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概念内涵
2015-08-15孙林
孙 林
(南京师范大学 泰州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2]全面理解和深刻把握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科学内涵,是深入贯彻党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根本要求,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于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概念内涵,有的认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土地与其他农业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集约化水平,取得规模效益[3](P154-156);有的认为农产品价格水平上升的幅度决定着适度经营的规模大小。笔者以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在我国现实生产力水平和农村人多地少的国情条件下,本着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土地与劳动、资本、工具和科技等农业生产要素能够实现优化配置,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的现代化农业生产经营。
第一,生产力发展和共同富裕的有机统一是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内涵。尽管我国地域广大,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作为一个发展的、动态的概念,在不同区域具有不同的“适度”标准,但其基本内涵都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促进生产力发展,提升经济效益。这首先要求有一定数量集中连片的土地,以便于实行专业化、机械化生产,实现规模效益;其次要求土地、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生产工具等现代农业生产要素能够实现优化配置,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二是立足现实国情,注重社会公平。我国最基本的国情条件是人多地少,工业化、城镇化是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这要求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根据各地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人地比例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等现实条件确定适宜的规模标准,以实现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富裕。这两方面内涵是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决定的。因此,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生产关系和组织形式,归根结底首先要促进生产力发展,同时要认清国情条件,控制经营规模,防止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倾向。正是在此意义上,中央提出:“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 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4]这无疑体现了人多地少基本国情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融合,体现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价值追求,体现了生产力发展和共同富裕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相互兼顾,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本质内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当前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人们在实践探索中对计划经济时期农村“大一统”的土地经营制度的扬弃。其核心内容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农户享有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并在“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生产经营责任制下,享有多劳多得的剩余产品分配权。由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既遵循了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又最大限度地激发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不仅农业生产力超常规地发展,还带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深刻变革和农村市场化进程。中国千百年来农业以粮主纲的单一产业结构,开始转向以乡镇企业为主的新型产业结构。乡镇企业的发展,吸纳了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就业,反过来又促进了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变革,推动了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就是在新的生产力水平和国情条件下,适应邓小平所预测的“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在“三权”(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指导下,对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稳定与完善、延续和发展,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在规模和容量上的扩大。
分析当前从事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尽管模式不同,但他们都是以家庭承包经营和责任制为核心内容,或者说,他们都是规模扩大了的家庭承包经营。其中,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是农村的种养业能手通过流转(承包)普通农户的土地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他们在向承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外,剩下的产品全是他们自己享有,因此,他们是规模扩大了的家庭承包经营。各种类型的集体合作农场、农民土地合作社也是若干农户家庭的联合,在管理上都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而不是过去“大锅饭”的翻版。农业企业经营模式,无论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还是龙头企业+农户模式,都是规模化流入普通农户承包的土地,在进行统一整理和基础设施建设后,再承包给农户经营。农户则根据农业企业的订单合同,并在农业企业的指导下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和集约化生产经营,产品分配按照定额加超产奖励。因此,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绝不是否定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而是对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稳定与完善、延续与发展,其本质仍是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三,土地经营权规模化流转是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条件。在现行的土地经营制度下,土地经营权分散在各家各户手中,要顺利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首先需要顺利实现土地经营权的规模化流转,即一方面,农户普遍地愿意转出土地经营权;另一方面,流转出的土地在市场上要有经营者愿意转入。这就意味着:一是要使农户愿意转出土地经营权,首先,必须实现土地功能的有效替代,这要求工业化进程中二三产业发展能够为农业劳动力提供持续稳定的农外就业机会,国家能够提供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当土地功能被有效替代,土地收益对农民变成可有可无的时候,土地经营权流转也就顺理成章了。当前,沿海一些发达的农村地区和大城市郊区,土地流转比例高,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快,而二三产业欠发达的广大中西部传统农区,情况正相反,就是例证。其次,要给农民确切的土地产权,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只有拥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产权,才能让农民感受到土地经营权流转不仅没有风险还能够带来财产收益。二是要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愿意转入土地,持续稳定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首先要确保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者能够稳定地获得预期的经济收益。由于农业生产周期性长,资本回报率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需要资金量大、面临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因此,健全相关的扶持政策和法规,比如,财政补贴、农业信贷和巨债保险等,就尤为必要和迫切。三是要使双方交易顺利实现,就需要健全土地经营权规模流转的体制机制,比如确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产权,完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信息咨询、价格形成机制、收益共享机制等。
