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事业单位内部设置众多会计主体的隐患及对策
2015-08-15高燚焱
高燚焱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江苏·南通 226300)
当前,事业单位内部设置众多会计主体的现象较为普遍。它们一般为事业单位内部企业性质的经济组织,由事业单位本身投资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目。例如:某职业院校的小卖部、食堂、文印资料室、学生实习实训车间、对外培训业务等都分别登记注册成企业性质的经济组织,设置独立会计账目,进行单独核算。但它们的投资主体还是学校本身,学校以固定资产(房产、设备)进行投资,固定资产的维修和更新费用、大部分的人员工资仍从学校行政账目中列支。因此,事业单位内部设置众多的会计主体容易存在诸多隐患,发生各种会计违规行为。
一、事业单位内部设置众多会计主体的隐患
(一)避开财政监管
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比较普遍,由财政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的会计账目进行统收统支核算监管,但主要是针对事业单位的行政账目,而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众多会计主体一般以《小企业会计制度》为依据,暂未列入财政监管范围之内,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也往往疏于对事业单位内部众多会计主体的监管。所以,事业单位内部设置会计主体的选择权集中在事业单位本身。而事业单位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往往乐于设置一个又一个的会计主体,以便游离于财政统收统支监管之外。
(二)收支自由方便
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会计主体往往是企业性质的经济组织,它们的收支行为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可以自主设置收入和支出项目,没有事业单位行政账目受到约束、限制的条条框框。而有些收支项目的合理合法性由于缺乏监管而令人置疑。它们往往成为披着合法性质的“小金库”,把一些在事业单位行政账目中受到限制或不允许的收支项目名正言顺的列入单位内部企业性质的会计账目。诸如,超额发放的职工福利奖金、事业单位埋单的各种公款吃喝、单位领导的考察旅游消费、各种有目的地行贿进贡以及各种由单位买单个人受益或得利的开支项目,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归入这些企业性质的会计主体账目,同时又避开了财政监管的约束。
(三)关联交易生财
事业单位内部众多的会计主体为关联交易提供了方便,这些关联交易既可能发生在事业单位行政账目与内部的会计主体之间,也可能发生在事业单位内部众多的会计主体之间。如某初中学校,把学生所用的簿本、学习辅导用书等学习用品全部交由学校小卖部采购,再由小卖部转售给学校发给学生使用。这种情况,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虽然在会计领域是典型的关联交易,但在事业单位内部通过设置众多的会计主体变得畅通无阻。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关联交易没有足够的重视,事业单位内部众多的会计主体之间通过关联交易“制造”利益成为可能。
(四)调节利润避税
事业单位内部众多的会计主体,往往会成为调节纳税的工具,通过事业单位内部不同会计主体之间的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调节收入、成本和支出,达到调节利润和避税的目的。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当前对小企业实行定额征收或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所得税,而事业单位内部为了避税,在定额征收时调节收入,在查账征收时调节利润。如查账征收时,由于固定资产实际上已列入事业单位行政账目,事业单位内部的会计主体对哪些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费、计提多少折旧费,事业单位内部有较大的选择权;人员工资也实际由行政账目列支,至于企业账目中列支多少有较大的选择权。这些都可以成为调节利润和纳税支出的途径。
(五)国有资产流失
事业单位内部注册设立的企业性质的经济组织,其投资主体往往是事业单位本身,即事业单位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用于投资,包括相应的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而这些企业性质的经济组织只注重固定资产的使用,而不关心固定资产的维护、更新,甚至固定资产的维护、更新费用从事业单位行政账目中列支,从而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而由于这些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与事业单位本身的行为活动又密切相关,往往难以明确界定区分属于谁使用。对于这些企业性质的经济组织而言实际为无偿使用。例如:学校的对外培训业务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目,而培训业务又要经常使用学校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机房设施),但计算机的维修、更新费用又从学校行政账目中列支。
二、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内部众多会计主体的对策
虽然事业单位内部众多的会计主体通过了工商、税务方面的注册登记,具备了合法的外衣,但由于事业单位内部众多的会计主体给各种会计违规行为提供了方便。所以,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从控制会计主体的数量开始,加强对事业单位财务的全面监管,促进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有效抑制通过众多会计主体实施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一)审查会计主体资格
事业单位内部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设置相应的会计主体符合会计主体与单位法人之间关系的界定,即会计主体可以是单位法人内部的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但事业单位内部设置众多的会计主体是否都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值得探讨,其合理性更值得怀疑。这些会计主体为了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先由事业单位提供注册资本,而在取得会计事务所验资证明后往往抽回资金,这些经济组织实际为“空壳”。其实,注册资本的来源是一个问号,是谁同意将事业单位的资产用于投资的,投资多少是谁批准的。所以,我们要从源头上审查事业单位内部会计主体的资格,即事业单位内部注册的企业性质的经济组织的资格。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一定要撤销其企业法人资格。同时,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权限。如某职业院校为收取学生的就业推荐中介费,自己投资注册设立劳动服务中介机构取得合法的企业资格,从而使收取学生的就业中介费合法化,但注册资本全部由学校出资。那么事业单位内部这种性质的经济组织是不是值得怀疑,其收费行为是不是值得怀疑,我们的相关规章制度是不是存在空白。
(二)监管会计主体账目
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监管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过程中,既需要重视对事业单位行政账目的监管,也需要重视对事业单位内部众多会计主体账目的监管。实际工作中,财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行政账目的监管已经比较重视,如全国普遍实行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但对事业单位内部众多的会计主体账目缺乏充分的监管,给这些会计主体的违规行为提供了实施的空间。如果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监管的时间和精力不足,可以委托专门的审计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实施外部审计。
(三)监督会计主体行为
我们通过监管会计主体账目抑制事业单位内部众多会计主体的违规行为属于事后监督,而我们更需要监督这些会计主体的日常经济行为——即事中监督,不断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水平。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内部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内容,积极实施有针对性的、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进一步规范它们的经济行为活动,对各种会计违规行为严加围追堵截,不断增强监管的时效性。
三、结语
事业单位内部设置众多的会计主体,对加强内部经济核算具有重要意义,但众多的会计主体也给事业单位内部各种会计违规行为提供了方便。所以,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抑制事业单位内部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