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上市公司担保圈问题的研究
2015-08-15马金凤
柳 明,马金凤
(1.淮南师范学院 经济管理系,安徽淮南 232001;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黑龙江哈尔滨 150010)
担保贷款,是金融系统常用的一种对外提供资金的方式,通常有保证和抵押两种方式,而保证又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为减少自身风险,在贷款合同中规定的担保贷款方式绝大多数是连带责任担保。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贷款在全世界都是被认可和实行的,是很正常的融资行为。我国的上市公司因其独有的优势,为借款人的融资提供保障,是金融机构非常愿意接受的担保方,因此,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一直普遍存在的。上市公司之间因为融资需求而产生互惠互利的相互担保也就应运而生。这种多家上市公司利用相关担保条款的漏洞,为了减少各自运营风险,更大程度地获取收益,相互担保、连环担保、关联方担保,相互交叉联结、错综复杂,最终形成了荣辱与共的担保圈。
担保圈的存在由来已久,很多担保链条断裂形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对上市公司乃至金融体系造成重大影响,结果触目惊心。从最早爆发的深圳担保圈,2003年规模宏大的新疆担保圈,再到2011年的潍坊担保圈,2012年的浙江互保圈以及2013年的爱建信托连环担保门2014年的霞客环保连环担保门,担保圈事件始终存在,屡禁不止。当前我国处于经济放缓期企业经营面临困难,一些地区的担保链危险开始蔓延,防范担保圈危险稳定区域经济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现状
上市公司之间互相担保、过度担保等违规问题一直存在,从未根除。证监会曾多次发布通知,要求禁止为大股东提供担保、以量化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与公司法一起修改对外担保的规定,并制定出处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但这些也并没有使违规担保的行为得到有效的遏制,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依旧频繁爆发。近几年的上市公司年报数据显示,依然有相当数量的上市公司违反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50%的规定,身负巨额担保,有的甚至担保总额是其净资产的数倍,这使得公司财务风险剧增。从年报中还可以看到,2008-2013年,在上市公司获得的长期贷款中,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仅占41.56%,而附有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贷款却占到了58.44%。这个数字在短期贷款中更为突出,竟然高达63.38%。
2012年底,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切实防范债券风险。2013年,因涉嫌变相放贷和连环担保,爱建信托被推到风口浪尖,其担保方是融资方的关联企业虽然这样可以降低成本,但比独立第三方公司做担保的项目风险高,一旦出现问题,则会在同一体系内扩散。
2014年3月,上市公司霞克环保担保链条断裂陷入债务危机,因为担保方出现债务危机,贷款银行提前收贷导致公司现金流切断,发生贷款逾期,同时两家重要子公司部分资产被法院查封,公司股票也紧急停牌。这样的事情早有征兆,事发前公司包括董事长在内的高管集体离职。2014年7月,银监会根据担保圈企业风险状况,发布《关于加强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继续以量化控制上市公司担保圈的风险,并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客户最多不得超过5家,企业之间互保、联保、循环保贷款规模进行严格控制。为了减少担保圈的危害,防止出现区域性金融风险,监管机构还要求商业银行发挥其应有的监督防范作用,对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并在10月底之前完成对担保圈贷款的风险排查。
二、上市公司担保圈的风险分析
上市公司担保圈问题在资本市场上一直广泛存在,近几年连环担保事件沉渣再起,时有发生。由于这些担保圈本身非常隐蔽,一般很难被察觉,又因为我国上市公司运营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健全,从而可以断定在上市公司中还潜藏着更多的担保圈担保链,使我国的担保市场积聚着很大的风险。虽然监管机构发布很多具有针对性的通知,力图避免风险的产生,但收效甚微。
(一)担保圈相关利益体信息不对称,过度担保
上市公司和其他非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往往受到社会关系的严重影响,无论是家族关系、高管间的私人关系还是与地方政府的地方关系,这都与市场选择的经济关系相背离上市公司有融资的需要,在抵押品不足的情况下,会选择通过其他上市公司来为自己提供担保,出于利益交换其他上市公司需要融资时,也会为其提供担保,即使违反相关规定也要铤而走险,这种现象最终使得很多上市公司陷入担保圈。如果担保圈内的相关利益主体,债权人与担保人、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息对称,并且担保过程中摒弃了社会关系的影响,准确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会降低风险据统计,2012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涉及担保的数量是1 335家,其中333家上市担保额超千亿元,45家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一倍,泰达股份和东盛科技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其净资产两倍,南京医药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三倍。
(二)担保圈危及区域金融安全
从已经爆发的担保圈危机来看,都具有区域特征,连环担保使得同一区域的上市公司绑在一起,形成链条,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债务链上,无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一个区域内的一大批企业同时出现偿付危机。这些企业或者经营状况相近,或者属于上下游相关企业,通过交叉担保和连环担保组成一个利益共同体,降低交易成本,增强融资地位。这种区域性很强的担保圈,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曾经出现过很多,威胁着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安全一旦问题显现,还会触动区域金融体系的安全2012年的潍坊担保圈,以山东海龙为核心,圈内涉及相互担保的企业大多都在潍坊市,牵涉到地方的十几家金融机构,担保金额多达十几亿元。过度的扩张使山东海龙盲目融资,陷入担保怪圈,经营不善和连环担保使企业面临破产危机。不仅对潍坊当地的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产生重大冲击,更威胁着当地的社会稳定。
(三)担保圈内上市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
