的车牌号码。对于这点,陆阳向法庭说明:由于当时是现场执法,交警在前方100米左右设置了执法区域,在人行横道上也有多名执法人员,在违法地点也有摄像记录。在发现原告交通违法后,即通知前方拦截点的人员进行拦截,违法车辆一直在交警部门的视线中,因此可以确定违法车辆是由原告驾驶。

陆阳还请法庭再次播放了执法录像的第1分31秒,贝先生在视频中亲口说了:“他停下来了,我开了”,他们认为,这已充分证明贝先生承认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庭审争议:行人停下,司机必须礼让吗?

贝先生表示,即使能够确定所谓违法车辆是由他驾驶,交警大队予以处罚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从监控中可以看到,当时通过人行横道路口时,汽车采取了刹车缓冲的行为,做到了人行道前减速慢行、避让行人。道路上的情况瞬息万变,是行人停在那里,主动避让我,所以我减速慢行通过人行道。”

贝先生认为《道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法条的关键词应放在“正在通过”和“应当”上,“正在”应当是连续性动作,而行人已经停下步子,车辆当然可以通过。而法条中的“应当”也并不是交警理解的“必须”的意思,因此本案不在处罚范围之内。

“行人停在那里,持续了两三秒,不是瞬间停步的,没有动作在行走,行人放弃了他优先通过的权利,所以我才慢速通过的,我刹车制动前,他已经停在那了,不是我逼停的。道路交通行人和车辆行进本来就是一个互动的过程,行人在行走的时候,车辆应该避让,但如果行人已经停下主动让车辆先行,车辆也是可以先行通过的。”

在执法录像中,执法民警明确指出,即使行人主动避让,贝先生也必须停车让行。贝先生认为交警大队的执法是对法条的机械理解,不利于交通的顺利通行。交警大队当庭指出贝先生对法条的理解有偏差。“法律条文中有可以和应当两种规范,应当就是必须做,不光是这个法条,其他法条我们也是这么理解的。”法条规定是“停车让行”,而非减速让行,光减速的话,作为行人是很难判断的。当行人在斑马线上时,机动车必须停下来让行人优先通过,以保护好行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对此,陆阳还出示了一个公安部的数据,即2013年至2014年,全国因未礼让斑马线行人导致交通事故共4907起,一共造成1145人死亡,死亡率达到23%。

针对贝先生提到的有效通行考虑的问题,交警大队表示,在机动车道上,设置人行道,本身就是为了交通的有序进行,行人只能在规定的地段过马路,本身也是要受到不乱穿马路的约束,而为保障行人人身安全也是车辆的一种义务,所以车辆必须在遇人行横道有人通行时礼让行人,除非行人明确授意车辆先行。

庭上,交警大队还当庭向贝先生表示感谢,感谢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这是社会成员法治意识整体提高的表现。贝先生在庭审结束后表示:“遇到这种情况,1000个人当中大概也就我站起来了。如果法官驳回我的诉请,我应该还会上诉。”

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顾建飞说,2014年至今,海宁对不礼让行人进行处罚的至少有上百例,不理解的司机很多,不过经过执法人员的解释,大部分司机都自愿接受处罚。这是他们第一次因司机不服未礼让斑马线处罚决定而被行政诉讼。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法院宣判:即使行人中间有停顿也应认为正在通行

据悉,2014年,公安部发出通知,部署全国公安交管部门在12月2日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统一行动,不礼让斑马线,与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并列成为严查的七类突出违法行为。

如今,“礼让斑马线”成为各城市的一道美丽风景。尤其是浙江省,这几年全省上下也都在大力倡导“斑马线前礼让行人”的文明行车行为,不少私家车司机因“不礼让行为”而被交警部门处罚。因此,本案一经曝光,即在网上引起网友热议。部分网民支持交警的做法,认为生命健康权是基本人权的底线,应优先保护行人的安全问题。也有部分车主非常理解贝先生的做法,现在大城市斑马线上有这么多行人,如果看到行人过斑马线就要停车的话,时间成本太高。还有网民表示,城市应该合理规划斑马线。“斑马线太少,行人绕远路肯定不合适,但太密,又会影响车子的通行效率,造成交通拥堵。这都需要城市管理者的智慧。”

6月11日下午,海宁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交警大队的说法,驳回了贝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法院认定的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认定视频资料中涉嫌违法车辆就是原告驾驶的汽车,理由如下:一、涉嫌违法车辆与原告贝先生驾驶的汽车在车辆外形、颜色等外观特征方面均高度一致;二、从执法记录视频看,多名执法交警在现场执法,在将原告驾驶的汽车截停后,原告没有对未停车让行的事实提出异议,仅对法律适用提出了异议。原告陈述的无法确定经过该路段时是否有视频资料中显示的行人,也不能确认视频资料中涉嫌违法车辆系原告驾驶的汽车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当贝先生驾车靠近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法条规定中,应当即必须,当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时就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即使中途有停顿,也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本案行人先于贝先生的车进入人行横道,且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如果贝先生的车此时不停车直接通过人行横道,将会给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的威胁。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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