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法治思想比较研究
2015-08-15杨文义杨宇铮
杨文义,杨宇铮
(1. 河南科技学院 文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0;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形成时期,在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和促进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古代法治思想,体现的是君主意志,维护的是中央集权,这与现代法治思想根本不同。现代法治思想肇始于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良法之治,强调法律至上,强调法治优于人治。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在西方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直接推动了思想启蒙和西方民主、法治的发展。我国古代的法治思想从最开始就强调君主的“一人之治”,先天就不具备民主、自由的特征。因此,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本质上还是人治思想。到了近现代,西方法治思想传入中国后,却难以在封建伦理观念根深蒂固的中国社会茁壮成长。即使新中国建立后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法治思想也并未真正形成,高校甚至在一段时期取消了法学教育,民主法治成为禁区。这种状况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才逐渐改变。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2004年宪法修订时又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其中。可以说,至此,强调民主、自由、人权的现代法治思想才真正在中国落地生根。
一、古代法治思想概述
中国古代社会从夏朝开始就已经认识到法律在国家治理、阶级统治中的重要作用,史书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作禹刑、作汤刑,就是夏、商时期的立法活动,说明当时奴隶主阶级已经开始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了。到了西周时期,法律文明进一步发展,立法技术更为成熟,立法成就也比较突出,奴隶制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是,受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限制,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不仅没有专门研究法律的人,同时也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治理理论。当时的统治阶级只是朴素地认识到法律对于维护阶级统治是有利的,所以就制定并运用法律。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逐渐形成是在春秋战国时期,也就是奴隶制逐渐解体、封建制逐渐确立的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有国家以来第一个乱世时期,虽然当时周王朝仍然名义上维持着自己的统治,但新兴的地主阶级逐渐在经济上发达起来,并开始寻求政治上的话语权。在这种背景下,新兴地主阶级为了取得和巩固政治上的地位,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迫切需要变革奴隶制下的分封制、世袭制,迫切需要一种全新的治国方略来治理国家。因此,在这一时期就出现了许多法家代表人物:以管仲、子产、邓析为代表的早期法家学派代表人物和顽固旧势力进行了艰苦斗争,为古代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以商鞅等为代表的法家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强力推行并实践法治;韩非进一步深化前人的法治思想,成为古代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
(一)春秋时期——古代法治思想初具雏形
春秋时期是奴隶制逐渐解体的大变革时期。诸侯力量的逐渐强大使得统一的西周王朝的统治日渐衰微,而各诸侯抓住时机进行全面革新,表现在法律上,就是非常注重法律的作用,强调“法治”,改变了西周以来“为国以礼”的“礼治”传统。这其中,齐国的管仲是先行者。
在齐国推行变法和改革过程中,管仲非常重视“法”的作用,指出:“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1]445法是治国理政的规矩,是社会的行为准则,国家能否有稳定的秩序,社会能否在规则内运行,取决于“法”的作用能否发挥。法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则天下大治;否则人们的行为就会失去规制和约束,国家就会混乱不堪。这就颠覆了周王朝强调的“政以礼成”的礼为天下范的传统,“家国一体”的“家天下”礼制传统受到冲击。这是中国社会从“亲贵合一”的奴隶制宗族贵族政治向封建中央集权制过渡的开始。
管仲认为,“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1]128。法律可以治国,同时也可以治民,国治、民治,权力的根基必将稳固。治国强调法治,治民同样强调法治,统治者应当改变对待老百姓的态度,不能一味“生杀予夺”,把百姓当作可以役使的工具,而应当强调运用法令规范和约束百姓。所以,管仲提出“治国无法,则民朋党而下比,饰巧以成其私。法制有常,则民不散而上合,竭情以纳其忠”[1]237。君主如何得到百姓的拥护和支持?靠赏赐吗?靠刑罚吗?都不是,最重要的要靠“法治”,靠法律规范和制度约束。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社会规则,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1]362。在管仲看来,法律约束着臣民,调整着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有如此认识,实属难能可贵。
