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产权民主思想及启示
2015-08-18李昊晟
李昊晟
摘 要:罗尔斯晚年认为代替福利国家资本主义制度的是一种产权民主制度,因为虽然这两种制度都以差别原则作为理论基础,但只有在产权民主制度中差别原则才能真正得到落实。产权民主制度以立宪制和市场经济作为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它能够实现对社会基本善的灵活分配,从而最大程度地满足两个正义原则。但罗尔斯只对产权民主的制度框架而没有对其具体政策进行论述,这就为后继者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广阔的阐释空间。
关键词:罗尔斯;产权民主;福利主义;公正原则;差别原则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6-0039-05
在1987年《正义论》法文版序言中,罗尔斯指出如果重写《正义论》,他将“更加清楚地区分一种财产所有民主①的理念(a property-owing democracy)和福利国家的理念”[1]。但直到1999年《正义论》修订版时,罗尔斯也没有对产权民主进行专门的讨论。不过,他在修订版序言中仍惦记着“要在一种产权民主的观念与一种福利社会的观念之间做更明确的划分”[2]3-4。直到罗尔斯逝世之后,在他学生为其编撰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才找到一些对产权民主比较集中的论述。书中他将产权民主视为一种社会体系的政体,并将其与资本主义福利国家进行比较,最后得出结论:“这种民主是取代资本主义的一种选择”[3]164。晚年罗尔斯并没有对产权民主的具体政策进行精细的论述,而只给我们展示了一个比较抽象的产权民主制度雏形。但即便如此,产权民主思想毫无疑问是晚年罗尔斯最重要的理论之一,它反映了罗尔斯从观念修订到制度完善的思想过程,通过它可以管窥罗尔斯整个正义思想的发展脉络。在国内对罗尔斯思想汗牛充栋的研究中还很少涉及到产权民主思想,所以本文尝试从理论基础和制度框架层面整体论述产权民主,并简要介绍国外对产权民主的最新研究成果。
一、产权民主的理论基础
罗尔斯的产权民主思想直接来源于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德②。米德在《自由、公平和效率》中认为,在自动化不断发展的资本主义英国,劳动报酬在财产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小,导致整个社会的劳动积极性比较低。而“非劳动收入”对私人财产的影响却不断增大,导致整个社会的财富分配越发不公平。所以,对“非劳动收入”的再分配就成为结合收入分配平等和资源利用效率的关键。
米德认为,存在着两种对“非劳动收入”的再分配方式。第一种是产权民主,它“通过使私人财富所有权更加分散,从而使财产收入更加分散。”[4]9它区别于福利主义的地方在于是对财产所有者的非劳动收入进行再分配。另一种是社会主义,它将私有财产变为国有财产实行再分配。米德认为非劳动收入主要来源于资本、遗产(包括馈赠),而资本不仅包括生产资本还包括人力资本(包括教育、收入能力等)。因此,除制定相应的财政政策征收累进税和遗产税以外,还需要制定相关公共政策,比如保障相同天赋的孩子享有均等的受教育权利、实行差别生育政策③等。
米德对产权民主和社会主义并没有做出优先性排序,而只是为了与福利主义进行区分。他认为,福利主义是对富人进行征税从而直接或间接补贴穷人的体系,“从收入分配的角度看,这个体系能够被用于促进收入均等化,但它不直接使财产权均等化。……财产分配不均意味着影响力和地位的不均,即使防止了财产不均所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均。”[4]9在米德看来,财产权直接决定了在市场中的讨价还价的能力(收入能力)、社会生活中的自尊、安全感。所以,福利主义在效率和分配方面都是有缺陷的,产权民主和社会主义可以相互结合对福利主义进行补充。
罗尔斯借鉴了米德的产权民主思想,但并不是纯粹从经济学意义完全照搬,而是对其进行了修正与补充。他认为效率原则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在帕累托曲线上的任意一点都能满足该原则,即使分配结果非常不平等。更重要的是效率原则无法为自然运气和社会偶然因素所导致的不平等辩护。罗尔斯以差别原则对效率原则进行了补充,差别原则是社会经济部门对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原则,它要求财产分配最初的不平等只有在有利于提高最少受惠者的合理期望时才是可允许的。因为自然天赋的实现和发展离不开整个社会环境,所以从最有利者那里获得某些补偿是合理的。最少受惠者的合理期望得到提高的同时,处于中间部分的人也因此受惠,从而使得每个人的期望都得到提高。
