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背景下海关监管模式的创新思考
2015-08-15张奇
张 奇
(中国社会科学院 金融学院,北京 100730)
1 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物联网基础建设也日趋完善,得益于移动数据终端的普及、云数据海量计算技术的助力,跨境电子购物已深入全球消费者的日常生活。近年,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兴起,发展迅猛,网购数量逐步上升。跨境电子商务拓宽了我国海外销售的渠道,为我国对外贸易转型升级提供了新途径,对提升我国品牌的竞争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快速崛起,现行的海关监管理念、政策措施和管理系统,明显不适应以邮件、快件等方式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和个人的需求。本文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入手,深入剖析海关监管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改革建议。
2 跨境电子商务是国际贸易发展的新动力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电子商务已经深入到我们的生活,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活动。从淘宝、天猫网站不断刷新暴增的“11.11”当日销售额,以及各电子商务网站提供的越来越多的商品甚至各类服务,电子商务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并改变我们生活,并以迅猛的势头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产生巨大冲击,衍生了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方式—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子商务(Cross-border 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不同国家的企业或个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商品贸易的跨国境电子商务行为。从世界范围来看,跨境电子商务直接影响国际贸易格局,将改变传统贸易形态,全球化、高速便捷的信息交互为交易双方带来便利,同时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贸易风险,进一步削弱了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贸易霸权,为促进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创造了有力条件。同时,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将信息技术与传统经济连接起来的最有效的桥梁,通过与传统产业的深度结合,提高了企业采购、设计、生产、流通效率与管理水平,帮助企业有效开拓国内外市场,改善传统产业的结构和质量,推动全球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与资源优化配置,进而加速全球产业转移升级进程。当前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到世界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不仅可以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消费途径,同时也是降低企业成本、拓展国际市场的新渠道,是政府稳外需、扩内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新手段。
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新兴分支,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支生力军,据国际贸易支付工具Paypal(贝宝)预计,2018 年中国跨境电商消费者将达3560 万人,市场规模超1万亿元。2012年欧洲跨境电子零售总额占欧洲电子零售总额的10%-12%,约为260亿欧元,2013年增长38%,达到360亿欧元。以英国跨境电子零售为例,据预测,2017年其销售总额将占其全国电子零售总额的30%[1]。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发展模式,跨境电子商务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据日本经济产业省数据,2011 年,中国从美、日两国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金额达到2332 亿日元,同比增长7%。2011 年,我国外贸电商交易额增长40.6%。2012 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销售额已经达到6000亿元[2]。相当于全国国民生产总值的1.2%。
3 跨境电子商务给海关监管带来挑战
跨境电子商务是建立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基础之上的跨越国境的电子商务行为,交易行为呈现出技术性、虚拟性、分散性的特征,而且随着B2C、C2C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也呈现出订单数量庞大、单笔交易额少的特点。由于很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的商品往往采取国际航空快件的形式,对通关的时间要求也很高。这些无疑给海关监管带来了诸多挑战。
3.1 监管任务艰巨,通关要求快速
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大大降低了国际贸易的门槛,我国中小制造企业甚至是有兴趣的个人都能够参与到国际贸易中,这些中小企业或者个体经营的商品更加多样,贸易方式更加灵活。据统计,我国外贸企业中有近30%已经开始采用电子商务作为重要的出口业务工具。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的商品主要是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力密集产品,如服装、电子、小商品、礼品、装饰品等,而且主要供应商是国内的中小企业。其中江苏丹阳的眼镜行业、浙江义乌的小商品批发、福建莆田的服装鞋帽等中小企业聚集的产业和地区成为跨境电子商务的主力军。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目前以跨境代购为主,跨境直购也开始萌芽。跨境直购买主要有两大群体,即个人代购网店和专业代购网站。前者通常是能够获得海外商品资源的个人,他们通常依附于大的C2C 网站,如eBay、淘宝、拍拍等,经营个人网店,为顾客提供代购服务;而后者则是与国外购物网站进行合作,构建规模较大的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可通过这些国内网站选购国外网站的商品,且多为专业的大型代购网站,像帮购网,他们可以提供商品交易、支付、物流等服务;据购物网站全球购2009年统计,目前代购商品的来源地主要是美国、日本、韩国,这三个国家占了中国国内代购84%的市场。其中,美国的BOSE 音响颇受消费者青睐,而日本夏普手机在全球代购单品中遥遥领先。
