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盟誓现象所体现的社会政治生活探析
2015-08-15赵锋
赵 锋
(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文与传媒系,安徽 亳州236800)
对于《左传》盟誓问题的研究,在上世纪中期,徐连成、郭沫若、陈梦家等学界前辈对盟誓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究。新世纪之交,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又成为热点。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李模先生前后发表3篇文章(《先秦盟誓之制实质述评》见1997年第3期《宁夏大学学报(社科版)》;《试论先秦盟誓之制的演化》见1997年第4期《殷都学刊》;《先秦盟誓的种类及仪程》见2000年第4期《学习与探索》),对此问题做了细致的探讨,较全面地总结了盟誓的宏观特征。他认为战国时交质现象越来越普遍,而春秋时期则数量较少,然而实际上这一观点很值得商榷。他的3篇文章从内容到形式、思想及意义多方面比较系统地分析了先秦盟誓制度,但对于其他质信制度关注不够。不单李模如此,从语言学角度解析盟誓现象的李艳红、钟楚雄也是如此。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主要从《左传》中盟、誓具有鲜明的现实政治性和实用特征的角度来阐释这一政治历史现象。
一、《左传》中的盟、誓制度渊源探究
据统计,《左传》一书中,除寻盟、伪盟(诈盟)、重盟外,《左传》载盟210次,誓12次(不含以誓辞写盟辞的盟誓)。古代一般在诸侯会时结盟,会盟较多。誓制一者用于师旅,发号施令,一者用于生活中自誓。《礼记·曲礼》:“约信曰誓,涖牲曰盟。”孔颖达疏:“以其不能自和好,故用言辞共相约束以为信也。”又曰:“盟者,杀 牲歃血,誓于神也。”[1](P1266)刘熙 《释名》:“盟,明也,告其事于神明也。”《尔雅·释言》:“誓,谨也。疏曰:‘谨,敕也……集将士而戒之曰誓。’”[2](P2582)可见,盟是古代诸侯为释疑取信而对神立誓缔约的一种礼仪和质信制度,多杀牲歃血。誓一指军中发布告诫、约束将士的号令或言辞。《说文解字注》:“誓,约束也。”[3](P173)依据参加人员可分为天子与诸侯间、诸侯国间、诸侯国君与本国卿大夫间、诸侯与少数民族间、诸侯国君与国人间、卿大夫与卿大夫间等种类的盟誓;依照盟誓性质可分为政治性、军事性和经济性等种类;依照盟誓的仪式可分为血盟和非血盟2种。
春秋时期,周天子不信诸侯,诸侯间也互不相信,就会同订盟以相互约束,盟礼则有杀牲歃血,告誓神明,若有违背者,令神加殃咎,诅其身、宗族、国家,如牺牲一般。正如《文心雕龙·祝盟》云:“夫盟之大体,必序危机,奖忠孝,共存亡,戮心力,祈幽灵以取鉴,指九天以为正,感激以立诚,切至以敷辞,此其所同也。”[4](P191)盟誓作为统称也合称连用,不专指某一次盟誓,如昭公十六年晋韩起聘郑,因有一环在郑商人处,故向子产索要,子产婉拒曰:“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丐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今吾子以好来辱,而谓敝邑强夺商人,是教敝邑背盟誓也,毋乃不可乎!”