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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偏差行为的产生与防范

2015-08-15徐永健赵继伦

关键词:弱势偏差

徐永健,赵继伦

(1.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长春130024;2.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130024)

当前我国社会已进入一个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这是一个社会变迁中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弱势群体的大量出现已成为我们必须妥善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怎样认识弱势群体、了解其负面心态的变化,防止他们偏差行为的产生,直接关系着未来我国的社会稳定。一个社会如果不能有效地防止弱势群体偏差行为的产生,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发展会遇到巨大的阻碍。

一、弱势群体及偏差行为的界定

弱势群体是由那些在社会资源的分配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所形成的社会群体。在任何国家、任何社会,弱势群体都以一定的比例存在着,而且都是作为边缘性的社会群体而存在。2002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5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朱镕基总理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个词,从而使得弱势群体成为我国社会广泛使用的概念,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一)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它主要是一个用来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力分配不公平、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我国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主要指的是弱势群体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指的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弱势,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上看,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弱势群体一般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妇女、失业人员等。他们主要面临三种困境,一是生存困境,即缺少生存条件,以至生活绝对贫困、朝不保夕。二是机会困境,没有个人发展机会。最后是权利困境,各方面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弱势群体所面临的困境使他们具有经济收入低、政治影响力低、社会边缘化、心理压力大等特征。

郑杭生从社会学角度指出:“弱势群体是指那些仅依靠自身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条件、急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社会上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群体怀有仇恨心理。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敌视和仇视指向也可能扩散。”[1]犹如经济学上的“水桶效应”,水流的外溢取决于水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社会隐患。因此,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减轻来自经济、社会和心理的巨大压力,不仅是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而且也是全社会的义务,其中社会强者应尽更多的义务。

吴鹏森教授认为“从广义上说有政治上的弱势、法律上的弱势、经济上的弱势、文化上的弱势。从狭义上说,所谓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处于一种无助状态的人群,他们无法与社会上其他人群进行正常的社会竞争,遭受社会排挤的几率比正常群体高得多,他们不得不退出主流,日益被边缘化,从而形成具有共同特征的底层社会群体。”[2]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

(二)弱势群体的偏差行为

偏差行为是指背离了既定的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并因此受到社会批评和否定性评价的行为。当一个人产生了某种偏差行为以后,便会受到社会其他成员的歧视、谴责,直到被法律惩处,成为与“正常人”不一样的人。正如著名社会学家欧文·戈夫曼在《污记》一书中所说:“在我们的头脑中,他(她)从一个正常而完美的人降到了一个有污点而不可信赖的人”。[3]严重的偏差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往往是致命的。

我国弱势群体的偏差行为主要是指一些弱势群体在社会活动中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这些行为都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而且这些行为很多都是由于他们的负面心态造成的。

一般而言,偏差行为是对社会主流文化的背离行为,并对现存的社会秩序、社会规范构成了轻重不等的威胁和挑战,因而往往成为社会矫正的对象。在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的偏差行为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表现出来的:一是行为表现与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纪律规范明显不符,如仇富心理、冷漠心态。二是行为直接妨害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并对社会和他人造成明显危害,如暴力抗法、偷窃、抢劫杀人、放火等犯罪行为。

总之,当前我国弱势群体偏差行为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而且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情况比较复杂。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弱势群体出现如此严重的偏差行为呢?如何对这种偏差行为进行社会矫正?这些问题已经引起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二、弱势群体偏差行为的主要表现

所谓弱势群体偏差行为是由于改革过程中社会转型期的保障制度滞后以及不公正的社会现实导致,弱势群体的生存条件或应得利益遭受损失,使弱势群体通过另外一些社会非法渠道或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弱势群体的偏差行为通常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主动的方式对待社会,如个体的或有组织的暴力抗法等行为;另一种是消极的方式对待社会,主要是自暴自弃、边缘化、底层化,对社会抱有一种漠视的心理。

(一)弱势群体的不公平感增强

当前社会人们都很关注社会公平的问题,社会各阶层各群体普遍对社会公平的诉求比较强烈,这种不公平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各种资源和利益分配的不公,二是社会各种利益冲突在解决上的不公。社会不公看起来是近些年的事情,但实际上我国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问题,比如计划经济时代就开始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的差异,导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享有公共服务方面的不公平;公有制单位编制内、外身份不同导致的待遇不同;腐败分子利用公共权力和资源搞权钱交易,少数官员目中无人、欺压百姓等造成社会民众的不公平心态。

(二)弱势群体弱势化心理强烈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弱势群体的产生和地位的变化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内发生的,这种巨大的反差使得人们难以适应,负面心态油然而生,弱势化心理强烈。面临着比其他阶层大得多的生存和生活压力,贫穷贫困的他们易产生挫折感,形成压抑、浮躁、烦闷、消极厌世的社会心理,特别是容易产生各种攻击性和报复性心理,以及其他反社会心理。新旧观念的碰撞,社会竞争的严酷,打破了人们弱势群体心态的平衡,弱势化心态问题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这种心态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不利于中国又好又快地发展。

