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推行联动执法 维护良好水事秩序
2015-08-15肖振刚文宗太陈亚辉洛阳市水务局
□肖振刚 □文宗太 □陈亚辉 □刘 郡(洛阳市水务局)
0 引言
洛阳市水务局开展水利与公安联动执法以来,勇于实践,大胆创新,在改革执法体制、完善执法机制、管理执法队伍等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维护了良好的水事秩序,树立了水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
1 基本情况
洛阳市地处豫西,辖8县1市9区,总面积15208km2,总人口680万,文化底蕴深厚,名胜古迹众多,是国家级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园林城市、优秀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地跨黄河、长江、淮河三大流域,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8亿m3,人均占有量不足430m3,略低于全省人均占有量,约为全国人均的1/5。经过水利人长期不懈努力,全市水利基础设施不断得到完善,但是随着近年来城乡建设加快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各种侵占河道、滥采砂石、破坏水利设施、偷采地下水资源、破坏水环境等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利执法任务日趋繁重,甚至经常有暴力抗法事件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水利执法工作,洛阳市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在省厅总队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推行水利、公安等多部门联动执法,取得了较好效果。
去年以来洛阳市共查处各类水事案件157起,调节水事纠纷36起,完成执法巡查里程40万km,纠正违法行为849起,先行保存违法车辆52台次,拆除违章建筑90余处,共开展水资源保护、碧水蓝天、采砂管理、混凝土搅拌站、地温空调等水利综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7次。在有力打击各类水事违法同时,未发生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未发生一起因行政复议被撤销的案件。
2 主要做法和成效
在推行多部门联动执法过程中,根据洛阳实际,围绕队伍建设、执法理念、执法行动、政策宣传等方面,重点在“强、变、实、合、深”等五个字下功夫。
2.1 队伍建设突出一个“强”字
为切实加强洛阳水利执法工作,把配强队伍作为首要任务,在市领导的关注支持下,在省厅总队的指导下,局党组多方协调,于2009年5月成立洛阳市水政监察支队。同时加强市直属及县大队的建立,到2013年底全市各县(市、区)及局直单位,全部成立支队直管的水政监察大队。支队成立之初,也曾经面临着诸如人员不够、装备不全、经验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从软硬件入手,使软件不软,硬件更硬。一是配强人员,通过与市编办等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充实执法人员;二是配强装备,除省总队给予支持外,近年来,洛阳市又累计投入资金四十余万元,为执法人员统一配备服装,配备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车辆等各种执法和办公家具,基本达到了水政监察装备配备标准;三是强化培训,每年聘请法律方面的专家教授和具有丰富执法经验的单位进行定期培训,今年就邀请总队领导和兄弟单位专家授课多次。同时每季度组织各县(市)区水利执法人员进行经验交流;四是强化管理,先后建立完善了水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奖惩激励制度等制度,使水利执法人员行为有约束、工作有考评,从而为提高执法水平奠定制度基础。通过近年来的努力和磨练,洛阳市水政执法队伍可以说已由成立之初的新队、弱队,变成了目前的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成熟队伍。尤其是推行水利、公安、电力等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以来,执法人员更是从执法手段、执法水平、执法成效上有了新的突破和提升。
2.2 执法理念突出一个“变”字
首先是突破部门执法理念的局限,让水利、公安的执法人员认识到其代表的不是一个部门、一个单位,而是一级政府、一个国家在行使执法权力。通过部门执法理念的突破,使水利、公安执法人员思想有了共同的纽带,执法有了共同的目标。其次是执法作风的转变,尤其是对水利系统执法人员来说,执法作风由“软”变“硬”了。俗话说“要想打鬼,借助钟馗”,通过水利、公安联动执法过程,水利执法人员积极学习公安系统执法经验、转变执法作风,从过去的跑断腿、磨破嘴、软磨硬泡式执法,到现在的注意留取证据、及时下达通知,另辟奇径科学果断执法,可以说从执法效率、执法威慑力等方面有了明显提高。
2.3 机制保障突出一个“实”字
