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中兽医药理论探讨“是药三分毒”的科学内涵
2015-08-15陈玉萍刘凤华许剑琴
陈玉萍,刘凤华,许剑琴
(1.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北京100193;2.北京农学院动物科学技术学院,北京102206;3.国家中兽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北京100193)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个人的安全健康,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畜产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社会关注度空前加大。畜产品的安全成为当前畜牧业发展的重要问题,成为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的焦点。调查表明我国历年来所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结果发现70%以上发生于肉、蛋、奶等动物源性食品。目前影响我国动物源食品安全的因素主要包括药物残留及微生物污染等。中国作为一个养殖大国,每年在养殖方面的抗菌药物用量惊人。资料表明,目前我国的抗菌药物年产量40万吨,其中约21万吨用于畜牧养殖业,大量抗菌药物的过量使用、甚至滥用,导致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事件的产生,危及人类健康。为此许多发达国家已禁用抗生素,2006年欧盟全面禁用抗菌药作为饲料添加剂,2012年7月日本、韩国全面禁用抗菌药作为饲料添加剂,美国将用3年过渡,于2015年全面禁用饲用抗生素。
“中国医药学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加以提高”。经过数千年医疗实践证明有效并已形成完整理论体系的中兽医药科学,自古以来就与华夏大地的动物养殖、食品安全、人口健康和社稷安定息息相关。预防为主的中兽医疗法和其指导下运用的中兽药,是我国悠久历史所积聚的文明和科技的宝贵存量,是目前国家应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战略工具之一。中兽药来源于植物、动物和矿物等,具有天然性,进入动物体内和自然环境后均容易被降解,在动物体内和环境中残留较少或基本无残留。同时中兽药是我国几千年实践经验和智慧的结晶,长期以来应用于动物疾病治疗,与抗生素及其它化学药物相比其毒副作用较小,从古至今便有“药食同源”之说,部分药物可直接作为食物使用,在广博精深的中国传统兽医学理论指导下,中兽药的安全性和疗效勿容置疑。因此,大力发展中兽医药产业,增强中兽药在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的应用,在保证食用动物健康的同时,有效地解决药物残留超标问题,对保障动物源食品安全以及动物和人类健康具有重大的意义。
鉴于作为天然药物的中药具有毒性小、副作用少的特点,2013年1月1日,卫生部公布的药食同源中药115种以饲料原料方式进入农业部正式实施的《饲料原料目录》中,将引发饲料行业新一轮中国特色的原始创新,它们将与中兽医药一起将中医养生理论应用于动物保健过程,对我国健康畜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与此同时,由于中兽医学知识的匮乏,“是药三分毒”的争议始终充斥着人们对传统中兽医药的正确使用,成为中兽医药理论用于动物保健的语言特征。而近几年中医药界先后出现一系列中药中毒事件,也使得中药陷入了“多事之秋”,对此,人们常以“是药三分毒”的说法来评价中药的副作用,从而对中医药用于动物保健产生了怀疑。其实,中药有毒,未必有害。几千年的中药发展历史,上百年的经典中药使用,中药的安全性并无问题。这种误解误判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应归咎于不同文化背景下中医与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差异和冲突,是用西药标准评价中药的必然结果。如何理解中药的毒性,正确理解“是药三分毒”的本质内涵对认识中兽医理论体系理、法、方、药的整体性以及掌握中兽医临床思维方法、提高中兽药的临床疗效,让祖国传统兽医学为动物健康养殖保驾护航都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1 目前关于“是药三分毒”的不同认识