担保圈内上市公司大多是为控股子公司担保,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本身属于一种正常的行为,对于很难依靠抵押贷款方式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来说,让资信较好的母公司出面为其提供担保是较为容易的贷款方式,但也具有潜在风险。被担保的子公司出现偿债风险,母公司作为担保人同样承担偿债责任。另外,母公司可以和子公司合谋,名义上是通过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获取银行融资,实际上是母子公司套取了银行的信用贷款。由于信息不透明,这种无效担保行为很难被发现,最终债务风险转移给了银行。在潍坊担保圈中,山东海龙对其子公司的担保占据了关联担保的很大比例,海龙就是通过这种方法,间接获得了担保资金。数据显示,2012年新疆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的148则担保公告中,有99则担保公告是为其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担保,占全部担保公告数的66.9%。
(四)担保圈内上市公司担保事项披露存在问题
早在2005年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对外公布企业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近几年,在上市公司的担保公告中,担保圈所涉及的担保事件公告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足以显示了我国担保市场问题的严重性。在这些担保公告中,一般对重要的担保因素没有详细披露,比如很多公司都没有明确披露担保的具体方式,是抵押担保还是保证担保,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等,这些信息的漏报或者瞒报,都会给判断担保风险带来困难,也严重增加了公司的财务风险。
三、上市公司担保圈风险的防范与规避
担保行为在我国被称作是资本市场的“哥德巴赫猜想”,但所有不合理经济现象的治理都可以从它的经济利益入手,引导相关利益人实现自身正当利益,因此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可以从上市公司自身、银行和政府三方面提出规避风险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
遏制上市公司不规范的对外担保,从根源上看,首先要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使股东之间形成有效的相互制衡机制,真正发挥其监督制约作用,尤其是发挥中小股东的作用,分散过于集中的大股东的权利,将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置于监督之下,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滥用职权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现象受到限制。同时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防止一股独大,在对外担保中必须遵循严格的决策程序,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使公司治理落到实处,使担保行为规范化、透明化、制度化。在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贷款时,充分考虑所带来的风险,健全反担保条款,将对外担保可能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例如,亚宝药业曾为黄河化工提供了借款担保,2010年因黄河化工欠款未能如期归还,亚宝药业累计赔付了1 056万元。幸亏黄河化工的控股股东大民国贸提供了反担保,使亚宝药业减少了损失。
(二)强化上市公司担保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应履行担保信息披露的义务,对提供担保的企业或者关联方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具体的披露,如资产负债情况、近期的经营状况、融资贷款状况、未来发展方向等,使投资者更好的评估风险,进行相应决策,也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危害遏制在萌芽中,杜绝担保怪圈的产生。同时调动社会公众和舆论的力量关注上市公司担保信息的披露,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加强违规担保的约束力度。如果上市公司故意隐瞒担保信息,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2014年6月,沪天化因涉嫌对外重大担保未按规定披露事项予以立案调查。该事项起因于2013年12月2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以3.3亿元定期存单为控股股东3.135亿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该项质押担保义务已于2014年4月25日解除,公司未按规定发布临时公告披露该质押担保事项仅在2014年4月30日公布的2013年年报中予以了补充披露。
(三)加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管控,发挥外部监督作用
对有担保风险的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及时防范,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应严格审查各种材料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如果银行把关不严,担保便成为骗取银行资金的一种掩护,其担保的贷款资金将面临巨大的回收风险,对此,银行也应该承担其相应的责任。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银行有义务对贷出资金进行监督和跟踪调查。另外,银行应对贷款企业的一些相互担保、连环担保、重复抵押等进行有效识别,防止“担保圈”的形成。违规担保圈之所以会频频出现,屡禁不止,原因在于我国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过多的依赖银行贷款。因此,应尽快建立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让企业有更多的筹集资金的方式;也可以成立专项救助基金,用于避免重大突发信贷风险,发挥风险阻断和补偿作用。
(四)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加大对违规担保的惩治力度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时刻提醒我们,要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有效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必须要培养一个多成分立体化的监督体系。虽然我国证监会出台了若干行政规章对上市公司担保进行了限制,但层次较低、约束力较弱,收效甚微。上市公司违规操作的成本低,由于利益驱使,进而形成各种各样的担保圈。美国对违规上市公司的处罚严厉,安然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安然事件爆出后,处理迅速,公司破产并追究前首席执行官杰夫瑞·斯基林责任,杰夫瑞·斯基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零四个月,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随之倒闭。因此,我国证监会和银监会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对违规担保行为也应采取严厉惩罚措施后果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我国立法机关也应协同监管部门重新制定相关的处罚条款,并给予法律支持,严惩违规担保公司的相关责任人,使其得到的收益难以弥补其付出的成本,最终抵制担保圈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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