按照省里关于水利、公安联动执法的统一要求和安排,洛阳市立即行动,积极与公安部门沟通对接,及时成立了水利、公安联动执法办公室,并联合召开了全市水利、公安联动执法动员会。各县(市)区水利、公安部门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在此基础上,为保证联动执法机制能够落到实处,市公安局专门明确由市治安支队国土大队负责联动执法工作,与水政支队进行了一对一对接,同时全市各个辖区派出所均指定一名人员,登记造册、既需即应,负责水利、公安联动执法工作,从而保证了在部门间对接协调上纵向、横向畅通无阻。同时,水利、公安联动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座谈交流,及时总结联动执法经验,相互学习各自行业的法律法规,共同从法律角度研讨如何更好开展联动执法。在执法研讨中,逐步探索建立联动执法操作规程,保证了执法机制的可操作性,从而避免了水利、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停留于纸面上、落实在口头上的现象。比如,2013年底,在处理洛阳市洛龙区焦某在伊河已治理段非法采砂过程中,水利部门多次制止无效,焦某甚至拿出大刀威胁执法人员,立即启动联动执法机制,按照操作规程,由水利、公安联动执法办公室及时组织召开案情分析会,水利、公安人员在共同学习讨论《水法》《防洪法》及《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基础上,确定处理方案。根据焦某的行为,认为可以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罪,对其进行行政拘留。但是由于前期执法过程中没有及时取证,造成无法对焦某采取措施。经过水利、公安联合执法人员进一步商讨,决定由水利部门再次执法并取证,公安机关随时待命,适时对焦某采取措施。焦某在随后执法过程中,驾车潜逃,被公安部门列为网上追逃对象,于2014年7月底被抓获。
2.4 执法行动突出一个“合”字
日常执法过程中,尤其是近年来在对违法砂石场等的执法拆除中,他们坚持统一指挥,相互配合、步调一致、形成合力的执法原则,做到人员合、措施合、行动合。比如:在伊、洛河洛阳市区段采砂场的前期治理过程中,面临着砂场数量众多、关系错综复杂,甚至有些涉及少数民族,拆除难度极大。为保证伊洛河治理工程顺利推进,尽快还市民一个安全、优美的水环境,在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水利、公安联动执法办公室及时组织水利、公安、电力、工商、税务、国土及新闻媒体等部门负责人,一起开会研究,共同制定行动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先易后难、先政策攻心,后依法强拆的原则,先由新闻媒体广泛报道,执法人员上门宣传,规劝违法采砂企业主动撤离;不听规劝的,由电力部门断电停产,限期拆除;最后,由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介入,查找、掌握采砂企业违法犯罪证据,依法强治拆除。通过,部门协作,统一行动,伊洛河市区段沿岸几十家砂场全部于半年多时间内治理整顿完毕。
2.5 政策宣传上突出一个“深”字
在抓好联动执法的同时,把政策宣传作为水利执法的基础性工作,坚持日常宣传与主题宣传结合、广泛宣传与重点宣传结合、传统宣传与新媒体宣传结合,集中宣传与分散宣传相结合力求在水利法规政策宣传上做到深入群众、深入人心。如在日常宣传上,每年在洛阳日报、洛阳晚报及电视台上,开辟专栏,普及涉水法律法规知识;在法制宣传日,举办水利法规知识竞猜活动,提高全社会依法用水、依法管水、依法治水意识。在主题宣传上,每年汛期重点宣传防洪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每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期间重点宣传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等。同时,根据当前媒体多样化的特点,在洛阳水利网设置专栏,宣传法律法规、受理投诉建议、通报案件查处等;通过短信平台、电子屏幕广告等,宣传依法治水口号。每月集中全市水政执法车辆与各县、当地公安联合,进行为期一天的巡视宣传。尤其是水政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的宣传,成效也非常显著,有时甚至可以达到“不战而驱人之兵”效果。
3 几点体会
3.1 领导一定要重视
这一条可以说是任何工作顺利开展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之一,联动执法同样如此。日常开展的水利、公安联动执法行动中,市领导田金钢、史秉锐多次进行批示、亲自进行协调;市水务局、公安局主要领导对联合执法行动多次进行布置安排。可以说正是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协调,人员编制才有了扩充,执法经费才有了保障,联合执法机制才能够建立,各项措施才得到了落实。
3.2 沟通一定要到位
没有沟通,步调不能协调一致,工作形不成合力。平时工作中经常交流、重大行动前及时沟通、案件办理中积极商讨、行动结束后及时总结是近年来洛阳水利公安联动执法一直坚持的习惯。正是由于沟通交流到位,才实现了机构、制度、人员、行动“四联并举”。一是机构“联”,联合成立了“洛阳市水利、公安联动执法办公室”,明确了责任,落实了人员;二是制度“联”,水利、公安联合下发文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制度办法;三是人员“联”,通过沟通交流,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进行了统一,执法方式得到了磨合,人员感情得到了深化;四是行动“联”,目前联合执法行动中,水利、公安人员基本达成了默契,形成了合力。
3.3 装备一定不能少
通过几年来的执法体会,深刻感受到完善的执法装备对日常工作的重要性。执法记录仪的配备、询问室的建立、执法车辆的配备,给办案时的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甚至保护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等都提供了极大帮助。
3.4 队伍一定要过硬
开展水利执法活动,矛盾冲突和利益诱惑非常明显,没有一支无私无畏、严守纪律、敢于碰硬、善打硬仗的队伍,各项措施就不可能顺利落实。洛阳市正是建立了这样一支铁的执法队伍,才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5 培训一定得跟上
开展经常性的培训教育是保证执法人员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尤其是在目前各项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正是由于持续不断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教育培训,队员们能够及时掌握最新政策动向、改革方向,在思想和行动上与时俱进,从而及时转变执法思路,创新执法手段,把握执法重点,提高执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