第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要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和个人所形成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社会化、系统化的网络[5](P13-18)。农业社会化服务贯穿农业供、产、销、储、运、加等各个环节。马克思主义专业化社会化理论认为,生产力发展导致社会分工,社会分工又促进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并且生产力发展水平越高,分工越细,社会化程度越高,社会经济联系越紧密。这里,分工就是指某些生产环节从原来的生产过程中分离出来,从事专门化或专业化生产,这些专业化生产经营部门分工协作,相互衔接,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才能顺利进行。因此,专业化服务体系就构成了社会化再生产的内容,专业化与社会化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农业领域也是如此,社会生产力发展,使得传统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逐步地从原来的生产过程中分离出来,独立为一个个专业化部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就是在一定数量、集中连片的土地上从事各种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种养业。这种专业化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需要相关专业化服务的配套,比如,在产前专门从事育种、技术等服务;在产中专门从事机耕、机播、机收、病虫害防治等服务;在产后专门从事加工、运输、销售等市场化服务。当这些专业化服务部门高度发展并日益完善为紧密衔接的网络之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也就形成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也就相应地发展到高度专业化、社会化、集约化和市场化阶段的水平。没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撑,以专业化、集约化和商品化为基本特征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就不可能顺利进行。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第三产业部门,其产生和发展是伴随着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受到现实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下,需要不断深化市场化改革,通过法治建设,不断地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运行环境、运行体制和机制,服务类型、模式和功能,逐步形成市场主导下的多元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生产力快速发展扫清阻碍。
第五,市场和政府的合力是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动力。1992 年邓小平同志发表南方讲话以及同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指引下,十四大以来有关农村土地交易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各项政策、法律,始终体现市场力量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力推进。在市场力量方面,国家不断深化市场化改革,释放潜在生产力,城乡商品经济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大批农业劳动力转向农外就业,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客观条件。随着农村劳动力的持续稳定转移,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开始按市场原则自发流转,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正如学者们所研究的那样,土地按市场原则进行自由交易,无论是买卖、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对土地的集中经营几乎不能起到作用”[6](P89-92)。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经验表明,单纯依靠农户之间的自由土地交易,很难改变土地零碎化的经营格局,土地连片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一直发展缓慢。因此,政府力量积极介入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一方面,通过出台政策法规体系积极营造法治化的市场环境,培育依法、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土地交易市场,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另一方面,通过行政力量直接参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实践,比如,引进规模化农业经营项目,促成土地连片集中、统一整理土地等。在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力量驱动下,从事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加速发展态势,数量空前增多,速度空前加快。但同时,政府权力主导下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市场机制的发育和运行,甚至一些地方不时出现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第六,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根本价值目标。农业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内容之一,是农业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经营体系、经营能力等相结合的一个有机整体,至少具有以下三个层面的内涵:首先,农业现代化是一个变革的概念,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深刻变革和历史跃进过程。有学者认为:“农业现代化在生产方式上的体现,一定是变小农生产方式为规模经营生产方式。小农生产方式是传统农业的特征,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特征。”[7](P48-53)其次,农业现代化是一个整体性概念,是农业生产力生产关系整体系统的变革,不仅要求各个农业生产要素实现现代性变革,还要求各个生产要素实现协同配合。最后,农业现代化是一个历史性范畴,是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和变迁的过程。早在1954 年周恩来总理就代表党和国家提出了包括农业现代化在内的四个现代化建设,这是党和国家历史上首次提出“农业现代化”的概念。新中国成立65 年来,各行各业的现代化建设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基本上都实现了现代化。而农业虽然也在不断地发展,但仍旧是国民经济的短板,农业现代化始终成为制约中国现代化的瓶颈。因此,农业现代化成了党和历届政府矢志不渝追求的价值目标。党的十八大提出走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就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从世界范围看,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世界农业现代化的基本路径。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看,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了现代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极大地推进了农业现代化:一方面,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土地适度集中,能够容纳现代农业技术、生产工具、劳动、资本等更多的农业生产力要素,便于广泛采用专业化、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提升劳动生产率,实现规模经济,激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育发展;另一方面,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土地适度集中,使农业生产经营以产业化、商品化和市场化为目的,这促使农民参与市场、关注、研究市场,并根据市场需求自发调节农业生产结构,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产业化、商品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等就是农业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和具体体现。可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在生产方式上的具体体现,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和总抓手,在提升农业现代化的同时,也加快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进程。
[1]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z//www.news.xinhuanet.com/1201….
[3]曾福生.推进土地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J].湖南社会科学,2015(3).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EB/OL].http://www.baike.baidu.com/.
[5]孔祥智,等. 当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J].江汉论坛,2009(5).
[6]黄延廷.农地规模化及其路径选择[J].湖北社会科学,2011(5).
[7]顾钰民.农业现代化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J].经济纵横,20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