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中的民营资本投入及其影响因素考察
2015-08-15蔡雨晨
蔡雨晨
(浙江工业大学 人文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一、背景环境
我国的社会主义文化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的转变。2002年,党的十六大首次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作为并列概念提出;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概念;2007年,党的十七大更是深化了对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意义,提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同时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十二五”规划纲要强调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要“坚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这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发展路径基本确立,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双轮驱动、比翼齐飞的发展思路和格局日益清晰。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公共文化服务,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一贯的方针政策。2007年,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就确立了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公共文化实体、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方针。2012年,文化部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提出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是这一方针政策的拓展和深化。
二、杭州市民营资本投入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现状
浙江省作为文化发展的大省,拥有着最大的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的特色便是民营。民营企业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杭州,无论是文化体制改革、文化单位股份制改造,还是文化设施建设、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处处都有民营资本的积极参与。民营文化产业投资规模越来越大,经营领域越来越宽,为整个浙江的文化产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的探索和实践中,我市民营文化产业也呈现出一些具有地方特色,带有时代印记的特征,呈现出规模不断扩大,总量快速增长,优势产业凸显的趋势。目前,我省共有规模以上民营文化企业4万余家,投资总规模达到1300亿元以上,吸纳就业人员50万余人,已经形成一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民营文化龙头企业,成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中,约有7家企业上市。我市“演艺第一股”宋城集团、“电视剧第一股”华策影视、“电影第一股”华谊兄弟皆出自浙江。这些民营文化龙头企业正越来越成为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的领跑者。尤其是在影视和动漫产业,已居全国前列。
三、民营资本投入公共文化服务的关键障碍
(1)投资动力不足。一方面,长期以来,公共文化产品由政府主导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似乎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体现社会公平、才能将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开展好,特别是对那些投资巨大的项目和影响大的领域,更不能有民营资本进入;另一方面,民营资本对于投资公共文化领域的前景是否明朗还不明确,尤其是其非常重视的回报率和社会名誉。因此,主动投资公共文化领域热情不高。从杭州市民营资本投资公共文化服务情况看,大部分投资的完成需要阵地、设施建设方或活动的组织方进行奔走联系,民营资本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流动缺乏主动性。
(2)盈利能力较弱。民营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者,它会按照市场竞争法则去选择有利于其获利的服务项目,对于那些不能很好获利但又不能不提供的服务,则有可能消极供给。文化产业资产特性“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弱,且以经营无形资产为主,缺乏可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作为文化企业核心财富的文化创意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具有不确定性,缺乏科学公正的评价机制。
(3)扶持政策滞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方式以活动协调、单项补贴等为主,而缺乏涉及土地使用、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综合配套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和操作细则较少。同时税收、民办非企业、社会捐赠等法律法规不配套,操作难度大。例如,《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对新创小企业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既没有降低限额的幅度,又与《公司法》相矛盾。实施过程中,按前者执行违法,按后者执行又违规,实难操作。
(4)融资资金困难。目前大多数民营文化企业都属于中小型企业,具有轻资产性、收益不确定性及不易衡量性、前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等特点,而且大多数面临着资金缺乏的问题,在融资方面存在着困难。一方面是文化企业在融资时存在版权资产评估难、抵押资产不易变现处置等问题;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在参与文化企业发展时存在风险难以防范等问题,从而使金融机构对接文化产业面临较大障碍。由于中小文化企业是文化产业的绝对经营主体,它们的融资问题不解决,也就意味着一个良好的文化产业的投融资环境和机制尚未建立。
四、对策建议
(1)拓宽融资渠道和信贷规模。目前国内大多数民营文化企业都属于中小型企业,具有轻资产性、收益不确定性及不易衡量性、前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等特点,而且大多数面临着资金缺乏的问题,在融资方面存在着困难。据统计,目前文化产业贷款余额只占到全国各行业贷款余额的0.2%,占比仍然偏小。中央财经大学文化创意研究院执行院长魏鹏举指出文化金融与十分饥渴的文化企业资金需求相比仍然是杯水车薪,而客户选择难、风险评估难、业务操作难等传统问题仍然在制约着金融资源和文化产业的对接。主要因为一方面是文化企业在融资时存在版权资产评估难、抵押资产不易变现处置等问题;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在参与文化企业发展时存在风险难以防范等问题,从而使金融机构对接文化产业面临较大障碍。建议以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融资方式拓展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如通过资本市场的文化产业股票流通、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创新认可版权质押的融资产品等等。
(2)推动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文化产业要想得到大力发展,人才是核心的要素。因此,必须大力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文化人才。民营文化企业当前尚未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特别是分配制度、激励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培养制度方面,民营文化企业存在着极大的缺陷,这就导致大量管理、经营等复合型人才流失的原因。建议深化文化人才职称评审改革,创新文化人才激励机制,梯队培养领军型的专业人才队伍和复合型的基层人才队伍。
(3)强化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保护监管机制不健全。例如,动漫产业、广告、时尚设计等行业由于作品同质性强,相关法律、法规在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以及如何界定侵权等方面还留有空白,这就导致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创意产品自主研发性较差,文化精品少且竞争力低下。以我国的动漫产业为例,国外动画片占据着我国90%的动漫市场份额,国内多数动漫企业发展的重心并不是着眼点放在民族文化和本土文化的开采挖掘上,而是以仅依靠帮助国外动漫公司加工的产业方式来赚取微薄利润。例如,《功夫熊猫》《花木兰》等极具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题材却为其他国家所用,并在中国的市场中大肆掠夺市场份额。要加强文化产业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一方面要加快文化立法工作,构建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法律环境;另一方面要倡导民营文化企业诚实经营,苦练内功,以自身实力增强产品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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