管仲在社会实践中认识到法律的作用,强调“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1]444,强调以法治国。古代法治思想在管仲这里初具雏形,管仲为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他的思想也影响到了后来的子产、邓析,影响到了战国时期的李悝、商鞅等法家代表人物。
(二)战国时期——古代法治思想进一步发展
战国时期,中国社会更加动荡,大变革已经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在这一时期,封建法治思想进一步发展,李悝在魏国制定了中国第一部封建法典《法经》;吴起在楚国推行变法,明法审令,厉行“使私不害公”的法治思想;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成就最为突出。
商鞅是战国时期重视法律、推崇法治的法家思想代表人物。商鞅指出,“法任而国治”[2]45,强调立国先立法,并要严格执法。法律不是用来装点门面的,而是治国权柄,只有严格执法,法律的威严、作用才可充分发挥,才能威慑官吏,消除“奸巧”,使其不敢“伪诈”,才能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强大。商鞅认为:“法者,国之权衡也。”[2]30要推行法治,首先要有法律,立法是统治者巩固统治首先要做的;其次还要执法严明,让法律成为社会共同遵守的判断是非、进行赏罚的规则与规范,只有这样,国家才能治理好。这充分体现出商鞅重视法律、推崇法治的思想特征。
(三)战国末期——封建法治思想趋于成熟
韩非是战国末期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也是封建法治思想集大成者。战国末期是封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时期,地主阶级这时不仅取得了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同时在政治上要求巩固和加强对百姓的统治,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韩非的法治思想就顺应了这种历史发展要求。韩非推崇法治,并对法家的法治思想进行了系统的阐述,促进了封建法治思想的成熟和完善。
韩非认为,治理国家的有效手段是“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在韩非看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3]467,因为人们追逐的是利益、权势,而基于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相互的争夺就不可避免,国家的动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都与这种争夺有关。那么,为了维护既得利益,为了巩固既有的权势,儒家强调的德治、仁政是难以奏效的,君主要“用法之相忍,以弃仁人之相怜”,“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3]430,要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用法律来“禁暴”“止乱”,才能巩固封建中央集权,才能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韩非重视法律,推崇法治,结合当时的社会现实,结合春秋战国各家学说的理论实践,系统地阐述了法家的法治思想,使其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使法治思想成为当时封建统治、国家治理的根本指导思想。
韩非强调“以法为本”,推崇法治。他指出,要实行法治,还要具备一定的权势,讲究一定的方法,有了权力作为推行法治的保障,运用一定策略,以法治国,才可以维护统治,富国强兵,称霸天下。首先,韩非指出:“法者所以为国也,而轻者,则功不立,名不成。”[3]230君主应当充分认识法律的作用,欲成就大业、巩固统治,就要制定出法律,把它作为国家的最高行为规范和社会准则,要求人人遵守,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其次,韩非指出,“主之所以尊者,权也”[3]479,强调君主的专制统治,并认为“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3]441。韩非认为,统治者要推行法治,还必须掌握权力,以权势作为推行法治的保障力量。最后,韩非提出君主应当妥善运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运用一定的“术”来实行法治。但是,韩非强调的“势”“术”都是为推行法治服务的。
韩非在早期法家思想的基础上,整合了法家的法治理论,推动了古代法治思想的成熟和完善,这一法治思想也因此成为中国第一个封建中央集权国家的指导思想和治国理论。
(四)西汉中期——古代法治思想最终形成
一味讲求严刑峻法的法家法治思想经过秦代短期的实践,证明并不完全适合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儒家抓住了在中国社会更具有社会土壤和民众心理期望的礼治传统,提出了德治、仁政之说。在此基础上,儒法合流,儒家的德治、仁政主张和法家的法治思想最终结合在一起,以儒家德治仁政主张为核心、以法家法治手段为辅助、以维护封建伦理道德为根本任务的正统的封建法治思想得以形成。这种法治思想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
儒家思想代表人物荀子首先提出了儒法合流的学说,他既推崇儒家的“为国以礼”,同时也强调“法者治之端”。荀子认为,“治之经,礼与刑”[4]119,强调礼和法都是治理国家、维护统治的必要手段。作为统治者,要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维护良好的统治秩序,必须充分发挥礼和法的作用。所以,荀子的根本思想是“隆礼重法”,强调礼法统一,这奠定了中国封建正统法治思想的基础。
