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以太原市迎泽区为例
2015-08-15张静
张 静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治保系,山西 太原030021)
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正式启动。由于这项工作在当时还是新鲜事物,它的出现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经历多种变化之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正式颁布施行。办法的出台,极大地加强了对特殊罪犯的监管内容,也改变了对特殊罪犯的处罚方式。这更激起了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的思考。作为非监禁刑的一种行刑方式,社区矫正工作已经由试点发展到全面铺开,这项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社区的安全稳定,也影响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1 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1.1 社区矫正的概念
何谓社区矫正?最简洁的解释是:让一部分特殊的罪犯在社区中服刑。也就是说,要在一定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帮助下,在服刑期内,改变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方式,帮助他适应社会,改正错误,最终回归社会。这种方式的特点是不在监狱内服刑,核心思想是回归社会。[1]
1.2 社区矫正的目的
社区矫正的目的可以从三个方面来阐述: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对特殊罪犯进行各方面的教育工作,主要以社会化教育为主,使罪犯能够尽快适应社会,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是直接目的;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一方面矫正罪犯,一方面加强社区内人们的法律意识,并增强他们的责任感,这是间接目的[2]78-82;预防犯罪则是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通过矫正这部分特殊罪犯,形成家庭和谐、人心向善的社会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1.3 社区矫正的特点
1.3.1 社区矫正的本质是执法
社区矫正工作的本质是执法,既然是执法,就不能把社区矫正等同于行政管理,同时其与人民调解、社会救助和福利措施也有很大区别,它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3]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我们要清醒认识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惩罚问题,要明白这种惩罚是有目的性的,既不能加大惩罚的范畴,也不能忽略对处罚的执行,这两者相辅相承、缺一不可。
1.3.2 社区矫正的对象比较特殊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针对满足一定处罚条件的罪犯。简单地说,可以分为三类:
1)经过审判机关判罚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不大的非监禁罪犯。通常情况下,此类罪犯的罪行相对较轻。此外,单独被判以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也算是这一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条第2款关于附加刑的规定。
2)本身在监狱中服刑,经过改造后已经认识到错误,危害性降低的罪犯。虽然他们以前的罪行比较重,被判处了长期的监禁刑罚,但是某些罪犯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犯罪心理发生较大转变,决心认真改造,重新做人,同时他们的危险性也大大降低,适合在社区里执行刑罚。
3)暂时在监狱外面服刑的罪犯。这类罪犯有个共性就是有一些客观的事由或特殊的情况,使他们无法在监狱内继续服刑。其中,有的在身体方面患有重病;有的因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有的则是因为生活无法自理。这些人都基于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适用于暂时在监狱外面执行刑罚。
这三类罪犯都属于社区矫正的范围,前两类是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而第三类则是适用于个别特殊情况。
1.3.3 社区矫正突出社区的功能
社区矫正最突出的功能就是“社区”。社区矫正制要求罪犯必须在社区里完成日常生活,并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完成自己应该完成的工作和判决的事情,或者在社区相关机构的指导下完成自己喜欢的工作。这里主要有两个要点:一是罪犯在社区中进行工作。罪犯不必一直待在家里,也可以在社区内进行工作,他们可以在家庭和社区之间活动,在社区相关机构的帮助下恢复正常生活状态。二是虽然说罪犯主要在家庭和社区间活动,但是他们的活动范围只要在社区可控的范围之内,也是可以进行的,这也算是在社区内进行矫正工作。[4]
1.3.4 社区矫正需要全社区力量共同参与
罪犯一旦进入社区,开始矫正工作,会得到很多方面的帮助,既有工作方面的,也有生活方面的;既有社会方面的,也有心理方面的。所以,社区力量需要全方位地对他们展开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之所以越来越受欢迎,就是因为社区矫正可以灵活地利用各方面的力量,帮助罪犯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这也是社区矫正一个最大的特点,更是社区矫正的优越性所在。[5]127-135在社区相关机构的帮助下,罪犯在社区中不但生活逐步与社会接轨,而且知识、能力、心理等各个方面也会更好地融入社会。
1.3.5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注意社区安全
