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众传媒的环境监督优势及其功能的优化
2015-08-23樊艳丽
樊艳丽
(1.太原科技大学 思政部,山西 太原030024;2.首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北京100048)
继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之后,党的十八大确立科学发展观为党的指导思想,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然而,建设美丽中国的前提是对环境信息的准确把握,在环保工作中,仅靠系统的内部监督,很难将工作中的问题全部查找出来。
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许多部门和团体,因此需要环保部门等各方面长期通力合作。大众传媒具有公共空间的功能,为环境保护这个涉及面广泛的工程构建了一个公共舆论空间,世界著名环境科学专家、现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曲格平教授曾指出:中国的环保事业依靠宣传起家,依靠宣传发展。尤其在经济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大众传媒利用自身优势,发挥监督功能,为推动环境保护深层次问题的解决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 环保职能部门环境监测方面存在的问题
1.1 环境监测的滞后性
滞后性是我国环保职能部门环境监测问题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环境监测的发展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无法在短时间内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理。环境监测资源的配置不合理;环境监测工作者素质水平较低、有效的人才引进制度缺乏、基层单位环境监测仪器质量不高、人才的教育培养力度较弱,这些问题极大地制约着环境监测的有效性,不能满足日益严峻的环境保护的需要。
很多环境问题已经发生,却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被发现,因此容易产生持续的负面影响。近年来的太湖蓝藻暴发水危机、辽宁斑海豹危机之战、云南铬污染事件等都说明环保职能部门环境监测的滞后性。表1 为云南铬污染事件处理的整个过程。[1]
表1 云南铬污染事件处理过程
云南铬污染事件是环保职能部门环境监测滞后性的一个缩影,先后经过新闻媒体报道、网络回帖、新华社记者实地调查、全国媒体集中报道、政府回应、污染物得到处理六阶段,而很多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和处理都是这种模式。
滞后性说明了仅靠环保职能部门环境监测很难将重点环境监测与常规环境监测、主动环境监测与被动环境监测、联合监测与独立监测结合起来,因此,我国需要将媒体监督与环保职能部门监督结合起来,全面提升环境监测保证力度。
1.2 各方利益博弈,造成环境信息公开范围有限
环境问题的主体涉及企业、地方政府等,环境事件背后,往往有着或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或利益权衡等比较复杂的情况。
企业作为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其拥有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等信息,如果企业不公开这些环境信息,公众便无从知道。承担公开环境信息的职责是各国各地区政策制定中的重要条款之一,然而,作为企业,盈利是主要或者唯一的目的。企业由于自己的恶意作为、不作为或者疏忽所造成的环境损失,常常采取回避、搪塞、敷衍的办法,甚至会想办法掩盖自己破坏环境的行为。绿 色 和 平 在2007年8月 至2008年3月 间 对“全球100强中的28家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调查,仅有6家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公开了其在中国的污染物排放信息。[2]
政府工程有时也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然而在项目规划、运行、退役阶段很少向公众公开相关的环境信息。政府只在项目审批或审核建设项目阶段才公开相关信息,而“公开常常不及时,大大降低了信息的质量,甚至令其价值丧失殆尽。公开的形式不多,且随意性大,不重实效”[3]。另外,环保主要靠政府,但政府兼有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等多重责任,在政府议程上,国家利益与经济增长一般都是优先事项,环境保护通常是从属性的和次要的事项,政府经济责任与政府环境责任发生矛盾或冲突时,通常会不惜淡化甚至牺牲政府环境责任以保障和落实政府经济责任。
环保职能部门由于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全面,对某些环境信息该不该公开和如何进行公开往往无章可循,监督存在行政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监督手段不力、工作开展难度较大等情况,很难保证环境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公开。