[5](P1379-1380)子产称郑桓公与商人“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以盟誓连言,说明不愿背弃盟誓,韩起遂罢手,以子产为守信的君子,离开时还厚赠子产。定公四年,吴伐楚,楚昭王奔随国,吴向随要昭王,随人辞吴曰:“以随之辟小而密迩于楚,楚实存之,世有盟誓,至于今未改。若难而弃之,何以事君?”[5](P1547)
一般盟书诅辞部分多为“有如先君、上帝、山川神灵等”,“盟将告神,犯之为不善”[6](P1676),实际表示的仍是神灵监之之意。《周官》曰:“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有狱者则使之盟诅,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供其牲而致焉。”[7](P881)由此可见,春秋甚至更早时期已有盟誓合流之萌芽,没有严格区分,后世更是如此。如苏轼《圣散子叙》记其从眉山人巢君谷处求得其秘惜不传子之圣散子药方,“谪居黄州,比年时疫,合此药散之,所活不可胜数,巢初授余,约不传人,指江水为盟。”[8](P618)“指江水为盟”实质上就是对江发誓,请水神监督,盟誓完全合流而相互通用。
随着背信弃义者增多,背弃盟誓现象屡有发生,盟誓制度遭到威胁和破坏,这时就需要交换人质以质信。整个春秋时期,交质现象已很普遍,即使不结盟,仍送人质以取信于对方。哀公二十年赵孟提及十三年赵简子与吴王之盟约,曰:“黄池之役,先主与吴王有质。”杜预注:“质,盟信也。”[6](P1840)作为质信制度,口头约定的效力降低,以牺牲、玉珪为质不再有约束力,就载之于盟书,记入丹书铁券依然不能制止背盟事件发生,就交换人质,到最后连交质也不能限制不守信义者,盟誓制也渐趋衰微。《左传》载春秋时出质情况近20次,延续整个春秋时代,甚至连周王室也参与其中(与王室多次动乱靠盟主帮助平息及王权衰落有关),隐公三年:“郑武公、庄公为平王卿士。王贰于虢,郑伯怨王,王曰‘无之’。故周、郑交质。王子狐为质于郑,郑公子忽为质于周。”[5](P27)周对郑有二心,故交质以取信。隐公三年针对周郑交质,作者给予严厉批评,并揭露交质是因为无信的实质:“信不由中,质无益也。明恕而行,要之以礼,虽无有质,谁能间之?苟有明信,涧溪沼沚之毛,蘋蘩蕰藻之菜,筐筥锜釜之器,潢汙行潦之水,可荐于鬼神,可羞于王公,而况君子结二国之信,行之以礼,又焉用质?《风》有《采繁》《采蘋》,《雅》有《行苇》《泂酌》,昭忠信也。”[5](P27-28)春秋交质的普遍存在,正反映人们信誉的缺失,反过来,人们又更加强调忠诚信义,以矫枉过正。
二、盟誓现象:体现春秋时人的崇德及对失信的贬斥
在《左传》中存在的大量的盟誓现象,作为礼仪规范和信义保证,体现了对信、义、敬、让等德行的重视及对失信的贬斥。盟誓约主于质信,故《庄子·让王篇》云:“阻兵而保威,割牲而盟以为信。”[9](P821)春秋人相当重视诚信、信义而守信,《左传》载信义数量相当可观,如僖公二十五年狐偃向晋侯进言说到如何号令诸侯:“求诸侯,莫如勤王。诸侯信之,且大义也。继文之业而信宣于诸侯,今为可矣。”[5](P431)僖公二十八年晋文公始合诸侯,为践土之盟,君子谓此盟合义信。同年卫宁俞与国人宛濮之盟约言不杀守国者亦不杀随君出居者,国人闻此盟后无有二心。成公六年晋伯宗、夏阳说、卫孙良夫、宁相等侵宋,夏阳说欲乘卫不备偷袭,伯宗不可,曰:“卫唯信晋,故师在其郊而不设备。若袭之,是弃信也。”[5](P827)成公八年,季文子曰:“信以行义,义以成命,小国所望而怀也。信不可知,义无所立,四方诸侯,其谁不解体?”[5](P837)认为盟主要有德有信,诸侯才不会有二心。如前文所述,子产守先君之盟誓,韩起敬之。