①大多数学者认为不仅西药具有毒副作用,中药也同样具有毒副作用,强调某些中药含有有毒成分,可以引起不良反应及毒副作用[1]。此观点从药理学层面对“是药三分毒”进行了解释。据此观点如果仅将药物的毒性理解为中药所含有的有毒成分,那么不含有毒成分的人参、冬虫夏草等补药是不是就可以任意食用呢?临床应用中中药的副作用在个体之间的差异巨大,又该如何解释呢?可见这种从现代药理研究的基础上解释“是药三分毒”的观点并不完善,存在偏颇。
②有些学者基于中医阴阳理论认为疾病的产生是由于机体阴阳失调,而中药本身具有阴阳的属性,正确运用中药与机体阴阳之间的对立制约、消长平衡关系,则可达到治病防变的治疗效果,否则就会出现毒副反应[2]。此观点虽然对中药的毒性有了较深入的理解,但仍然存在片面性。
③另有学者提出,“是药三分毒”是指中药必定具有三分以上的偏性,“中药的药性就是偏性就是毒性”,即是用中药的偏性来纠正机体的偏性,通过以偏纠偏,达到治疗目的[3]。虽然此观点同上一观点都强调了中药在临床使用中应注重辨证,从某一侧面提出了对中药毒性的正确理解,但就此来理解“是药三分毒”仍不够全面。
目前关于“是药三分毒”观念的理解,虽然众家莫衷一是,但多是从药物的毒副作用进行探讨,本文基于中医理论的认识对“是药三分毒”的观念提出自己的一点见解。
2 基于中医理论对“是药三分毒”的正确理解
2.1“是药三分毒”的理论渊源“是药三分毒”这一观念深入民心,究其出处无从查证,而最早的依据源头可追溯到两千年前的《黄帝内经》。《素问·五常政大论》曰:“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养尽之,无使过之,伤其正也。”这段话指出治疗疾病的实质是祛除致病因素,调整人体机能。然而祛邪之法用之得当,方能除病;用之不当,反而损伤正气。因此,必须权衡所感病邪之轻重、深浅,并根据药性的峻猛程度,亦即大毒、常毒、小毒、无毒之分,决定方药的轻重、大小。攻邪不可过剂,应留有余地。药物只是在病邪炽盛时用以顿挫其势的一种手段,一旦病邪已衰,即当停止用药。特别是作用猛烈的药物,使用时更宜恰到好处,以除病而不伤正为度。这段话可奉为“是药三分毒”的理论源头。
2.2 中医对毒的认识 何为毒?自古至今,含义有所不同,归纳总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4]:
其一认为,毒为一切药物之总称。如《周礼天官》说:“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医师”;《神农本草经》“神农尝百草,日遇七十二毒,得茶而解之”;《景岳全书》云:“凡可辟邪安正者,皆可称为毒药”。这里将药与毒并列,可见药即毒,毒即药,毒乃一切药物的总称。
其二认为,毒指药物的偏性。即偏于温凉寒热的药性和辛甘酸苦咸的药味。“以毒攻毒”、“以偏纠偏”,就是利用中药的寒热偏性(也就是“毒”性)来祛除(或中和)人体内的热寒病邪的偏性,即所谓的“寒者热之,热者寒之”。如《类经》说:“药以治病,因毒为能,所谓毒者,以气味之有偏也。盖气味之正者,谷食之属是也,所以养人之正气。气味之偏者,药饵之属是也,所以去人之邪气”;“欲救其偏,则惟气味偏者能之,正者不及也”。
其三认为,毒指药物作用的强弱。每味药物性味不同,作用强弱也不同,古人常用无毒、小毒、常毒、大毒、剧毒等来加以区分。如《素问·五常政大论》便根据药物偏性之大小指出:“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养尽之,无使过之,伤其正也。”
其四认为,毒还指中药的毒副作用。现代中药学中所说的毒,一般仅指中药的毒副作用。
近代人们对中药毒性的认识多是狭义的,即认为药物的毒性即毒副作用,常常针对含有有毒成份或药性峻猛的药物而言。由于对中药毒性的狭义认识,影响了人们对“是药三分毒”的正确理解。那么中药为什么会产生毒副作用呢?
