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失实的因素以及防范对策分析
2015-08-15莫志云
莫志云
(衢州广电传媒集团 浙江 324000)
新闻的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真实的报道是新闻事业赖以存在的基础。我国一直在强调杜绝虚假新闻,严禁有偿新闻,严防有偿不闻,可是失实新闻却又屡见不鲜。不讲真实性的新闻不时在一些媒体报道中或多或少地暴露出来,从而使得这个话题“历久弥新”。
一、新闻失实的表现特征
1.内容广泛。失实新闻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包含了政治、经济、娱乐、教育等领域。特别娱乐新闻是世界范围内新闻大众化和娱乐化潮流中裹挟的副产品,我国传媒在社会、娱乐新闻领域的工作环境相对宽松,且我国对个人的隐私保护也相对欠缺,政治风险较小。
2.形式多样。新闻失实的表现形式多样,一是“空穴来风”,就是纯属虚假新闻;第二是“断章取义”,真假参半的信息使整个新闻走了样儿;三是“捕风捉影”,使读者难以辨别新闻的真假。
3.数量庞大。我国媒体数量非常庞大,每年已经难有失实新闻的统计数据,而且失实新闻的增长速度和数量已经呈现出递增的态势。
4.消息源多。现在新媒体,如博客、微博、微信的出现,使信息的传播变的快速、及时、多元,使消息源的准确性难以辨别,很多新闻的失实是在新媒体中进行转载而造成的,往往最后的信息已经与从最初的消息源失之毫厘,差之千里了。另外,随着新闻的市场化,也增强了对新闻记者职业道德的考验。
二、新闻失实的原因
(一)政治因素导致新闻失实
在我国发展阶段中的特殊时期,会因为政治的需要,出现政治性体制性新闻失实,“大跃进”和“文革”时期的集中性的新闻失实,就是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但在政治环境平稳正常时期,我国也发生过失实的新闻报道,如2013年4月18日香港大公报刊登的《北京的哥奇遇:习总书记坐上了我的车》的新闻,次日,各方媒体核实,该报道为虚假新闻。随后,香港大公报也向广大读者致歉。按照我国的现行政治体制,我国新闻媒体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报刊、电视台、电台、通讯社等新闻机构,都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之下。因此这种政治体制决定了党和政府必然要求各级新闻机构必须紧紧围绕党在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选择新闻,进行无条件的宣传报道。在这种形势下,新闻媒体并不能完全依照新闻传播规律进行运作。所幸的是大公报及时地更正失实报道,没有使此次的新闻失实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二)经济因素导致了新闻失实
经济体制改革具有牵引作用,是新闻体制改革的决定性因素。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的新闻媒体单位大多是“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管理模式。新闻媒体单位逐渐不再依靠政府越来越少的补贴存活,而是越来越依靠市场来寻求自身的利益和发展。社会转型经济行为无序和失范的弊端,也顽强地在新闻逐渐市场化操作的过程中,在新闻传播领域表现出来。有些单位开始派发广告业务,利用采访或者是新闻报道拉赞助。特别表现比较突出的是有偿新闻的出现。尽管有偿新闻问题并不普遍,但严重损害了新闻事业的声誉。“出钱就报道,不好也说好”,这一行为完全背离了新闻必须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目前,在媒体市场化的情况下,导致新闻有偿化的形态多种多样,有的记者以新闻为诱饵换取广告、发行经营利益或赞助。有的接受劳务费等红包、礼品,获取各类消费好处等。有的媒体向采编人员摊派业务,下达创收指标,更有甚者是采编人员兼任经营人员,借用采编优势进行经营创收。采编人员就会以有偿组版、联办节目的手段撰写有偿新闻,进行经营性创收。此时采编人员手中的笔就不再是“正义之剑”,而成了为部分别有用心的人物鼓吹的“喇叭”。
当新闻媒体采用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对市场的依赖程度越高,对受众则越为不利。当媒体面对公众利益与广告商利益冲突的情况时,新闻媒体维护公共利益和获得商业利益的双重角色,往往会使新闻媒体向广告商利益倾斜,从而失去了新闻真实性,同时还导致了恶性循环。在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健全的情况下,新闻媒体之间展开激烈竞争,加之规范与准则的缺乏,新闻真实性在媒体大战中变的如此无力。2012年6月13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全国发布了《关于开展“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广发[2012]4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秩序,维护新闻工作公信力和权威性。在这一现实情况下,完善和规范社会主义下的传播经济体制显的十分的必要。
(三)新闻报道因素导致新闻失实