然而春秋时失信现象时常发生,既盟之后又有二心,或屡次结盟(桓公十二年、襄公二十九年),或背弃盟誓(成公元、十一、十三、十五、十六年,襄公九、二十年等),或者如上所述频繁交质,都是失信的表现。宣公十五年,宋及楚平,华元为人质,盟曰:“我无尔诈,尔无我虞。”[5](P761)正是因为相互间不信任,常常失信,才会郑重地载之于盟书。诸侯间相互猜疑,反映了春秋时的信用危机,如昭公三年郑与晋有盟,又欲亲楚,罕虎如晋言及此,叔向对曰:“君若不有寡君,虽朝夕辱于敝邑,寡君猜焉。君实有心,何辱命焉?君其往也!苟有寡君,在楚犹在晋也。”[5](P1241-1242)虽然晋人表示郑在楚等同在晋,但实际上晋、郑互不信任。襄公二十七年,载宋之盟前,楚人衷甲,楚太宰伯州犁与令尹子木由此展开了信与不信之辩:
伯州犁曰:“合诸侯之师,以为不信,无乃不可乎?夫诸侯望信于楚,是以来服。若不信,是弃其所以服诸侯也。”固请释甲。子木曰:“晋、楚无信久矣,事利而已。苟得志焉,焉用有信?”大宰退,告人曰:“令尹将死矣,不及三年。求逞志而弃信,志将逞乎?志以发言,言以出信,信以立志,参以定之。信亡,何以及三?”[5](P1131)
杜预注曰:“志、言、信三者具,而后身安存。”,“晋独取信,故其功多。”[6](P1082)盟时,晋楚争歃血先后,晋让楚先,以晋有信,故《春秋》书先晋,赞赏盟主之信。作为盟主,晋失信也是有的,宣公十一年,郑子良称:“晋楚不务德而兵争,与其来者也。晋楚无信,我焉得有信。”[5](P711)乃从楚盟于辰陵。邾国为小国,夹在晋楚大国之间,常做背盟弃信之事,既与楚盟,又徼事于晋。子服景伯对季康子曰:“小所以事大,信也。大所以保小,仁也。背大国,不信。伐小国,不仁。”康子说:“唯大不字小、小不事大也。”[5](P1642-1643)正因为大国不庇佑小国,小国才不侍大国。(哀公七年)诸侯间因为互不信任,故而结盟,结盟时还会设防御防备他国。宣公十二年晋士季认为楚人如果乘机袭晋,不如提前防备。正因为失信现象增多,人们在痛斥失信者,对其表示失望外,更加尊崇信义,强调信义,除此而外,还强调敬、让等品德。
盟会时礼敬、威仪相当重要,文公十五年三月,宋华耦来鲁与盟,“其官皆从之。书曰:‘宋司马华孙’,贵之也。”杜预注:“古之盟会,必备威仪,崇贽币,宾主以成礼为敬。卿行旅从。春秋时人率多不能备仪,华孙能率其属以从古典,所以敬事而自重。使重而事敬,则鲁尊而礼笃,故贵而不名。”[6](P500)敬能保身。诚如襄公十八年,郑公孙黑肱言:“生于乱世,贵而能贫,民无求焉,可以后亡。敬共事君,与二三子。生在敬戒,不在富也。”[5](P1068)如若不能敬,则不能免祸,如隐公七年,陈及郑平,陈五父如郑与郑伯盟,歃血时心不在焉,不敬行盟礼,泄伯曰:“五父必不免,不赖盟矣。”[5](P55)成公十三年,晋侯使郤锜到鲁乞师,将事不敬。孟献子曰:“郤氏其亡乎!礼,身之干也。敬,身之基也。郤子无基。且先君之嗣卿也,受命以求师,将社稷是卫,而惰,弃君命也。不亡何为?”[5](P860)成肃公受脤于社,不敬。刘康公说:“……勤礼莫如致敬,尽力莫如敦笃。