(三)违法犯罪是偏差行为最普遍的形式

弱势群体与犯罪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弱势群体在处于弱势境遇后的种种窘迫感导致心态失衡,并不是必然犯罪的理由。但当弱势群体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无助时,往往容易走向非正常的生存道路。自古以来,思想家们就认为贫穷并不必然导致犯罪,但贫穷无疑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当贫穷与种种社会不公正结合在一起时,更是如此。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深刻地指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社会统治关系的一种形式,“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在特殊情况下,偷盗、抢劫、卖淫等,成了弱势群体生存的一种无奈选择。在当代中国,弱势群体的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特别是在城市犯罪主体中,外来人口已经成为城市刑事犯罪的主要部分。

(四)个体或有组织的暴力抗法行为

近年来,我国弱势群体自发的或有组织的群体性事件和暴力抗法事件,呈现快速增长趋势,集体上访、罢市事件增多,暴力抗拆迁事件上升,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威胁。近些年来,我国带有黑社会色彩的犯罪团伙数量不断上升,在这些恶势力团伙中,社会弱势群体成员占有很大的比重。现阶段我国有组织的暴力抗法案件的上升态势,已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五)报复社会,形成社会毒瘤

弱势群体由于向上流社会流动的机遇渺茫,很多人加入了邪教组织、传销组织、丐帮部落、卖淫团伙等等。他们没有了人格,抛弃了尊严,自暴自弃、自甘堕落,报复社会的行为时有发生。近些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在这其中弱势群体占有很大的比重,被害者和害人者往往都出自于这一特殊群体,形成社会某一局部的恶性循环。

以上可以看出,弱势群体的偏差行为,已成为影响转型期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风险因素之一。

三、弱势群体偏差行为产生的原因

弱势群体是易导致偏差行为的群体。从社会权力结构和社会利益分配的角度看,弱势群体由于长期的弱势体验,对造就弱势状态的原因和过程,以及因弱势而导致的种种结果的不满,使他们在无奈和绝望中酝酿出一种“对抗”社会的能量,往往这种能量所具有的破坏力和冲击力非常强大。

(一)制度与体制的不完善造成分配不公

目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滞后,弱势群体所得到社会的救助有限,他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渴望得到关怀与保障。提高经济安全感已成为该群体主要的政治要求。我国还处在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体制的不健全必然造成分配的不公平。同时由于不同地区、领域、行业改革推进的先后和力度不同,因而享有的机会、占有的资源也不尽相同,往往导致利益分配的差异。另外有关政策的不完善,使公平问题涉及领域众多,如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的限制,农民工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劳动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社会基本保障欠缺等。

(二)弱势群体对社会权威认可度不高

弱势群体对社会权威存在不认同感,社会稳定状况说到底反映了社会权威结构的状况。当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以非法抗争手段向社会权威结构挑战时候,就会出现社会不稳定状况。如果社会权威结构中失去被支配者的认同,而不论是否存在强制力,权威结构就会失去它应有的稳定性,甚至是趋于瓦解。被支配者是否参加社会非法抗争,由他或他们行动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比较来决定,而这两者又受很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往往弱势群体因他们弱势而“抗争”强烈,弱势群体的“抗争”就是他们对社会权威的一种不认同感,法律的约束是以权利与义务的共享为制衡手段,而对那些本来就谈不上拥有各种权利的弱势群体而言,法律形成不了约束力,这是法制社会所不期望出现的一种可怕状态。

(三)生活贫困使弱势群体容易产生偏差行为

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其主要特征是贫困,既有绝对的贫困,也有相对的贫困。一方面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得不到一定的满足,而濒临生存困境的边缘;另一方面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满足程度以及发展机会远低于社会平均值。虽然贫困并不必然导致犯罪,但贫困与犯罪之间存在密切联系。贫困作为引起犯罪的直接原因,还是客观存在的。绝对贫困的生活状况除了带来物质生活非常匮乏之外,还会使贫困者社会活动减少、产生孤立、压抑和浮躁,以致他们抱有和政府对立的情绪。相对贫困,虽然不至于无法满足最低生活需要,但也由于其主要根源是经济与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平,因而容易使人在更大程度上失去心理平衡,产生相对被剥夺感。不满与失望在特定条件下会演化成一种社会离心力,甚至反社会倾向。

(四)弱势群体易受非法组织的利用产生偏差行为

经济安全感的缺乏是转型期弱势群体的一个非常明显的生存状态,许多弱势者在为生存和改善自身境遇而奋斗,但也有些人无论怎么努力,仍然无法摆脱弱势的地位。由于个人无力进行自身的改变,当他们对现实感到痛苦不堪时,为了寻求精神的解脱、宣泄生活所造成的压力,很容易转向非理性的宗教情结,继而形成宿命论的观点,以逃避现实。这就使得一些非法组织和邪教组织获得欺骗的机会和空间,挑拨这些弱势群体群众与党、政府的关系,从而不断地建立和扩大自己的非法组织。这些非法组织打着救世旗号,以阴暗的心理、极端敌对的立场,肆意夸大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对社会和政府进行攻击,以此煽动弱势群体与社会的敌对情绪。