不过,罗尔斯反对仅仅将差别原则理解为福利主义。福利主义通过向最有利者征税以补偿最不利者(尤其是残疾人)帮助整个社会趋向平等,看起来正反映着差别原则的应有之义。但罗尔斯认为,福利主义并不能真正实现平等的价值,也没有真正实现差别原则。因为“在一个福利国家中,目标是任何人都不应当降到一种像样的生活标准之下,所有人都应当得到某些防范偶然事故与不幸的保护——例如,失业补偿与医疗照顾。收入的再分配服务于这一目标,在每个时期结束时,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能够被鉴别出来,这样一种体制可能容有财富的巨大和世袭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是与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不相容的。它也容有违反差别原则的收入悬殊。尽管这种制度也做出一些努力来确保机会的公平平等,但是,由于它所容许财富与政治影响上的悬殊差距,这种努力就是不够或者无效的。”[2]5
因此,福利主义所理解的差别原则是有偏差的,真正意义上的差别原则至少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差别原则所要调整与分配的财产,不仅是物理意义更是法权意义上的。康德认为,“法权是一个人的任性能够在其下按照一个普遍的自由法则与另一个的任性保持一致的那些条件的总和。”[5]法权保障初始占有某物的绝对权利,从而人们可以自由(任性)支配自己的财产。所以,财产的获得必须要保证自由支配财产的权利,即产权的许诺。罗尔斯认为,产权是一种初始性权利,包括生产性资本和人力资本(比如教育)的所有权,它们可以提高人们的收入能力,使人们在最大程度上依靠自由意志实现自己的价值期望。差别原则“使用的是各种事前的(ex ante)再分配方式(比如,个人带入市场的资本的再分配),与福利国家资本主义使用的事后的(ex post)再分配方式相对立。”[6]381差别原则所达到的目的并不仅仅是帮助最少受惠者,而是使公民都处在自己管理自己事物的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差别原则与民主制度是相互联系的。其次,差别原则具有相对独立的运作空间。差别原则力图分散资本的所有权,防止社会的少数人控制整个社会经济,从而操纵政治生活。差别原则主要针对的是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它不等同于补偿原则,不以侵犯公民基本自由和公平机会为代价。罗尔斯特别强调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政治自由的价值虽然对每个公民并不相同,但政治自由对他们来说都是基本自由。“无论他们具有什么样的经济和社会地位,都必须在这种意义上是充分平等的,即所有公民都拥有一种公平的机会来承担公共职务、影响选举结果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事情。”[3]181最后,差别原则蕴含着储蓄原则,它有效地限制了代际之间财产不平等的扩大趋势。由于自然天赋、社会财产会代际传递,确定最少受惠者的时候还需考虑到下一代人。为避免“富人的孩子越富,穷人的孩子越穷”,有必要在分配前设计储蓄原则。
罗尔斯认为,“要看清楚差别原则的充分力量,就应当把它放在产权民主的结构中,而不是在一个福利国家的结构中来考虑:那被看作是一种世世代代自由平等的公民的公平合作体系,是一种对社会而言的互利或互惠原则。”[2]5虽然说,福利主义可以在某个相对短暂的时期发挥调节财富分配的作用,但并不能提升他们的合理社会生活期望。合理社会生活期望就是人们所追求的基本善,它包括自由与权利、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其中最重要的是自尊。但罗尔斯强调:“视为基本善的东西不是作为一种对待自己的态度的自尊,而是自尊的社会基础。”[3]75而能够实现自尊的社会基础的制度事实就是产权民主。
二、产权民主的制度雏形
罗尔斯认为,产权民主能够实现“由两个正义原则所表达的全部主要政治价值,而福利资本主义国家则做不到这点。”[3]164一种政体(regime)的理性的制度性描述,必须要有实现某种政治价值的目标,否则社会基本结构的设计将是盲目的。为实现社会良序发展和稳定,公共目标和顶层设计是必不可少的。罗尔斯认为,一个正义社会制度必须满足两个正义原则,因为只有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中,公民的道德能力——正义感和善观念——才能发展起来。而只有这两种道德能力得到充分发展和明智的运用,公民追求的善观念才能与遵循普遍秩序的实践理性观念统一起来,从而满足社会的稳定性条件。可以说,产权民主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政治、经济实践的体现。
