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上诉不加刑”原则
2015-08-15王子瑶
王子瑶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000)
所谓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上诉不加刑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当被告人认为一审判决不妥当,就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没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二审法院就可能会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会导致其余的被告人不敢再提起上诉,即使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也只能忍气吞声,这是对被告人很不公平的,会造成重判,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但是上诉不加刑也不是绝对的。“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重新审判。”
上诉不加刑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内容,这也证明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符合人类法律文明发展进程的,应该进一步得到保持和完善。
我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设定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这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进行案件判决时,判决结果难免受到法官个人经历的影响,如果法官对某种行为深恶痛绝,他就有可能对案件重判。这时候,被告人难免觉得不公平,就会提起上诉,让二审法院给自己做出一个更加合理公正的审批。上诉不加刑原则能够从制度和心理上给被告人以安全感,让他们能够更加理直气壮地提起上诉而不用担心被相关部门打击报复。而如果没有这一制度的保障,他们就会担心上诉获得的刑罚比一审判决更重,虽然内心并不服一审判决但是也只好装作信服的样子,就不利于他们合法权益的保障。
其次,这样有利于控辩双方的平衡。大家都知道,我国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很不公平的,控方占据优势地位,在寻找证据、法律专业知识等方面都远优于辩方。辩方只能通过聘请律师来与控方抗衡,但效果也并不十分明显。而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对被告人的一种保护,通过保护被告人上诉的权利来平衡控辩双方的关系,让双方不至于失衡,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公平。
但是任何一种原则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在实际操作中肯定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上诉不加刑原则也不例外。
首先,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毫无保留的上诉,其实在某种意义上增加了二审法院的工作负担。有时候被告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应当受到那么严重的刑罚,因此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是实际上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是十分公正合理的,那么被告人的这种行为就是在给二审法院增加不必要的工作负担。我们都知道,中国的法院一直存在人少案多的问题,每个法官手头都会积压大量案件,这种行为会进一步加重法官的工作负担,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
其次,我认为“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重新审判”的规定虽然很好地维护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是显得过于死板。会使整个审判过程延长,有种反复审判的感觉。明明是能够直接作出判决,但是要浪费好几倍的时间和司法力量。
我对于上诉不加刑的认识也很不全面,但是我打算根据以上提出的两点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这其实也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过于拘泥于程序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记得老师上课提过美国就会对不太严重且证据充足案情清晰的案件投入比较小的精力,而对那些棘手麻烦扑朔迷离且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投入更多精力,这其实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合理分配。
因此,我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进一步完善可以在于对一些案情清晰、证据明确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拿不出证据反驳一审判决,则应该限制他们提起上诉;对于一些刑罚畸轻的案件,二审法院则可以在给出十分充分的证据之后做出新判决,即使新判决比一审判决严重也应当被执行。当然二审法院的这种行为应该被严格限制,不能滥用这种权利,否则就会与上诉不加刑原则产生严重冲突。
以上就是我关于上诉不加刑制度的一些观点,还不是很完善,但是我会在进一步学习研究中不断完善自己的观点。