直接推动封建正统法治思想形成的是儒家学派的董仲舒。根据当时社会实际,董仲舒认为,一要推行法治,以维护封建中央集权,二要加强对人民的思想控制,以维护封建专制统治。董仲舒强调“刑者德之辅”[5]292,指出法律是道德教化的补充,把儒家的德治主张和法家的法治主张进一步理论化,发展了荀子的“礼法统一”论。董仲舒的“德主刑辅”理论,既坚持了儒家的德治传统,同时又把法律作为辅助手段,二者结合在一起,既能够安抚百姓,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又能够运用刑罚惩治犯罪,维护中央集权统治,因此消除了“德”与“刑”的对立。“德主刑辅”成为封建正统法治思想,为汉以后历代所遵守。
二、现代法治思想概述
现代意义的法治思想是在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思想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立足点在于保障自由、维护平等、发展民主、保障人权,这也是我们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意义所在。现代意义的法治思想强调,法律作为最高的社会规则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国家要实现的是法的统治、法的治理,要求依法治国,要求所有政党、团体、公民都不得轻慢法律,都必须在法律的规则内活动,无论是权力的获得与行使,还是权利的享有与保障,都必须取得法律的许可。法治之所以强调法律的最高地位,在于法律要为公民设置平等的环境,求得公正的结果。为此,法律必须对权力加以限制,尽可能地消除权力对权利的侵害。
作为一种治国指导思想,依法治国在1999年我国修宪时被写入宪法。这次修宪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思想、治国方略,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旨在维护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权利保障。
现代法治思想强调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总的来说,法治思想主要包括: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是最基本的社会规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权威大于个人的权威,个人必须服从于法律;权力的运行必须遵循法律的要求,等等。这正如王利明所说的,法治的基本内涵包括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人权保障、司法公正、依法行政[6]17。
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中,法律尊严和权威不容侵犯。现代法治思想要求,法律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社会规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君主”,还是百姓,法律给予其平等的对待。在古代,法律却是掌握在君主和官僚贵族手中的阶级统治工具,只要不危及阶级统治,不触犯皇权的最根本利益,法律总会“网开一面”,给予贵族、官僚诸如“八议”“上请”“例减”“官当”等这样的优待措施,使这些达官贵人得以逃避或者减轻法律的制裁;疏而不漏的法网是为劳动人民精心准备的;也唯有在百姓面前,法律才充分显现出它的威严。但是,在现代法治思想中,法律才是国王,无论统治者还是劳动人民都要受到法律规范和约束,法律并不因为其地位的差别而给予差别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才是至上的,对谁都具有无上的权威。
良法之治是现代法治思想实践的前提。现代法治精神强调:恶法非法。恶法体现的是少数人的意志,保护的也是少数人的利益,这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良法以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为根本原则,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现代法治思想强调的法治是良法之治。与古代立法权操之于君主不同,现代法治秩序中的立法必须是科学而严谨的,应当也必须体现广泛的民主。每一部法律从立法动议、立法调研,到立法论证、立法审议,每一个过程、步骤都须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公开进行的,否则就是暗箱操作。并非在民主基础上的立法是不能够体现民意的,没有民主的基础,它的合理性、合法性也就失去了基础。我们强调,法律一经制定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就会对社会关系产生深刻的影响,特定的、不特定的公民都会受到来自于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因而它应当也必须体现民主、民意。我国法律在提交人大代表审议之前,会把法律草案公诸社会,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相应的修改。这样,基于民主制定的法律体现了大多数公民的权利和权益,必然是良法。而古代,早期法律不会公之于众,目的是为了保持其神秘色彩和威严性;后期法律即使公之于众,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也难以让百姓有充分的了解。因此,现代法治思想强调的是良法之治,它以维护公民民主、权利为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人权保障是现代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是强调权利还是强调义务,在现代法治国家这不是一个问题。但我国在确立依法治国思想之前,更多的是强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这里需要厘清的模糊观念是:强调人权保障并非是不讲国家、集体利益。