产权民主是一种立宪政体,它将正义观念贯彻在政治实践中。立宪政体不同于程序民主。程序民主是一种形式民主,它只关注制定法律和政策过程中“多数人决定”的规则,而不注重其所导致的结果,它是一种过程与结果的民主分离观[7]。在程序民主这种政体中,由于立法不受宪法的限制,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很容易受到损害。而立宪政体以最高形式保障基本权利,法律的制定、执行都受到宪法的限制。罗尔斯认为,立宪政体优于程序民主的最重要之处在于能对人民起到教育的作用。一方面,立宪政体以正义的政治观念作为制度价值目标,它的社会基本机构设置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运用。在这样的社会中,正义的政治观念通过公共文化塑造公民的自我观念,“他们将会了解到,自己拥有那些基本权利和自由,他们不仅声称自己对这些自由拥有权利,而且对别人的自由他们也必须加以尊重。只有这样做才符合他们的自我观念,而这种自我观念表达了对平等公民身份的分享。”[3]177通过正义政治观念的教育,公民真正的民主精神不断得到培养,从而最有可能导致正义的立法。另一方面,立宪政体的显著特征是公共性,并具有司法审查的性质。由于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得到保障,使得具有争议性的政策议题可以得到比较充分的讨论,从而政府的自我调整能力、公民的理性能力都得到提升。罗尔斯认为,政治自由是“社会善的核心,……它有利于人们发展他们不同然而互补的才能,有利于他们从事互利的社会合作。”[3]175
因此,在社会生活领域,产权民主对基本善的分配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罗尔斯认为,基本善是与道德能力紧密相连的,道德能力是在平等保护所有公民的社会条件下发展起来的。而“基本善的指标是通过这种追问而制定出来的:在包含于自由平等的(规范的)公民观念中的基本能力是既定的情况下,什么东西是公民维持他们自由平等的地位和成为正式的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所必需的。”[3]204在产权民主中宪法保证权利和自由,将公民视为终身拥有一种完全资格的社会合作者。这样,基本善将被视为在一个完整人生过程中的合理期望。虽然每个人实现基本善的能力都可能会受到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比如疾病、事故会降低实现基本善的能力,从而导致人们对得到的社会照顾之期望会有事前和事后的差别。但在产权民主中,涉及到个人基本权利的需求,如医疗照顾和公共健康(不受污染的空气和水源等)优先于其他社会需求,同时完全社会合作成员资格保证公民能够得到公平的社会待遇。这样的社会条件培养了公民的正义感和追求善的能力,后者在这里表现为指导公民在遭遇疾病和事故时相信能够恢复健康和改善现状,从而使得事后的期望可以与事前的期望相容。诸如养老、医疗、教育、闲暇时间等基本善的具体内容在产权民主也可以得到有效和灵活的分配。
同时,罗尔斯认为产权民主是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实现分配正义的。公有部门对公共利益的社会总资源的比例性调节与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必然的联系,允许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产权民主,也同样可以实现财产所有权的均等化。他设想将政府分为四个部门以对应不同功能:(1)配置部门。主要负责维持价格体系的有效形成机制,防止垄断等现象对自由竞争的破坏。(2)稳定部门。维护劳动市场的秩序,实现合理的充分就业。(3)转让部门。确定社会福利保障底线,满足最低生活的基本需要。因为在正义的社会中不应完全由竞争来决定收入,必须考虑到一些弱势群体,所以正义的分配应该关照到他们的需要。(4)分配部门。它通过对遗产(包括馈赠)和财产征税,使得产权民主化。罗尔斯主要论述了第四个部门,因为它最能体现两个正义原则的价值。分配部门的第一种职能是通过征收累进税对遗产权进行限制,对那些“继承的和接收到的赠品和捐赠按照所接受的价值和接受者的性质来交税。……目的就是鼓励不动产和生产性资产分布得更分散,更平均。”[3]194分配部门的第二种职能是对财产权进行限制。罗尔斯认为对于劳动收入采用比例税比累进税更优[2]219-220,而对各种非劳动收入课以不同形式的税收,以防止财富的集中。这些税收收入作为公共基金应该为公民提供公共利益,包括:维持一支有活力和生产力的劳动大军,提供基本的健康照顾标准、机会公平的教育,为退休者提供养老金、国防事业等。由此可以说,产权民主具有一定的社会主义因素,但允许生产资料私有制,它诉求于一组具有差异性的社会价值,这些价值包括独立、责任和所有权[8]。单就经济制度而言,罗尔斯认为市场体系与生产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所以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可以采用市场体系。但要联系到政治制度,产权民主则与社会主义有明显区别。对前者来说,国家保持价值中立,允许差异性的社会价值存在。