在当前时代背景下,企业作为环境问题的主体,盈利是主要或者唯一的目的;政府作为环境问题的主体,更偏重于经济利益的实现,从而作为政府政策的具体执行者、落实者的环保职能部门,开展环境监督与保护的难度也就较大。因此在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博弈中,环境利益处于弱势地位。“在中国信访总量、集体上访量、非正常上访量等实现下降的情况下,环境信访和群体事件却以每年30%以上的速度上升”[4]。可见,不断出台的环境法律法规并未对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产生预期效果。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说:“新闻媒体是中国环保运动的真正推手。”[5]无论是环保宣教工作还是具体的生态保护活动,大众传媒都是最重要的推动力量。
1.3 环境监测难以全面覆盖
我国现行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是一个地区分割、部门分割的管理体制,“除了有很不健全的处理跨行政区水环境资源纠纷的零星法律法规以外,基本没有形成一套处理跨行政区环境资源纠纷的制度”[6]。众所周知,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的特点,许多环境要素如地表水、大气是流动的,环境保护是没有区域边界的,因此,环保工作客观上不能受“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
环境行政管理设置上的地区分割、部门分割性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之间存在的矛盾,使跨省域污染事件的及时和有效处理变得非常困难。另外,我们比较重视政府与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却忽视了对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当政府或环保执法部门暗里支持和袒护污染企业,为其开绿灯时,并没有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机制。除了大众传媒能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外,我国缺乏有权威的环保监督机构。
2 大众传媒在环境监督方面的优势
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仅仅依靠环保职能部门的内部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大众传媒的特性决定其不仅是环保理念的传播者,而且在环境监督方面具有环保职能部门不具备的优势。
2.1 大众传媒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特征
“公共性”是大众传媒作为信息传播工具的本质特征。尽管大众传媒拥有自己的宣传目标和经济效益目标,但其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制约。这种公共性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大众传媒是满足社会信息需求的公共服务平台;大众传媒的影响涉及普遍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生活;作为公共传播资源的受托使用者,大众传媒对社会和公众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公共性决定了大众传媒本身就具有履行公益责任的使命,即公益性。
国家不同,大众传媒公共性的表现方式也有所不同。在西方发达国家,大众传媒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其组织结构上的公共化。在欧美国家,媒介公共性的模式是独立于国家和利益集团之外的公众服务事业。在我国,传媒业的基本原则是“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第二,经济效益必须服从社会效益”,即大众传媒必须为公众服务,满足公众的需求。
大众传媒对环境问题的揭露和报道正是其公共性和公益性的表现。许多环境问题因被曝光而受到广泛关注,许多环境违法行为因新闻报道得到彻底解决。环境新闻的公益性还表现在它一方面向受众传递环境变化的最新信息,另一方面承担着提升公众环境意识,普及和传播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重大责任。大众传媒对环境问题的监督聚焦于人与自然环境的矛盾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重在将人类环境的现状传达给受众,引起社会的警惕,它不仅影响到当代人,还涉及子孙后代;它反映的不只是某个阶层、某个集团的利益,而是全民的公共利益。大众传媒上述特点决定了环境报道具有很强的公益性。
大众传媒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特征决定了其必须为环境保护提供信息自由交流的平台及承担构建绿色公共舆论空间的责任,还要协调、统一和平衡各种不同关系及利益。