讨论人权保障不应当成为禁区,因为人权保障问题是现代法治思想的基本要素,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保障的法治才有其意义。概而言之,权利保障是现代法治思想的应有之义。在中国古代,“人权”是稀有资源,只能由贵族官僚享用;对于“治于人”的百姓而言,为国家承担徭役、赋税的“劳力”“尽分”才是他们的“权利”。因此,不讲人权保障的法治国家建设难免沦为古代中国的专制统治。我们之所以强调人权保障,这是因为它是社会发展的进步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宪法赋予公民以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权利,并强调这些权利应当受到来自于权力的尊重和保障。《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明示人权保障的前提下,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并不矛盾。应当说,实行法治,根本的目的还在于保障人权;人权保障是现代法治精神的目标。因此,徐显明教授指出:“法治的真谛是人权。”[7]44
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思想实践的根本途径。司法是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是公民权利最后的、也是最权威的救济途径。如果司法不公正,公民权利将受到来自于权力的侵害。长久以来,由于制度的缺陷,司法权力的行使总是难免受到来自行政机关的干扰,导致一些案件的处理有失公允。由此带来的最直接也最严重的后果就是公民对司法的不信任。公民在权益受损时宁可选择上访也不愿意借助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就与这种不信任有关。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失去了公正的司法,不仅不能保护公民权利,反而加重对公民权益的伤害。培根曾说过:“如果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好比是污染了水流的话,那么,多次不公正的裁判则好比是污染了水源。”[8]237一次不公正的裁判伤害损伤的是当事人的权益,多次不公正的裁判足以摧毁司法的权威。因此,要实现法治的目标,司法就必须公正,毫无偏倚。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思想实践的基本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9]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与否决定依法治国目标能否实现。之所以强调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建设中的关键性作用,在于行政机关作为执法机关,直接面对广大公民,行政执法的过程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利角力的过程。面对强大的公权力,私权利只能借助于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相应的,只有公权力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才能不侵害私权利,才能将对私权利的侵害严格地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只有当私权利能够得到真正的尊重和保护及保障的时候,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真正地得以实现。
三、古今法治思想之比较
以自由、平等、民主、人权为特征的现代法治思想与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有着根本的不同。在民主社会,法律才是国王,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是最主要的社会规则,任何人、团体、社会组织都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而在古代,国王才是法律,君主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于一身,国家虽然也制定有法律,颁行有法典,但法律不过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不过是借法治之名行人治之实。这是研究古代法治思想必须要明确的要点。
(一)古代法治思想审视
古代法治思想的产生、发展、完善都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紧密相连,这也决定了古代法治思想从根本上来说是为封建经济和封建中央集权及阶级统治服务的。阶级对立和阶级矛盾的存在,决定了无论是“法治”思想产生之初的春秋战国时期,还是封建社会逐渐走向衰落的明清时期,“法治”都只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一切的出发点都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需要。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古代法治思想在促进社会变革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也不能否认古代“以民为本”的“青天”在坚持法治思想时对劳动人民利益的维护。但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本质上还是具有时代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的。
