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梦指导下的民族地区经济法制研究
2015-08-15刘世仲
刘世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07)
2012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并强调中国梦是“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是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共同期盼”[1]的梦。中国梦极大地鼓励着每一个中华儿女,激励着中华儿女为着中国梦的梦想成真而不懈奋斗。要实现中国梦,就要求各民族共同发展,因此对当前发展不平衡的少数民族地区来说,就要求有与之相适宜的制度来保证少数民族地区“后发赶超”,这就要求在“中国梦”指导下的民族地区经济法制发挥巨大作用。
一、中国梦的历史演进
自近代中国衰败以来,就涌现出无数先进人士不断探寻中华民族复兴之道路。孙中山先生喊出了“振兴中华”口号,李大钊在建党之际就提出了“中华民族志复兴”之概念。继先烈之后,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不渝地为了实现这一伟大的历史使命而奋斗。
(一)毛泽东领导下的“中国梦”
毛泽东亲身感受到中国被西方列强欺凌瓜分的屈辱,作为一名中华儿女他深知只有富国强兵之道,才免遭欺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毛泽东呼吁:“我们要为大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奋斗到最后一滴血!”[2]。新中国建立后,第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为了改变“一穷二白”的状况,在1957年春天,毛泽东在《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建设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3]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的中国梦,虽未完全实现,但是其贡献和经验为后来的历史传承者们指明了正确的方向,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
(二)邓小平领导下“中国梦”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成为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代领导核心。在邓小平的领导集体带领下经过拨乱反正,总结历史经验,提出并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回答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开创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的“中国梦”的建设理念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
在1979年,邓小平总结历史经验看清中国的实际情况后,提出了“中国式的现代化”战略步骤,开始了战略调整。他说:“在中国建立一个小康社会。这个小康社会,叫做中国式的现代化”,[4](P194)并据此进一步指出了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最低目标”。[5]在党的十二大召开前夕,邓小平指出:“我们摆在第一步的任务是在本世纪末实现现代化的一个初步目标,我们的情况就比较好了,更重要的是我们取得了一个新的起点,再花三十到五十年的时间,接近发达国家水平”。[4](P416)此后这一伟大的思想写进了十二大政治报告中,这就是在20年翻两番的由来。邓小平作为一位实事求是的领导者,他不断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未来中国发展战略目标,走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道路,提出了分“三步走”的逐步发展宏伟战略目标,这一战略思想在随后召开的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概括为邓小平提出的分“三步走”逐步发展战略目标。这一战略目标成为邓小平领导下的“中国梦”的线路图。
(三)江泽民领导下的“中国梦”
以江泽民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内外形势严峻、情况复杂的条件下成功地将中国引向21世纪,提出了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的“中国梦”的主题。以江泽民为核心的领导集体细化了邓小平提出的“三步走”的发展战略目标,进而明确提出了“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四大再次高度肯定了邓小平的“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党的十五大对邓小平第三步发展进行了具体化战略。党的十六大宣布:“我们胜利实现了现代化建设的‘三步走’战略的第一步、第二步目标,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6](P14)这更加丰富了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小康社会思想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江泽民在2002年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6](P43)
(四)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的“中国梦”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成功地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新的阶段。在党的十七大上,党中央根据国内外的新形势和新变化,对全面小康社会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和目标,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战胜各种艰难险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取得新的重大的成就。2008年胡锦涛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召开三十周年会上指出:全党要“为了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努力为人类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7]在2011年庆祝建党90周年的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今天,一个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中国已经巍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13亿中国人民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指引下满怀信心走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8]
