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民族关系理论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内在契合
2015-08-15张胥
张 胥
(湖北民族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恩施 445000)
理论来源于实践,马克思恩格斯民族关系理论来源于其为无产阶级反对阶级压迫,被压迫民族争取民族解放而斗争的伟大实践中。在反对民族压迫,争取民族解放的斗争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地提出了处理民族关系的平等、团结、互助的“三原则”,科学地阐明了其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基本理论主张,奠定了其民族关系理论的基石。科学的理论发展于实践,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其实践性。随着时代主题的转换,实践的发展,产生于马克思时代的民族关系理论也必然随之而发展,并赋予新的解读。
一、马克思恩格斯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基本理论主张
平等、团结、互助的“三原则”既集中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基本理论主张,也内在地蕴含着马克思恩格斯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基本价值取向。金炳镐先生认为,民族平等就是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中享有地位、权力、利益的平等,即各民族平等相待;民族团结就是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中友好、联合、和睦,即各民族和平共处;民族互助就是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中互补创新,互相协作,即各民族互相帮助,共同发展。[1]笔者在这里不简单重复而着重阐述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民族平等、团结、互助“三原则”的基本出发点以及时代意蕴。离开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来抽象地考察理论是没有意义的。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民族平等、团结、互助“三原则”的提出,深深地刻上了那个时代的烙印,是当时社会政治环境与现实需要的历史必然。在那个时代,世界范围内殖民主义盛行,民族压迫、民族剥削越来越突出,民族矛盾、阶级斗争越来越激烈,面对时代,面对民族解放斗争的现实需要,民族平等首要地成为社会基本的价值追求,成为被压迫民族奋斗的目标,同样,面对剥削阶级的国际剥削,世界无产阶级只有团结起来、相互帮助才能取得斗争的胜利,摧毁腐朽的旧政权,建立新的联合的无产阶级政权。
第二,马克思恩格斯民族平等、团结、互助“三原则”的提出,是由无产阶级的根本宗旨和最终目标决定的。作为无产阶级的理论家,马克思恩格斯民族思想始终是和他们的无产阶级阶级理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始终是与自己的解放全人类的政治理想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他们始终站在无产阶级以及被压迫民族阶级的立场上,为在全世界建立一切人们真正平等自由的、美满幸福的共产主义社会而斗争。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民族平等、团结、互助“三原则”的提出,与马克思恩格斯解决民族问题的逻辑构想有关。马克思恩格斯的构想是:世界各国无产阶级由于是“没有祖国”的,是国际主义的,因此,在国际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各国无产阶级能互相支持,互相团结起来,共同奋斗,能在“主要文明国家”建立起政治统治。而这些联合起来的“主要文明国家”具有引导世界潮流的力量和强大影响,能进一步推进全世界无产者的联合。在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大趋势下,世界范围内的民族问题势必随着无产阶级的斗争,随着私有制地彻底消灭而根本解决。正是在这样逻辑构想上,马克思恩格斯从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立场上,提出了处理民族问题的平等、团结、互助的“三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此“三原则”也是民族关系问题的价值追求,是我们研究民族关系问题的逻辑起点。
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关系问题的理论与实践
在以民族平等为核心的马克思恩格斯民族关系理论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人结合中国民族关系发展的现实情况,在长期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系统的、科学的关于民族关系的基本理论主张,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民族关系理论。
中国共产党人一贯重视实现我国各民族间的彻底平等与真诚团结,早在1922年中共二大党的民主革命纲领中,就初步提出了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纲领、方针、政策,即在中国本部实行联邦制,在西藏、回疆、蒙古三部实行自治,纲领里初步表达了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的思想原则。随后,在1931年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明确提出了反对民族压迫,主张民族解放,同时也强调了反对大汉族主义。1934年,毛泽东也再次明确提出了推翻民族剥削制度,实现民族的自由联合。1935年10月,针对内蒙古区域的汉、回、藏、满等民族间关系问题处理上,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强调“应根据民族平等的原则,发展民主主义”。[2]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六届中央委员会扩大的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中也再次强调了“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特别是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平等权利。随后,在1947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对“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3]也再次作出明确地强调。这些相关规定保障了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平等权利的真正实行。
建国之初,面对社会主义全面建设的艰巨任务,面对历史遗留的错综复杂的民族关系局面。毛泽东以及其他无产阶级革命家又多次强调了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政策,把民族关系问题纳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全局中来考察,进一步推动了马克思恩格斯民族关系理论的 发展。如毛泽东把民族团结问题提高到社会主义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4]的高度来认识。同时,他还用辩证的思维来分析当时我国民族关系的特点,指出我们的民族团结是“谁也离不开谁”的团结,是“大小民族都要团结”的团结,是真诚团结。1950年,邓小平在西南地区工作时也强调了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消除民族隔阂,实现各民族的团结。[5]1957年周恩来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再次强调了“合则双利,分则两害。”这一观点高度地概括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特征,是“三个离不开”思想的源头。
更为重要的是,为了真正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中国共产党还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对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相关条款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并制定和颁布了许多相关的条例和法规。甚至1956年通过的党章“总纲”里也规定了民族平等内容。随后,民族平等作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写入我国历部《宪法》。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我党从实际出发,1984年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把民族问题的解决纳入到法制层面来规定,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民族关系理论与我国具体国情的第一次结合。同时,邓小平也指出,只有少数民族地区共同富裕了,民族矛盾、地域矛盾、阶级矛盾才会逐步得到解决。他还强调我国各民族不仅要实现平等团结,还要互助。总之,马克思恩格斯民族关系理论随着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入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民族关系方面也作出了很多重要决策,进一步创新与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民族关系理论。1989年9月,江泽民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目标。一年以后,江泽民在新疆考察时提出了“三个离不开”的重要思想,更为完整地表述了我国民族关系的现实,是对“两个离不开”思想的拓展,也是我们在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与发展问题上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1992年1月,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更是从宪法精神、形势发展和各族人民愿望的角度把这一原则提高到作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的高度来强调。