2.2 大众传媒的时效性优势
时效性是新闻的本质要求,是大众传媒赢得收视率和发行量的关键因素。随着新媒体的发展,新闻的时效性更多地呈现出“全时性”和“即时性”的新特点。时效性要求记者以最快的速度把受众最关心的新闻事件报道出来,这样不仅能赢得主动、争取受众,还能提高新闻的传播效果,因为事件报道越快就越能产生强烈的社会效果。
新闻媒体的时效性优势在环境监督中也时常反映出来。很多环境污染事件就是先由大众媒体报道之后,政府和环保部门才出面解决的。广西龙江河宜州拉浪码头水质重金属超标事件就是最先被新闻媒体报道的,云南铬污染事件、太湖蓝藻污染事件等都体现了在环境监督中新闻媒体“快”的优势。
2.3 跨区域调查优势
综观近年来的新闻报道,可以发现,有不少地方媒体虽然身居一隅,却对彼地发生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性报道,实践着跨区域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异地监督成为我国大众传媒监督中富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形式(详见表2)。[7]
我国现行的媒体制度决定了媒体报道须得到党政机构的授权,或者需要与党政机构协调关系。虽然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媒体舆论监督得不到有力保障,但不同地区的党政机构不能管到其他辖区内的媒体,所以异地舆论监督相对容易,异地监督也为环境保护提供了保障。通过异地监督,大众传媒将地域性的环境问题上升为全国性的公共环境议题,为公共环境决策与环境生存权益的维护提供了表达的机会和途径,也加大了环境问题监督的力度。因此,对各种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正确合理的监督,是大众传媒建设性监督作用的重要方面。
表2 都市报监督报道相关地域数据统计表
2.4 利益相对无涉优势
在我国许多企业的经营理念中,企业经营目标仍然停留在追求产品数量的增加而忽视产品质量和公共利益的粗放型经营阶段。还有些企业的经营理念认为,企业自身尚不能很好发展,还谈不到顾及环境保护,所以企业的经济目标与环境目标经常发生冲突时,企业往往牺牲环境目标以达到经济目标。
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应,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大量的废液、废气、废渣、造成河流、土壤和大气日益污染并严重破环着生态平衡。“几乎所有大公司都对环保置若罔闻,只有2%的大公司将维持生态系统纳入战略目标,仅1/4的顶级经理人认为物种灭绝和生态系统消失可能影响其经营活动。”[8]地方政府也往往偏重于考虑效益、产值、失业率、社会稳定、职工收入等因素,并未以环境保护作为其真实出发点和立足点。另外,近年来,围绕环保领域的腐败案更是在各地频发。江苏南通系列环保窝案、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原处长李学智索贿案等都说明在环境保护的链条上,仅靠环保系统内的监管和自律是不够的,“环保腐败”的遏制必须依靠公众和舆论的力量。
在西方,新闻媒体因为对政府的监督作用,被称之为第四权力。新闻媒体可以自由地对政府的政策进行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政府改变计划,或放弃某项政策。在我国,新闻媒体也有相似的作用,新闻媒体可以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曝光和揭露,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因此,在环境信息的公开方面,新闻媒体与企业、政府、环保部门相比,确实具有利益相对无涉的优势。许多环境事件若没有媒体的报道与对环境议题的持续建构,很难成为地区性乃至全国性的公共事件或公共议题。因此,践行环境监督理念,是大众传媒区别于政府以发展经济为主的政绩诉求、企业以盈利为主的经济诉求的公共诉求,也是对媒体“公共性”的积极回应。
3 提高环境新闻报道的质量,优化环境监督功能
3.1 提高环境新闻报道的专业性
与传统新闻相比,环境新闻具有更加严密的专业性。专业性包括科学性、调查性两个方面,科学性是指报道者对环境科学知识的系统把握和精确传达;调查性是记者通过缜密的调查,揭示其中的必然联系并提出相应的对策。王积龙指出:“要想成为主流媒体与主流社会的价值观之一,必须具有专业化的科学基础,而美国媒体环境新闻从两方面具备了条件:一是新闻记者的专业化,一是新闻教育的专业化。”[9]54-55然而,“从我国环境新闻实际发展来看,尽管我国环境新闻起步已有三十年,但专业性发展一直比较迟缓,大多数环境记者是从社会新闻、经济新闻等方向转向过来的,许多人环境专业知识欠缺,错误报道屡见不鲜。”[10]
余梦在《环境新闻对记者专业性的要求》一文中指出,上海的环境新闻记者虽然是新闻科班出身,但是缺乏自然科学知识背景,从事环境新闻报道后,大部分人从未参加过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环境新闻记者在采访时,会觉得“无所适从”,甚至面临受人支配,盲目听从而不自知的尴尬。为了增强环境新闻的吸引力,记者常采用夸张的标题,同时为了规避来自政府的压力和可能引起纠纷的风险,大部分环境新闻记者表示环境新闻的信源主要来自政府,这些都带来不良的传播效果。