2.3 中药毒副作用产生的根源2.3.1 某些中药本身含有有毒成分 不否认某些中药本身具有毒性。201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的毒性中药品种有83种,其中大毒10种、有毒42种、小毒31种[5]。有些中药如砒霜、巴豆、附子,甚至在中药复方中大家常见到的全蝎、蜈蚣、细辛、桃仁等都是有毒的,在使用过程中如果不进行适当的加工炮制,不能辨证适时适量的用药就会产生毒副作用。
近几年陆续出现了一些所谓中药中毒的报道,有的甚至大肆炒作,难道都是因为中药的毒性问题?是不是使用了含有有毒成分的中药就一定会产生毒副作用呢?那些不具有毒性的中药是不是就能任意使用呢?中医有句话叫做“有是证,用是药”,用之得法,就无所谓毒;若用之不当,或剂量不符,或炮制不规范,就会成为“毒”。
2.3.2 背离了中医辨证用药的理论思想 目前报道的中药中毒事件多数都是中成药,很少有喝中药汤剂而中毒的案例。为什么中成药在临床使用时屡屡出现不良反应呢?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中成药在临床使用时多是自行购买服用,没有按照中医药理论来使用。
中成药是以中医药理论为组方机理而制成的药物,其临床使用也当然不能离开中医药的理论指导。临床使用中成药,应该是在中医辨证论治原则的指导下,参考现代药理作用来使用。而现在更多人是将中药西用,就是在临床使用时完全以西医的用药标准来使用,其后果可能会导致不良反应的发生。如对阳虚发热的患者,要顾护人体的阳气,使用中医的“甘温除大热”的方法,而禁用寒凉药物。如果在不辨阴阳的情况下,使用“寒凉”的清开灵,将重创其阳气,《黄帝内经》说:“阳气者,若天与日,失其所则折寿而不彰。”不但不能治病,还会产生副作用。严格来讲应该称此类事件为“事故”。究其主要原因则是中医辨证论治的思想被严重淡化,违反了中医辨证用药的原则。
2.3.3 过量以及长时间持续用药产生毒副反应 很多人认为中药毒性小,且可以“有病治病,无病防病”,长期毫无原则的服用一些中药,却不知中医有云:“有病服药则病邪受之,无病服药则自身元气受之”。况且无病乱服药物,则导致机体对药物产生耐药性,当有病需用药时就很难取得疗效,加量服药又会引起不同的副作用。
例如三七是一味很好的活血止血药,口服治疗量为1-5g/次,无明显副作用,若口服10g/次以上,可引起房室传导阻滞;雄黄为牛黄解毒片中的药物之一,成人常量为每天9片,超大剂量使用会造成砷盐中毒。因此加大中药的常规剂量,容易发生中毒反应。再例如几年前发生的“龙胆泻肝丸事件”,龙胆泻肝(汤)丸本为清三焦实热、泻肝胆实火之品,久服易伤正气,本应有条件短期使用,结果被许多人长期无节制服用,结果导致严重不良事件发生,之后又把原因完全归咎于关木通(马兜铃酸)之肾脏毒性。
2.3.4 中药炮制方法不当 中药本应“遵古炮制”,严格筛选,但由于错误地认为中药毒性小或无毒,有些中药炮制在工艺上大打折扣,特别是一些毒性较大的药物,甚至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给临床使用带来不良后果。如含有有毒成分的川乌、草乌、大戟、甘遂、芫花、半夏、南星、水蛭、全蝎等在临床应用时均要经过严格的炮制以减轻或者降低药物的毒性。如果炮制方法不当,或者有些药材未经过炮制则会引起毒副反应。
2.3.5 配伍不当 有些中药相互间可产生交互反应,临床配伍运用时如果配伍不当将引起有害反应,这就是历代医家总结出的“十八反”、“十九畏”的配伍禁忌。另外,中药中有些有毒中药相互配伍使用,也可使毒性作用增强。比如,杏仁和桃仁都含有苦杏仁苷,苦杏仁苷能在肠道中经消化酶分解产生氢氰酸,使细胞氧化反应停止,杏仁和桃仁同时使用就使氢氰酸量增加,过量就会导致组织窒息[6]。
3 防止发生中药不良反应的有效措施
3.1 辨证用药是杜绝“是药三分毒”关键因素 合理的辨证用药是降低中药毒副作用的重要一环,如前所述,中药的毒性强调的中药具有偏性,如能合理使用其偏性,即可有效治疗疾病,并能避免毒副作用的发生。因此临床应根据中医的基本理论,整体观念和辨证论治思想来指导用药,避免因辨证错误而误投中药,导致毒副反应的发生。如附子为温里药,为回阳救逆之要药,适用于阴寒之证。对于热证或阴虚火旺之证则不能使用。若热证误投燥热之品定会助火伤阴,即便是无毒的中药也会产生毒副反应。另外辨证的过程还应注重三因制宜,也就是要将辨证施治与整体观相统一。在中药应用时还应考虑季节、地域、饲养环境等的差异,整体分析,辨证用药。
