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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选拔与真正选好用好干部

2015-08-15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公开选拔选人用人

施 超

(玉溪市科学技术协会,云南 玉溪 653100)

近几年来,广大干部群众对“带病提拔”领导干部和买官卖官行为深恶痛绝。什么是“带病提拔”,人们常常把边腐边升等同于“带病提拔”。这种看法和结论是不全面准确的。“带病提拔”应该包含三层内含:一是干部虽然没有违法行为,但又不符合选拔干部标准而提拔重用的。在不少地方和部门,这类人虽不会为党和人民干事业,但会为少数人特别是主要领导做事而深受欢迎。中央历来强调,不能让老实人吃亏。这类人的存在,不仅让老实人吃亏,而且对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产生巨大的负面效应。二是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被问责而被提拔使用的,应属于“带病提拔”范畴。这几年,随着问责力度的加大,不少官员在专项或日常工作中被问责的不少,但奇怪的是,边问责边提拔重用的也不少。人们不禁要问,问责是不是少数干部出名的金字招牌。从法理上讲,既然问责,在2 至3 年内,被问责的干部是不能提拔使用的,所以,我把这种现象归入“带病提拔”行列。三是发生或存在严重违纪甚至违法行为而被提拔重用的,属于典范的“带病提拔”行为。在干部人事工作中,“边腐边升”事件层出不穷,越腐升得越快,官升得越大的不乏其人。这从另外一个角度表明,只有从制度和政策上入手,进一步健全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铲除跑官要官的土壤和条件。笔者认为,公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成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方式,才能真正选好用好干部。

一、现行的选人用人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早在2002 年,中央就颁布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但从10 多年的实施过程中来看,效果不尽如人意。从近年来中纪委公布的一些重大贪腐案中不难发现,在有的地方和部门,买官卖官行为泛滥,假身份、假干部跻身于领导干部行列的不乏其人。为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积极吸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2015年,中央又颁布实施了新的《干部任用条例》,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从严管理干部具体细化,进一步实现了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对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现行的干部政策和制度仍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1.防止和杜绝主要领导决定人事任免的现象。在同级党委、政府中,党委一把手在领导干部任用上有两种情况值得关注:一是主要领导的建议权在集体班子中分量很重。二是对主要领导干部任用监督制约刚性不强,导致约束软化或虚设,为跑官要官提供了空间。 《干部任用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推荐干部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强化了少数领导干部任用干部的权利,与用人失察的责任明显不对等。特别是有的主要领导干部喜欢个人说了算,没有严格按组织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随意动议干部,难免造成用人失察。今后,主要领导干部推荐干部,要广泛征求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有条件的还要征求被推荐单位负责人的意见,推荐人选失察的,主要领导要负连带责任。特别是违规违纪任用干部的,对主要当事人要严惩。这些规定要在实际工作中落到实处,才能减少或杜绝主要领导用人失察的现象。

2.选人用人标准错位,导致用人失察。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有的地方和部门,把会拉关系,走后门当能人;把干“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当本事,甚至把无原则的乱政当才能。在德和才的关系上出现偏差和误区,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没有市场,甚至遭到“围猎”,以黑治黑大行其道,团团伙伙,小圈子盛行,导致当地政治生态恶化。2013年9 月23—25 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强调:“同学、同行、同乡、同事等小圈子聚会也值得警惕,搞不好就会形成宗派主义、山头主义、小圈子。”搞这些东西危害很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就是这种现象的最好诠释。

3.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视野不宽,选择面过窄。现行的选人用人机制,明显的缺陷就是少数人选人用人。中央历来强调,任用领导干部要充分体现群众公认原则,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变形走样。《干部任用条例》 规定,地区、部门、地方、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要统筹交流。但在市县两级,这种情况很少发生。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关闭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到党政机关任职的大门。特别是在县区,许多政府下属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尽管自身比较优秀,由于公务员身份限制,绝大多数终其一生,也很难进入乡科级以上干部行列。从这几年各地干部任用的路径看,启用的干部大多是领导身边的人,或在党政主要部门工作的人,边缘化的单位和部门,20 多年都无法从内部产生一个领导干部。在有的地方和单位,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视野不宽,选择面过窄的问题异常突出和尖锐。

4.能上不能下的用人惯性,挫伤了广大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干部任用条例》 第十一章对免职、辞职和降职作了明确规定,特别强调因工作能力较弱,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要降职使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工作能力弱而降职使用的领导干部并不多。近年来,有的地方对干部问责力度加大,但降职使用干部根本没有实现常态化,能者上,庸者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并没有形成。在近两年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为官不廉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为官不勤问题凸显。从现象上看,是部分干部怕担风险,不敢担当,其实质是优胜劣汰机制在干部任用机制上并没有实现制度化和法制化。权责不对等,甚至严重失衡,距培育和发展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还有一定的差距,让不少想干事的干部望而却步。