目前国内媒体的新闻队伍人员庞大,发稿量多,不论是新闻单位之间还是个人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竞争必然会有良性和恶性竞争,当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或急功近利,就十分容易致使新闻失实。在新闻事业快速发展的时期,大量不具备新闻专业背景,没有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进入新闻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的缺乏,在新闻工作中,特别是在采编过程中导致了失实新闻的产生。
在新闻报道中,采编人员很容易因为报道不完整或信息调查不深入而导致新闻失实的现象,其中的原因基本可以归纳为如下:新手采编,不明要求;移花接木,牵强组稿;粗枝大叶,断章取义;胡编乱造,缺乏责任;知识面窄,真假难辨;追求生动,合理想象;道听途说,不经核实;急功近利,夸大事实。
在日常生活中,因为新闻报道失实的案例并不少见,如易对政策或者对事件的解读不够深刻而断章取义,从而导致新闻失去了原有的真实性,如2013年央视媒体出现的一则被称为“最美假新闻”的报道引起了巨大反响。最初媒体报道卫生部将全面推行“先看病后付费”的医疗制度,后被证实卫生部倡导在有条件地区开展试点,但从未要求“全面推行”,这一新闻引发了网上的热烈讨论,这样错误的解读比比皆是,对新闻工作者来说也是深刻的教训。
三、新闻失实的防范对策
作为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必须确保新闻的真实性,杜绝虚假新闻。那么如何防止新闻失实,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1.要树立正确的新闻职业道德观。江泽民同志强调,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因此树立正确的新闻职业道德,有利于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但是,很多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市场化的催化剂下,却总会带着个人目的追求经济效益和知名度,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树立正确的新闻职业道德观,坚持新闻的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坚持新闻的真实性,才能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还需要坚持正义,不惧压力;能严于律己,廉洁奉公,遵守新闻工作纪律;要忠实、公正、负责认地报道新闻,努力彻底和忠实地为公众服务。
2.提升公众的媒介素养。公众是信息的接受者,但并不会对信息进行很好的选择、分析和判断。因此我们应该做的并不仅是控制负面报道的量,应加强公众媒介素质的提升。我们习以为常的认为只要提高了信息传播、发布者的素质,传播的质量自然也会提高。但其实,受众的分析、判断力是传播能否有效的重要影响因素。当公众面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公众很难做出即时的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只能被动地默默接受,公众也拥有质问的权利。特别是当媒体刻意追求轰动效果时,公众完全可以提出质疑。因为一个健康的社会舆论,除了在新闻工作者的监督下,也应该形成公众的舆论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督促媒体朝着健康理性的方向发展。
3.用法律保障新闻的真实性。用法律规范新闻报道来保护新闻从业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从《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出台之后,全国新闻媒体为贯彻执行《准则》和《规定》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收到了一定成效。相关法律法规都要求新闻工作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新闻自由也是一种有限度的自由。近几年,在我国屡次发生的新闻侵权行为影响了新闻的真实性,使用新闻的可信性降低,因此要对撰写假新闻的相关新闻工作者给予处罚或者法律制裁,法律之剑是保障新闻真实性的最有力武器。
4.用制度保障新闻从业者的基本利益。因目前媒体的市场化、商业化的操作,使记者这一职业在市场机制的竞争中受到诸如劳务费、经营利益等外部诱惑越来越多,使记者在追求传媒自身、记者个人利益的动力也越来越大,这也对新闻的真实会造成一定冲击。如果目前的报社、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内部能维护基本的生存现实利益,媒体的市场化不一定导致失实新闻的产生,精神层面的道义和利益之间的矛盾需要建立制度来平衡和保障。
防止和克服新闻失实不是一蹴而就的,在社会的大环境中,每个人都有责任维护良好的信息环境,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加强自身的新闻素养,要求受众提升自我的媒介素养,对新闻媒体做出必要的监督,不要让不良的行为恶性循环,创造良好的新闻职业道德氛围,也惟其如此才能创造出和谐的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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