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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标签“瑕疵”的解读

2015-08-15李维嘉张志军罗锦霞黄璇莹

现代食品 2015年21期
关键词:食品标签误导瑕疵

◎李维嘉,张志军,罗锦霞,黄璇莹

(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广东省化学危害应急检测技术重点实验室,广东 广州 510070)

1 新《食品安全法》概述

新《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食品标签“瑕疵”的新规定,是之前的《食品安全法》所没有的,在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也没有出现过的,目前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还没有公布,对于食品标签“瑕疵”的理解,无论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还是普通的消费者,抑或作为监管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都是停留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对待新《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食品标签“瑕疵”的规定。

2 食品标签“瑕疵”的解读

瑕疵,瑕原指玉的斑痕,经常用做比喻人的一些小过失或者是事物的一些小缺点,也就是美中不足的地方。疵是指毛病,缺点。因此瑕疵的意思在现代也主要是说人或事物出现的微小的缺点或过失,但又不影响人或事物其本身的正常价值。

新《食品安全法》中出现食品标签瑕疵规定的两段条款,分别是第一百二十五条中“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和第一百四十八条中“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而这两部分内容都不是单独的一条规定出现的,都是在两条规定中的最后部分内容,同时也是其本条中前端部分内容的补充。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规定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生产工具等情况,第二条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那么就是如果企业生产经营没有标签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可进行处罚、没收其产品和加工工具等。

但根据GB 7718-2011以及GB 28050-2011实施以来的标签错误情况,无论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还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发现,实际情况中全国各地的食品标签都会出现一些低级错误,例如能量单位kJ经常标错为KJ、kj甚至Kj的,把食用盐标为盐、食盐、盐巴的,把1.2kg标为1200g的等等,对这种类型的错误如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进行处罚,就像是一个人犯了小毛病就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很容易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积极性,对企业也是一种过重的处罚。

因此新《食品安全法》在一百二十五条中增加了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企业改正,拒不改正的才进行罚款处理。这样的规定,既避免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为食品标签的一些小毛病而被重罚,也使企业对于食品标签的瑕疵不敢掉以轻心,因为如果不改正还是会被罚款的。

同样的,第一百四十八条中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情况中,新《食品安全法》也特别规定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同样也是避免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为小错误而被迫赔偿了购买金额的十倍赔偿金额的过重处罚情况。

把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两条规定进行详细地解读,目的是要先弄明白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瑕疵规定的真正用意。那就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两个核心原则,并且这两个原则同时成立的食品标签错误才算是瑕疵,即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同时还不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否则就不是瑕疵。

《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的定义是: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所以,只要是对人体有任何显性的、或者潜在的健康危害的,都是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同时被宣传或者声称有各种“治疗”功能的食品也被视为危害人体健康。

误导,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一般理解是指食品标签上的内容,让消费者对于该产品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性能、数量、制造方法和产地等有错误的认识。举例说明:某品牌的猴菇饼干对于“猴菇饼干养胃”的说法就是属于“性能”误导。某些企业生产的“羊肉味肉串”,通过包装正面中把产品名称的几个字的字体设置成不同的大小和颜色来误导消费者认为是“羊肉肉串”,配料只有一点羊肉,其他都是淀粉、鸭肉及鸡肉等,这就是“质量”误导。市场上还有一种饼干,在包装上标示“丹麦曲奇”,而产地却为中国,让消费者误以为其是丹麦生产的产品进口到中国的,这就是“产地误导”。总结下来,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也就是厂家为了达到“抬高”自家产品的目的,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有某种或某几种“特殊优势”,而实际上该产品并没有这些“特殊优势”。

经营企业误导消费者的常见形式可以分为:视觉误导、概念性误导、“无中生有”型误导、“偏差”比较型的误导等。

视觉误导:利用包装上的图片、文字的大小或颜色、文字字符的类型、文字的内容以及位置等来误导消费者。常见的手法有以下情况:把乳味饮料、果汁味饮料、咖啡味饮料的“味”字通过改变字体大小、颜色、位置等等让消费者误认为是乳饮料、果汁饮料、咖啡饮料。或在包装图片上显示牛肉片、羊肉片,实际配料里仅仅使用了少量一些肉末,可能还不是牛肉羊肉,故意让消费者误以为产品原料加了大量的牛肉羊肉。