(五)习近平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党的十八大选举习近平为新一届党中央总书记,成功实现领导换届选举。2012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带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体同志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指出:“现在大家也在讨论中国梦,何谓中国梦?我以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最伟大的中国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什么是中国梦,怎样实现中国梦等一系列富有创建性的新思想,新观点,为中华民族再一次更加认识中国梦,并为之而奋斗指明方向。
二、中国梦的内涵及其价值取向
关于“中国梦”的内涵研究,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二元说”。汉语“国家”二字一次是由“国”和“家”构成,中国梦就是一种“家梦”和“国梦”的结合,“国”与“家”是一个命运共同体。[9]可见中国梦是由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既是整个民族的共同之梦,又是每一个个体的家梦。
2.“三位说”。这种观点强调个人、集体、民族三者的结合才是中国梦,其三者各自的梦分别是富民梦、强国梦、复兴梦。[10]这是主要是根据国家之构成来阐述中国梦之构成。“中国梦”通过三个向度展示三种图景:富民梦、强国梦和复兴梦,三者既相互区别有相互联系,富国梦是基础,强国梦是关键,复兴梦是目标,只有三个梦想都实现才是真正的“中国梦”的实现。
3.“多维说”。该种观点认为“中国梦”具有多个维度,“中国梦”不单单是国家实力的强盛,还需要民族、社会、个人等的多维度发展,才是完整的“中国梦”。该种学说强调多维度的合力共进才是真正的“中国梦”,因此“中国梦”是个人,民族、国家奋进和社会进步之梦,是多彩之梦。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并强调“中国梦”的基本内涵。2013年3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访问俄罗斯时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演讲时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最伟大的梦想,我们称之为“中国梦”,其基本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此后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接受拉美三国的媒体联合采访时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梦’的本质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三、民族地区经济法制建设现状
(一)制约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因素
制约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因素较多,但是通过深入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是较为突出的因素。
1.民族地区教育水平不高,是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我国实现了义务教务,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但在民族地区由于那里相对比较贫穷,一定数量的孩子接受义务教育后就不再继续学习深造,而是选择就业,因为对于他们来说这样的经济收入来得更快更直接。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阻碍民族地区教育发展,人的思维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接受教育多少,思维和理念决定行动。因此,民族地区教育水平不高,是制约民族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
2.民族地区资源利用不当,资源破坏严重。民族地区多数处于边远地区,在那里一般来说具有相当多的森林资源,生态保存较为完好,非物质文化资源也相当丰富。在当前的各种影响政府考核的指标制度下,一些民族地区领导往往为了短期的看得见的发展,而选择大搞工业,这样的做法往往是看得见的形象树立和考核指标上升的驱动。但是这种建设模式往往是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其后果当然是严重的,这在目前仍没有一种制度来评判这样的做法的合理和合法性。
(二)民族地区经济法制现状
民族地区经济法制水平较低,制约着经济发展。法制是保障经济发展的最好方式,由于国家给予了民族地区较多的经济制度的空间,但是由于那里的具体环境,如人文,社会等因素导致在那里很少有地方经济法制制度来激励和保障经济发展。民族地区相对发达地区来讲,贫富悬殊较大,两级分化严重,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人才缺乏,经济法制观念不够,这表现出来的是民族地区经济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环境不相匹配。这样的条件,在一度程度上会影响各民族共同的梦想的实现。
民族地区经济法制不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经济法制的调整对象上,主要倾向于政治上的权利,注重政治上的自治权,在涉及经济法制方面却较少有立足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制度;二是在内容上,现有的针对民族地区的法律法规都比较原则,灵活性不够,并且程序较多,因此缺乏操作的灵活性。三是在数量和结构上缺乏系统性,在经济建设中急需的法律、法规尚未制定出来,缺乏配套的针对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配套法规、规章可循。四是缺乏经济法制的保障机制。无保障机制即无执行力,制度的执行需要有保障机制来约束,否则不成为制度。目前在民族地区,民族经济法制方面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来保障民族地区经济法制的有效运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是民族地区实现自己区域的“中国梦”的途径,没有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民族区域的“中国梦”,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四、中国梦指导下的民族地区经济法制之完善
(一)加强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培养,促进民族地区法治发展
