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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基建会计并账问题探讨*

2015-08-15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5年13期
关键词:借款余额会计制度

李 炜

(咸阳师范学院财务处 陕西 咸阳)

2013 年12 月31 日财政部颁布了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14 年1 月23 日发布了《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新制度规定高校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 大账 。在新制度出台以前,高校基建账和大账一直分开核算,会计信息分开反映,高校领导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难以获得高校完整的会计信息。新制度的出台,将基建会计信息并入大账,可以反映高校会计信息的全貌,提高了高校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处理规定》对基建并账问题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但对有些问题的会计处理尚不明确,本文拟就基建会计并账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并账规定

按《处理规定》,将基建账2013 年年末余额按规定方法并入大账,在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办法对基建账部分科目余额的并账办法做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对新账科目的借方合计金额与贷方合计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新账中的事业基金 科目;《处理规定》对预付工程款业务、结算工程款业务、其他工程支出业务、工程交付使用业务、基建借款业务的发生额并账处理办法做了规定。但《处理规定》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尚不明确,如在2013 年年末将基建账余额并入大账时,哪些科目余额并入大账 事业基金 科目未予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容易产生偏差。

二、基建并账探讨

1.基建账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科目余额的并账处理

《处理规定》没有明确该科目余额的处理方法,只是在规定了部分科目余额的并账办法后规定 按照基建账中其他资金占用类科目借方余额,借记新账中相关科目 、新账科目的借方合计金额与贷方合计金额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 事业基金 科目 ,《处理规定》对基建账中哪些科目余额形成了新账科目的借方合计金额与贷方合计金额的差额而可以计入 事业基金 科目并未明确规定。在新制度科目中和基建账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科目相近的科目只有 其他应收款 科目,有部分高校财会工作者认为该科目余额应并入大账 其他应收款 科目,笔者认为将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科目余额并入 其他应收款科目 是不合适的,该科目余额应冲减 事业基金 ,理由如下:

(1)基建并账的目的就是将基建账和大账会计信息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反映,根据合并会计报表原理,在一个会计主体中要将基建账与大账之间的应收与应付款项相互抵消,所以不能在并账后的信息中反映该科目余额。

(2)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是由于基建账用借款建成的资产在交付使用时大账尚未偿还借款形成的,其形成的资产已在大账的固定资产中反映,而大账并未提供基建资金来源,而并账后应视同大账基建支出已经发生,所以并账时应冲减 事业基金 科目。

(3)据新会计制度,基建账中的基建支出,在并账时大账一方面反映支出,一方面反映形成的资产,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余额所形成的资产已在大账的固定资产中反映,但并未反映支出,借鉴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变更的追溯调整法,并账时该科目余额应冲减 事业基金 科目。以后大账偿还该笔借款时,基建账会计分录借 基建投资借款、贷 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当期与大账合并数据时,大账会计分录借 长期借款 、贷 银行存款 。

2.基建账与大账资金往来的处理

高校内部基建账经常拆借大账资金,形成内部债权债务,衔接问题处理办法未对这部分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作出规定。如果并账时不予抵消这部分债权债务,就会虚增高校资产负债,形成虚假的会计信息。基建账拆借大账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所形成的基建账与大账往来款项,在基建账反映为 其他应付款 ,在大账反映为 其他应收款 ,根据合并会计报表原理,并账后作为同一会计主体的基建账与大账之间债权债务应该予以抵消。在并账的当年年初按衔接问题处理办法将基建数据并入大账后,对内部债权债务按期末余额作反向会计分录予以抵消,借:其他应付款,贷:其他应收款,以后每月并账时按发生额抵消。

三、基建并账对高校会计信息的影响

(1)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大账,能反映高校财务状况的全貌,提高了高校会计信息的完整性,有利于加强高校财务管理,有利于相关人员决策。

(2)在旧高校会计制度的科目中有 结转自筹基建 科目,高校可以根据当年的结余情况,决定结转自筹基建的金额,使得这一科目成为调节当年结余的蓄水池,新科目取消了 结转自筹基建 科目,用于基建的资金列入当期支出,能更真实的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衔接问题处理规定》规定在并账当年年初将基建账科目余额并入大账时,资金占用类科目余额合计金额与资金来源类科目余额合计金额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的 事业基金 科目,如果某高校负债建设,基建资金投入过大,而大账未通过 结转自筹基建 科目列入支出,并账后必然影响 事业基金 余额,会对高校会计信息造成一定影响。

1.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 号.

2.财政部.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14]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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