总的来说,产权民主首先作为一个政治系统,它是立宪制政体。立宪制政体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它所具有的教育意义,它可以发展公民的正义感和善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能力保证了社会的稳定性,善的能力保证公民追求美好生活。而国家在对公民具体选择何种道德、宗教体系来实现良善生活不予强制性要求,保障公民的道德实践自由。其次,产权民主作为一个经济系统,是一种完善的市场体制。它至少包括三个制度特征:1. 广泛的财产分配,尤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2. 遏制代际之间的优势传递(通过对遗产征收累进税);3. 防止政治对经济领域的渗透。另外,产权民主尤其关注自尊,它确保公民的社会合作者身份(公平政治身份、自由的市场竞争者的身份),使公民可以最大限度实现基本善。
三、国外学者对产权民主的批判与发展
罗尔斯提出产权民主思想,主要是为了与福利国家资本主义作更明确的区分,因为他认为产权民主更能确保分配正义和保障公民权利。然而,罗尔斯并没有对产权民主和福利主义做细致的具体制度的区分,也没有对产权民主的可行性做出证明。国外学者在最近五年对产权民主的系统研究,修正和丰富了他的这一思想。
一些学者认为产权民主在理论上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马丁·奥尼尔(Martin O'Neill)通过考察产权民主与两个正义原则的逻辑关系,认为产权民主并不能完全证成两个正义原则。他指出“差别原则,当被视为涉及所有社会基本益品时,只有在与产权民主相联系的条件下才能被制度化,然而,机会的公平平等和政治自由之公平价值似乎要在各种不同的社会经济领域内获得。”[6]391因此,艾伦·托马斯(Alan Thomas)认为在产权民主之外需要补充自由多元主义,“自由多元主义是在理解非支配自由的基本承诺中解释基本自由的优先性,这种观点的必然结果是政治自由之公平价值所反映的是一种有效政治运作的基本承诺。……政治自由之公平价值必须被保护在宪法当中。”[9]391而斯图尔特·怀特(Stuart white)则认为公共参与和公共责任的公民共和思想比罗尔斯的自由假设在产权民主中更显得必要。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产权民主和福利国家并不需要严格区分,在现代社会中两者需要相互配合才能起作用。本·杰克逊(Ben Jackson)认为,从历史角度看,产权民主其实包括左翼和右翼传统,同时人们似乎更注重左翼民主平等传统,并明确要求与社会主义和福利资本主义划清界限。但产权民主在今天却只注重个人私有产权,这可能会导致一股右翼保守思潮而不是激进的平等主义思潮,所以杰克逊建议可以同时采用一些传统福利国家的要素以完善产权民主。科里·布雷特施奈德(Corey Brettschneider)指出,产权民主最终就是要落实到使每个人的生活得到保障,“产权民主要获得合法性和正当性,就需要向所有公民(包括没有财产的公民)提供一种积极追求生活的基本权利和其他物质资源。”[9]9但这并不需要进入一个完全的产权民主制度,在福利资本主义也是可以实现的,在那里没有自己财产的公民仍然有基本权利去获得福利使每个人的生活得到保障。西蒙·钱伯斯(Simone Chambers)指出,对产权民主这种激进的理论能够通过公共理性达成重叠共识是非常困难的,福利资本主义在现代社会中仍然占据支配地位。
此外,产权民主的模糊性和抽象性也给后继者更多的阐释空间,尤其在具体政策的制定方面。罗尔斯认为工人管理的合作企业是与产权民主相容的,萨德·威廉姆森(Thad Williamson)发展了这一观念,认为工人管理的合作企业观念应落实到小企业当中,小企业所有权应归属工人,他们通过持有股权对企业进行管理。这种小企业是民主产权社团的一种表现形态,如果整个社会呈现众多民主产权社团,那么就可以有效拓宽主要财产形式的有效权利,从而实现稳定的广泛财富分布。罗尔斯认为基本善当中包含着闲暇,它确保每个人都有机会富有成果地工作。谢乃何(Nien-he Hsieh)发展了闲暇这一观念,他认为有意义的(meaningful)是一份好工作的必要因素,意义来源于吃饭谋生以外的其他方面,比如家庭、运动、爱好以及充足的闲暇。