敬在养神,笃在守业。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祀有执膰,戎有受脤,神之大节也。今成子惰,弃其命矣,其不反乎?”[5](P860-861)成公四年,晋景公作为盟主,见鲁公时不敬,季文子说:“晋侯必不免。《诗》曰:‘敬之敬之!天惟显思,命不易哉!’夫晋侯之命在诸侯矣,可不敬乎?”[5](P818)僖公十一年,晋惠公在接受周襄王所赐玉珪时行礼很怠慢,内史过回去向襄王报告说:“晋侯其无后乎。王赐之命而惰于受瑞,先自弃也已,其何继之有?礼,国之干也。敬,礼之舆也。不敬则礼不行,礼不行则上下昏,何以长世?”[5](P337-338)晋侯(景公、惠公)作为盟主都不敬,所以时人认为他们必定没有好结果。“敬”这种品德的作用甚大,僖公三十三年,晋臼季见冀缺与其妻相敬如宾,向文公推荐说:“敬,德之聚也。能敬必有德,德以治民,君请用之。臣闻之,出门如宾,承事如祭,仁之则也。”[5](P501-502)“敬”常与“威”连言,有威严才能使人敬服,重礼需要重威。昭公十三年,叔向曰:“明王之制,使诸侯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志业于好,讲礼于等。示威于众,昭明于神。自古以来,未之或失也。存亡之道,恒由是兴。晋礼主盟,惧有不治。奉承齐犠,而布诸君,求终事也。”杜预注:“礼须威严而后共。”[6](P2284)“威须昭告神明而后信义著……信义不明则弃威,不威弃礼。无礼无经,无经无业,故百事不成。”[6](P2285)信义、威敬关乎伦常、礼制和存亡,不得不谨奉常遵,才能成事。
除“信义”“威敬”外,“让”也同样得到重视。昭公二年,叔向曰:“子叔子知礼哉!吾闻之曰:‘忠信,礼之器也。卑让,礼之宗也。’辞不忘国,忠信也。先国后己,卑让也。《诗》曰:‘敬慎威仪,以近有德。’夫子近德矣。”[5](P1229)盟 誓 制 也 属 礼 制,有 礼 仪 规 范 和 约束,忠信、卑让是“礼”之“器”“宗”,近德。昭公十年晏子谓季桓子:“让,德之主也,让之谓懿德。凡有血气,皆有争心,故利不可强,思义为愈。义,利之本也,蕴利生孽。”[5](P1317)主张“让”德,并以义作为利之根本,这与楚子木事利弃信完全不同。这些美德对于盟主更重要,人们对盟主的要求也更高,如盟主要具备德、信和义(成公八年),要得民(文公六年),要履行相关义务(襄公二十六年),要知礼(僖公二十七年),要有政德(襄公二十八年)等。
三、盟与誓:在祭祀、戎事及相关国家政治活动中的反映
作为国家大事,盟誓制度与祭祀、戎事及争夺权力、利益等息息相关。春秋时盟誓礼节规范非常严格,成礼也像祭祀一样隆重。在日期上,祭祀卜日及牲,盟誓要征会、定期;为表示对神灵的尊敬,祭祀和盟誓都必须洁净,斋戒以后才能举行祭祀和盟、誓等活动,即齐盟;在顺序上,祭祀有严格的等级规定,不得僭越,早期盟誓也是如此,只不过后来才渐渐被破坏;祭祀和盟誓时要杀牲歃血,以呈信于神,事后将牺牲分给参与祭祀者或与盟者,即“祀有执膰,戎有受脤,神之大节也”[5](P860);在场地上,祭祀常于先君之庙、祖庙、家庙、宗庙、山川或郊外进行。盟誓也是如此,选择神圣的地方,才更有约束效力,如公宫、少寝之庭、陈宗、襄宫、平宫、周社、亳社、五父之衢、僖闳、丘宫、太宫;在态度上,要求祭祀者或盟誓者必须诚敬,不得怠惰,否则神明将给予惩罚。定公五年,鲁国阳虎之祸,“庚寅,大诅,逐公父歜及秦遄,皆奔齐。”[5](P1553)举行大型祭祀仪式并诅咒,驱逐公父歜及秦遄,在祭祀的同时,进行诅咒仪式。
