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保障
2015-08-15
什么是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本意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管辖也存在移送管辖情形。劳动争议仲裁的移送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移送案件?
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对于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什么叫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的管辖也存在指定管辖情形。劳动争议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已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决定由某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的一项制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案件,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这就是指定管辖。
当事人如何提出管辖异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谁来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怎样确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据此,当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可按此办理。这样既是地域管辖原则在涉外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中的体现,也是我国主权原则的体现。
什么机构负责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3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是受理和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根据该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协调处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受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案件。根据原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32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应及时受理,不能拖延或者拒绝受理。
(二)依法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及时依法协调处理争议。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各选派代表3—10名,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争议复杂或者遇影响处理的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时,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未提出协调处理申请的,协调处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
(五)制定《协调处理协议书》,并监督处理结果的执行。
(六)统计归档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七)必要时向政府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谁?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程序,参加仲裁活动,并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而是以他人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的人(如委托代理人等),或者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约束的人(如证人等),都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的当事人。具体地说,用人单位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有何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仲裁活动的主体,劳动权利义务存在于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之间。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意义在于: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在审理中保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以及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