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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业务许可制有利于规范地方金融

2015-08-15

协商论坛 2015年8期
关键词:小贷借贷存款

央行日前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放贷条例》),明确适用条例为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被称为小贷公司监管框架的2.0 版。

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对我国金融业发展产生越来越深刻影响。然而,由于缺乏统一借贷管理条例,无法有效监管,导致民间融资领域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亟须使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合法化。

从这次《放贷条例》内容看,在资格准入、监管许可、融资条件、违规违法处罚、风险防范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合法经营地位及身份,对推动地方金融规范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作用。

监管许可证制度将给所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以合法身份,使其由“地下”转入“地上”,由“非法”转入“合法”,由“游击队”收编为“正规部队”,能极大地促进我国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活跃和繁荣。

但是,《放贷条例》仍然还存在很多亟待完善之处。比如对抵制民间非法借贷活动作用有限。因为该《放贷条例》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把大量民间个人自由借贷排挤在法律之外,没有引入正常发展轨道,使民间非法高利贷、非法集资活动仍难得到有效控制。这与民众期盼的《民间自由借贷条例》存在很大差距。

对此,建议在《放贷条例》正式出台之后,尽快研究制定《民间自由放贷条例》,将全社会民间借贷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在监管方式上,应当赋予央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相应监管权,消除监管惰性和不公正性。同时,应当建立市场退出机制、退出程序及债权债务转让、承接与处理预案,实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有序退出,防止对金融稳定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还应当建立内部治理结构和治理规则和风险评估制度、业务授权制度等内控制度,为规范有序经营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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