相较于祭祀,盟、誓等活动与戎事的关系更为密切。诸侯间盟会有修好者,有解仇、释旧怨者,有固党者,有同欲相求者,有同力相援者,有同患相恤者,有讨伐二心者,有以夷狄受盟者,也有以夷狄主盟者,如隐公元年鲁公子豫与邾人、郑人盟于翼,缘起于郑共叔段之乱。隐公及邾仪父蔑之盟,是因隐公摄位,欲求好,二年与戎人盟于唐,复修戎好。八年宋、卫、齐瓦屋之盟为释东门之役,以定国息民。桓十二年桓公与杞侯、莒子曲池之盟是为了和解杞、莒两国之怨。定公四年,在世有盟誓的情况下,楚、随又盟。宣公三年郑石癸、孔将鉏、侯宣多将纳公子兰(郑穆公)为公,故盟于大宫以固党。至于同力相援、同欲相求、同患相恤者更是不胜枚举。夷狄与诸夏时互讨伐,隐公七年戎伐凡伯,以其不礼;宣公十五年晋师灭赤狄潞氏,以潞子婴儿归;《左传》中载盟会极丰富,诸侯或大夫盟会往往因战事而起,如鲁、洛戎暴之盟;桓公十七年鲁、齐、纪黄之盟,平齐、纪,且谋伐卫;楚伐郑,故僖公元年诸侯盟于荦,谋救郑患;隐元年郑庄公向姜氏发誓言“不及黄泉,无相见也”[5](P14),是在郑共叔段之乱时所发;定公三年蔡昭公沉玉于河自誓,曰不复济汉往南,是因为长期留在楚国,受到子常的侮辱,于是蔡侯如晋请师伐楚,等等。
盟誓制还与权力、利益争夺紧密相关,尤其在动乱中盟誓最为频繁,旨在祸乱中保全性命,因而又反映了人们的生存意识和忧患意识。诸侯为了扩张势力常入侵他国以取利,僖公四年,诸侯侵蔡后伐楚,楚屈完如齐观师,及诸侯盟于召陵;僖公三十二年卫人侵狄,狄请平,与狄盟;哀公二十七年,越子使后庸来聘,且言邾田,以骀上为鲁、邾2国疆界,盟于平阳,季康子等3人参与,并对盟誓不满。
而权力和利益之争,则多发生在各国君主与卿大夫及大夫与大夫、普通百姓之间,其间常有动乱发生。宣公三年,骊姬与晋侯诅盟无蓄群公子,就是为了打击公子们而使自己儿子当上储君以便将来登上君位;哀公十五年,卫太子为了登上君位,与孔悝家仆浑良夫盟,若助其获国,太子许其官爵,服冕乘轩,并免其3次死罪。太子等又强迫孔悝盟誓,于是浑良夫立太子为庄公。次年,卫庄公太子如法炮制,为了争夺最高统治权,强迫庄公结盟,且请杀良夫。
到了春秋后期,诸侯国间的盟誓渐渐让位于各国卿大夫间的盟誓,为了国家权力与利益争得头破血流,内乱不断,因而人们常怀忧惧,如宣公十二年晋栾武子所说:“楚自克庸以来,其君无日不讨国人而训之于民生之不易,祸至之无日,戒惧之不可以怠。”[5](P731)“民生之不易,祸至之无日,戒惧之不可以怠”又何尝不是乱离中人之共鸣!有这样的生存观和忧患意识,人们才努力防患于未然,避祸得生存。
四、结语
综上所述,《左传》中盟、誓具有鲜明的现实政治性和实用特征。盟、誓的社会文化意义要比它所蕴含的文学意味丰富,它体现了春秋时期社会统治阶层各种政治需求,对于强大的诸侯国而言,盟誓是其争取霸权和维持霸权的手段;对于缺乏实力的小国而言,盟誓是联合盟友、壮大力量,寻求庇护的方式。《左传》一书中所呈现的大量盟誓现象,深刻地反映了当时社会中人们关于强权与神权、理智与蒙昧、诚信与背盟的诸种意识,盟誓作为一种礼仪规范和信义保证,体现了对信、义、敬、让等德行的重视及对失信的贬斥。从另一个角度也反映了盟誓这种政治文化现象的兴衰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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