二、公开选拔应成为选人用人的主要方式

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全国各地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出了不少经验和成果。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就是其中的改革成果之一,但从全国来看,并没有实现常态化,有的地方甚至存在应景之作。特别是在反腐败斗争过程中,有的地方对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多有微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认识公开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方式,真正选好用好干部至关重要。

1.有利于吸纳各行业的优秀人才。著名历史学家钱穆认为,纵论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得人才,尽其才,是一个朝代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一个封建朝代,历经几百年,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通过科举考试,把全社会比较优秀的人才吸纳到统治阶层中来为其服务。这是一条成功而又宝贵的经验。这几年,在国家公务员招考中,一热一冷现象值得人们的深思。一方面,有的热门岗位,竞争者达几百上千人,而在冷、穷、边的地区和岗位,甚至出现报名人数不够、无法招考的岗位空缺现象。另一方面,优秀人才大多选择到外企或央企发展,而不愿加入公务员队伍。公务员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有时甚至成为人们热嘲冷讽的对象。公务员是国家政权的基石,这支队伍的素质如何,关乎一个国家的兴衰。目前,干部队伍出现的为政不勤现象,暴露出选人用人上的不足和问题。公开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打破了部门、行业甚至区域的限制,充分调动和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工作热情,有利于把社会上各个领域的优秀人才吸纳充实到各级领导干部中来,通过引领和示范作用,形成风清气正的社会形象。

2.有利于杜绝选人用人上的腐败现象。当前,选人用人上的腐败,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近年来,中央三令五申,多次重申和督查用人腐败问题,特别是边腐边升“带病提拔”问题。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对遏制或杜绝用人失察效果显著。公开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一般都要经过单位根据报考条件推荐、笔试、面试、组织考察和党委(党组) 集体讨论决定几个重要环节。各个环节是一个有机整体,缺一不可。任何个人或主要领导都很难否定整个选用过程而挟杂自己的私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复杂敏感的干部工作公开透明化,用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制度机制来保障选好干部,用好干部目标的落实,有效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有利于科学合理的使用各个年龄段的领导干部。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年龄老化趋势明显,班子知识、年龄、界别搭配不合理的现象突出。不少县区在年龄上对乡科级领导干部的任用都有明显的年龄规定,自觉或不自觉地限制了各个年龄段干部的成长。从干部成长规律看,党政领导干部一般要逐级提拔,但对特别优秀的干部要破格提拔,才有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持续性。但有的单位和部门又简单地把“破格”变“出格”;存在“拼爹”现象,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公开选拔任用各级领导干部,针对各地干部队伍现状,有针对性地对报考条件,特别是各个层级不同的年龄要求作出合理规定,有利于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合理使用不同年龄段的干部,避免各级领导干部断层现象发生,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

三、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把握的几个问题

2014 年1 月15 日,中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出台后,有的地方和同志认为,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也出了不少问题,建议甚至否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任何一项改革创新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因噎废食不行,裹足不前也不行。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中央在《干部任用条例》中已充实肯定,但在实际运用中也要正确把握相关问题。

1.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与领导干部的标准问题。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有一个前提,即选拔对象首先要符合领导干部的标准和要求。如果没有这个前提和条件,公开选拔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了应有的意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要在公开选拔中充分体现出来。特殊岗位和破格选拔的,也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进行,严格把好公开选拔关。要通过公开选拔,把那些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充实到各级领导干部中来。

2.公开选拔要科学设置选拔岗位和职数。当前,各地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岗位和职数并没有相对统一的规定,而且,公开选拔也是时断时续。这从另外一个层面说明,不少地方的主要领导还有揽权思想,不想放弃所谓的既得利益。省级以下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副职,党委部门和人民团体副职,应纳出一半的岗位进行公开选拔。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出现空缺,一般要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通过竞争上岗来补充。这些设置和规定要形成制度和党规,便于各级党委(党组) 执行。干部队伍的总体文化程度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90%以上,但理想信念缺失的也不少,要真正补好精神上的“钙”。只有从制度和机制上着手,才能真正建立一支学习型领导干部队伍,从品德、实绩、作风和廉政上把好选人用人关。现阶段,合理设置岗位和职数,公开选拔各级领导干部,制度化并一以贯之地抓好落实是最好的办法。

3.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与科学界定区域的问题。全国各地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中也出现一些突出问题,最突出的是面过宽,动辄面向全国选拔,甚至简单地以分取人,导致“干得好不如考得好”,“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甚至出现“考试专业户”等。为规避此类问题,要科学界定公开选拔的区域。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要在本省(区、市) 进行,不宜在全国公开选拔。县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在该地州(市、区) 进行,不宜在全省范围进行。乡科级领导干部在县(市、区) 公开选拔比较科学合理,不宜扩大到州、市级进行。科学设置公开选拔的区域,有利于合理调剂该区域各个层级领导干部结构,尽量避免选人用人失察,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工作热情,把选好干部、用好干部落到实处,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中国梦的实现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1]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修订)[C].2014.

[2]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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