囿于文明的发展程度,封建法治思想不可能产生具有现代意义的民主、人权、法治内容。封建法治思想自始至终都是在为阶级统治甚至是为阶级压迫服务的。两千多年的封建法治思想,其所服务的对象是封建中央集权和君权统治。因此,与这种法治相伴而生的是以维护皇权为核心的“人治”治国传统。无论号称“仁政”也好,标榜“德治”也罢,总归是君主、官僚运用权力的柄杖统治国家,治理社会。中国历史上的法治思想和法治传统,是以法治国,根本上来说还是人治。管仲说:“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1]445法律不过是掌握在君主和官僚贵族手中用以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实质上还是“人治”。
封建法治思想的一个典型特征同时也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典型特征是:以刑为主,提倡重刑主义。偶有君主进行的刑罚改革,也没有改变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统治、巩固政权的根本立场。由于法家法治思想在最初形成时就坚持重刑主义,导致重刑主义在古代成为法治传统。“禁奸止过,莫若重刑”[2]34。“重刑,明大制”,“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2]29,重刑是当时国家法治的指导思想,国家要想长治久安,就要“重典治国”,采取重刑,即使轻罪也要重罚,“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2]34。轻罪重罚,刑罚的威慑力量就显现出来了,轻罪无人敢犯,重罪更无人敢犯。通过这种严厉的惩处,“民莫敢为非”,“一国皆善”,国家就能够达到“大治”,实现强盛和治理的目标。如果说早期封建法治思想强调重刑主义是受“乱国用重典”思想的影响的话,那么封建社会中后期坚持重刑主义,其直接目的就是维护封建专制皇权。自北齐开始,统治者把直接危害自身阶级统治和根本利益的十种严重犯罪列为“重罪十条”纳入刑法典,予以严厉打击,其后历代都强调对危及自身统治和皇权稳固的犯罪行为予以重刑,严厉惩罚,并恪守“十恶不赦”的传统,实行连坐、族诛等,即使造成冤狱也不以为意。值得一提的是,肉刑制度在中国历朝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到封建社会结束都没有废除。这与今天我们强调民主、人权思想是根本相悖的。
(二)当代法治国家建设中的法治思想
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是现代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和特征,显然这是古代法治思想所不具备的特征。因此,当代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民主、自由基础上的法治思想,是以维护平等、保障人权为目标的法治思想。
1. 当代法治思想的基础是民主
民主的方法或者手段能够保证法律制定的科学性,能够保证法律体现社会大多数成员的根本利益。通过民主形式的立法,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制度、所采取的措施也能够得到社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因此,民主基础上的法治是社会成员的共同选择。而古代的法治思想则不同,它是建立在阶级统治需要的基础上的,无论是法律的制定,还是法律的实施,社会大多数成员是难以参与其中的,更不用说实现自己的意志了,这样的法治思想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维护的是封建皇权和官僚贵族特权。
以民主为基础的法治,在实现的过程中必然要建立民主制度。民主制度体现的是,人民当家做主,权力掌握在劳动人民手中,人民通过行使权利来管理国家,处理社会事务,其最终目标还是保护个人的权益。基于此,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权力委托给各级人大代表来代替人民行使。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无论是谁,在制度的框架内,都会受到平等的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真实的平等,公民的平等权不再只是停留在纸上和法律条文中,公民的权利真实地由法律来予以保障。民主制度的设计来自于民意,是公民自己的选择,即使在制度面前权利会受到限制,公民也不会因此而丧失信仰或者丧失对法律的信心。
2. 当代法治思想要求权力在法律轨道上运行
在古代,君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是为维护和巩固君权服务的,权力的行使尤其是君权的行使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人民只能唯命是从,否则就是大逆不道。传统封建伦理道德严重束缚、禁锢着劳动人民的思想,他们不会想到自己享有权利,也不会想到自己可以对抗权力。
权力和权利总是一对矛盾。权力来自于权利的让渡和授予,公民希望由让与的权利形成的公权力来保护自身权利;同时,因为需要公权力的保护,公民权利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来自于权力的约束和限制。需要明确的是公民接受这种约束、限制的目的在于权力保障权利。公民通过革命斗争获得民主、自由,现在却不得不为了保护权利而为自己设定种种的限制。如何让这种限制限定在合理的、公民可以承受的限度内?那就是权力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或者说,法律是权力运行必须遵循的规则。
首先,权力的界限是由法律来予以明确的。权力因为强制力而具有扩张性,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不断地吞噬公民的民主自由。法律为权力划定范围,设定规则,建立规范。在法律的限定下,权力运转的原则、目标、效果都依据法定标准来考察和评价,一旦权力被滥用或者有滥用的危险,法律就发挥规范和制约作用,消除公民权利被侵害的危险。