由于这些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者越来越呈现出向中小企业和个人发展的倾向,单笔成交金额显然不能与传统贸易方式相比,因此,伴随着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的迅猛提升的是成交数量的快速增长。尤其是个人跨境网购的个性化和时效性,使得快件方式逐步取代传统运输方式,成为未来物品进境的主流渠道。近年来,上海跨境网络购物快速发展,尤其是快件渠道的包裹数量持续增长。2012年上海地区快件渠道共计进口10799万件,同比增加3%。这无疑给面临着关员人口数量少、监管任务繁重的上海海关带来巨大挑战,既要让包裹快速通关放行,又要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3.2 网络购物安全性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的市场无地域化、主体虚拟化、交易网络化、货币电子化,企业、个人、银行间的网络支付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支付服务,使得网络购物安全问题相对于传统交易安全问题更为突出。网络购物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交易安全,即消费者从网上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遇到的卖方不发货、商品与合同约定不符、服务打折、退款难等问题;(2)财产安全问题,即消费者在网上支付过程中所遇到的网购低价诈骗、网络钓鱼、团购网站诈骗以及网络中奖诈骗等损害消费者财产的问题;(3)信息安全问题,即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所提供的身份证号、注册账号密码、银行账号密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被泄露、窃取、篡改、非法删除等。跨境电子商务行为的分散性、参与交易群体的复杂性和庞大性,使得跨境电子商务的贸易安全性问题更为突出。
3.3 贸易碎片化带来偷逃税问题
随着中小型企业和个人不断参与跨境电子商务行为,以及海外代购、跨境网购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消费者开始采用外币信用卡或PayPal等国际第三方结算平台直接从海外电子商务网站购买商品,商品范围既包括图书、软件、电子产品、服装、日用消费品,也包括部分品牌奢侈品。这使得跨境贸易化整为零,呈现出碎片化趋势,悄悄脱离了海关监管。譬如,2014年义乌以B2C为模式进行交易,平均每天有15万票货物通过国内敦煌网、速卖通和国外亚马逊、ebay等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快递出境。其中通过中国邮政、E邮宝的快递出境货物日均分别有8500件、9100件,同比分别增长500%、151.6%[3]。但在海关的货物贸易监管体系中,以行李、快件等方式通过快递出境的货物未被纳入管理范围,因此回避了商检、退税等问题,不能作为货物贸易结汇,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3.4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环境具有虚拟性和无地域性的特点,导致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频频发生。目前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体现为三种:(1)通过网络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商品,如在网上销售盗版图书、音像资料、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化妆品、服装鞋帽等;(2)在自己网页上链接他人的商标、商品图片等,通过对他人商标的盗用,淡化他人商标价值,获取不正当利益;(3)在自己网站的源代码数据库中埋植他人商标信息,导致用户检索该商标信息时,显示的是侵权网站而非该商标所属企业。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相较于传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更为隐蔽,有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较为模糊,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难以明确界定,需要法律法规对其加以明确。
3.5 大金额结汇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国外消费者只能通过个人储蓄账户进行结汇,且最高为每年5万美元,使得部分出口企业采取了非正规渠道进行结汇,如通过地下钱庄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或是由第三方服务商通过离岸账户转化外汇为人民币后,给付外贸企业,此类渠道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极大的风险。
4 跨境电子商务的海关监管模式创新与探索
跨境电子商务有利于促进外贸出口,壮大我国中小企业规模,有利于满足国内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是我国未来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发展途径。2010 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将电子商务产业确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2012年3月,商务部发布《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从国际政策上积极引导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面对跨境电子商务在通关快捷、贸易安全、严防偷税漏税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海关监管提出的一系列挑战,海关需要积极应对,不断探索,为这支国际贸易中的生力军提供便利通关和有效监管,保障电子商务交易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以下从海关监管模式、跨境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平台、跨部门联系配合机制和法制建设四个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4.1 创新海关监管模式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呈现出小批量、多批次、货值相对较低,主要通过邮件、快递方式运输进出境的特点,在规范通关、结汇、退税等方面都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适应监管对象的这种变化,笔者认为应采用事前监管、事中控制、事后追溯的政策设计思路。通过建设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将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的数据整合比对、动态监控,在实现对货物有效查验的同时,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所有申报数据实现可视、可控、可追溯,建立起一整套适应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完整、高效、安全、严密的管理规范,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模式实现有效监管:
4.1.1 直购进口监管模式。主要通过培育工商、税务、海关、质检等政府部门认可、规范的跨境电子商务可信网站,建立阳光跨境直购渠道,为国内个人购买者提供放心、保质的网购环境,实现预缴个人行邮税,分类快速验放。
4.1.2 一般出口监管模式。主要通过“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电商出售的货物以邮、快件方式运输,分批核放出境,并定期把已核放出境的货物清单归并形成“一般贸易”报关单,解决电商企业结汇、退税的问题。
4.1.3 网购保税监管模式。该模式充分依托保税物流中心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功能,由区内注册的电商企业将网购商品批量报关入保税区存储,境内消费者网上交易后,区内货物逐批分拨配送,并参照个人邮递物品缴纳税费。由于该模式是一个创新,为降低监管风险,防止税收流失,按照“循序渐进、可管可控”的原则,海关总署提出“限企业、限商品、限金额、限数量”的措施,“限企业”是指有资质、可信的电商企业;“限商品”是指给定的消费品,以及民生有关的日用品;“限数量”是每批次的自用合理数量;“限金额”是按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的额度。
4.2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平台
基于互联互通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具有涉及角色多、复杂度高的特点,要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平台,打造网上绿色通道。
4.2.1 明确平台的角色定位。平台涉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跨境支付企业、跨境物流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企业、电子口岸、海关总署、国检、外管和国税等。其中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可分为自营类服务平台,如尼曼等品牌商;除此以外还有平台类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如天猫。国内的消费者指的是个人消费者,适合行邮税应用范围的主体。跨境支付企业指的是可以进行跨境支付的支付企业,如中国银联。跨境快递企业指的是有跨境快件个人包裹服务的物流企业,如顺丰快递。电子口岸主要包括中国电子口岸和地方电子口岸,其主要实现企业与口岸相关监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
4.2.2 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互联互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信息化系统主要包括企业、电子口岸和口岸监管部门等三方面:
企业方面包括电子订单交换系统、电子支付凭证交换系统和物流运单交换系统。电子订单交换系统主要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向海关及其它口岸监管部门申报已成交订单;电子支付凭证交换系统主要是跨境支付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向口岸监管部门申报已成交订单关联的电子支付凭证;物流运单交换系统主要是跨境物流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向口岸监管部门申报已成交订单关联的电子运单。
电子口岸方面包括电子口岸数据交换系统和物品清单交换系统。电子口岸数据交换系统主要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与口岸监管部门互联互通;物品清单交换系统主要是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在通关过程中向口岸监管部门申报具体通关信息。
口岸监管部门方面包括企业备案审核系统、预售商品预归类系统、预售商品预审价系统、电子单证比对系统、定期物品清单归并系统和“四限”商品控制系统。企业备案审核系统主要是口岸监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特定要求管理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预售商品预归类系统主要是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预售商品信息,按照口岸监管部门特定要求进行备案管理;电子单证比对系统主要是根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申报信息与原始的电子订单、电子凭证和电子运单信息比较,进行自动电子审单;定期物品清单归并系统主要是针对出口商品清单定期核报,汇总申报,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形成正式报关单;“四限”商品控制系统主要针对进口试点模式,进行限企业、限商品品种、限个人年度消费金额以及限商品购买数量等参数设置,口岸监管部门在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通关过程中进行风险识别,实现有效监管。
4.3 建立跨部门联系配合机制
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而言只是一个对商务活动物流实施监管的行政单位,为了保证跨境电子商务的安全合法性,严防偷逃税等问题,海关需要积极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配合机制。首先,要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评估、公开和查询制度,信用档案、信用担保、信用监管和信用保护等,这些是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基础。其次,要建立跨行业、跨区域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与监管体系,实现税务、工商、公安、银行等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同时,要积极探索和鼓励社会化、专业化的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为核心的中小企业和个人信用认证服务,作为政府部门监管的重要依据。
4.4 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法制建设
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法律先行、有法可依,打造公平、公开、公正的营运环境,规范跨境电子商务主体的行为,遏制不良和不法行为。要根据跨境电子商务的特点,在完善原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明确跨境电子商务的范围、形式和监管要求,保障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实现企业与政府的共赢。
[1]兰翔英,王旭.跨境零售—电子商务方兴未艾[J].中国邮政,2013,(8).
[2]陈云波.在国际电子商务发展趋势下的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趋势探讨[J].商,2013,(13).
[3]王祖强,胡阳.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促进贸易便利化[J].电子商务,2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