一般来说,人们习惯把罪犯监禁起来,觉得这样比较安全。而现在把很多罪犯放在社区里矫正,社区中的居民自然会担心自己和周围人的安全。这种担心是正常的。很多社区居民认为,帮助罪犯回归社会是一种社会责任感,应该对他们一视同仁,帮助他们。然而,他们还是对自己的安全和社区的稳定抱有一丝不安,对于这种担心,社区相关机构必须要重视起来,从细节做起,采取相关措施,时刻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做好引导工作,保证社区居民的安全。
2 太原市迎泽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太原市迎泽区社区矫正工作,集合了管理、教育、服务的功能,承担着对区内服刑的矫正人员监督、管理、考察、教育、帮扶的职责。截至2014年9月20日,太原市迎泽区共有登记在册的矫正人员220人,分布在全区的7 个街道办和镇。其中,管制1人,缓刑200人,假释9人,监外执行9人,剥夺政治权力1人。2014年1月到6月,全区共接收矫正员94人,期满解除矫正者149人,当月管理社区矫正人员为221人。
管理、教育、服务是迎泽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该区在监管措施上实行了宽严相济的管理办法,并对矫正人员实行了奖励、处罚相结合的措施,形成了社区调查经常化、联席会议定期化、基地活动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仍有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
2.1 使用频率偏低
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美国共有730万刑事犯罪人员,其中有240万人为监禁人员,监狱押犯161万,看守所押犯和等待服刑的人数59万,监禁人数约占全部服刑人员总数的30%;而427.1万的缓刑人员和82.8万的假释人员几乎都在社区服刑。总人数达到510万,占服刑人员总数的70%。截至2012年10月底,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累计也只有166.5万社区服刑人员。[6]
山西省目前实行的刑罚制度依然是以监禁为主,在刑罚执行中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少之又少,适用率比较低。截至2014年7月底,山西全省社区矫正人员在册人数为20 029人,上半年重新犯罪率为0.01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没有发生一起重特大案件。但是从全省犯罪人数的总体情况来看,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例却相对较少,所占比例也很低。具体到太原市迎泽区来说,截至2014年9月20日,全区共有220名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率确实很低。
2.2 软硬件相对落后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非常落后,不但在适用比率上无法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同时在硬件设备和软件管理上也落后了一大步。以太原市迎泽区为例,截止到2014年9月20日,全区实施电子智能监管的社区共有矫正人员60人,而全省能够有条件开展电子智能监管的机构更是少之有少,仅省会城市个别区(迎泽区)有条件实行这一措施。
2.3 监管乏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但由于太原市迎泽区基层公安部门警力有限,无法抽调专门人员来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进行监管,而负有矫正责任的基层司法所,由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没有法律依据,只能帮助安置、教育刑释解教人员,因此就会出现监管漏洞。这种多方执行刑罚的状况,是太原市迎泽区目前的现状,也是我国大部分地区的通病,容易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的脱节,客观上造成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不力。[7]
2.4 队伍素质不高,水平参差不齐
社区矫正人员责任重、任务多,必须要有优良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社区活动能力,不然就无法确保矫正的效果。
在美国,许多公民都愿意参与罪犯的矫正工作,这几乎是作为一个传统而存在着。每年报名参加社区矫正的志愿者有30万人到50万人之多,而相关机构对报名参加者更是在文化、经验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但要有学士学位,还需要通过有关部门对他们进行的关于心理、文化、个性以及身体等方面的测验,这样才具备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资格。在这之后,他们还要进行一定的训练,提高他们的技能,从而确保顺利完成工作。这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很大程度上使矫正工作能够良好地运行,他们不但与罪犯的亲属取得联系,还举办一些教育项目,对罪犯进行教学和心理辅导;同时他们还开展宗教方面的联系和活动,纠正罪犯的心理。美国公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使罪犯感受到了来自社会的支持,更加有利于罪犯的回归社会。[8]
在太原市迎泽区,每个社区仅有一个司法工作室,其中条件好的工作室能够配备10名信息工作人员,大部分基层司法工作室由于缺少工作人员,工作效率无法提高。除了省会城市外,山西全省各地市基层的司法工作室软硬件更为落后,极大地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基层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偏差,从而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无法深入开展。