十四大之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下来。1994年9月,江泽民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进一步强调了正确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随后在十五大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98年7月,江泽民在新疆视察工作时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了民族团结是国家兴旺发达、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序言、总纲第九条中都对“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设专章第五章“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这些重要理论、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对于我们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动我国民族关系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
三、马克思恩格斯民族关系理论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丰富与发展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主题,一种理论也有一种理论主题,时代主题突出理论主题,理论主题反映时代主题。马克思恩格斯民族关系理论产生于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其“平等、团结、互助”的理论主张就是对当时民族压迫、民族歧视的现实诉求,就是时代主题在理论主题上的反映。当前,我国正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产生于马克思时代的关于民族关系理论主张也必须随着时代主题或者说主要任务的转换而发展,并赋予新的解读。
平等是团结、合作的基础和前提。中国共产党人将民族平等原则作为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指导思想,紧密结合当代中国不断发展的民族关系实际,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在时代中不断丰富。
在新世纪新阶段,胡锦涛同志把民族工作纳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来考察,强调了新时期民族工作要紧紧抓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主题,抓住了这个主题,就抓住了“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6]同时,他还明确指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要“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6]在这里,我党从我国现阶段民族关系的现实出发,第一次把“和谐”与“平等、团结、互助”一起并列,形成了新时期处理民族关系的“四原则”。“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提出,更加准确地表述了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基本特征,也更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
2006年,我党更是把民族关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之一提了出来。当前,我党更是把“民族团结”提高到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的高度来认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继续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民族关系理论。
总之,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人正是始终着眼于中国实际,在不断的理论创新、实践探索中,既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民族关系理论,又将理论付诸实践,逐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理论,为妥善解决民族关系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探索出了一条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成功之路。
四、和谐:对我国民族关系本质特征的新拓展
民族关系是一种重大的社会关系,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尤为重要。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应更加注重和谐民族关系的建设。将“和谐”的内容带入民族关系中加以阐释和强调的,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民族关系理论的发展。将“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内容增加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这是时代的要求、实践的要求,也是对我国民族关系本质特征的新拓展。
第一,深刻反映了我国民族关系的本质属性。和谐的本质不是“同质”、“同一”,而是承认“多元”、“差异”,人类社会只有“和而不同”才能“美美与共”,才能文明发展。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社会关系和谐发展的社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社会关系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应该也必须是一种和谐的状态,应该也必须体现社会文明的内容,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的要求。
第二,集中体现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时代主题。时代主题就是现时代所面临还没完全解决的主要问题。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民族关系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不和谐的问题,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还需进一步地巩固和发展。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时代主题,始终抓住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直面我国民族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强化“四个认同”,不断推动民族和谐发展,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三,真实体现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本质特征。民族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社会关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同样也决定了民族关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在阶级社会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决定了民族关系的阶级对立性,我国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7]是一种利益一致基础上的新型民族关系。这种利益上的一致性就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和谐的坚实基础。因此,我们必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经济,为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
总之,在新的时代,新的伟大实践中,“和谐”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本质特征,又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民族关系的新要求。我国各民族只有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才能真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1]金炳镐.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概论(修订本)[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146.
[2]中共中央统战部.民族问题文献汇编[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323.
[3]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238.
[4]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757.
[5]杨迎春.邓小平主政西南时期的民族工作述评[J].贵州民族研究,2013(1):40
[6]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5-28.
[7]金炳镐.中国民族理论研究二十年(1978.12-1998.12)[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0: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