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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无为而治”思想对当代社会思想教育的启示

2015-08-15赵民胜李璐茜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1期
关键词:无为而治统治者大道

赵民胜,李璐茜

(太原科技大学思政部,山西太原030024)

《道德经》是中华文化中的瑰宝,特别是在思想道德教育领域,有着不可替代的崇高地位。《道德经》的核心理论是“道法自然”和“无为而治”。老子通过对“道法自然”的内在核心——“道不可言”和“无为而治”的深刻阐述,并结合当时社会实际,为统治者提供了诸多值得借鉴的治国方式。[1]3其中,“无为而治”这一思想理论,尤对后世的为政治国及道德教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当今社会,老子的思想理论,依旧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一、老子“无为而治”是崇尚自然随性,不伪为、不妄为的天地道性之体现

《道德经》的核心理论,一个是“道法自然”,另一个便是“无为而治”。“无为而治”体现了老子崇尚自然随性的天地道性。当然,“无为”并不是绝对的无所作为,而是不伪为,不妄为,换言之,就是老子反对逆道的“有为”、“乱为”。[2]老子主张君王执政,一切都要从尊重百姓的客观发展规律着手,不肆意作为,不把自己的主观意愿凌驾于客观实际之上,而是用温和的顺其自然的方式来推动社会和百姓的发展。

(一)“无为而治”体现了老子崇尚自然随性的天地道性

在第五章中,老子运用比喻的写作手法,将天地之间,包括人类在内的万事万物,喻为“刍狗”,来表明自然无为的处事主张。[1]24“刍狗”,乃是自然界的产物,生于自然界,活动于自然界,其身上必定有着自然界的深刻烙印。在老子看来,天地待万物一视同仁,并未有所偏好,也正因为如此,万物才能各自生长,和谐共存于自然界之中。老子认为,在自然界中,天地是万物之主宰,在人类社会中,君主帝王便是群臣百姓的统帅之主,治理人类社会犹如天地滋养花草万物,都需讲究自然随性,无为发展。“刍狗”有着自己的生命活动法则,自然必须尊重并且保证这一法则的畅通运行,同样,对于更为复杂的人类社会,无论其在哪一发展阶段,都必定有着自身的历史运行规律。君主若想与天地一样贤明有为,国家与自然一样长久谐和,就必须效仿天地之举,随百姓之性,存自然之法。

老子在第三十四章中说:“大道泛兮,其可左右”。[1]166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大道泛泛而存,在宇宙自然及人类社会中,大道之特性无处不显。一个“泛”字,道明了大道的自然之本。大道没有成规,总是以一种“朴散”的状态附着于万物之中,坚守本根,却也尊重万物之性,自然而然,顺势推就。[1]137

此外,老子在第四十三章中,也有论及大道的自然之性:“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无有入于无间。吾是以知无为之有益”。[1]213这里的“至柔”就是大道本身,或者说是大道的自然之性。大道无边无限,就像流水一般柔和顺逸,即使滋养或者规统万物,也从不强行作为,恃功横行,总是在尊重万物自然本性的前提下,灌之以大道本根。大道正是以这种和柔的方式与万物相合,万物才能皆得其而生,才成就了大道的至高地位,或者说,正是大道的“无为”之举,才成就了大道的“有为”之业。[3]

老子崇尚自然而然的天地道性。在老子看来,贤德之君,也应当效仿大道的无为做法,行无为之政,处无为之事,始终将大道规律奉为首位,时刻尊重民意,顺性自然,就像流水一样,甘为人后,不会为了一己私欲就强行压制百姓。而无道之君之所以罔顾规律,施以政令,从很大程度上说,就是在蓄意彰显自己,无视百姓自身的发展特性,自以为是地将一己之解强加于人民的生产生活中,忽视“无为”的积极效应,夸大甚至扭曲了“有为”的功用。君王若想治国安民,就需深知,凡事只有以最为柔软温和的运作方式,才能达到水滴石穿、水到渠成的效果。[4]