四、弱势群体偏差行为的防范与矫正对策

柯武刚、史漫飞在《制度经济学》里指出,制度的稳定性减少了制度的执行成本,提高了制度的可信赖性,并因此而促进着人际交往。鉴于当前弱势群体的状况,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从根本上说应从制度层面入手,致力于各项社会制度整合与创新,通过制度安排,使得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能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改善,以期真正实现社会公正、公平,保证社会正常运转。

(一)不断完善社会制度和社会建设

杜尔凯姆认为“一个规范只有当人们认为公正时才有真正的效力。旧的标准被打破了,新标准又不能建立。只要这种失控的社会动力没有达到新的平衡,这段时间各种价值观都无一定,规则标准也无从说起。可能与不可能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人们很难区分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不公正的,什么是合情合理的,什么是非分之想。”[4]鉴于当前的弱势群体的状况及扶助弱势群体的进展情况,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从根本上说应从制度层面入手,致力于各项社会制度整合与创新,通过制度安排,使得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能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改善,以期真正实现社会公正,保证社会正常运转。

通过制度的调整、政策实施机制的改革及公共政策的调整,通过社会矫治的方式来减缓或消除社会成员偏差行为的产生。尽快完善我国就业制度与民生保障制度,夯实制度基础,避免和消除消极的社会心态,在社会各个层面建立健全顺畅的社会沟通机制,有效解决就业问题,让全体社会成员能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缓解社会焦虑。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减少人们的后顾之忧,引导人们科学理性的去看待社会体制改革地问题。以科学合理政策设计和实施调节社会心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群众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公开“三公支出”,推进各项社会事务透明公开,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强化政府与社会弱势群体间的沟通机制

人们判断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看这个国家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是否完善外,更主要的是看这个国家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了实施机制,那么任何制度就形同虚设。[5]

要加强弱势群体的社会组织程度,使弱势群体有合理、合法的利益表达机制和表达渠道,一项政策是否能够得到落实,运行是否成功,政府的精心设计固然重要,但建立与完善沟通机制,倾听弱势群体的声音、了解弱势群体的急需也不能忽视。在社会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常常因为其“弱势”即所掌握的经济资源、权力资源、信息资源不够而被忽视。在政策的贯彻落实过程中,他们又常常因为找不到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的渠道,因而无法反映政策实施的真实情况及政策中可能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容易造成彼此之间矛盾积压。

因此我们现在要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是,一方面要使弱势群体的要求能够得到正常的表达,另一方面又不能使这种表达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建立社会各种信息反馈、疏导机制,了解公众的心理诉求,为社会群体的交流搭建有效的平台,社会情绪疏导机制不仅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心态良好发展的内在需要,如可以建立各种心理热线、信访机构、公众听证、媒体公示,变“堵”为“疏”,让人们的消极情绪得到释放。弱势群体偏差行为的社会矫正有助于从根本上降低弱势群体形成的规模和速度,化解弱势群体与社会、政府之间的矛盾,同时为现有的弱势群体摆脱弱势地位创造条件和渠道。

(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消除人们不满情绪

腐败问题是对社会心态很容易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它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形成大众性的强烈逆反心理,所以在反腐败问题上要不断加大力度,建立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法规制度与相应的配套细化措施有机结合,尽快制定出台比较规范的、可操作性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相应的程序。多在见实效上用功夫,尽可能推进各项社会事务公开透明,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让人们真正找到清廉的感觉。

目前我国反腐方面的法律还不多,缺少反腐倡廉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为此,结合当前和今后反腐败的工作实践,应该加强建立健全防范性的法律,如财产收入申报法、惩戒性法律和公民举报法等。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各种监督性法规。

(四)增强弱势群体的自强意识

要避免弱势群体偏差行为的产生,就必须要帮助弱势群体走出困境,使他们的正常社会诉求与社会权利得到满足。帮助弱势群体走出困境,是我国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工程。在这一工程中,政府与社会各界的物质援助以及公开式的扶持(如提供就业机会,增收减负等)是必不可少的。但治本之策还是要提高弱势群体的自强意识、提高自身素质,理顺其思想情绪,激活其精神动力,这就要求我们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首位,充分发挥其社会教化功能,使社会扶助和弱者自救相结合,一方面要充分激发弱者的自信心,调动弱者的潜能,使他们立足自身,经过艰苦奋斗,摆脱暂时的困境;另一方面,社会支持要侧重于形成造血机制,教给弱势群体战胜困难的方法和手段,创造摆脱困境的各种有利条件和机会。减少弱势群体自身依赖性,增强自立能力;要克服自卑感,培养自强精神,引导弱势群体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增强艰苦创业和自立自强意识,提高社会参与度,努力提高弱势群体的综合素质。树立起自主自强意识和竞争意识,提高个体的竞争力,才能真正地持久地实现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

[1] 郑杭生,李迎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01).

[2] 吴鹏森.论弱势群体的“社会报复”[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3(01).

[3] (美)克特·W·巴克.社会心理学[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132.

[4] (法)杜尔凯姆.自杀论[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210.

[5]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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