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主要财税法规制度
2015-08-15
1、《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2014年9月1日,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2、《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9月3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对我国境内商品煤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活动进行规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品煤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褐煤灰分要不大于30%,其他煤种不大于40%;褐煤的硫分不大于1.5%,其他煤种不大于3.0%;同时,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 千米)的商品煤还应满足:褐煤的发热量至少为16.50MJ/kg(约为3946 大卡/千克),其他煤种发热量至少为18MJ/kg(约为4300 大卡/千克)。
3、《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4年9月5日,为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查询制度,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06号),并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一般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3年,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等重大违法信息的效力期限为5年;中国证监会将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纪律处分等重大违法失信信息。
4、《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9月6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联合下发《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68号),对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河南等6个地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展以及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筹集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4年9月6日起,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取消基金,并授权其根据本地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通过征收水资源费(中央和地方比例为1:9)的方式筹集资金支持本地区配套工程建设;河北省从2014年起,将欠缴的基金46.1亿元分五年均衡上缴中央国库,即2014年上缴9.22亿元,2015年上缴9.22亿元,2016年上缴9.22亿元,2017年上缴9.22亿元,2018年上缴9.22亿元。
5、《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9月1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简政放权要求,银监会修订《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6号),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沿用原《办法》的体例和基本框架,分为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附则,共七章152 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删除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二是精简许可程序;三是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
6、《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9月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有关要求,指导商业银行改进绩效考评制度,设立存款偏离度指标,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对商业银行存款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7、《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9月15日,为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对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问题作出规定。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对可能涉及设立行政审批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制度性侵权,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抓紧清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文件依据、征管流程和表证单书,持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8、《关于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9月16日,为积极稳妥推动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全面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和国际化经营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文资[2014]17号),对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作出具体规定。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执行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以及2014年修订和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8项具体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等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9、《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9月23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促进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完善财政投入及管理方式,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对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作出具体安排。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有关财政管理职能。一是着力提高财政管理能力;二是认真做好项目评估论证;三是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四是细化完善项目合同文本;五是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六是健全债务风险管理机制;七是稳步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10、《关于编报2015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的通知》。2014年9月25日,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318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15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财企[2014]175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文资[2012]9号)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编报2015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的通知》(财办文资[2014]11号),对2015年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报有关工作作出部署。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2014年10月31日之前,中央文化企业向主管部门报送资本预算支出项目计划书,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以司函形式向财政部(文资办)报送;中央文化企业原则上申报1-2个项目,集团原则上申报1-4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