(二)“无为”并非绝对的无所作为,而是不伪为,不妄为

对于“无为”并不是绝对的无所作为,而是不伪为,不妄为这个观点,老子在第二、三、十、十一、十六、二十九、三十七、四十三、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七、六十三、六十四等多章中,多次运用借代、对比等精妙的写作手法,从多个角度论述了“无为而治”这一政治主张。关于“无为”,老子在第二章中从六组客观相反相成的现象入手,指出了矛盾的客观存在,人类社会也是如此。明智的君主,不会强行压制矛盾现象的出现,否则就是违背客观,违背大道,相反,积极地正视矛盾现象,并采用有效的手段,在不破坏矛盾客观性的前提下,将矛盾化解到最小或者将矛盾相互转化,变无利为有利,以看似无所作为的方式,来达到有为有成的效果。之后,分别在三、七、十、十七章中,用排比句、反问句、对比句作了详细的解释。如:第三章中用了三个排比句,显示了有道之君主的正确做法,就是“无为而治”,不过分地将人或事物区别对待,让万物都按照本真规律自由运行,不破坏市场机制,也不伤害或扰乱民心。第七、十章中用反问句来得真理,最终归结为一点,那就是告诫君主要学习不骄不矜的天地大道,不刻意显露自己,不把国家百姓视为自己的附属物,不用任何的巧诈来治国统民,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得以长久存在,这也是“无为”胜过“有为”。第十七章中用三种统治者的形象做对比,指出:最受百姓爱戴的统治者不是那些用权威来管教百姓的统治者,而是那些不胡作乱为,以“无为”方式来执政的统治者,“无为”,让百姓感受不到压制性,能够安心地生产生活,长此以往,国家自会长治久安。[1]82

关于“妄为”或者“伪为”,老子在第十六章中就点明了肆意强为的最终后果是招致祸患。[1]76之后,在第二十九、三十七、四十七章中,老子又一语道破了贤明君主之所以能够长久不殆的原因,那就是始终跟随大道,不随意妄为,不强行把持,以“无为而治”来代替“有为而治”,推送万物至水到渠成。[1]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老子在第四十八章中,以一句“无为而无不为”,恰到中心地表明了“无为”的积极效应,表面看似“无所作为”,反而才能真正地有所作为。[1]239

需要指出的是,老子在第七十七章中,将“无为而治”这一理论阐述得更加明确:“无为”只是表示不肆意妄为,并不是说统治者绝对地任凭社会和百姓自由无度地去发展。在社会和百姓发展过程中,随时都有可能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或者矛盾,这就需要统治者以高度的智慧去解决调和,这种“有为”并非与老子所提倡的“无为”相背离,相反,恰恰体现了老子“无为而治”思想的全面统一性。[3]398

(三)有为”作为“无为”的对立面,揭示了背道而行的恶劣后果

关于“有为”,老子在第十八、七十五章中,也是用了对比的写作手法,道明了“有为而治”的恶劣后果:国家短命,人民挨饿受苦,难以统治,轻生作为,都是源于统治者的太多作为导致。统治者为了自己的享乐,不惜劳民伤财,肆意剥夺百姓,最终激起百姓的怨声载道。“有为”不仅不会使民众甘愿诚服,反而会给百姓带来沉重的疾苦,给国家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在第二十四章中,老子同样从正反两面的作比出发,对六种执事行为进行分析,以小喻大,进而得出结论:操之过急的“有为”,单凭主观意愿随意而为,无视事物发展规律,只会适得其反,不仅对百姓无益,而且也不利于自己的长久统治,甚至为自己招来祸患,断送自己的政治生命,与其多事多为,倒不如顺意“无为”。[1]117

在第三十章中,老子从战争兵事的角度出发,来论及君王的治国理民之道。[1]147国泰民安的政治理想局面,从来都不是依靠残暴的武力或者生硬的条令规章来建立的,连年战事,只会民不聊生,冰冷武器,只会让百姓望而生畏,更何况,战争过后,国家一片狼藉,以至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百姓的生产生活都难以回归正道,这样一来,百姓心中,怨怼由生,甚至滋生反君之心,势必会带来恶劣的后果。与此相反,国泰民安这一和谐政治社会的构建,靠的是百姓和统治者的团结一致,上下齐心,而作为统治者,若想实现这一发展目标,就必须事事以百姓为先,以百姓为大,以百姓的安居乐业为自己的统治目标,以“无为”来代有为。

在第五十七章中,老子从四个不同的方面,揭示了有为所带来的恶果。[1]288君主作为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其一言一行,都为天下百姓所关注和效仿。君主无道,则百姓漠视法纪,胡乱作为,君主有道,则百姓遵纪守法,依道行事。若统治者罔顾自然及人类社会的运行规律,随心所欲,那么人民自然会想方设法,以更加偏执的方式来应对这种混乱的社会发展局面,以无道对无道,只会使得局面更加混乱,结果更加糟糕,长此以往,不仅导致百姓民不聊生,而且还会使得国家秩序混乱,社会经济萧条,这样一来,统治者就会面临被百姓所推翻甚至愈加危险的下场,而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统治者乱行有为之事。

总之,从以上章节中,我们都可以看出,老子“无为而治”这一思想理论,贯穿于《道德经》全文之始末,“无为”是不妄为、不乱为,不是一味地任凭事物随意地毫无章制地发展。在事物或者国家百姓自我运行过程中,一旦出现了偏差,就要求统治者要适时适宜地采取有效的行为措施来协调解决,重新摆正发展轨迹,重新使万事万物都回归到大道之根本上来。

