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探讨
2015-08-15崔书瑞焦阳扬邓铭
崔书瑞 焦阳扬 邓铭
(1东北农业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30;2沈阳城市建设学院 辽宁沈阳 110167)
1 试用期的定义
试用期是指企业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期限外。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对新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作态度、思想品质、业务水平以及身体状况实际工作能力等进行考查,以核实是否符合本企业的录用条件。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根据试用期的长短以法律规定或者是用人单位根据不同岗位和工种的实际情况约定。
2 在试用期中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犯的表现
2.1 劳动者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
现实生活中,部分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先在试用几个月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有的很可能更长。像用人单位这种用工行为,是为了在试用期内使用廉价劳动力,是为了规避劳动法律。
一般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和试用期期限划分为相互独立的阶段,这其实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中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签订劳动合同是实行试用期期限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单独约定试用期或是对劳动者先试用再签合同的行为,已经背离了法律所追求公正和公平,因此这种做法是无效的。
2.2 在试用期中工资的支付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的原则中,缺少具体的操作条款,以至于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违背了法律法规中规定,同时也违背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内的报酬没有按照当地的物价水平和企业的实际水平给予劳动者,给的报酬非常低廉,使其变成了“白用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第二十条规定:“在试用期中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的最低工资或是合同约定的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工资应该遵循“两不低于”的原则。
2.3 用人单位延长或重复使用试用期
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没发生变化的同一人只能试用一次。”这说明了试用期适用于再就业改变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或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条第三款又规定:“以完成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或者合同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期限。”企业在劳动者试用期期满后又和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约定试用期期限。
3 在试用期期间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几点建议
3.1 求职时应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
在求职时,劳动者应该事先全面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例如通过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走访劳动行政部门或当地工会等相关单位,全面掌握该用人单位最近几年来的缴纳社保费、执行劳动法律等情况,可以较真实地反映出该单位的状况。
3.2 劳动者在试用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当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劳动合同法》中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了解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安全生产状况、工作地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立法目的在于改变双方信息不对等关系,使劳动者获得足够的信息,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避免了不必要的劳资纠纷。
3.3 与用人单位依法约定试用期
在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会依据实际情况和工种,在劳动者正式上岗前先试用劳动者以便于考察劳动者各方面的素质。劳动者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或是相关规定与用人单位依法约定试用期。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的前提。很多用人单位却为规避法定的义务和责任,在试用期期间不愿和劳动者签订合同,这极大地影响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和就业稳定感,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是弱者社会应该保护扶助劳动者,并通过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能够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利益与力量的均衡,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1]邱婕.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J].中国劳动,2005;(08).
[2]黎建飞.什么是“五险一金”[M].管理世界,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