概念性误导:很多企业都很喜欢玩概念、玩专业名词忽悠消费者,像什么“十八道、二十一道层层过滤”“产地在中国(地球)环境最好的XX地方”和“儿童专有食品”等等,都是自造概念欺骗消费者,至于这些概念是否合理、依据来源等等厂家从来不告诉消费者。

“无中生有”型误导:此前风风火火的“非转基因更健康”的宣传到处都是,从大豆油蔓延到了玉米、小麦及花生等农作物上。真实的情况是只有转基因大豆可以榨油,并不难用于制造其他普通食品,进口转基因玉米也不能用于食品原料,至于转基因小麦、转基因花生等等全世界都没有什么种植。宣传产品使用了“非转基因面粉、非转基因花生”让企业得了利,但却让监管层背上了更大的包袱:小麦和花生等等也有了转基因吗?是国内种植还是进口?监管层百口莫辩。

“偏差”比较型误导:就是不告诉你他用来比较的“样本”就直接宣传的典型情况。很多价格欺诈就是存在于这种状况之中,什么“一折甩货”“跳楼价”及“赔的吐血”等,不少企业就是提前先涨价然后“打五折”变回原来的价格,或者是用三五年前的价格比较说现在已经是一折价格了。其他的还有什么“本产品含量高(低)10%”“质量更高”和“全国(全世界)最好的之一”等,莫不如此。

对于这么多的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在工作中如何来进行分辨,如何进行具体的界定是否有危害呢。这里就从消费者角度、监管角度等几个方面对于种种误导进行分析,以确认什么样的误导需要进行监管,什么样的误导是需要厂家自我改正。

首先从“是否会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危害”,包括潜在的健康危害,如果有那就不属于瑕疵范围。例如应该标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没有标营养标签,此种情况会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潜在的危害,例如糖尿病患者、高血压患者等需要通过营养标签的糖含量和钠的含量来辨别该产品是否可以食用。

其次是“是否让消费者误解了该产品的特性”,如果让消费者误解了原应有的产品属性则不属于瑕疵范围,包括产品的质量、价格、净含量、成分和原料、用途、产地、保质期等。例如,有些企业故意在标签上打上“特级”“优级”等产品执行标准中并没有的等级,这种就是故意让消费者误解产品的质量特性。

再次是“是否让消费者或监管人员无法确认原文部分的意思”,包括字符、文字、图案等。例如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有的企业用缩写的俗称“异VC钠”或“VC钠”,这种会给消费者的认知带来困惑,如果是企业不小心打成了“D-异抗坏血酸纳”则消费者或者监管人员仍然可以辨认是属于打错了字,并没有影响确认是哪种食品添加剂,故可以认为是瑕疵。

简单的可以总结为三点:一是不给消费者带来健康危害(包括潜在的健康危害);二是不会让消费者误解产品的本有特性;三是不会让消费者和监管人员无法确认该部分图文的应有原意。同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可以通过这些鉴别方式,来确定自家产品的包装上面是否有涉嫌违规的图文。

最后,不影响食品安全但可能会引起消费者误导的情况,算不算瑕疵呢。新版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是“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才是由当地食药监局责令改正,只有“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同时并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于瑕疵的定性。

在其他方面,新食品安全法中也存在一定的瑕疵,例如在反不当竞争法中第九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3 结语

中国新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标准的标准覆盖范围仅仅集中在食品包装标签指示管理层面,不包括食品广告用户等其他领域,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国不同职能分工存在紧密的关系。例如所有广告用户的规范都移交给国家广电总局审核负责、监督。而美国食品广告的用户规范则是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食品包装标签用语的规范性则是移交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负责。我国之所以用语规范不够全面,主要是因为数量、质量、来源、组成,除了营养功能之外的其他健康功能米有规定。所以,在今后的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签规定中,要能对其进行强制性指示,这也是今后我国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食品标签法规标准要能够从我国食品行业发展现状出发,食本质要求要能够建立在食品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对标签标示加以规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还要能够根据其他国家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签”存在的不全面、不严格,并将其作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标准,促进行业发展满足消费者需求,从而更好地为我国食品安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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