二、“无为而治”为新时期管理工作者恪守规律,尊重自然和实施以民为本的方略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任何事物,自身只有不过于“满盈”,合理地留有虚空之处,才能有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空间和可能性,就像老子笔下的“车毂”、“门窗”一样,它们之所以能够为人类所利用,就是因为它们都有着“使用价值”,而赋予它们这种“使用价值”的,正是它们本身构造上的“中空”之处。[4]老子将这一道理从物性推及人性,深刻表明:无论在政治、经济、文化还是社会中,都有各自独特的发展规律。

所谓统治者,不过是国家机器的一种象征,并不对国家、社会、百姓享有绝对的统治权,大道尚且都需尊重自然规律,管理者更应如此。有道的统治者,不会毫无原则地生搬硬套名目繁多的条规政令,而是会正视并探讨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式,始终奉行大道运行法则,给百姓以充分的自由自主的发展空间。百姓智慧的“有为”,就是统治者“无为”的体现,只有把这种“有为”的可能性让位于广大人民,才能最终成就“有为”之事就统治者而言,只有把这种“有为”的“施展权利”让位于广大人民,才能最终成就其“有为”之绩。

老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可以用第三十九章中的一个“一”字来概括。[1]194“一”,意味着全而统一,意味着无杂无偏,“一”的社会,是一个高度统一、高度团结的社会。纵观全篇《道德经》,老子总是将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作同性来论,自然界之所以能够历经风雨,却可“殁身不殆”,依靠的就是天地万物的浑然一体,不分彼此地共创共生。[1]262“一”,自道而生,必定有着大道的蕴意与秉性,而由“一”所扩生出来的万事万物,也定会带有大道的特质和和属性,在这个前后衔接、贯通发展的“一”的局面中,万物在各自的时空中运作生长,不做丝毫越轨出格之事,而能够对万物起到约束引导作用的,就是这个看似虚无,却实则彰显的“一”的边际界限。这个边界,并无实实在在的确切范围,它是一个由包括人类在内的宇宙万物,互相切合、互相进退、互相包容所形成的道义约定,是无需统治者的条例制度与强制打压就可浑然天成的和谐状态。由“一”所圈定出来的社会,不仅是老子所希望看到的社会,同时也理应成为当今执政者的领导目标。作为当今社会的领导者,各级领导干部,在执政方式上,必须做到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与时俱进,用一套科学的理论知识来武装自己,保证自身发展领域的正确性,但这并非意味着各级部门在执事为政上,可以仅仅各司其职,各为其事,相反,各部分在各项行动中,一定要相互配合,相互扶持,相互合作,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汇集多方面的力量,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统一而全面的“一”的社会。此外,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个职能部门,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切不可肆意妄为,随心所欲,只顾及个人或者本部门的利益,而忽视集体的利益,与此同时,在制定以及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也要时刻尊重并遵循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即任何做法都不可超越“一”这个范围界限,只有与包含于这个大“一“环境中的万物平等共处,不把自己的主观意愿凌驾于客观规律之上,才能保证人类社会的平稳和谐发展。

受西方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人被利益熏心,面对外界的一切诱惑,都争先恐后地施以巧诈智慧去夺取,甚至不惜采取违背纲法和大道的方法手段。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像老子在第十二、五十七、六十五章中所说的那样,不在于民众本身对这些财货利益的原始渴望,而是由统治者太多的“有为”所致。[5]统治者无视社会、百姓的自然发展,总是用一系列的制度法令对客观事物的良次以及百姓的地位做刻意的等级归类,这样,就会使愈多的民众竞相去追逐稀有的财货和优越的社会地位,甚至铤而走险,逆道而行。

在《道德经》末章,老子从反面入手,总结了贤德重道、行无为之事的统治者的形象以及他所治理下的社会风气,这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极高的借鉴价值:百姓从不厌恶或者畏惧国家统治者的存在,安居乐业,反抗情绪便无从说起;民风淳朴归真,乐于恬适,即使有船只武器,也不过是摆设罢了,百姓怡然自得,无忧而生。[1]413

总之,政策是否有效,不在于数量,而在于质量,国家所颁布和实施的条文政令,不是为了束缚群众的发展,而是要为群众的发展营造一种更加宽松和谐的氛围,并且在这种氛围中,对群众进行无声地言教,让百姓知道礼义、廉耻、羞荣,自觉地摒弃不良思想和行为,以一种无声无为的方式去感化人民,指引人民,让人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按照规律去进行各项发展,通过无为的方式来达到有为的目的,进而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5]

[1]老聃.道德经[M].徐玲,注.西安:三秦出版社,2012.

[2]沈明明.“无为”恰是老子的“作为”之道[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7).

[3]李佳漪.老子的道德观及其现代价值的实现[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26(2).

[4]彭富春.论老子的道[J].湖北社会科学,2011(8).

[5]蔡元.刍论老子和谐思想及其现代价值[J].理论导师,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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