另外,还需要给予劳动者在工作中一定的“生产选举权”和避免“任意内在干涉”的自由权利。而对于一些重复的、单调的、危险的工作,政府应该给予充分的关注,“一个可行方案是确保这些工人对企业有更大的所有权。”[10]瓦希德·侯赛因(Waheed Hussain)认为产权民主将民众困于经济竞争当中,因此需要民主社团引导人民更具有公共精神。“民主社团是能够使工人和所有者参与一个工厂的市场战略制定的组织,……经济领域的公共参与尤为重要,因为现代社会的人们更关注他们的前途和经济期望。”[9]11同时他还指出产权民主需要福利国家而不是对福利国家保持中立的国家[11]。英格丽·罗比恩斯(Ingrid Robeyns)看到产权民主可能会带来另一种不平等:性别不平等。因为产权民主允许每个人有权将自己的资本自由投放到资本市场,允许人们可以自由退出劳动市场,这就有可能导致对妇女等弱势群体的不平等。所以需要一种混合制度:劳动力市场管理、福利保障和公共服务。
综上所述,虽然罗尔斯的产权民主思想存在很多不足,但也给予我们一些有价值的启发。第一,晚年罗尔斯其实更倾向于公有制和私有制混合的民主制度,他认为代替资本主义是产权民主这样一种民主制,而不是完全的共产主义。因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假定,在民主政体的政治社会学之一般事实是既定的情况下(诸如理性多元论这样的事实),属于正义的原则和政治美德永远都会在公共生活中扮演一种重要的角色。正义甚至分配正义不可能从公共政治生活中消失,……这样的消失也不是指的想望的。”[3]214相比于想望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从而建构一个超越了正义的社会,罗尔斯更愿意在允许私有制的社会中通过产权民主使社会更趋向公平正义。第二,虽然罗尔斯没有论述具体政策,但他指出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依赖于分配基本善的灵活性。任何政策都是对基本善的分配,罗尔斯认为最重要的基本善是自尊,而实现这种基本善的基础是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资格,而完全的社会合作成员资格又必须以产权民主这种正义的社会制度为前提。因此,在产权民主中,政府既可以确保社会在稳定的环境下良序运行,也可以在针对具体问题制定政策时更灵活、有效。罗尔斯其实是想告诉我们,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必须在正义的背景制度下进行才是合理的,而至于政策的具体内容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要求。
注释:
①Property-owing democracy一词,何怀宏在《正义论》中译为“产权民主”,姚大志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译为“财产所有的民主”。笔者认为这几种翻译差别不大,但为使用方便,在正文中统一将该词简称为产权民主。
②詹姆斯·爱德华·米德(James Edward Meader)(1907-1995),英国经济学家,1977年与瑞典经济学家贝蒂尔·奥林一起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③米德是优生学信仰者,他认为应该鼓励高收入的人多生孩子,降低低收入能力者的生育能力,从而促进财产所有权的均等化——“通过把大财产在众多孩子中拆分,小财产在少数孩子中间拆分。”(米德著:《自由、公平和效率》,东方出版社,2013年第59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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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Property-Owing Democracy[M].Rawls and Beyond,ed.Martin O'Neill & Thad Williamson(A John Wiley & Sons,Ltd.,Publication,2012).
[10]Nien-he Hsieh, Justice at work:Arguing for Property-Owing Democracy[J].Journal of social philosophy,Vol.40 No.3,Fall 2009:408.
[11]Keith Dowding,Property-Owing Democracy:Rawls and Beyond[J].Book Reiew,Vol.11 No.2,June 2013:628-630.
责任编辑 任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