在社会发展中,人才是关键。社会发展中人的因素最为重要,人的行动源于人的思维。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很重视,一直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和照顾,为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如:“西部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这些制度培养了大批人才,但是在民族地区留住人才才是关键,在民族地区由于条件差,待遇低,往往难以留住人才。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民族地区的高度重视,在留住人才,用好人才上下功夫。在人才中法律人才是重点,应当予以优先考虑。目前在民族地区,一些地方领导,总以为理工科人才是重点,他们认为这样的人才能直接推动或提高当地的生产力。其实不然,要发展制度必须先行,制度从哪里来?这对于法律人才来说,制定制度具有专业优势。另外,对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经济法制应当是首先考虑的制度之一。通过民族地区法律人才的培养,为民族地区制定经济法制,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保障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在中国梦的指导下进行,民族地区的“中国梦”是全民族的“中国梦”的组成部分,因此,法律人才培养在民族地区成为必要。
(二)立足民族地方,发挥民族地方资源优势,建立合理的民族产业结构
民族地方的经济较为落后,工业不发达,因此自然资源遭受破坏较小,至今仍然保存一定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对一个民族的生存、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11]这是发展和合理利用的重要资源之一。在民族地区,由于各民族长期生活经验积累了并创造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至今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受到人民普遍的青睐,比如,贵州松桃的苗绣,贵州安顺的蜡染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民族地区的一大品牌。据此,民族地区应当立足于当地自然、人文、民族文化等资源建立符合实际的产业结构,着眼民族地区长远发展科学发展的规划,本着保护自然资源,促进人文发展,推进民族文化的战略眼光来发展民族地区经济,使民族地区经济早日赶上发达地区。
“中国梦”要求各民族共同发展实现“富民梦”、才有“强国梦”,才能实现“复兴梦”。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是实现“富民梦”的必然手段和方式,如何实现民族地区“富民梦”是关键。这就要求在制定和规划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是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去自然、人文、民族等资源的优势,制定符合民族地区长远发展的制度,以此快速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实现民族地区的“富民梦”。
(三)充分利用民族自治权力,加快民族法制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增长
因民族地方的特殊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和保障民族地方立法权。属于民族地方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自身特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通过法定程序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可以根据民族地方的实际情况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主安排和管理民族地方的经济建设。“从世界各国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的历史看,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要颁布诸多法律来给予保护”。[12]据此,民族地方在此特殊的法律规定下可以根据自身的民族地方特殊情况通过民族立法,特别是民族经济立法来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为本地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使本民族地区经济制度法律化制度化,以此来增进民族地方经济健康快速稳定的发展。
经济发展是实现民族梦的先决条件,只有经济的发展才有民族的“中国梦”。民族地区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合法利用民族自治立法权力制定经济法律制度,以实现“中国梦”为动力,调整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民族与国家关系,调整好发展与民族的关系、生态与民族发展的关系。在中国梦的指导下,使民族地方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在稳中求进,又快又好的发展,为中华民族的复兴作贡献。
五、结语
“中国梦”是中华民族之梦,少数民族之梦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地区应当在自治权的权限范围内根据自身特点加强经济立法,保障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实现民族地方富裕。经济法制建设是民族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制度是保障发展的必要条件。有民族经济之梦的实现才有民族富裕之梦的实现,有各民族富裕之梦才能有强国之梦的实现,最后才能胜利走向民族复兴之路,实现民族复兴之梦。
[1]人民日报[N].2012-11-30.
[2]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61.
[3]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268.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64.
[6]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14.
[7]胡锦涛.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8-12-19.
[8]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1.
[9]张维为.中国梦与中国情怀[N].人民日报,2013-03-03.
[10]叶再春.“中国梦随想”[J].前线,2013,(1).
[11]王允武,田钒平.关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下)[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3).
[12]时成昊.生态和谐视角下的民族地区经济法制建设[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