3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社区矫正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通过各方面的合作和全社会共同的参与,才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工作机制。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不可能立竿见影,需要从小处入手、细节做起,规划好短期、中期、长期目标,逐步实施、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3.1 建立行之有效的、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的难点在于各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配合机制。矫正对象疏于管理的主要原因就是各相关部门之间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相互配合的工作制度。这给社区矫正的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必须完善工作机制。我们知道,司法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而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监狱等各部门都需要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进行分工,配合开展工作。各个部门之间要有联席会议制度,遇到重大问题时,要召开会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9]同时,各个部门都要围绕更好地促进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这个中心来研究新的方案和工作机制,并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的协作制度,分工合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3.2 建立一支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一批业务素质高,有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的矫正工作者。我们要打造一支由专业工作者和志愿者共同组成的队伍,加强日常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并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把他们打造成一支综合能力强、政治水平高、善于解决问题的专业人员,从而把社区矫正工作做得更好。
3.3 扩大社区矫正在刑罚中的应用比率
扩大社区矫正在刑罚中的应用比率,就要在《刑法修正案(八)》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中逐步扩大适用人群。对那些符合规定的、轻微的、初犯的、偶然犯错的、未成年和老年罪犯适度地进行假释等措施;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矛盾引起的案件和打架斗殴案件也进行适度的放宽;对一些重罪犯,在一定的条件下,适度量刑,分层次、分步骤地进行社区矫正,逐步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使罪犯更加乐于接受改造,营造更大范围的和谐氛围,使他们及早回归社会。
3.4 建立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
人格调查制度始创及应用于美国。这项制度要求在判决前对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判。法官会在判决前,通过有关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涵盖了服刑人员的个人情况、家庭状况、犯罪原因、服刑表现等,这个报告对服刑人员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有极大的参考价值。这个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社区矫正适用的危险性,提高社区矫正的可操作性。[10]138-146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世界各国的经验,吸收、消化、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服刑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结合对案件情况的分析,判断他们是否适用社区矫正,从而最大限度地扩大了社区矫正应用比率,促使更多的罪犯快速回到社会。
3.5 建立帮教基地,潜移默化地改造服刑人员
无论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都特别重视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因为一些无业人员,由于缺少帮教环境,当他们回到社会后会故态萌发,再次犯罪。目前,太原市迎泽区已经建立了帮教基地,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了感化教育,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帮助建立一个适当的帮教基地,帮助这类矫正人员正确认识社会、认识自我,矫正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并充分利用这个平台,从思想、技能等各个方面进行强化训练,提高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区。
3.6 加大资金投入,提高矫正机构的软硬件水平
GPS定位系统的应用,使电子智能监管社会矫正成为了现实。目前,山西全省实施电子智能监管的地市很少,仅太原市开展了试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电子智能监管可以利用无线技术和GPS系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实时监管,掌握他们的动态信息,并将监管信息、考核管理、警示通知等功能集为一体,汇入智能管理平台,有利于及时掌握矫正人员的动向和行踪,方便开展矫正工作。我们进一步加大对这项科技项目的资金投入,并将之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推广,最终在全国形成一个平台、一个管理系统,从而有效地管理、服务于社区矫正人员。同时,加大对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的资金投入,扩大机构工作人员队伍,才能与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一种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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