要真正践行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必须提升环境新闻报道的专业化水平。因此,环境新闻记者不仅要提高自身新闻专业素养,还要加强对相关环境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学习,这样,才能在报道环境问题的时候,正确把握报道方向和报道角度,准确地将事实的真相揭示给受众,引导受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环境问题,达到最佳的报道效果。“以此为支撑,环境新闻报道才能从单纯揭露批评进入深度挖掘追寻,真正拓展环境新闻报道的广度和深度,既为政府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也为公众提供正确风险感知。”[10]
3.2 注重环境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是新闻本质的要求,也是大众传媒取信于民的根本。大众传媒报道真实与否,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新闻工作者对待事实的态度。恩格斯说,唯物论的世界观不过是对自然界本来面目的朴素了解,不附加任何外来成分。因此,新闻工作者必须学会尊重事实,对事实采取老老实实的科学态度,而不应随心所欲地对它进行曲解、增添或减损。
当前部分媒体过分注重经济利益的浮躁氛围使新闻炒作、策划新闻、报道失真等媒体失范行为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闻报道向受众传递准确、客观的环境信息的功能,也弱化了大众传媒的环境监视的效果。
环境新闻炒作的典型代表是新疆诸家媒体同时发布“悬赏百万寻找新疆虎”的消息,而环保概念的炒作也常见于对环保家电、环保涂料、环保装修的报道中;环境新闻报道常运用夸张的标题、煽情性的语言来吸引受众的眼球。在媒体对淮河治理的报道中,有的记者“抓住一次污染团大做文章,势必误导读者认为淮河十年治污收效甚微,甚至否定十年治污成效,这是十分不科学的”[11]。更有甚者,捏造虚假新闻,如《地球生命只有50年》、《世界10大污染城市中国竟然占了8个》的报道等,不仅违背了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原则,也违背了环境新闻科学性的原则。
环境新闻监视功能的正常发挥取决于报道的客观、真实。关于提高环境新闻的真实性,除了重新树立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新闻观,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素质外,国外学者主要提出两方面的考虑:第一,记者应该具有辨别某个理论是否科学的能力,并对“科学证据”进行衡量,而不是用说了A 方观点再说B方观点的方法,对环境新闻进行报道,受众对科学的理解”。第二,信源的可信度越高,环境新闻的真实性就越高。关于如何选择信源,有学者认为:“环境新闻中的消息来源人的等级依次是决策者,科学团体和法院人士。”[11]还有学者认为:“环境新闻的消息来源人应该多元化,除了环保民间组织,还应当有隐居森林的人、农场主、渔民、工人、原住民等。”[12]
3.3 发挥公民环境记者的监督参与作用
新媒体不仅使个人能够即时传播环境信息、参与公共讨论,而且为建构环保绿色公共空间提供了可能。新媒体为公民环境记者记录事件、发布消息提供了很好的技术平台。借助手机与互联网,每位公民都可能成为环境公民记者,厦门PX 事件中的“小鱼论坛”,北京阿苏卫之争中的“保利垄上”论坛与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发电事件中的“碧桂园”论坛等都体现了部分公民相当专业的环境公民记者素养。因此,培养大量的关注本地环境、及时记录和传播本地环境信息的有责任感的公民环境记者是强化大众传媒环境监督功能的一个有力举措。然而,公民记者来自社会各行各业,其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并不像传统媒介的专业记者那样具有较高的文化和专业素质,所以培养公民环境记者并提高其媒介素养的重任就落在了大众媒体的肩上。
公民记者与传统记者并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在环境事件监督中,环境公民记者与专业化媒体可以进行积极互动和有效合作。这种互动与合作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环境公民记者为大众媒体提供新闻线索。环境公民记者利用手机、相机、DV 等数码工具获得现场视频、图片或文字,传给专业媒体,再由媒体组织专业记者去核实新闻事实,采写新闻报告。二是环境公民记者的报道成为大众媒体报道的组成部分,环境公民记者BBS、微博、博客等信息传播平台传递环境信息,与大众传媒的报道互相补充、互相印证,多角度、立体化地反映环境问题,推进环境问题得到科学、民主的解决。
由专业化的媒介从业人员与环境公民记者共同建构的环保绿色公共空间,提高了环境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和真实性,代表了公众从“被动”接受环保阶段向“主动”了解环保知识、参与环保行动阶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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