其次,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法治的其中一个含义是依法行政。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最为密切,如果行政权力不当行使或者滥用,对公民权利来讲就是灾难。行政权力是否被滥用或者是否有可能被滥用,取决于法律对执法者设定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法律应当设定严厉的惩罚机制,必须让违法行政的成本足够大,大到执法者不敢滥用行政权力。一般而言,执法者一旦有了机会,就会追求权力行使效益的最大化,即使这种最大化会给公民带来灾难,执法者也不惜为之。所以,没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权力时时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权利时时就有受侵犯的危险。只有违法成本足够大的时候,诸如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等才会尽可能地被遏制。因此,只有权力运行在法律的轨道上,才能够实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法治目标。
3. 当代法治思想以保护人权为目标
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在于保障人权,保障人的权利和尊严得到国家、社会的尊重。法治限制权力的意义也在于此。在法治思想指导下,人权处在法律的保护之中,权力不得侵害;人权只受法律的规制和约束,并且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限制。强调民主基础与权力约束,都是为保障人权服务的。
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实行法治与保护人权二者并不矛盾,法治的政府必然是保护人权的政府。人权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从社会层面来讲,最终都来源于宪法、法律的确认。从法律层面来讲,人权也是法律的价值和目标。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实行法治的过程,同时也是保护人权的过程。
在法治思想指导下,人权是具体而真实的。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还明确了公民享有的种种人权。要让这些权利不致沦为纸面上的权利,就应当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以宪法为依据,建立起人权保障法律体系,让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等都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真实地得以实现,实现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
(三)以古为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古代的法治,“法自君出”,体现的是君主的意志和阶级统治的需要,强调的是皇权至上,官僚贵族享有种种法外特权,而且皇帝的旨意还不时地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在一人之治的封建传统下,只有集中,没有民主,良法也好,恶法也罢,都是以是否有利于君主统治为评价标准的。所谓的法治,规范约束的是劳动人民,各级官僚只要不危及君主皇权,不破坏封建伦理,自然受到法外特权的优待。法律只在劳动人民面前显现出威严。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让以民主为基础的法律成为最基本的规则,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更换和领导人的意志而改变,法律是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根本规则,法律面前任何人都没有特权,任何人的意志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规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有法可依是基本前提,法律必须是良法,立法以民主为基础,体现的是民意。有法必依是基本要求,法律只有得到实施,运用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才能实现其法的价值。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执法必严,法律的权威性需要通过严格执法来实现,法律规范着权力,权力应当在法律的规则内行使。如果执法不严,法律必然失去其应有的公信力,其权威性也就难以实现。依法治国强调法律面前无特权,无论任何人、任何组织,只要触犯了法律,都必然要受到追究和惩戒,都必然要承担违法的责任,违法必究保证着依法治国的实现。
所以,与古代的法治有着本质的不同,今天的法治,是真正尊重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法治,是维护民主、约束权力、保障权利的法治,是以建设民主、自由、人权的宪政国家为目标的法治。
法治思想起源于人们对社会发展、国家治理、民主确认、人权保障的思考和认识,法治思想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无论古代法治思想的形成,还是今天法治国家的建设,都脱离不了社会发展的实际。现代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崇尚平等、自由,追求公平、正义。无论是古代还是当代,法治思想都强调法律的作用。法律制定出来,不是用来装点门面的,而是要调整社会关系、促进权利保障的。因此,对比古代、现代的法治思想,我们有理由相信,坚持法治思想,用法治的精神建设现代经济、社会和政府,始终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将不断加快,我们终将建成公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约束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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