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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报道中的侵权与防范

2015-08-15王旭东

新闻传播 2015年18期
关键词:新闻报道权益工作者

吕 聪 王旭东

(复旦大学 上海 200433)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新闻侵权的概念

新闻报道侵权不仅关乎新闻界,更是成为法律界的重要议题。但在新闻界和法律界都没有对新闻侵权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孙旭培认为,新闻侵权其实就是指新闻报道行为对当事人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相关合法权益的伤害。在法律界,也普遍存在这样的观点:即新闻侵权指在新闻报道过程中,新闻媒介主观上或客观上因为过失传播导致伤害公民权益和人格的行为。结合新闻界和法律界的相关解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新闻侵权是传播媒介由于主客观双重原因导致;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伤害的主体包括社会、公民以及组织;主要是对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

(二)新闻侵权的特征

新闻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所有不同,一般而言,具备以下几种特征。

1.新闻侵权主体单一性

从整个传播流程来看,侵权主体属于从事媒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媒介组织包括电视台、电台、报社、杂志社、网站以及其他新闻机构;个人包括记者、编辑、撰稿人、供稿组织、评论员等新闻生产者。

2.新闻侵权客体权益复杂性

近些年来,由于侵权导致的官司呈逐渐上升趋势,除了表现方式多样化以外,侵权客体权益的范围和复杂性也突显出来。最初见诸法庭的可能是新闻报道中出现损害姓名权和肖像权,随着人们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侵害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越来越多。现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侵害隐私权、健康权以及著作权及其他正当权益。侵害客体权益的复杂性,标志着社会对权益意识的觉醒和提升。

3.新闻侵权方式多样性

新闻侵权具备多种多样的行为方式。有可能是侵权主体的主观行为,也存在着侵权主体的不经意行为。其次,不同的传播媒介,由于传播介质不同,侵权的方式也不一样,有声音,图片,影视等多种形式。此外,新闻侵权还根据独家或转载方式,分为一次伤害和再次伤害,直接伤害和间接伤害等。

4.新闻侵权影响力巨大

自我保护意识和公民权益意识的提高,社会和个人对新闻侵权越发抵制。但是新闻侵权的影响力远远大于社会的抵制力,导致了新闻侵权屡见不鲜。这种影响力得益于传播媒介的广泛性和扩张性。传播手段的不断升级,不正当传播内容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能够瞬间传播到全世界。因此,由新闻侵权造成的危害也是相当巨大的。

二、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

(一)虚假传播

虽然新闻强调的是本身真实性,但是近几年来新闻侵权更多的表现为虚假传播。由于新闻机构为了追求市场效益和轰动效应,通过传播不实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的权益。通常表现为,新闻传播信息主要内容、基本事实缺乏根据,没有确凿证据,凭借写稿人主观判断或凭空捏造。虽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如果新闻机构传播不实信息对当事人造成伤害,该新闻机构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某些新闻机构仍然铤而走险。不仅需要社会的监督,更需要新闻法律的规范。

(二)过度报道侵犯隐私

在某些新闻报道中,过度的猎奇,制造轰动效应,新闻机构过度关注当事人的隐私,对当事人的生活进行深度挖掘,公开当事人的生活细节以及没有经过周全处理的个人照片,导致了新闻报道侵犯个人私人空间,从而造成新闻侵权。

(三)批评报道侵权

随着社会矛盾的大量衍生,新闻机构在批评报道领域肩负了重要的责任和使命。对于揭露腐败之风,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运动中,新闻报道的监督作用至关重要。但是,这其中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例如,新闻机构根据片面结论对事实做出定性或者法律式结论,或者新闻机构扮演道德使者,对事实进行道德审判,从而形成了新闻报道侵权。对于批评性新闻报道,新闻机构一定要把握住“度”,更要清晰冷静,站在事实的高度,以媒体人的立场,对事实进行全方位报道,避免新闻报道侵权的发生。

(四)新闻报道用语侵权

新闻报道中词汇使用不当造成的新闻侵权非常普遍。虽然在报道内容上是真实的,但是带有严重的感情色彩。通常表现为文过其实,使用含有个人主观情感的词汇,例如,“怀疑某人有盗窃行为”、“不诚实分子”、“最佳种子选手”、“社会最腐败的组织”等等。还有一些用语体现在法律意识的缺失,在案件没有最终宣判之时,轻易使用“骗子”、“败类”、“犯罪分子”或者一些诽谤性言辞,导致了新闻报道侵权。

三、新闻报道中侵权的防范

针对新闻报道侵权的普遍性和危害性,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一)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养

新闻报道侵权本质上属于一个法律问题。因此,新闻侵权的主要原因是新闻工作者的法律修养不够,法律意识欠缺导致的。其实,在很多情况下,新闻报道侵权是能够完全避免的,正是新闻工作者缺乏对法律知识的认知,才导致了众多侵权案件的产生。因此,在中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在新闻媒体领域更应该做到引领和示范作用。新闻工作者首先就要提高自身法律素养,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在新闻的采写与报道中,警惕法律红线,明确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提升自身新闻侵权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规范的媒体行业圈

新闻报道侵权如此盛行,说到底也是媒体行业的不规范导致的。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除了要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之外,更要加强自律自省,遵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建立媒体行业规范。在世界其他国家,大多都会制定一些符合媒体生态的行业规则,其中也包括对新闻侵权的一些处理办法。虽然不能根本遏制,但是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这种纠纷的发生,并且对于维护整个媒体行业圈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国内,也有部分媒体自觉建立了一些行业规范,但是涉及的范畴以及行业影响力还远远不够。因此,新闻单位要建立长效机制,把建立健全媒体行业圈内制度放在重要位置,防止新闻侵权纠纷的发生。

(三)坚守新闻真实和媒体角色

一条新闻,不仅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及时,更重要的是坚守新闻的真实。真实是新闻的第一生命。如果新闻本身就是虚假的、捏造的,那么新闻就失去了原本意义,并还可能造成社会混乱。有相关数据表明,在新闻报道侵权的案件中,有绝大部分就是源于虚假新闻所造成的。因此,新闻机构或新闻工作者从职业要求和职业道德的角度而言,就必须从源头上坚守新闻真实,避免因为虚假新闻引起的新闻报道侵权。每一个媒体人,都要以事实为基础,揭示事物的本来面目,把最真实的一面展现在受众面前。在新闻报道中,把握报道的“度”,坚持新闻真实原则和司法独立原则,不哗众取宠、不断章取义、不妄自揣测,并自觉坚守和维护媒体的角色。

(四)尽快完善新闻侵权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新闻报道侵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约束力不够。不仅因为中国还未建立完善的新闻法规,还由于新闻侵权的处理办法也并不成熟。在很多时候,一些新闻机构或者新闻工作者就钻了法律的空子或者无视法律法规,按照自己的意图随意报道,最终导致了新闻侵权。因此,从整个媒体行业考虑,建立健全相关新闻法律法规,对于减少新闻侵权也至关重要。■

[1]贾守辉.新闻侵权的表现与预防[J].新闻前哨,2014,03:87-90.

[2]]祁全明.论我国新闻侵权的现状及其规制[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01:109-113.

[3]程辉.从法律角度透析新闻侵权[J].新闻研究导刊,2013,04:21-24.

[4]张敏.关于新闻侵权的法律思考和防范对策[J].当代电视,2012,06: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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