3.2 恰当配伍以减轻毒副反应 不同于西药针对“病灶”或“靶点”的单一成分,中药多是旨在校正人体“偏性”恢复“平衡”的复方,由多味中药组成。复方的配伍讲究“君、臣、佐、使”,“七情和合”,根据中药相使、相须、相畏、相反等理论,合理组方,或增强药效,或制约毒性,实现疗效最好、最安全。如半夏配生姜,既是为了增强止呕的作用,生姜更可以制约半夏的毒副作用,一般来说“十八反”、“十九畏”的药对,若无充分依据临床上不应使用,以避免发生毒性反应。
3.3 合理炮制是降低中药毒副作用的有效环节 《神农本草经》提出:“若有毒宜制”强调有毒的中药经过炮制能降低或消除药物的毒性,所以安全用药必须进行规范化的炮制。几千年来,我国祖先在不断地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浸煮、蒸、晒、炒、炮、炙等各种炮制方法,有效的提高了药物的疗效,达到了只取其效、不受其害的目的。如川乌、草乌所含的剧毒成分双酯型生物碱,经蒸煮炮制后毒性可大大降低;斑蝥所含斑蝥素,能刺激胃黏膜引起中毒,经米炒后可破坏其毒性成分;半夏、天南星、白附子经白矾、生姜制后可破坏或减低其毒性。所以在数千年的中医药发展中很多中药虽然有毒,但均未被淘汰,这正是中医独特的用药理论和药物毒性的克制方法的独到之处。
3.4 用量适当以防产生不良反应 为了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在用量上应严格按照《中国兽药典》、参照《中兽医学大辞典》规定的剂量使用,含有有毒成分的中药严格控制剂量外,常规中药也不可盲目加大剂量,否则也容易发生中毒反应。剂量的大小直接决定中药疗效和毒性大小。另外,服药时间不宜过长,尤其是某些含铅、汞类的中药,在体内分解排泄缓慢,长期应用正常剂量也可能发生蓄积性中毒。所以必须做到“中病即止”。诚如《内经》所说:“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无使过之,伤其正也”。
根据中兽医理论以及临床应用结果,我们认为,中药的毒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能将中药的毒性仅仅局限地理解为药物本身的毒副作用,更不能将“是药三分毒”狭义的理解为是药就有三分“毒”。只有熟悉中药的毒性,辨证用药、严谨配伍、规范炮制、掌握剂量并做到合理炮制、明确用药之法,才能明药之利而用之,知药之弊而制之,充分发挥中药独特的疗效,以达到安全用药的目的。
中药毒性评价关乎健康畜牧业的发展,也直接关系到中兽医药产业以及相关的生态保健类饲料产业的发展,因此,必须科学而实事求是地加以阐明。既要明确其毒性之客观存在,又要通过严格炮制、辨证论治、因时因地因畜制宜,合理配伍以减毒,从而真正维护中兽医药的优势和声誉,促进其健康发展。
[1]冷红.是药三分毒--药能治病,也能致病[J].肝博士,2006,6(1):43.
[2]邱艺俊.从阴阳平衡谈“是药三分毒”[J].亚太传统医药,2012,8(11):204-205.
[3]孙利民.从“大毒治病,十去其六”谈中药毒性[J].中医杂志,2009,50(9):858-859.
[4]刘钟杰,许剑琴.中兽医学[M].第三版,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142.
[5]国家药典委员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M].2010版,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2011.
[6]冯彬彬,张建海,徐晓玉.辩证认识中药的毒性[J].云南中医中药杂志,2012,33(5):7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